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No.: CWRB - CWRS 4 Rev 5 31-Oct-2017
Form No.: CWRB - CWRS 4 Rev 5 31-Oct-2017
Order No.:
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讀證裝置租賃申請表
填寫本申請表格前,請先細閱表格背面的所有申請須知。
1) 租用人資料
承建商名稱:
承建商編號:
□新登記合約: 合約日期(日日/月月/年年): 由 至 合約編號╱屋宇署參照編號:
□現有合約﹕ CIC 參考編號:
2) 連接生物特徵系統
工地是否需要連接生物特徵認證系統: □需要 □不需要
生物特徵裝置種類:
系統供應商名稱:
3) 租用議會讀證裝置
讀證裝置類型﹕ □ 手提讀證裝置 讀證裝置數量﹕
□ 讀證裝置連同底坐 讀證裝置數量﹕ 擬定租用期間﹕ 由 _至 (日日/月月/年年)
□ □
4) 付款事宜 (租用金額為每月每部讀證裝置港幣 200 元)
每月付款: 以登記承建商編號 以登記合約編號付款方法: □ 支票 □ 7-11 便利店
發票資料: 收件人姓名及所屬部門: 聯絡電話: 電郵:
5) 聯絡人資料
姓名(英文): (中文) : 職銜 : 電郵 : 電話 : 傳真 :
我們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到適用之條款及細則的約束,而該條款及細則已經以印本和/或列載於建造業議會網站之形式提供給我們。
公司代表簽署: 公司蓋章 :
代表姓名: 職銜:
電話: 日期:
議會讀證裝置租賃申請表需知
1. 租賃申請表適用於租用議會讀證裝置及申請轉移資料至新系統 (如不需要租用議會讀證裝置
則只需填寫“CWRS 1”- 資料轉移申請表格)。新承建商或新建造合約應先提交表格“CWRS 2”開立管理員戶口╱新登記合約申請,再提交本表格“CWRS 4”。
2. 申請者應為現有登記承建商,並需就有效合約向建造業議會提交每日出勤紀錄。申請必須於從
舊系統轉移資料至新系統及╱或使用議會讀證裝置的目標日期至少前一個月提交。
3. 議會收到申請表後將與申請人聯絡以確認“CWRS”轉移日期(對於現有合約)及交付議會讀證裝置,再透過電郵確實。
4. 申請者應確保於本表格內填寫真實,準確及最新之資料。及後如有任何更改,申請者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議會。
5. 議會可能無法處理不完整或資料不足之申請。敬請提供所有資料。
6. 可透過以下方法向議會提交申請:親身或郵寄
地址:九龍觀塘駿業街 56 號中海日升中心 38 樓工人註冊秘書處
傳真:2100 9090
7.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閣下向建造業議會提供之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個人資料,將只用作建造業工人註冊系統項目。
8. 使用議會讀證裝置的特別補充: 為了更好的防水和防塵效果,USB 端口的設計非常緊密,使用者應該正確對準 USB 端口。否則,在不對準情況下強行插入 USB 接線,將會造成 USB 端口損壞,從而無法充電或開啟議會讀證裝置,敬請各位留意。
2
條款及細則 | (i) 凡提述'包括', 須解釋為'包括(但不限於此)'; (j) 不得因一方負責本協議或本協議任何部分的起草便採用對該方不利的解釋; | |
(k) 如果在某一天或之前,某項義務必須被履行或某個事件必須發生,而該天不是工作天, | ||
1. 定義與解釋 | 則在下一個工作天或之前,該義務必須被履行或該事件必須發生;以及 (l) 標題及任何目錄僅爲方便所設,不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 |
1.1 定義 | 2. | 協議 |
在本文件中︰
協議指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及條款及細則所組成之文件。工作天指除周六、周日或香港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辦工時間指工作天的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
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指具有此相同名稱並已由租用人簽署之文件。
開始日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在本協議下租用讀証裝置之開始日。
讀証裝置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在本協議下擁有人同意出租予租用人的讀証裝置,包括任何底座及其他配件。
租用金額具有第 5 條賦予的含義。
租用期間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由開始日起至歸還日為止的期間。租用人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第 1 部分指明的承建商。
擁有人指建造業議會,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成立的法定機構。免租期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之免租期(如有)。
歸還日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在本協議下須歸還讀証裝置予擁有人之日期。特別安排指在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指明之折扣、優惠或其他特別安排(如有)。
條款及細則指本條款及細則。
1.2 解釋
在本協議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單數詞包含複數含義,反之亦然;任何性別用詞包含其他性別含義;
(b) 有定義的詞語或表述以其他語態出現時有相應合義;
(c) 凡提述條,即提述條款及細則內的條;
(d) 凡提述文件或文書,包括該文件或文書不時約務更替、修訂、補充或替換後的版本;
(e) 凡提述港元,即提述香港的貨幣;
(x) xx述一方,即提述本協議的一方;凡提述某文件的一方,包括該方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獲准許的繼讓人和替代人;
(g) 凡提述人,包括自然人、合夥、法團、協會、政府或地方政府機關或機構或其他實體;
(h) 凡提述法規、條例、守則或其他法律,包括上述任何的附屬規例或其他文書,以及它們合併、修正、重新制定或替換後的版本;
本協議將會於租用人或其授權代表領取讀証裝置之時起生效。
3. 租用協議
(a) 擁有人同意允許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內租借及使用讀証裝置。
(b) 租用人同意︰
(i) 按本協議條款向擁有人租用讀証裝置;以及
(ii) 向擁有人支付租用金額作為租借及使用讀証裝置的代價。
(c) 受制於第 16(b)條,雙方須遵守特別安排(如有)。
4. 讀証裝置之使用
(a) 只有租用人可使用讀証裝置,租用人不得把讀証裝置借予他人或容許讀証裝置被他人租
用。
(b) 租用人須︰
(i) 根據擁有人不時提供的製造商建議及使用指引(包括其任何修改),恰當及安全地操作讀証裝置;
(ii) 於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內第 1 部分指明的地點(或得到擁有人事先書面批准之地點),並在租用人的控制或監督下使用及儲存讀証裝置;以及
(iii) 遵守所有適用於操作讀証裝置的法律、標準及政府規則和相類規定,包括讓有關當局取覽以作出檢查。
(c) 租用人使用讀証裝置的唯一目的必須是按照《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83 章)獲取註冊建造業工人的出勤紀錄。
(d) 未得到擁有人事先書面同意,租用人不得以本協議指明以外之方式使用讀証裝置。
(e) 擁有人可於辦工時間內取覽讀証裝置,並且可為此進入租用人之物業。
5. 租用金額
(a) 受制於第 3(c)條,於租用期間內,租用人須向擁有人支付金額(租用金額),其計算方法是︰
1
(i) 根據議會讀証裝置租賃申請表指明之租用金額;以及
(ii) 按月計算,包含使用讀証裝置每月的第一天至該月的最後一天,
但以下情形除外︰
(b) 擁有人不需要承擔因租用人租借或使用讀証裝置而直接或間接(包括向第三方)產生或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c) 為免生疑問,租用人於《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 583 章)第 58 條或其任何其他條文下的責任不會因本協議而減少或被視為已履行,或不會因本協議免除租用人該等責任。
(iii) 除非開始日與歸還日均於同年同月,否則不論開始日為何,租用期間開始之月
份的租用金額將獲得豁免;
(iv) 不論歸還日為何,租用期間完結之月份的租用金額將全額收取;以及
(v) 於免租期內(如有)無需支付租用金額。
(b) 租用金額須於每月的首個工作天按月預先支付。
6. 付款方式
租用人應以擁有人所指明或可接受的方式付款予擁有人。
7. 拖欠付款
x租用人逾期支付或未能支付任何金額,擁有人可於最少兩星期前向租用人給予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但租用人須立刻清償欠款之責任及擁有人的其他權利和救濟均不受影響。
8. 利息
(a) 若在到期日之後超過三個月,租用人仍未能支付根據本協議應付的任何金額,租用人須就所有欠款(包括任何逾期少於三個月之欠款)支付年利率 10%的日息。
(b) 租用人亦須向擁有人支付擁有人因收回或試圖收回任何欠款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收債人佣金)。
9. 保留所有權
無論何時,讀証裝置均持續屬擁有人之財產。
10. 知識產權
擁有人將保留所有有關讀証裝置的知識產權權利,不論該知識產權權利是否已註冊及不論是於本協議日期時現存或是於將來產生,包括任何版權、商標、發明、專利、專利申請、設計、精神權利、保護機密資料的權利、商業系統、工業知識、商業秘密、技術數據、公式、電腦程式、數據庫及任何其他相似或類似的權利(包括註冊任何該等權利之權利)。
11. 風險
(a) 於租用期間內,讀証裝置的風險由租用人獨自承擔。
12. 彌償
除第 14(d)條適用的範圍外,租用人須就租用人租借或使用讀証裝置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由擁有人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承受的所有損失、申索、要求、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開支及責任,或於租用期間不論因任何原因而造成的讀証裝置損失或損害,對擁有人作出彌償及確保擁有人獲得彌償。
13. 保養讀証裝置
(a) 於租用人或其授權代表領取讀証裝置時,讀証裝置將被視為處於良好運作及狀況下提供。
(b) 租用人須︰
(i) 定期檢察讀証裝置及確保其處於良好和安全的運作及狀況;
(ii) 保護讀証裝置以避免損失或損害;
(iii) 立刻向擁有人匯報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
(iv) 容許擁有人或其指定的維修人員對於讀証裝置進行預定維修或保養。
(c) 租用人不得不合理地阻止擁有人或其指定的維修人員取覽讀証裝置。
14. 維修服務
(a) 每當有需要維修時,租用人須於辦工時間內攜帶讀証裝置到擁有人的指定維修中心及將其帶離。
(b) 維修服務只適用於讀証裝置原裝的硬件及由擁有人安裝的軟件,並不適用於他人(包括租用人)安裝的任何軟件或其他接駁在讀証裝置上的配件。
(c) 在歸還任何讀証裝置作維修前,租用人應為所有程式及數據作備份。擁有人無須為任何 於讀証裝置上安裝或儲存的程式、數據或可移除之儲存媒體之任何損害或損失承擔責任。
(d) 如按照擁有人的技術人員或其受委人的判斷,缺陷是讀証裝置設計或生產所固有的,或缺陷或損壞僅由租用人正常及合理使用讀証裝置引起,則擁有人將全權酌情決定是否修理讀証裝置或提供替換而不額外收費。
(e) 租用人須承擔因第 14(d)條内指明的原因外所造成的缺陷或損壞之維修費用,這些原因包括任何︰
(i) 不按照製造商建議或使用指引的使用方法;
(ii) 未經准許的改動或連接,未經准許的開啓或修理,或使用未經准許的備件的修理;
(iii) 意外;
15. 升級
(iv) 自然力量;
(v) 超越正常及合理使用的行為;
(vi) 非擁有人提供的無線網絡或其他系統的不完備運作;
(vii) 非擁有人預期的配件與讀証裝置一起使用或與讀証裝置連接;
(viii) 非讀証裝置擬作用途的使用讀証裝置;或
(ix) 因編輯註冊表設定、改動操作軟件或第三方應用下載或使用自訂之操作系統軟件(包括破解讀証裝置以得到系統管理員的權限)而造成的效能問題或不相容情況。
(b) 本第 18 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一方可得到的任何其他終止權利,或任何一方的任何累算權利或責任。
19. 解決爭議
(a) 若擁有人及租用人之間產生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的任何類型的爭議或分岐,任何一方可於任何時間要求依據及受制於當其時生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將該事宜提交調解。
(b) 若該事宜無法以調解解決或任何一方不願將該事宜提交調解,任何一方可要求依據及受制於當其時生效的《仲裁條例》(第 609 章)或其任何法定修改的條文將該事宜提交仲裁,而任何該等提交將被視為該條例定義下的提交仲裁。
擁有人可於租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要求升級或更換讀証裝置。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外,任何該等讀証裝置升級或更換須受制於本協議下的相同條款及細則。
16. 歸還讀証裝置
(a) 租用人須於歸還日或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日期把處於良好運作之讀証裝置歸還。
(b) 若租用人沒有於以下情況歸還讀証裝置予擁有人︰
(i) 於歸還日或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日期;以及
(ii) 讀証裝置處於良好運作;
租用期間將被視為繼續生效直至以上兩項條件均符合為止,除非於歸還日或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
(iii) 就第 3(a)條以言,租用期間將失效;以及
(iv) 特別安排(如有) 將終止。
(c) 若租用人未於歸還日或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日期歸還讀証裝置予擁有人,擁有人有權從租用人收回讀証裝置,而租用人須讓擁有人進出其處所以收回讀証裝置。
17. 提前歸還讀証裝置
(a) 租用人可於歸還日前歸還任何讀証裝置。為免生疑問,在前述情況下,根據第 5 條應付的任何及所有金額仍然須予支付,但須符合第 17(b)條的規定。
(b) 如若租用人根據第 17(a)條歸還任何讀証裝置,則所有在第 5(a)(iv)條及 16 條下提述有關該讀証裝置的歸還日,須解釋為該歸還之日期。
18. 終止協議
(a) 若擁有人合理地相信租用人無力償債或已就其任何資產委任接管人,擁有人可以書面通知立刻終止本協議。
(c) 除非雙方達成相反協議,當其時生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將適用於任何根據本條提起的仲裁。仲裁地點應為香港。仲裁將使用英語。仲裁將會有一名仲裁員。
20. 管轄法律
x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
21. 轉讓
租用人不得將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移轉或分包予任何人,或給予或容受給予關於讀証裝置之任何形式的抵押。
22. 可分割性
x協議的任何違法或不可執行的部分可從本協議中分割出來,本協議的剩餘條文將繼續有效。
23. 完整協議
x協議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協議標的事項的完整協議,並取代雙方之前的任何商議或討論。
24. 語言
在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下,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