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動用透支之營業日如適逢荷蘭或歐元區 TARGET2 RTGS 系統假日,甲方應於台北營業日當日下午五時二十分以前補足。
國內歐元清算透支合約書
緣立合約書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擔任國內歐元清算銀行,為利即時總額清算機制運作順暢,茲與 _ (以下稱甲方)協議核給透支額度,雙方並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用途
甲方參加乙方外幣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歐元轉帳及清算業務,於本合約書第五條所載合約期間內,若因甲方在乙方開立之歐元清算帳戶(帳號:011-05-2 )之帳面餘額
發生不足支付之情形時,由乙方依本合約書第二條約定之額度內代為墊付透支金額,以利完成交割。
第二條:額度
甲方於本合約書第五條所載合約期間內,得循環動用乙方核給之擔保透支額度。前項核給之透支額度,僅限辦理國內外幣清算業務使用。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市值顯有不足抵付透支之虞(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品市值貶值幅度逾面額 10%(含))時,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行核減額度,或請求甲方限期提出經乙方認可之擔保品。
第三條:還款
甲方動用透支還款,應於同一營業日荷蘭阿姆斯特丹時間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前,依乙方指定帳戶補足國內歐元清算帳戶欠款。
前項動用透支之營業日如適逢荷蘭或歐元區 TARGET2 RTGS 系統假日,甲方應於台北營業日當日下午五時二十分以前補足。
若甲方逾本條所約定之截止時點未償還透支金額,乙方得暫停對其辦理透支,並依本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甲方存入歐元清算帳戶之款項均以存款處理。惟倘甲方存入款項前,帳戶之餘額不足支付透支本息及相關應付費用者,乙方得逕自甲方存入之款項扣抵清償透支本息及相關應付費用,倘尚有餘額始以存款處理,毋庸另行取得甲方之授權。
第四條: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如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不需計付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未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需支付透支利息,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10
年 12 月 31 日(含)前,透支利息按透支日之 EONIA (Euro Overnight Index Average)指標利率加計年率 1.8%,且以每年三六五日為基準,按實際日數計算之。自 111 年 1 月 1日起透支利息改按透支日之 ESTR (Euro Short-Term Rate)指標利率加計年率 1.9%計算。
前項規定之指標利率最低以 0%為計算基準。
甲方同意以本合約書授權乙方於次月十五日逕自甲方之歐元清算帳戶內扣取本條第二項利息,但乙方扣取利息後應挚據予甲方。
第五條:合約期間
x合約書有效期間自 10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8 日止。
除甲、乙任一方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外,雙方同意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依原合約條件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乙方擔任國內歐元清算銀行之許可,或乙方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續任國內歐元清算銀行,本合約書自撤銷日起、廢止生效日起或專營期限(含續任期限)屆滿日(不含)後即失其效力,惟乙方基於本合約書所得主張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仍繼續有效。
第六條:展期效果
x合約書依前條第二項展期時,未償還之本金餘額應併入展期期間甲方已動用之透支餘額。
第七條:透支先決條件
甲方應於簽署本合約書後,提供代表甲方簽署本合約書及有關文件之代表授權書及其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甲方變更授權代表者,應即提供變更後之代表授權書及其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甲方如須提供擔保品,應於簽署本合約書後,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並完成乙方認可之合格擔保品設定手續後,始得於歐元清算帳戶內透支。
第八條:合格擔保品及估值
甲方得提供之合格擔保品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債券、國庫券、乙方或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或美國政府債券為限。
前項合格擔保品,應由乙方依下列兩種方式核算透支額度:
一、擔保品之幣別為美元時,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之九.五成核算透支額度。
二、擔保品之幣別為新臺幣時,依前一日台北外匯中心之掛牌收盤價格計算等值美元,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九成核算透支額度。
第九條:擔保品之設質
甲方提供乙方合格擔保品,應依擔保品保管機構設質規定完成設質程序並通知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始得於歐元清算帳戶內透支。
第十條:申請塗銷設質
甲方提供乙方之合格擔保品,除其擔保透支額度已動用且未清償者外,甲方得備文向乙方申請塗銷設質。乙方同意後,應配合擔保品設質機構塗銷規定協助甲方辦理塗銷。
第十一條:處分擔保品
甲方逾本合約書約定應償還透支金額之時點仍未悉數償還透支金額,乙方經書面通知甲方後,於乙方認為必要時得就甲方依本合約書第九條提供予乙方之擔保品之ㄧ部或全部逕為處分,甲方應依乙方指示配合辦理擔保品處分事宜。
處分所得金額將優先清償處分費用及其他相關應付費用,其次為透支利息,再其次為透支本金,如有剩餘,由乙方返還甲方。若處分所得金額不足以清償處分費用及其他相關應付費用時,處分費用及其他相關應付費用仍應由甲方負擔之。
若處分所得金額不足以清償甲方應償還之透支本息或乙方因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受償時,甲方仍應負清償義務,且於甲方悉數清償完畢前,未獲清償之透支本金部分仍應依本合約書第四條繼續計算利息;乙方並得隨時核減或終止其透支額度。
處分擔保品項目依序為乙方定存單、央行定期存單、國庫券、中央政府債券、美國政府債券。
如擔保品為乙方定存單,縱該筆定存單尚未到期,乙方得逕行提前終止存款約定以處分並清償本合約債務。
第十二條:違約及終止事由
倘發生下列情事之一,即屬甲方違約,乙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合約書:
(一) 甲方於最近半年內動用透支有本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逾截止時點未償還透支金額,經乙方暫停辦理透支情事達二次者。
(二) 甲方依本合約書提供之任何文件或xx,經證實為不正確或不真實,或事後成為不真實者。
(三) 甲方有合併之情事者;但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法人已聲明承受甲方依本合約書應負擔之所有義務與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 甲方有停業、歇業、解散、聲請解散、清算、聲請或被聲請破產、聲請破產和解、聲請商會和解、聲請重整或被聲請重整之情形者。
(五) 本透支之授權、許可、同意,經撤銷或終止者;或甲方(即出質人)應提供之擔保品未提供,或未依乙方請求更換或補足擔保品者。
(六) 甲方之信用情況嚴重惡化,有具體事例者(包括但不限於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有不能履行交割義務之虞等)。
(七) 甲方之指定外匯銀行資格,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者。
(八) 甲方有不履行或違反本合約書其他約定之情事,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不能補正者。
(九) 甲方有違反依本合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簽署之質權設定契約書任一約款者。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合約書者,所有未到期之本金及利息,即視為到期,甲方應立即償還;無法立即償還者,乙方得依本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辦理。本合約書之終止,不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書得主張之權利。
第十三條:費用及其稅負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外,因本合約書而生之所有費用及其稅負,由雙方各自負擔。但在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發生之費用及其稅負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非營業日帳務處理
x合約書所定之付息日及還款日如非營業日時,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付款。營業日係指台北地區銀行之營業日。
第十五條:資訊揭露
為配合國內外主管機關監理或法院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提供甲方透支額度之相關資訊。
第十六條:查詢服務
甲方得隨時自乙方網際網路專屬網頁,線上查詢甲方當日可使用透支額度及尚可使用透支額度,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如有疑義,得洽乙方服務窗口經辦人員處理。
第十七條:送達條款
任一方於本合約書所載住所、居所及其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未通知,則以本合約書所載地址為應為送達之處所。任一方將有關文件於向本合約書所載地址或他方及債務人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八條:未盡事宜
x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主管機關函釋命令辦理。第十九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x合約書之解釋及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03705903 | |||
負責人: | 負責人: | |||
授權簽章人: 地 址: | 授權簽章人: 地 址:xxxxxx 000 x | |||
簽署日: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簽署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