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6 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3,69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4,135,563.06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2-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6 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3,69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4,135,563.06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2,346,002.3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89,560.75 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苏公 W[2022]B11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新建新能源汽车钎焊式水冷板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克”),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瑞泰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及瑞泰克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瑞泰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开户主体 | 账号 | 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 32250199744000001746 | 0 | 新建新能源汽车 钎焊式水冷板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9744000001746,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建新能源汽车钎焊式水冷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835.791215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