Contract
泰康人寿〔2012〕意外伤害保险 004 号
泰康附加赢家理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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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我们将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 4.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6.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4.3 | 续保 | 7.11 非处方药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4.4 | 宽限期 | 7.12 潜水 |
1.3 投保年龄 | 5.合同解除 | 7.13 攀岩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4 探险 | ||
2.1 保险金额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5 武术比赛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 6.1 效力终止 | 7.16 特技表演 | ||
制 |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7 有效身份证件 | ||
2.3 保险期间 |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2.4 保险责任 | 7.释义 | |||
2.5 责任免除 | 7.1 保单月度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2 周岁 | |||
3.1 | 受益人 | 7.3 | 意外伤害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7.4 | 醉酒 | |
3.3 | 保险金申请 | 7.5 | 毒品 | |
3.4 | 保险金给付 | 7.6 | 酒后驾驶 | |
3.5 | 诉讼时效 | 7.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2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
7.10 医疗事故
4.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4.1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附加赢家理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赢家理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月度(见 7.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2)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4),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7.10),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1)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特技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7);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x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4.1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险期间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附加合同应收取的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于《泰康附加赢家理财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本附加合同每个保单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之后每个保单月度的首个资产评估日从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按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
4.2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者降低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的权利。
我们将依据制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意外死亡发生率与实际意外死亡发生率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风险保险费。如果风险保险费需要调整,我们将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在进行风险保险费调整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起,每月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计算,调整前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保险合同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70 周岁。
4.4 宽限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交费宽限期按以下约定确定。
在每月风险保险费扣除日,如果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您应付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月本附加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其数额按本附加合同 4.1条“风险保险费的收取”约定的方式计算。
在宽限期间结束时,如果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您应付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我们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我们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年龄性别错误;
(2) 未还款项;
(3) 合同内容变更;
(4) 联系方式变更;
(5) 争议处理;
(6)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保单月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月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月度保险合同月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月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x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3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7.4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7.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7.8 无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7.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0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1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
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2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3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4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5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6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泰康附加赢家理财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险费表
(以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单位:元
投保年龄 | 风险保险费 |
0-40 | 0.6 |
41-50 | 1.2 |
51-70 | 1.5 |
注:上表所载风险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各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每月风险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保险金额÷1000×被保险人在该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12,该结果近似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