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 HJQ202007004002
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监理
标段编号: HJQ202007004002
招标人: 扬州市邗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0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
4.评标办法 5
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
6.投标文件的递交 5
7.发布公告的媒介 6
8.联系方式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0
1.1 项目概况 1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0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 10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1.5 费用承担 11
1.6 保密 11
1.7 语言文字 11
1.8 计量单位 11
1.9 踏勘现场 11
1.10 投标预备会 11
2 招标文件 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12
3 投标文件 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3.2 投标报价 13
3.3 投标有效期 13
3.4 投标保证金 13
3.5 备选投标方案 13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3.7 投标备份文件 14
3.8 资格审查资料 14
3.9 暗标 14
4 投标 14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
4.4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 15
5 开标 15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 15
5.2 开标程序 15
5.3 特殊情况处理 16
6 评标 16
6.1 评标委员会 16
6.2 评标原则 16
6.3 评标 16
7 评标结果公示 16
8 合同授予 17
8.1 定标方式 17
8.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 17
8.3 签订合同 17
9 纪律和监督 17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7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7
9.5 异议与投诉 18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标办法前附表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2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
1. 投标文件封面、目录 28
1.1 投标文件封面 28
1.2 投标文件目录 29
2. 投标函 29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0
4. 授权委托书 31
5. 联合体协议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附件) 32
7.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33
7.1 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33
7.2 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简历表(含附件) 34
8. 投标安全承诺书 35
9.其他 3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扬州市邗江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邗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始xxx西路,向北至京华城路;
2.2 工程规模:全长 1278 米,人行道宽为 2.5 米;
2.3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工程监理; 2.4 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工期及缺陷服务期。其中施工工期为 45 日历天;
2.5 监理合同估算价:16.17 万元 ;
2.6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7 其它:监理业务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和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投资控制;(2)工期控制;(3)质量控制;(4)信息管理;
(5)合同管理;(6)安全管理;(7)组织协调;(8)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9)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x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 ;
3.7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 1 人 ;其中主专业监理工程师要 求专业: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方向)、公路施工与养护、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风景园林、观赏园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现代园艺、景观绿化等(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3.8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 1 人 ;
3.9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无在手工程,外地企业 在投标截止前需到扬州市建设局工程处办理《进扬企业核验登记表》,且投标时拟投入监理组成员必须与核验表一致;
3.10 其它要求: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同时在 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 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10.1 本工程不接受《扬州市 2019 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并处于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
3.10.2 投标人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为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
(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10.3 已完成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完善工作
3.10.4 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 候选人。
3.10.5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3.1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4.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时间: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 。
5.2 获取方式: 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扬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邗江分中心(百祥路 35 号邗江人防大楼四楼开标室)。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7.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扬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扬州市邗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 公司
地 址: 地 址:xxxxxxx 00 x 0-000 x x: x x: 000000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xx 电 话: 电 话:13665273193 传 真: 传 真: 0514-85100705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000000000@xx.xxx
2020 年 7 月 14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扬州市邗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苏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00x1-502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514-85100628 |
1.1.4 | 项目名称 | 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始xxx西路,向北至京华城路 |
1.2 | 建设资金 | 资金来源:自筹出资比例:100%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工 程监理。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包含施工工期及缺陷服务期。其中施工工期为 45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 / |
2.2 | 澄清和答疑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0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1:30 方式:电子化交易系统中“网上提问”模块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0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7:30 获取方式: xxxx://xxx.xxxxxx.xxx 的“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中公布、电子化交易系统“答疑下载”模块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附件); ☑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含附件); ☑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0 年 4 月 - 2020 年 6 月) □企业、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其他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投标安全承诺书; |
3.2.2 | 监理费发包价 | 本项目监理费最高限价 16.17 万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45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0 万元 递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账户名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 行号: 320312091015)银行账号:590027168800028 其他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28 号)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市委或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 “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可暂缓缴纳投标保证金,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 一、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说明 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 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以及投标人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或基本存款账户打印件),同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随同投标备份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 2、银行保函应当明确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金额、有效期、保函条件。 二、银行保函退还说明 1、承办方:银行保函原件退还工作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承办,招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2、退还时间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办理。 |
3.5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9 | 监理方案是否采用暗标 评审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 年 7 月 27 日 9 时 30 分 |
4.2.2 |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邗江分中心(百祥 路35 号邗江人防大楼四楼开标室)。 |
5.1 | 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参加人员及要求: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 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书处理。 |
5.2.2 | 解密时间 | 现场解密的:进入解密阶段 30 分钟内完成 ; 远程解密的:进入解密阶段 30 分钟内完成。 |
8.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9.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扬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现场监理人员数量配备最低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监 理员 1 人。合计 3 人 |
10.2 | 监理人员必备专业 | x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人数: 1 人 ;其中主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专业: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方向)、公路施工与养护、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风景园林、观赏园艺、园林绿化、园林建 筑、现代园艺、景观绿化等(以毕业证书所学专业为准); |
10.3 | 监理人员特殊专业 | / |
1 、 投 标 人 没 有 被 “ 信 用 中 国 ” ( xxx.xxxxxxxxxxx.xxx.xx ) 和 “ 信 用 江 苏 ” ( xxx.xxxxxxxx.xxx.xx)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下文中与“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及相关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施工现场的联系方式见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 “网上提问”模块,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中公布、电子化交易系统“答疑下载”模块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所作澄清、答疑、修改均以“扬州市工程建设网”上“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 和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澄清答疑模块公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前后期相互矛盾时,以公示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扬州市工程建设网”中“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掌握上述网上公示信息,由此造成投标损失自负。
2.2.4 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招标文件澄清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通过“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中公布、电子化交易系统“答疑下载”模块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修改和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扬州市工程建设网”中“项目信息-澄清和答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掌握上述网上公示信息,由此造成投标损失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作为附件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且不得高于监理发包价。
3.2.2 监理发包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生成,投标人保证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能够有效表现所载的内容一致,并可供招标人调取。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加盖扬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约定的数字证书签章(电子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期前发送至 “扬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中。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如有)加盖数字证书中的
电子签章。
3.6.3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与通过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不加密的电子投标光盘(此光盘仅在因招投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网上评标时使用)。
3.6.4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8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本章第3.1项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资格审查相关的资料,且符合本章第3.6.1项的要求。
3.9 暗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方案采用暗标评审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监理方案。
4 投标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条、4.1条、 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
4.4.1 未按本章第4.1.1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4.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具体人员及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确认投标人是否派相关人员到场;
(3)宣布相关参会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宣布投标文件唱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唱标顺序开标,当众将电子文件进行数据导入、解密,公布投标人及拟派项目总监等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6)相关参会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内部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评标结果公示
7.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 合同授予
8.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3个。
8.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总监理工程师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3 签订合同
8.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9.5.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答复时间的,将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前,后续招标投标活动将暂停开展。
投标人对开标的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前述异议事项,异议提出人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提出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亦将丧失进一步提出投诉的权利。
9.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 式 评 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 的要求 | ||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 „„ | ||
2.1.2 | 资 格 评 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监理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 项、3.4.2 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高于最高限价 | ||
投标安全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供 | ||
…… |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2.2 条所列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 100 分 | |||||
■ 方法二: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 | |||||||
价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A×K,K 值在开 | |||||||
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范围为 96%-100%。(每1%一档) | |||||
说明: 1、计算算术平均值 A 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 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 0 家,应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 | |||||||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除评标过程中 | |||||||
的计算错误外,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 | |||||||
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 |||||||
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 | |||||||
2.2.3 | 投标报价 |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3 分,投 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 100 | ||||
扣 0.2 分,偏离不足 1%的,用插 | |||||||
入法计算。 |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 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4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与报名资格预审合格时的成员不一致的;
(6).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总监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但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监理发包价的;
(9). 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4). 监理组所报人员配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必备专业要求的;
(15). 监理组所报成员超过在手项目规定的;
(16). 开标时,本地单位所投总监、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提供在手工程登记注册的监理人员信用管理手册;省内市外企业未提供截止本项目招标公告截止时间的项目总监在当地招投标监管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
(17). 检测设备不满足项目的必要要求的;
(18).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其它合理性重大偏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3.3 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方法,推荐三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经公示通过后,确定为中标人。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
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6 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扬州市邗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真州路(文汇西路-京华城路)人行道新建工程监理 ;
2. 工程地点:始xxx西路,向北至京华城路 ;
3. 工程规模:全长 1278 米,人行道宽为 2.5 x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 654.58 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xx) 监理人: (xx)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
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招标文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B;
(5)通用条件;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施工阶段
1、本工程监理范围: 全过程及保修期内的工程
监理。
2、本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和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投资控制;(2)工期控制;(3)质量控制;(4)信息管理;(5)合同管理;(6)安全管理;
(7)组织协调;(8)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9)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时按扬州市、江苏省、国家的以及双方协商的顺序执行。
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扬州市档案馆的工程竣工资料规定;
3、相关合同文件。
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3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详见补充条款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涉及工
程投资的签证变更等事项需得到委托人批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
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以及委托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时间和份数: 详见补充条款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理人将所有监理资料整理、移交业主归档后付清(不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70%,工程结算审计结束时付至审定价的 97%,余款待监
监理费用结算时以施工财政审定价为基数,乘以监理中标费率,计算监理实际收费。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计算规则同 6.2.5)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进场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主要监理人员”一致,并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表中任何人员的更换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请监理单位退场并终止履行合同,同时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2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多方反应控制不力,协调能力较差,项目监理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人员,如还不能有效实行三大控制,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履行合同,更换监理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9.3 本工程监理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如被委托人发现有转包等违法行为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总额 10%的违约金。
9.4 总监必须常驻现场,与委托人工程师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并
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表或刊物。
9.5 监理人于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完成 3 套工程监理资料,并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完成 3 套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经委托人核准后归档。
9.6 如因监理人工作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监理人对现场xx施工加强监管,如因渣土外运导致城市道路污染,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处以 2000 元/次罚款。
9.8 监理人项目组所有成员在工程管理中必须做到清正xx,不得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否则委托人一经发现将予以 1000 元/次处罚。
9.9 如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此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或诉讼)费用及调查取证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
9.10、监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调整监理方案,监理费用不因工期的延长而变化。
9.11、监理人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具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能正常使用和达到所要求的精度、测试要求的精度及测试能力。检测设备使用前,将有效的校准合格证明提交甲方工地代表验证后方可使用。如监理人不能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检测设备和工具,则向委托人支付每延迟一天 1000 元的违约金。如现场监理人员对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操作,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员在投标书中监理人员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会操作检测设备和工具的监理人员。
9.12 现场监理人员接受委托人考勤,监理人员不接受考勤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擅自脱岗的,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 500-1000 元违约金,如发现叁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9.13 因监理人自身原因拖欠施工现场监理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监理人全部承担。
9.14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技术服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1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0 | ||
3. 其他人员 | 0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1 | ||
2. 生活用房 | 0 | ||
3. 试验用房 | 0 | ||
4. 样品用房 | 0 | ||
5、现场值班用房 | 0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 程 地 址:
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六)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竟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x)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x xxxx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规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 1 至 10 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子以赔偿。
(二)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 1%至 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 1-3 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x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送交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单
位一份。 | ||
甲方单位:(盖章) | 乙方单位:(xx)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文件封面、目录
1.1 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 投标文件目录
目 录
2. 投标函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在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及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考察工程现场后,我方承诺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各项监理任务。
2.我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
5.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6.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我xxx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职 |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 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附件)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营业执照号 | 省监理工程师 | |||||
注册资金 | 已培训的监理员人数 | |||||
开户银行 | 高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中级职称人员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作为本表的附件。
6.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1 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拟任岗位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总监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
„ | ||||||||
监理员 | ||||||||
„ | ||||||||
„ |
6.2 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简历表(含附件)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
职务 | 年龄 | 学历及专业 | ||||
监理注册证号 | 从事工程施工监理年限 | |||||
专业 |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 | |||||
已完成监理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 规模 | 开、竣工时间 | 合同质量 标准 | 质量评定 等级 | 担任 职务 |
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将“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所列监理人员的 资质
证书或上岗证、毕业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投标人为项目总监、授权委托人连续近
3 个月(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
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
员提供退休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作为本表的附件;项目总监无在手工程,外地企业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到扬州市建设局工程处办理《进扬企业核验登记表》,且投标时拟投入监理组成员必须与核验表一致,并将《进扬企业核验登记表》原件扫描件作为本表的附件;省内市外企业还应提供截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天的项目总监在当地招投标监管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作为本表的附件。
7. 投标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xxxx:我单位如中标,在
工程监理过程中,xxxx《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定。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严格执行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平行检验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将授权 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承诺日期 | ||
联系方式 | |||
投标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 承诺日期 | ||
联系方式 |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和承诺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公章)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