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名称 行业编号 I. 内 地 在 《 投 资 协 议 》 下 对 香 港 优 惠 开 放 的 非 服 务 部 门 船 舶 ( 含 分 段 ) 制 造 M C S 干 线 、 支 线 飞 机 制 造 , 3 吨 级 及 以 上 直 升 机 制 造 M A H 通 用 飞 机 制 造 M G A 特 殊 和 稀 缺 煤 类 开 采 M S C 钨冶炼 S O T I I . 制造业 制造业 ( 不 包 括 船 舶 ( 含 分 段 ) 制 造 、 干 线 、 支 线 飞 机 制 造 ,3 吨 级 及...
申请《 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所需的证明文件
附录五
( 一 ) 行 业 名 称 及 编 号
行业名称 | 行业编号 |
I. 内 地 在 《 投 资 协 议 》 下 对 香 港 优 惠 开 放 的 非 服 务 部 门 | |
船 舶 ( 含 分 段 ) 制 造 | M C S |
干 线 、 支 线 飞 机 制 造 , 3 吨 级 及 以 上 直 升 机 制 造 | M A H |
通 用 飞 机 制 造 | M G A |
特 殊 和 稀 缺 煤 类 开 采 | M S C |
钨冶炼 | S O T |
I I . 制造业 | |
制造业 ( 不 包 括 船 舶 ( 含 分 段 ) 制 造 、 干 线 、 支 线 飞 机 制 造 , 3 吨 级 及 以 上 直 升 机 制 造 和 通 用 飞 机 制 造 ) | M A N |
I I I . 矿业 | |
陆 上 石 油 、 天 然 气 、 煤 层 气 的 开 发 | E O G |
矿 业 ( 不 包 括 特 殊 和 稀 缺 煤 类 开 采 、 钨 冶 炼 和 陆 上 石 油 、 天 然气 、 煤 层 气 开 发 ) | M N G |
I V . 服务业 | |
空运服务 | A T S |
勘 探 及 勘 查 服 务 | PSO |
与 制 造 业 有 关 的 服 务 | S IM |
与 采 矿 相 关 的 服 务 | M IN |
海 运服务 | M T S |
陆 运服务 | R T S |
与农业、 林业及渔业相关的服务 | A F F |
其他服务 | O T S |
( 二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资料 ( 如 适 用 ) ^
(i) 按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或《 旧有公司条例》 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申请者:有 效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 包括 公 司 更 改 名 称 证 书 ( 如 适 用 )] 的 副 本一 份 。 该 副 本 须 经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公 司 注 册 处 或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其他申请者: 有 关 的 注 册 证 明 副 本 或 工 贸 署 要 求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副 本 须 经 由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证;
(ii) 有 关 申 请 者 的 有 效 商 业 登 记 证 副 本 一 份 ,经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税 务 局 商 业 登 记署 ( 商 业 登 记 署 ) 或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以及 在 递 交 《 香 港 投 资 者 证 明 书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的 前 90 日 内 由 商 业 登 记 署 发 🎧 有 关 申 请 者 的 完整 登 记 册 x 的 资料摘录 核 证 x 一 份 ﹝ 如 递 交 有 关 登 记 册 x 资 料 摘 录 核 证 x 的 副本 ,该 副 本 须 经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证﹞;
(iii) 如 法 例 有 规 定 , 申 请 者 应 取 得 从事 有 关 业 务 所 需 的 牌 照 或 许 可 的 副 本 一 份 , 有关 副 本 须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 i v) 适用于按《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或《 旧有公司条例》 组成及注册的上市公 司: 在 递 交《 香 港 投 资 者 证 明 书 》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的 连 续 前 3 个 财 政 年 度 经 其 董事 或 公 司 秘 书 核 证 有 关 申 请 者 每 年 度 发 🎧 的 公 司 年 报 正 本 ( 或 经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的 公 司 年 报 核 证 副 本 ) 各 一 份 ; 或
适用于按《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或《 旧有公司条例》 组成及注册的非上市 公司, 包括私人公司: 在 递 交 《 香 港 投 资 者 证 明 书 》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的 连 续 前 3个 财 政 年 度 , 申 请 者 每 年 度 发 🎧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正 本 ( 或 经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核 证 副 本 ) 各 一 份 ;
( v) 申 请 者 在 递 交《 香 港 投 资 者 证 明 书 》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的 连 续 前 3 年 内 , 每 年 递 交予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 税务局 ) 的 利得税报税表 及 税 务 局 发 🎧 的 评 税 及 缴 纳税 款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各 一 份 , 有 关 副 本 须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在 亏 损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者 应 提 供 在 递 交《 香 港 投 资 者 证 明 书 》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的连续前 3 年 内 , 每 年 递 交 予 税 务 局 的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税 务 局 发 🎧 的 评 定 亏 损 通知书 或 通 知 其 暂 时 无 须 按 年 递 交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函件 的 副 本 各 一 份 ,有 关 副 本须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 vi ) 申 请 者 在 香 港 拥 有 并 用 作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的 业 务 场 所 的 电 脑 土 地 登 记 册 ( 或 其 他 证 明 申 请 者 拥 有 该 物 业 的 文 件 ) 的 副 本 一 份 。 有 关 电 脑 土 地 登 记 册 副 本 须 经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土 地 注 册 处 或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而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的 副本 则 须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证; 或
申 请 者 在 香 港 租 用 并 用 作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的 业 务 场 所 的 有 效 租 约 ( 或 其 他 证 明 申 请 者 租 用 该 物 业 的 文 件 ) 的 副 本 一 份 ,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 证 ; 及
( vi i ) 申 请 者 最 近 提 交 予 税 务 局 的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x 报 税 表 [ 表格 B IR 5 6 A ] ( 或 其 他证 明 其 雇 用 员 工 数 目 的 文 件 ) 的 副 本 一 份 , 经 由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 注 ﹞ 核证。
^ 申 请 者 x 获豁 免 缴 纳税 款 、 商 业登 记 等 , 则 须 提 供 其他 工 贸 署要 求 的 相 关证 明 文 件。 另外 , 同 一套文 件核 证副 本, 可支持 多份 同 日 递交 , 而涉 及不 同行 业类别 的申请 ; 而 申 请 者 在 香 港 从 事的 业 务 应包 含 在 该 行业 x 。 另请 注 意 , 若申 请 者 为分 支 机 构 并未 能 提 供本部分 的证明 文件 资 料, 则 须以其 实体的 名义发 🎧 的有 关文件 作为证 明文件 。
注 |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包 括 : (i) 香 港 执 业 会 计 师( 核 数 师 ) , 即 凭 借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专 业 会 计 师条 例 》( 第 50 章 )注 册 并 持 有 执 业 证 书 的 会 计 师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备 有 香 港 会 计 师 注 册 纪 录 册 供 公 众 参 阅 ,该 会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后大道东 213 号 x x 大 厦 27 楼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服 务 台 , 网 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及 (ii) 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 第 1 5 9 章 )在 香 港 注 册 执 业的 香 港 律 师 。 有 关 名 单 可 浏 览 香 港 律 师 会 网 页 (xxxx://xxx.xxxxxxxx.xxx.xx)。 负 责 核 证 的 指 定 专 业 人 士 须 在 有 关 的 文 件 / 报告上 ( a ) 提 供 核 证 结 果 、 核 证日 期 、 核 证 机 构 / 人 士 全 名 ; ( b ) 作 🎧 签 署 , 并 尽 可 能 x 上 机 构 印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