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号码:91440300MA5DFNT58N
传真及邮件交易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证件号码:
甲方资产账号: (新开户免填)
(注:机构户请填写机构全称及营业执照号码,产品户请填写产品全名及备案函编号)
乙方: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440300MA5DFNT58N
为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过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及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产品交易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及邮件交易业务范围
x协议所称“传真及邮件交易”是指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及邮件地址向乙方提交基金产品交易业务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甲方提供的传真及邮件交易单据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乙方接受的甲方传真及邮件交易申请包括:
(1)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违约退出、转换、转托管、变更分红方式、撤消交易申请、交易查询;
(2)账户管理类业务:除投资者账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外的其他基金产品账户信息变更申请;
(3)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业务申请。
除此之外,乙方不接受甲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及邮件申请。
第二条 传真及邮件交易受理的条件
1、甲方必须是在乙方相关部门已开立基金产品交易账户的投资者;甲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及邮件
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但因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办理传真及邮件委托业务,须预留业务印鉴。
3、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日9:00-14:30 内将申请资料传真及邮件发送至乙方;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4、甲方办理传真及邮件交易认购、申购/参与申请的,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15:00 之前将认购,申购/参与资金足额划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乙方将与甲方相关人员联系重新确定交易日期。
5、甲方在办理传真及邮件赎回/退出/违约退出、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应在该交易日的基金产品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份额,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乙方不予执行。
6、乙方根据甲方传真及邮件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印鉴作为判认传真及邮件交易对方的依据。凡
传真及邮件载明印鉴与乙方留存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传真及邮件交易受理流程
1、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将办理传真及邮件交易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传真及邮件至乙方。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及邮件电话受理甲方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及邮件申请无效。
2、甲方传真及邮件交易申请表应载明甲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乙方在上述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传真及邮件申请后,审核传真及邮件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传真及邮件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基金产品合同》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2)传真及邮件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无任何涂改痕迹);
(3)传真及邮件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4、申请传真及邮件作为交易申请凭证,乙方收到甲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传真及邮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及邮件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5、甲方发出传真及邮件交易申请后,应五分钟内打乙方指定电话向乙方确认传真及邮件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及邮件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的传真及邮件申请,甲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xx对此不承担责任。
6、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未及时收到、传真及邮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
法规、相关《基金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 由于甲方的设备或通讯故障或甲方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6. 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7. 因甲方异常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传真及邮件交易程序产生误解、甲方传真及邮件设备与传真及邮件交易系统不匹配,或甲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而影响业务办理。
8.在传真及邮件申请表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情况下,乙方对于甲方传真及邮件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愿。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产品合同》及其他双 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基金产品资金账户或者交易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乙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内容。乙方可通过乙方网站将修改通知公告或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
在修改通知公布或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 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联系方式
1、甲方
(1)联系地址: 邮编:
(2)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件地址:
2、乙方
(1)联系地址:xxxxxxxxxx0 xxxxxxxxxx0 x000-000 xxx:000000
(2)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0755-88982169
邮件地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