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市場自 87 年 7 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推出第一個國內期貨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後,我國期貨市場正式開始運作,迄今即將屆滿 16 年,在期交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以下簡稱期貨公會)及各位業者先進共同努力下,各項期貨交易商品陸續上市,成交量亦逐年成長,於 100 年期貨市場成交量達到 1.83 億口後,其後兩年雖仍高達 1.57 億口及 1.52 億口,但成長力道似乎稍有趨緩。為增加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期交所除持續增加現有商品標的檔數及研議...
【專題一】
臺灣期貨交易所與歐洲期貨交易所國際合作商品案合作架構及法規介紹
壹、前言
證券期貨局xxx(科 長)
證券期貨局xxx(稽 核)
我國期貨市場自 87 年 7 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推出第一個國內期貨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後,我國期貨市場正式開始運作,迄今即將屆滿 16 年,在期交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以下簡稱期貨公會)及各位業者先進共同努力下,各項期貨交易商品陸續上市,成交量亦逐年成長,於 100 年期貨市場成交量達到 1.83 億口後,其後兩年雖仍高達 1.57 億口及 1.52 億口,但成長力道似乎稍有趨緩。為增加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期交所除持續增加現有商品標的檔數及研議發展新種期貨商品外,並參考國外各主要交易所藉由相互掛牌、委託單轉送或合併等方式,進行策略聯盟或共同行銷等合作模式,以提昇我國期貨市場全球競爭力與國際知名度,滿足交易人於我國盤後時段交易及避險之需求,經期交所評估後,考量韓國交易所(以下簡稱 KRX)交易及監管制度與我國相同,均採預繳保證金制度, KRX 於 99 年 8 月 30 日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Eurex)於 KRX 盤後時段,掛牌xx計價以KOSPI 200 Options 為標的之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KOSPI 200 Options,以下簡稱 Eurex KOSPI),上線後運作平穩成效良好,有成功經驗可資借鏡,且此亦為成本相對較低之國際合作方式,期交所爰規劃與Eurex 洽談國際合作事宜,在完成合作商品、成本效益及法規制度等評估後,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同意採行 Eurex/KRX 合作模式,由期交所授權 Eurex 掛牌交易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 Futures of TAIFEX,以下簡稱 Eurex TX)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 Options of TAIFEX,以下簡稱 Eurex TXO)。
Eurex TX 及Eurex TXO 經期交所與Eurex 進行近二年密集的跨國會議討論與規劃,終於在 103 年 5 月 15 日起於 Eurex 順利掛牌交易。以下特就本國際合作商品之合作架構及金管會、中央銀行、期交所、期貨公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等單位之相關法規作一介紹,期使期貨商及外界更清楚與瞭解本國際合作商品內容及相關規定。
貳、期交所與 Eurex 國際合作商品案合作架構
一、Eurex KOSPI 制度簡介
(一)性質
係屬 Eurex 商品,在 Eurex 交易時段,遵循 Eurex 市場相關規範,惟
每日交易時段結束後,淨未沖銷部位實物交割為 KOSPI 200 Options 部位,須移轉回 KRX 帳戶之最終受益人,回歸 KRX 市場規範。Eurex KOSPI 之每日結算價為該交易日 KOSPI 200 Options 各序列於 KRX 之每日結算價,故不影響 KRX 掛牌之 KOSPI 200 Options 價格。
(二)合作架構
除由 XXX 授權 Eurex 得掛牌 Eurex KOSPI 商品外,配合該商品後續實物交割所需,Eurex 會員至少須與一家 KRX 會員建立業務往來關係,而為受託交易 Eurex KOSPI,KRX 會員亦至少於一家 Eurex 會員開立帳戶。
(三)部位控管機制
為確保 KOSPI 200 Options 部位移回 KRX 時能符合韓國預繳保證金規範,雙方會員需共同建置監控交易人部位狀況機制。倘遇有交易人於 KRX之保證金不足,致部位未能移轉回 KRX 時,視為 Eurex 商品之違約事件
(不常發生),該部位亦將先被移轉至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以下簡稱 Eurex Clearing)以客戶身分於其指定的 KRX 會員開立的帳戶,不會增加交易人於 KRX 市場之違約風險。
(四)交易人結構及成效
Eurex KOSPI 之交易量,韓國交易人約占 65%,餘 35% 為造市者,另每日移轉回 KRX 的 KOSPI 200 Options 部位數約為每日 Eurex KOSPI 交易
量的 20%~30%。
二、Eurex TX 及 Eurex TXO 合作架構簡介
Eurex TX 及Eurex TXO 合作模式主要係參考Eurex KOSPI 合作架構,惟與 KRX 不同的是,期交所同時授權Eurex 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二種商品為標的,以提供交易人互為避險、套利及評價參考之更多元交易工具。本合作模式之特色,主要為一天期之期貨契約,期交所雖授權Eurex 掛牌,但一天到期後之淨未沖銷部位就轉回我國期貨市場,不但不會分散我國交易量,反而有所助益,係屬雙贏之設計。其次,該商品之每日
/ 到期結算價為該交易日標的契約(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每日結算價,因此,即便盤中價格震盪,存在交易獲利空間,卻不會發生我國期貨市場盤後價格波動之風險,對不參與我國盤後市場之正常時段交易人,其部位風險並無影響。
(一)合作架構主要特性
期交所授權 Eurex 於該公司盤後時段,在 Eurex 掛牌交易 Eurex TX 及
Eurex TXO,主要特性如下:
1. 掛牌商品:
本國際合作商品以新臺幣計價,以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標的之一天期期貨契約。
2. 交易時段:
本國際合作商品為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盤後交易,因此在 Eurex之交易時間為我國期貨市場收盤後,且限於期交所與Eurex 皆為交易日之期交所盤後時段。鑒於我國金融市場重大訊息大多係在證券市場盤後之下午2 點後公布,為提供交易人得以即時避險之管道,並考量與亞洲其他市場(例如: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等)午盤或盤後的交易時間重疊,進行跨市場避險、套利之需求,期交所與Eurex 洽商本國際合作商品於我國時間 14:30 開始預先交易(Pre-Trade),14:45 正式開盤,詳細情形列示如下:
(1)Pre-Trading Session:德國時間 7:30~7:45 ( 日光節約時間 8:30~8:45),即我國時間 14:30~14:45。
(2)Regular Trading Session: 德 國 時 間 7:45~21:00 ( 日 光 節 約 時 間
8:45~21:00),即我國時間 14:45~ 隔日 4:00 ( 日光節約時間 14:45~ 隔日
3:00)。
3. 每日 / 到期結算價:
本國際合作商品之每日 / 到期結算價為該交易日標的契約 (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每日結算價,不會造成我國期貨市場盤後價格波動風險,對我國正常時段交易人部位風險並無影響。
4. 每日未沖銷部位處理方式:
每日Eurex 交易時段結束,交易人於 Eurex 之本商品淨未沖銷部位將實物交割為期交所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並於期交所次日開盤前,移轉回期交所,併入該交易人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未沖銷部位。
5. 在 Eurex 交易時,遵循 Eurex 相關規範:
Eurex 掛牌之 Eurex TX 及 Eurex TXO 為 Eurex 商品,在 Eurex 交易時,遵循 Eurex 交易、結算、市場監視等規範。
6. 部位移轉回期交所,遵循期交所相關規範:
每日 Eurex 交易時段結束,Eurex TX 及 Eurex TXO 淨未沖銷部位實物交割為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移轉回交易人於國內期貨商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時,國內期貨商須依我國交易、結算、市場監視及保證金等相關規範檢核後,始得接受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之移轉。
7. 當日交易之新臺幣損益於我國之結算銀行進行撥付:
Eurex 對本國際合作商品無原始保證金要求,當日交易之新臺幣損益
(變動保證金)則於我國次一營業日 9:00 至 15:00,由 Eurex Clearing 及其結算會員、期貨商透過在我國結算銀行所開立之帳戶進行新臺幣損益撥付。
(二)合作架構運作流程
Eurex TX 及 Eurex TXO 之合作架構運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各主要流程說明如下:
1. 期交所與 Eurex 簽署合作協議,授權 Eurex 於期交所盤後時段,掛牌以新臺幣計價之 Eurex TX 及 Eurex TXO。
2.Eurex 會員及我國期貨商須完成開戶、複委託等交易前置作業:
(1)Eurex 會員端:必須至少與一家我國期貨商建立業務合作關係,以利完成本國際合作商品之實物交割部位之轉回。
(2) 我國期貨商端:可至少於一家 Eurex 會員開立帳戶、複委託或具有
Eurex 交易會員資格,以交易本國際合作商品。
3.Eurex 會員接受本國際合作商品之交易委託,並依 Eurex 規範輸入我國期貨商代碼及可供我國期貨商辨認帳戶最終受益人(交易人)之代號等訊息。
4. 保證金:Eurex 雖規劃本國際合作商品無原始保證金,但於 Eurex 交易時段,Eurex Clearing 將監控該商品盤中市場狀況,Eurex Clearing 有權依其所屬結算會員於 Eurex 所有商品的曝險狀況,要求以 Eurex Clearing可接受的貨幣(如歐元 / 瑞郎 / 美元 / 英鎊)支付日內保證金(Intra-day Margin)。
5. 結算:本商品每日到期,最後結算價為該交易日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於期交所之每日結算價,並以此價格計算交易人之損益(即變動保證金, Variation Margin)。Eurex 對其會員端之損益收付,係於每日Eurex 交易時段結束,由Eurex Clearing 計算損益之金額(( 交易價格-最後結算價)×契約乘數),進行收付。
6.Eurex Clearing 將最終受益人(交易人)的交割資訊傳送至期交所。
7. 最終受益人(交易人)的交割資訊由期交所傳遞至我國期貨商。
8. 我國期貨商完成保證金等資訊之檢核後,將交割資訊上傳至期交所系統。
9. 確認依交割資訊完成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之移轉:為確保部位移轉回期交所時,能符合我國預繳保證金及部位限制相關規範,Eurex 會員及我國期貨商間須建置控管機制,使我國期貨商可接受所有轉回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
(三)作業時程安排
x國際合作商品之交易及相關作業時間安排如下圖:
1.Eurex TX 及 Eurex TXO 交易時間:
我國時間 14:45~ 隔日 04:00 或 14:45~ 隔日 03:00* 1(德國時間
07:45~21:00 或 08:45*~21:00)。
2.Eurex Clearing 將交割部位資訊傳送予期交所:
Eurex Clearing 於 Eurex 交易時段結束後,我國時間 6:00(德國時間 23:00 或 24:00*)前將最終受益人(交易人)之交割資訊傳送至期交所。
3. 我國期貨商進行保證金檢核,處理接受或拒絕轉入之部位:
本國期貨商於我國時間 06:15~07:45(德國時間 23:15~00:45 或 00:15*~ 01:45*)進行保證金檢核,將接受或拒絕轉入之部位資訊上傳至期交所系統。
4. 期交所將接受及拒絕部位資訊傳送予 Eurex Clearing:
期 交 所 於 我 國 時 間 07:45~08:00( 德 國 時 間 00:45~01:00 或
01:45*~02:00*)將接受或拒絕移轉之確認資訊傳送予 Eurex Clearing。
三、期交所授權 Eurex TX 及 Eurex TXO 國際合作商品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評估
1 * 為德國日光節約時間
(一)可行性
x國際合作商品除以新臺幣計價外,主要參採Eurex KOSPI 商品運作方式,並方便交易人於我們期貨市場盤後交易進行策略交易,故同時授權 Eurex 推出 Eurex TX 及 Eurex TXO 兩種商品,其性質屬 Eurex 商品,每日結算價亦為我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結算價,尚不影響我國期貨市場價格,又依 Eurex KOSPI 經驗,該商品上線後,KRX KOSPI 200 Options日均量仍可成長,亦未對其造成流動性分散,該合作模式具可行性。
(二)成本效益
1. 潛在效益:本國際合作商品可滿足交易人於我國盤後時段繼續交易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規避隔夜風險之需求,且透過每日 Eurex TX 及 Eurex TXO 未沖銷部位實物交割移轉回我國期交所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可提升我國期貨市場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未平倉量及交易量,另可增加我國期貨商之國外期貨經紀業務收入。
2. 相關成本:Eurex 於每日交易時段結束後,就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實物交割部位資訊傳遞回我國期交所,再由期交所傳遞予期貨商檢核保證金無誤後,方為後續之移轉。相關成本部分,經評估期交所現行之人力及軟硬體已可支應本案所需之系統建置及人力投入;至期貨商端需將所接收之資訊檔轉至中後台系統部分,將會有相關之程式開發成本,惟該開發及測試成本不大。
參、國際合作商品相關法令規範重點
Eurex TX 及 Eurex TXO 係我國期貨市場第一個實質完成之國際合作案,故過往均無相關法規制度可供遵循,為使本國際合作商品順利進行,必須從頭思考建置妥適架構及相關管理配套措施,其涉及單位甚廣,除了主管機關金管會外,亦須洽請中央銀行、期交所、期貨公會及銀行公會等相關單位積極配合研議。本節將依據開戶、交易、結算與款項收付及部位移轉等流程,重點說明如下:
一、期貨交易人開戶事項
(一)本國交易人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下簡稱外資)透過我國期貨商交易者因本國際合作商品在交易時係屬國外期貨商品,且該商品每日到期未
沖銷部位將轉換為期交所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並移轉回交易人及外資在國內之帳戶,故交易人及外資須在我國期貨商同時開立國外期貨
交易帳戶及國內期貨交易帳戶,至於開戶流程則依據期貨商現行方式辦理。
(二)外資直接透過 Eurex 交易會員交易者
因本國際合作商品在 Eurex 掛牌交易,外資亦可直接在 Eurex 之交易會員開戶並進行交易,惟因該商品每日到期未沖銷部位將轉換為期交所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並移轉回外資在國內之帳戶,故此時外資仍須在我國期貨商開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至於國外及國內之開戶流程則分別依據 Eurex 交易會員及我國期貨商現行方式辦理。
二、國際合作商品交易事項
(一)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
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金管會爰於 103 年 4 月 25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4599 號公告 Eurex TX 及 Eurex TXO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配合增加期貨業者之業務範圍
1. 證券商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 2 億元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其業務範圍原僅限「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及「國外臺股指數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另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業務範圍原僅限「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渠等原不得受託買賣本國際合作商品。
2. 為增加交易人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之交易管道,並促進期交所國際合作發展,金管會爰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3 號令,開放渠等之業務範圍增加「經金管會核准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
(三)增加本國期貨商複委託交易本國際合作商品之方式
1.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本國期貨商若具有 Eurex 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 Eurex Clearing 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者,得自行於Eurex進行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至於現行其他未具有 Eurex 交易會員資格之本國期貨商,依該條及相關函令規定原本得進行交易之方式如下:
(1) 委託經許可並已取得 Eurex Clearing 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辦理,或由該受託期貨商具有 Eurex Clearing 結算會員資格之關係企業同時辦理交易及結算。(即現行複委託國外期貨商在臺分公司辦理方式)
(2) 委由具Eurex Clearing 結算會員資格之關係企業辦理,或直接複委託具 Eurex Clearing 結算會員資格之當地期貨商辦理(即現行直接複委託國外期貨商)。
2. 考量現行經金管會許可之本國期貨商或外國期貨商或渠等關係企業尚未有同時具備 Eurex 交易及結算會員資格者,並無法接受委託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並辦理結算,且本國期貨商若欲申請直接複委託 Eurex 當地期貨商從事交易,亦需尋找合作對象並溝通開戶簽約及建置下單連線等事項,程序繁雜且成本較高。故為增加本國期貨商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之便利性以利下單交易,亦鼓勵本國期貨商積極取得 Eurex 交易會員資格,促進我國業者邁向國際化發展及強化競爭力,金管會爰於 103年 5 月 6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4971 號令開放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 Eurex 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 Eurex Clearing 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之交易。
(四)交易人條件限制
為讓本國際合作商品每日到期交割部位得以轉入個別交易人參與我國期貨市場之帳戶,期交所「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人以已開立我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者,或為境外期貨商於我國期貨商開立之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為限。
(五)外資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之結匯規定
1. 為避免影響新臺幣匯率,「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原規定,境外外資透過國內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時僅得以外幣為之,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但因本國際合作商品雖屬國外期貨交易,惟其係以新臺幣計價及結算,外資從事該商品交易時有結售新臺幣之必要,爰金管會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4 號令修正
「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上開規範,增訂經金管會核准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不在此限。
2. 至於外資持有之新臺幣餘額,則將其國內、外期貨交易併同控管,仍不得超過現行新臺幣 3 億元之額度,逾限時,應於 5 個營業日內結購為外幣,結購後新臺幣餘額不得逾新臺幣 1,000 萬元。
(六)本國際合作商品之交易保證金規範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商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因本國際合作商品每日到期結算,Eurex 並無要求收取原始保證金,故原則上期貨商原本得無需先向交易人預收保證金即得接受其委託交易,惟考量交易人對於該商品每日未沖銷部位將轉換為期交所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部位並移轉回該交易人於期貨商開立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仍須檢核其保證金是否足夠,為強化我國期貨商落實風險控管,期貨公會於 103 年 4 月 3 日以中期商字第 1030001453 號函訂定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之預收保證金標準自律規範,敘述如下:
1. 以臺股期貨為標的:以期交所公告當日沖銷交易之原始保證金收取,如為與國內部位反向沖銷者,則不收保證金。
2. 以臺指選擇權為標的:
(1) 性質為買進選擇權:依交易人所交易序列之期交所當日結算價乘以契約乘數,加上變動保證金收取。變動保證金為委託價與結算價之差額乘以契約乘數,若委託價與結算價之差額為獲利,則不收變動保證金。
(2) 性質為賣出選擇權:收取變動保證金加上期交所公告之風險保證金
【Xxx(A- 價外值,B)】,若委託價與結算價之差額為獲利,則不收變動保證金。
(3) 如為與國內部位反向沖銷者,則無論買進或賣出選擇權均不收保證金。
3. 上述保證金為最低標準,各期貨商得依交易人之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另加收保證金。
三、國際合作商品結算及款項收付事項
(一)在我國境內辦理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與外國期貨商,需先報經金管會核准
1. 雖然本國際合作商品在歐洲之 Eurex 掛牌交易,惟其係以新臺幣計價及結算,故 Eurex Clearing 及具 Eurex 或 Eurex Clearing 會員資格之外國期
貨商(以下簡稱外國期貨商)需在我國境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及外幣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方能在該商品每日結算後進行新臺幣損益收付及辦理相關結匯作業。
2. 金管會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為辦理金管會核准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事項而需於我國境內從事新臺幣及外幣相關款項收付、結匯事項者,期交所應備齊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之申請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外國期貨商具備國外期貨交易所或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會員資格文件及金管會規定之其他文件,報金管會核准。渠等經核准後 2 始得向銀行申請開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且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嗣後如經發現有申請事項虛偽不實、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終止合作協議、終止辦理國際合作商品業務或其他影響國內金融市場之情事之一者,期交所應報金管會撤銷或廢止該等機構之核准。
(二)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資金用途限制
由於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內之款項係期貨交易人繳存作為國際合作商品結算進行損益收付之用,為防止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私自挪用專戶款項,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開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資金用途,或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之結匯交易,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以辦理與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之特定款項收付為限,且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存提作業,並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據此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三)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以自有資金結售為新臺幣或辦理貸款規範
由於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遠在歐洲,為確保渠等機構在面臨特殊事件(例如:交易人違約、匯款遲延等)發生時,仍能對本國際合作商品負起在我國境內完成結算交割責任,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開放下列事項:
2 迄今金管會已核准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Eurex Clearing AG)等 1 家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大華銀行(United Overseas Bank Limited)、新際金融英國有限公司(Newedge UK Financial Limited)、荷蘭清算銀行(ABN AMRO Clearing Bank N.V.)與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Aktiengesellschaft)等 4 家外國期貨商於國內辦理本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
1. 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為辦理國際合作商品相關款項支付,得將其外幣自有資金預先結售為新臺幣。但為避免有影響新臺幣匯率之虞,每一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持有之新臺幣自有資金餘額分別不得逾新臺幣 3 億元,且應向期交所申報每一營業日之自有資金結匯情形及新臺幣餘額。新臺幣餘額逾限時,應於 5 個營業日內將逾限部分結購為外幣。
2. 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具國外期貨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外國期貨商為支應國際合作商品之新臺幣相關款項收付,有發生 (1) 時差或國外長假等外幣匯款延遲、(2) 期貨商或交易人違約事件或(3)電信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其他緊急或必要狀況等情形之一者,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授信。此部分銀行公會亦於103 年4 月27 日配合修正該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同意國內金融機構得以無擔保授信方式對該等機構辦理日中墊款或貸款,惟該等機構如經金管會撤銷或廢止其進行交易身分之核准,國內金融機構於接獲期交所通知時,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並終止墊款或貸款契約。
(四)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相關事項
1. 考量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據點設在歐洲,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該等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國內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代表人(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在國內設有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在國內辦理下列與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之事項:
(1) 為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辦理國際合作商品之新臺幣及外幣相關款項收付及結匯事項,並向期交所申報所開立標明係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包括外幣及新臺幣帳戶)之資料,變更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或因該等機構經金管會撤銷或廢止其核准而結清並終止該款項收付專戶時,亦同。前開資料期交所應於 3 個營業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備查。
(2) 為外國期貨商向期交所申報每一營業日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內,外資之資金結匯情形及新臺幣餘額。
(3) 為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辦理其他與國際合作商品相關權利之行使或稅捐及手續費等繳納。
2. 配合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在國內辦理國際合作商品之新臺幣及外幣相關收付及結匯事項,並得將其外幣自有資金預先結售為新臺幣,中央銀行針對銀行業受理期貨商、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從事國際合作商品之結匯申報案件,於 103 年 5 月 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 1030020342 號函規範銀行業應依該函附表所列確認相關文件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結匯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國內期貨商擔任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之代理人相關規範
配合上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得尋找國內期貨商擔任代理人以利辦理相關事項,金管會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2 號令,開放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之代理人,代理之項目包括辦理國內期貨交易帳戶與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開戶及銷戶、新臺幣與外幣相關款項收付及結匯、資料申報、國際合作商品相關權利行使及繳納稅捐與手續費等各項手續。且要求期貨經紀商應將相關代理項目、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加強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而取具存摺、印鑑(或類似存摺、印鑑之文件或物)之管控措施。
(六)期貨交易人於不同專戶間之款項撥轉規範
1. 本國際合作商品每日於 Eurex 收盤後進行結算之時點,因時差關係在我國隔日清晨時段,考量該時點國內期貨商聯繫客戶追繳不易而容易造成客戶來不及繳交虧損金額之情事,金管會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1 號令,開放期貨交易人因支付國際合作商品結算虧損,得向國內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一次性指示將期貨交易人存放於該期貨商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賸餘款項,撥轉至其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2. 另為因應外資從事國際合作商品需要及便利其資金調度,上述函令亦開放外資得向國內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下列款項之撥轉:
(1) 外資存放於外國期貨商在國內開立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所屬款項,與其存放於國內期貨商國內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同幣別賸餘款項相互撥轉。
(2) 外資存放於不同外國期貨商款項收付專戶間之所屬同幣別款項相互撥
轉。
3. 期交所配合於 103 年 4 月 25 日台期結字第 10303002950 號函,針對國內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辦理國際合作商品相關款項撥轉,訂定詳細之相關作業程序,以供該等機構遵循辦理。另期貨公會於 103 年 4 月 11 中期商字第 1030001592 號函檢送「期貨商代期貨交易人辦理國內、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相互撥轉同意書 ( 範本 )」予各會員公司,作為渠等與客戶進行書面約定之參考。
四、國際合作商品每日到期交割部位移轉事項
(一)期交所「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
1. 期貨商受理交易人本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轉入,應與 Eurex 之交易會員或 Eurex Clearing 之結算會員約定(1)交易結算資訊傳輸(內容應包含轉出、轉入交易人部位之期貨商代號及國內外期貨交易帳戶號碼等相關事項)、(2)保證金及權利金檢核、(3)部位控管、部位轉入及拒絕轉入交易人我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等到期交割部位之處理方式及
(4)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約定事項。
2. 期貨商辦理本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轉入前,應依期交所保證金及權利金之相關規定,檢核轉入部位所需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得單獨計收,或併入交易人於我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之部位依整戶應有保證金及權益數計收,確認交易人轉入部位之保證金及權利金足夠後,接受該轉入部位;倘不足時,期貨商得接受保證金、權利金足夠之部位;期貨商拒絕部分部位時,除與交易人另有約定外,期貨商得自行決定。
3. 交易人到期交割部位移轉回我國期貨市場後,併入交易人於我國期貨市場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未沖銷部位計算,其合併後未沖銷部位逾期交所公告之限制標準者,須依期交所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4. 期貨商受理交易人到期交割部位轉入後,發現其受託從事本國際合作商品交易發生錯誤(例如:買賣方向錯誤、交易商品錯誤、合約月份錯誤、交易數量錯誤、交易帳號錯誤等),導致交易人部位與原委託不符,準用期交所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辦理。
5. 期貨商就其所拒絕之部位應交由期交所移轉至 Eurex Clearing 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該帳戶得豁免期交所依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交易規則公
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標準。
(二)國外期貨結算機構開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及處理被拒絕移轉部位相關規範
1. 為使 Eurex Clearing 得在國內期貨商處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以處理本國際合作商品被拒絕移轉之部位,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應指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為該機構於國內處理國際合作商品經國內期貨商拒絕部位之需,依期交所之規定開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惟該機構不得以該期貨交易帳戶從事為自己利益計算之期貨交易;另該機構經本會撤銷或廢止核准者,應註銷該期貨交易帳戶。
2. 為便利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處理被拒絕移轉之部位且考量該機構之信用風險尚低,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於國際合作商品之拒絕部位移轉至其開立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時,受託之國內期貨商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除外規定,免先向其收取期交所規定之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3. 另期交所「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進一步規定,期貨商應依該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指示於當日執行沖銷拒絕部位,至全部部位沖銷為止;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於期交所當日收盤前沖銷之部位,期貨商應依相關規定,對該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保證金及權利金催繳及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至全部部位沖銷為止。
(三)期貨交易人或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於不同專戶間之款項撥轉規範
1. 為避免國內期貨商於清晨時段與客戶聯繫不便,無法及時取得客戶指示進行款項撥轉造成保證金不足,而容易增加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被拒絕移轉之情事,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1號令規定,期貨交易人因從事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移轉回期貨交易人開立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時,得向國內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一次性指示在所需保證金、權利金額度內,將期貨交易人存放於該期貨商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賸餘款項,撥轉至其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2. 另為因應國外期貨結算機構處理被拒絕移轉部位需要及便利其資金調度,上述函令亦開放該機構得向國內期貨商申請並以書面約定下列款項
之撥轉:
(1) 將其在國內開立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所屬款項,與其存放於國內期貨商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同幣別賸餘款項相互撥轉。
(2) 將存放於不同國內期貨商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間之同幣別賸餘款項相互撥轉。
五、金管會其他配套管理措施
(一)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金管會為查核之需要,得要求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外國期貨商或其開立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之金融機構,提出該專戶之交易相關資料送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
(二)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辦理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時,除金管會 103 年 3 月 1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7775 號令規定外,仍應依我國期貨市場相關規定辦理。
肆、結語
期交所授權 Eurex 推出 Eurex TX 及 Eurex TXO 商品之國際合作案,在金管會、中央銀行、期貨公會及銀行公會等各單位戮力協助推動下,歷時 1 年多,終於在 103 年 5月 15 日起順利掛牌交易,我國期貨市場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首度躍上國際金融舞台,宣傳我國期貨商品予國際期貨交易人知悉,實為我國金融市場邁向國際化之重要里程碑。
本國際合作商品自 103 年 5 月 15 日上市起至 6 月 30 日止,Eurex TX 及Eurex TXO之日均交易量分別為 54 口及 755 口,合計 809 口,占期交所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日均交易量之 0.14%,相較同性質之 Eurex KOSPI 於 99 年 8 月 30 日起在Eurex 上市後,其第 1 個月之比率為百萬分之一(0.0001%)3 而言,表現已屬優異,且其每日交易量亦逐漸成長中,相信本國際合作商品在各界努力參與推廣下,未來可望持續創下佳績。
Eurex TX 及 Eurex TXO 只是我國期貨市場邁向國際化之第一步,透過本次期交所與Eurex 之合作案,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合作之架構及相關法令規章已建置完成,相信在
3 現行 Eurex KOSPI 交易量占韓國 KOSPI 200 Options 交易量比率約為 3%。
此基礎之下,未來將能夠持續研議推展其他國際合作商品,促使我國期貨市場更加蓬勃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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