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列出(1)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及 (2) 投資賬戶條款及章則內的主要變更及新增條文(但請注意,本通知並未列出所有變更)。 閣下可從銀行分行或從銀行網站 http://www.ocbcwhhk.com 索取完整之修訂版本。請仔細閱讀以下資料及完整之修訂版
(1)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
(2) 投資賬戶條款及章則、
(3) 證券期權協議書、
(4) 「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條款及章則及
(5) 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條款及章則
(統稱「條款及章則」)的修訂通知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銀行」)特此通知,因應銀行最近更新其標準客戶文件,銀行將由 2017 年 6 月 9 日(「生效日期」)起(包括當日)採用經修訂的條款及章則(按其適用情況)。
除非本文另有界定,本通知內所使用之詞彙應與修訂條款及章則中所界定的含義相同。
本通知列出(1)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及 (2) 投資賬戶條款及章則內的主要變更及新增條文(但請注意,本通知並未列出所有變更)。 閣下可從銀行分行或從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索取完整之修訂版本。請仔細閱讀以下資料及完整之修訂版
本,以了解有關的變更及其對 閣下可能造成的影響。
為免存疑,本通知已列出(3) 證券期權協議書、(4) 「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條款及章則及
(5) 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條款及章則之所有修訂。 閣下亦可從銀行分行索取完整之修訂版本(按其適用情況)。
(1) 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適用於所有客戶)
1. 於第 1.1 條內新增以下定義:
「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生效之修訂、變更及取代本。在本條款及章則內所有與銀行於準則下的義務相關之條 文,僅涵蓋銀行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從事受規管活動中所引申之適用義務。為免有任何疑問,於準則內適用於銀行的義務,概不包括銀行於準則第 15 段下獲豁免的任何準則要求。
「法團專業投資者」指準則第 15 段所界定之法團專業投資者,而銀行對該法團專業投資者已遵循準則第 15.3A 段及第 15.3B 段,及該法團專業投資者已同意銀行獲豁免遵循於準則第 15.4 段及第 15.5 段內的要求。
「機構專業投資者」指準則第 15 段所界定之機構專業投資者。
「服務收費」指根據銀行現時訂明的銀行服務應付的費用及收費清單,該清單可應要求提供。
2. 新增以下條文:
第 2.3 條:假如銀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及章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第 2.3 條款的效力。就本第 2.3 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 易合約。任何被界定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之客戶同意銀行於本第
2.3 條內前述之義務(包括不減損義務)並不適用於該等客戶;而就任何種類的金融產品所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資,該等客戶將獨立且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而銀行並無義務按本第 2.3 條評估此類投資的合適性。第 2.3 條於 2017 年 6 月 9 日生效,並只應用於銀行於 2017 年 6 月 9 日或之後向客戶作出的任何投資產品招攬及/或建議。
第 2.4 條:(本第 2.4 條僅適用於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客戶同意透過銀行進行投資時不依賴銀行或其任何聯屬公司的任何溝通(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作為投資意見或建議(除非銀行另有書面同意),並明白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說明均不得(除非銀行另有書面同意)被視為其投資意見或建議。對於客戶透過銀行就任何種類的投資產品(包括上文第 2.3 條所述的金融產品)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資,客戶將獨立而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而銀行並無義務評估此類投資的合適性。
第 2.5 條:當銀行為客戶就任何投資產品(包括上文第 2.3 條所述的金融產品)進行任何合適性評估時,該等評估將僅基於客戶向銀行提供的資料。銀行沒有義務考慮其實際並不知情的任何與客戶相關的資料。銀行並不會對因客戶提供任何虛假、不準確、誤導、不正確、不完整、過時或欺詐的資料或客戶作出失實xx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第 2.6 條:就銀行與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交易而言,銀行不是作為客戶的投資或財務顧問,也不是以客戶的受信人身份行事。如客戶認為合適,客戶應自行尋求專業意見。銀行(i)沒有義務持續監控客戶在銀行持有的投資的表現,也(ii)沒有義務向客戶持續提供任何投資意見,也(iii)沒有義務持續確保其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投資產品仍然適合客戶。如有關客戶、該投資產品、該投資產品發行人或整體市場的情況有變,該投資產品或不再適合客戶。部分由銀行提供的資料和文 件,屬銀行向客人廣泛分發而非專門針對個別客戶,及除非另有特別說明,否則此等資料和文件的編制並沒有考慮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且不應被視為已按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編制。
第 3.4(e)條:客戶同意及確認,銀行根據本第 3.4 條的規定有權扣減、抵銷、撥用及運用以作償還或清償客戶須向銀行履行或償付的義務及責任,包括(i)任何喪失時效的義務及責任(不論是否因時效條例的條文所致)及(ii)因任何理由而變得不可強制執行的任何其他債務及責任。
3. 現有第 3.17(b)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承諾向銀行即時提供(如尚未提供)銀行要求與任何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及/或與最終就發出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負責的人士有關的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職業、聯絡資料、業務性質、資金來源、業務結構、股權及董事職位等)。若最終實益擁有權於任何時間有任何變更,客戶須即時以書面通知銀行,並提供銀行要求證明有關變更的一切所需文件,直至銀行滿意為止。客戶亦聲明並保證客戶為第 2.3 條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是真實、準確、正確、完整和最新的。
4. 現有第 3.24(b)條將以下文取代:
如未得銀行事前書面同意(銀行不得無理拒發有關同意),客戶就戶口及戶口內的款項相關的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或受第三方權利或產權負擔規限。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向任何人士轉讓其就戶口及戶口內的款項相關的權利及義務,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準受讓人披露有關戶口或任何銀行服務的資料。
5. 現有附件 I(存款戶口服務)內第 9 條將以下文取代:
利率(不論正或負利率)得按照市面情況隨時調整,而祇在銀行大堂內張貼或刊登報章,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港元,泰國銖,新加坡元及英鎊之利息以一年有 365
天為基準,而所有其他貨幣利息則以一年有 360 天為基準(包括常年及閏年)。應計利息(包括負利息)按銀行規定之結算期記入或扣自(視情況而定)客戶戶口。惟每日結餘若少於銀行所訂定之最低存款額,則不計利息。
6. 現有附件 I(綜合理財戶口)內第 3.13 條將被刪除,而現有附件 I(綜合理財戶口)內第 3.14 至 3.18 條將重新編號為第 3.13 至 3.17 條。
7. 現有附件 II(電子理財服務)內第 10 至 14 條將重新編號為第 11 至 15 條。
8. 附件 II(電子理財服務)內第 10 條現載如下:
10 保安編碼器
10.1 銀行可能要求客戶使用由保安編碼器發出的一次性保安編碼(「保安編 碼」)使用電子理財服務。 客戶須獨自承擔申請此類保安編碼器或在遺失或損壞的情況下申請更換保安編碼器的責任。
10.2 銀行授予客戶使用銀行不時提供的保安編碼器作指定用途的權利。保安編碼器屬銀行的財產。
(2) 投資賬戶條款及章則(適用於已與銀行開立投資賬戶的客戶)
1. 於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第 1.1 條內新增以下定義:
「準則」(Code)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生效之修訂、變更及取代本。在本條款及章則內所有與銀行於準則下的義務相關之條文,僅涵蓋銀行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從事受規管活動中所引申之適用義 務。為免有任何疑問,於準則內適用於銀行的義務,概不包括銀行於準則第 15 段下獲豁免的任何準則要求。
「法團專業投資者」(Corporate Professional Investors) 指準則第 15 段所界定之法團專業投資者,而銀行對該法團專業投資者已遵循準則第 15.3A 段及第 15.3B 段,及該法團專業投資者已同意銀行獲豁免遵循於準則第 15.4 段及第 15.5 段內的要求。
「機構專業投資者」(Institutional Professional Investors) 指準則第 15 段所界定之機構專業投資者。
2.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第 1.1 條內「銀行」的定義將以下文取代:
「銀行」(Bank) 指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設於各處之分行,負責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並須包括每家有關公司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3.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第 2.2 至 2.6 條將重新編號為第 2.3 至 2.7 條。
4. 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2.2 條現載如下:
如銀行與客戶明確同意銀行將僅為銀行指定的任何證券提供純粹執行服務,客戶理解並同意銀行的服務將僅限於就客戶指定的證券執行客戶按本條款及章則作出的指示,而銀行就此類證券並不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
5. 於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新增以下條文:
第 2.8 條:假如銀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及章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第 2.8 條款的效力。就本第 2.8 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 易合約。任何被界定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之客戶同意銀行於本第
2.8 條內前述之義務(包括不減損義務)並不適用於該等客戶;而就任何種類的金融產品所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資,該等客戶將獨立且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而銀行並無義務按本第 2.8 條評估此類投資的合適性。第 2.8 條於 2017 年 6 月 9 日生效,並只應用於銀行於 2017 年 6 月 9 日或之後向客戶作出的任何投資產品招攬及/或建議。
第 2.9 條:(本第 2.9 條僅適用於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客戶同意透過銀行進行投資時不依賴銀行或其任何聯屬公司的任何溝通(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作為投資意見或建議(除非銀行另有書面同意),並明白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說明均不得(除非銀行另有書面同意)被視為其投資意見或建議。對於客戶透過銀行就任何種類的證券(包括上文第 2.8 條所述的金融產品)作出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資,客戶將獨立而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而銀行並無義務評估此類投資的合適性。
第 2.10 條:當銀行為客戶就任何證券(包括上文第 2.8 條所述的金融產品)進行 任何合適性評估時,該等評估將僅基於客戶向銀行提供的資料。銀行沒有義務考慮其實際並不知情的任何與客戶相關的資料。銀行並不會對因客戶提供任何虛假、不準確、誤導、不正確、不完整、過時或欺詐的資料或客戶作出失實xx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第 2.11 條:就銀行與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交易而言,銀行不是作為客戶的投資或財務顧問,也不是以客戶的受信人身份行事。如客戶認為合適,客戶應自行尋求專業意見。銀行(i)沒有義務持續監控客戶在銀行持有的投資的表現,也(ii)沒有義務向客戶持續提供任何投資意見,也(iii)沒有義務持續確保其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證券仍然適合客戶。如有關客戶、該證券、該證券發行人或整體市場的情況有變,該證券或不再適合客戶。部分由銀行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屬銀行向客人廣泛分發而非專門針對個別客戶,及除非另有特別說明,否則此等資料和文件的編制並沒有考慮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且不應被視為已按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編制。
6.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3.6 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明確表示同意銀行有完全及絕對之酌情權,無須事先獲得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同意,即可隨時取代、修訂、增加、附加、修改及/或減少現行本條款及章則內任何或所有條款,而自該等條款被取代、修訂、增加、附加、修改及/或減少之生效日期(根據下述之定義)開始,即對客戶具絕對約束力,不得推翻。銀行須給予客戶三十天通知,可在銀行大堂張貼通告、刊登廣告、或郵寄通告往客戶最後在銀行登記之地址、在銀行網站刊登通告或以銀行認為合適之其他方式給予通知。如客戶在該生效日期後仍在銀行繼續存有賬戶,該等被取代、修訂、增加、附加、修改及/或減少之條款即對客戶具約束力。但前提是:
(a) 該通告須列出所取代、修訂、增加、附加、修改及/或減少條款之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及
(b)客戶並未於該通告所列之生效日期前取消賬戶。
7.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3.16.2(b)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履行本條款及章則的任何責任及客戶發出之任何指示,並不違反任何適用法 律、法規、條例、規則或規例,由任何監管機構頒布的守則或指引(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客戶須遵守的任何判決、判令或准許,亦不抵觸或導致違反客戶為訂約方或受其限制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書。
8.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3.17.7 條將以下文取代:
如未得銀行事前書面同意,客戶就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的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或受任何第三方權利或產權負擔規限,根據本條款及章則訂立者例外。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將其就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披露與賬戶及賬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有關的任何資料。
9.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3.18.1 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確認,在賬戶之授權書與所有有關之表格及文件中所提供之資料均屬真確、完整及無誤。客戶亦聲明並保證客戶為第 2.8 條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是真實、準確、正確、完整和最新的。如有關資料有所變更,客戶將即時通知銀行。銀行有權進行有關客戶之信用查詢,以核實所提供之資料。
10. 現有甲部份(一般條款及章則)內第 3.19.2 條將以下文取代:
倘因根據本條款及章則所列之條款及章則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a)買入、持有證券包括轉換及贖回基金單位,(b)賬戶之運作,(c)執行本條款及章則,
(d)任何政府當局就賬戶的支付、收款或其他交易而向銀行或其代名人或代理徵收或評定之稅項、徵稅、徵費、稅款、預繳稅項或其他債務或提出之任何其他申 索,或銀行或其代名人或代理所作出稅項、徵稅、徵費、稅款、預繳稅項或其他債務之索回或退款,(e)行使本條款及章則的銀行權利或其他,而導致銀行本身、作為代名人之受託人或其人員有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利息及支出,及/或
(f)客戶違反本條款和章則的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 3.18.1 條),客戶承諾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及不違反準則對有關銀行在本條款及章則下提供之服務適用的義務,且在第 2.8 條(如適用)的限制下)予以彌償及免除銀行之有關責任。除非因銀行、代名人及/或其人員有疏忽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該等損失、損害、費用、利息及支出,則屬例外。
11. 現有乙部份(特定條款及章則)附件一段落一(證券交易的概要)內第 4.2 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知悉銀行將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法律、稅務或會計方面之意見。客戶亦知悉銀行其人員並未獲授權提出該等意見,並同意客戶不會向銀行或任何其人員徵求有關意見、或依據有關意見行事。客戶同意在其作出每項指示/交易或投資時會作出自己的判斷及決定;及如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同意該等判斷及決定屬其獨立作出且不依賴銀行。客戶為在賬戶內之交易、就賬戶本身及就其投資決定負全責。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及不違反準則對有關銀行在本條款及章則下提供之服務適用的義務,且在第 2.8 條(如適用)的限制下,客戶知悉及同意不論其人員或代理有否應客戶之要求提供意見及建議,銀行對該人士所提供任何有關之資料、意見或建議,不負任何責任。如有需要,客戶應尋求獨立專業之意見。
12. 現有乙部份(特定條款及章則)附件一段落一(證券交易的概要)內第 4.3 條將以下文取代:
如銀行不時得悉其認為客戶會有興趣之交易或投資機會,客戶要求銀行通知客戶。就銀行與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交易而言,銀行不是作為客戶的投資或財務顧問,也不是以客戶的受信人身份行事。如客戶認為合適,客戶應自行尋求專業意見。銀行沒有義務監控客戶在銀行持有的投資的表現,也沒有義務向客戶持續提供任何投資意見。部分由銀行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屬銀行向客人廣泛分發而非專門針對個別客戶,及除非另有特別說明,否則此等資料和文件的編制並沒有考慮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且不應被視為已按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而編制。客戶完全明白及同意
(i) 除非另有特別說明,由銀行提供及由第三方編制有關投資之所有刊物,包括但不限於招股章程、註釋備忘錄、半年報及年報及賬目、分析、其他宣傳及廣告刊物及統計資料只供參考,及於不違反銀行於準則下的適用義務的範圍內,銀行並無義務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或向客戶提供任何金融、市場或投資資料;
(ii) 若銀行如此提供,銀行並非按規定的服務或作為投資或財務顧問提供有關資料、建議或文件,而銀行提供有關資料、建議或文件並不促使銀行成為投資或財務顧問,客戶亦不應視銀行為投資或財務顧問而倚賴有關資料、建議或文件;
(iii)客戶根據其自身判斷及分析,並由其酌情決定作出投資,及如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同意完全根據其自身判斷及獨立分析,並由其酌情決定作出投資,即使銀行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建議或文件亦然;
(iv)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及不違反銀行就本條款及章則提供服務而於準則下的適用義務,並且在第2.8條(如適用)的限制下,對於任何第三方
(不論是否通過銀行)所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上文(i)段所列明之投資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銀行概不負責;及
(v) 對於客戶於收訖有關資料或文件後所作出任何交易或投資之表現或結果,或 客戶投資組合部份或全部項目之表現,銀行(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及不違反準則對有關銀行在本條款及章則下提供之服務適用的義務,且在第 2.8條(如適用)的限制下)概不承擔責任。
客戶知悉及同意,如有需要,客戶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13. 現有乙部份(特定條款及章則)附件三(風險披露聲明書)內第 41.12 條將以下文取代:
自行作出投資決定 本人/本人等確證是項投資的決定乃基於本人/本人等的判 斷。本人/本人等並無收到任何就是項投資預期淨回報的保證。如本人等為機構專
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本人等確證本人等之投資決定並沒有依靠任何來自銀行的溝通(書面或口述)作為投資意見或作為是項投資的建議。
(3) 證券期權協議書(適用於已與銀行開立賬戶用以買賣期權的客戶)請參閱本通知英文版本。
(4) 「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條款及章則(適用於「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
1. 現有第 1 條將以下文取代:
「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條款及章則(下稱「本章則」)乃用以補充不時生效之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下稱「存款章 則」)。「本章則」和「存款章則」將適用於所有「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倘
「存款章則」與「本章則」在文義上有任何歧義,概以「本章則」為準。為免有任何疑問,「存款章則」第 2.3 條並不適用於「本章則」。
銀行(定義見下)xxx「客戶」(定義見下)已閱讀、明瞭及同意「本章則」、
「存款章則」及「風險披露聲明」(定義見下)之內容,接納「智特息」貨幣掛鈎存款。
2. 於第 2 條內新增以下定義: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按「銀行」之規定而授權之人士,可不時代其向「銀行」作出指示(須一併使用印鑑樣本及署名);
「指示」指(a)口頭指示及/或(b)透過「銀行」接受之各種傳送渠道所作之指示;及/或(c)按「銀行」不時規定或接受之方法所作及交付或傳送與「銀
行」之書面指示,無論以何種方法所作之指示,均須符合「銀行」不時就該種指示所設之最低及/或最高限額。該等向「銀行」所作之指示可包括根據「本章則」之購買、提早退回或提早結束的「存款」;
「交易」指「銀行」為「客戶」執行其「指示」;
3. 現有第 2 條下「銀行」之定義將以下文取代:
「銀行」指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或向「客戶」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之附屬公司,並須包括每家有關公司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4. 現有第 12.2 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同意,倘「銀行」據「客戶」指示行事,或「銀行」真誠相信根據適用法律、規例、規則、監管要求或就符合有關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業務交易所達成的協議條款行事(即使可能損害「客戶」之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招致「客戶」蒙受任何責任、索償、費用、支出、損失或賠償,「銀行」毋須就此負責。
5. 現有第 13 條將以下文取代:
13. 聲明
「客戶」茲聲明及保證:
(i) 「客戶」在敘做「存款」時已自行作出評估;
(ii) (本第 13(ii)條僅適用於「客戶」為「存款章則」所界定之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在敘做「存款」時已作出獨立之評估及並無於任何途徑下倚賴「銀行」提供之任何表述及建議而作出敘做「存款」之決定;
(iii) 倘「客戶」為法人團體,則:
一)「客戶」已取得有關各方所需之權力及權限,可簽訂「本章則」及敘做
「存款」,並已採取一切所需之步驟以執行所有文件及合約之所需;二)「客戶」乃擔任當事人而非任何人士之代理人;及
三)「客戶」已於較早前取得所有有關政府機構及管理當局之同意。
6. 現有第 14 至 19 條將重新編號為第 16 至 21 條。
7. 現有第 16 條將以下文取代:
16. 可轉讓性
未得「銀行」書面同意,「客戶」之「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權利及義務均不得轉讓。「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授出或拒絕授出該書面同意。「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將其就「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披露與「存款」有關的任何資料。
(5) 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條款及章則(適用於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
1. 現有第 1 條將以下文取代:
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條款及章則(下稱「本章則」)乃用以補充不時生效之「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下稱「存款章則」)。「本章則」和「存款章則」將適用於所有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結構性存款《貨幣掛鈎目標匯率》亦受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發出相關條款概要的條款管轄。為免有任何疑問,「存款章則」第 2.3 條並不適用於「本章
則」。銀行(定義見下)乃基於「客戶」(定義見下)已閱讀、明瞭及同意「本章則」、「存款章則」及「風險披露聲明」(定義見下)之內容,接納結構性存款
《貨幣掛鈎目標匯率》。
2. 於第 2 條內新增以下定義: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按「銀行」之規定而授權之人士,可不時代其向「銀行」作出指示(須一併使用印鑑樣本及署名);
「指示」指(a)口頭指示及/或(b)透過「銀行」接受之各種傳送渠道所作之指示;及/或(c)按「銀行」不時規定或接受之方法所作及交付或傳送與「銀
行」之書面指示,無論以何種方法所作之指示,均須符合「銀行」不時就該種指示所設之最低及/或最高限額。該等向「銀行」所作之指示可包括根據「本章則」之購買、提早退回或提早結束的存款;
「交易」指「銀行」為「客戶」執行其「指示」;
3. 現有第 12.2 條將以下文取代:
「客戶」同意,倘「銀行」據「客戶」指示行事,或「銀行」真誠相信根據適用法律、規例、規則、監管要求或就符合有關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業務交易所達成的協議條款行事(即使可能損害「客戶」之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招致「客戶」蒙受任何責任、索償、費用、支出、損失或賠償,「銀行」毋須就此負責。
4. 現有第 13 條將以下文取代:
13. 聲明
「客戶」茲聲明及保證:
(a) 「客戶」乃擔任當事人而非任何人士之代理人;
(b) 「客戶」在敘做「存款」時已自行作出評估;
(c) (本第 13(c)條僅適用於「客戶」為「存款章則」所界定之機構專業投資者或 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在敘做「存款」時已作出獨立之評估及並無於 任何途徑下倚賴「銀行」提供之任何表述及建議而作出敘做「存款」之決定;及
(d) 倘「客戶」為法人團體,則:-
(i) 「客戶」已取得有關各方所需之權力及權限,可簽訂「本章則」及敘做
「存款」,並已採取一切所需之步驟以執行所有文件及合約之所需;
(ii) 「客戶」已於較早前取得所有有關政府機構及管理當局之同意。
5. 現有第 15 條將以下文取代:
未得「銀行」書面同意,「客戶」之「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權利及義務均不得轉讓。「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授出或拒絕授出該書面同意。「銀行」可以書面通知將其就「存款」及按「本章則」所得之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人士,並可向其專業顧問及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披露與「存款」有關的任何資料。
***
請注意,若 閣下在生效日期或之後繼續向我們發出任何指示,或 閣下於生效日期前並無以書面通知我們 閣下不接受修訂條款及xx, 閣下將被視為已接受修訂條款及章則並受其約束。若 閣下不接受修訂條款及xx, 閣下有權於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按所有戶口及相關服務之條款及章則所界定)。
如有任何查詢,請與我們聯絡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3199 9182。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
(倘本通知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存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