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新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导排资源化利用项目
工 程 地 点: 石家庄市新乐市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综合甲级
发 包 人: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 计 人: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计人: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导排资源化利用项目初步设计及 概算、施工图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 石家庄市新乐市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5)《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版)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其他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新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导排资源化利用项目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投资:x 5217.08 万元。
设计内容:自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泵房出口新建中水管网 17.09KM;供水水鹤 5 套, 中水加压泵房、加氯间、吸水井、清水池及xx沿线附属设施、泄水阀井 10 座;排气阀井 15 座;阀门井 10 座、中水管道配套仪表;配套配电系统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以下设计资料:
1、地质勘察报告及 1:500 的测绘地形图
2、当地的规划条件
3、基础设施的边界条件(水、电等的来源)
4、设计人发送所需资料清单所列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提交的设计文件为: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 书,份数:8 份,时间:合同签订、资料提供完整后 20 个日历日内提交设计成果。2 )施工图设计文件,份数:8 份,时间:初步设计批复后 25 个日历日内提交设计成果。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 (¥ 1420000 元),开具 6%
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 3 个日历日内,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作为预付款,计人 民币 肆拾贰万陆仟元整(¥426000 元)。
8.2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评审通过,获得当地审批部门批文后,发包人在 7 个日历日内向设计人支付 30%设计费,计人民币 肆拾贰万陆仟元整(¥426000 元)。
8.3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获得审图报告后,发包人在 7 个日历日内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剩余 40%设计费,计人民币 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 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
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9.1.3 在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设计费总额 10%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其余预付款退还发包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因政府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时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退还预付款,已经开始设计的,按实际工作量收取设计费。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9.1.1、9.1.2、9.1.4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年限。
9.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全部损失由设计人承担,并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6 设计人迟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按设计费总额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建议增加条款)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的,按下列第
㈠种方式解决:
㈠提交 石家庄 仲裁委员会仲裁;
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2.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计人: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xxxxxxxxxxx 00 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50011
联系人: 联系人:xx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0311-8669088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石家庄裕华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0402021529300036048
信用代码: 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