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
编号: 11NMB169497220248003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玛纳斯南山分局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昌吉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昌吉移动专线接入运行维护服务 | - | - | 品牌: | 5 | 项 | 12000.0 0 | 60000.0 0 |
合同总价(元) | 60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xxx整 |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其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账户号码: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行
3、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或因政策原因引起业务资费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变更资费价格。
4、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5、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
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
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6、付费方确认
“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
□甲方委托“【/】”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单位付款金额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服务条款
乙方提供以下移动专线服务:
(1)移动通信信号的提供
(2) 移动网络接入,
(3)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乙方提供的移动专线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1)稳定可靠,保证服务连续性;
(2) 提 供足够的带宽;
(3)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
(4)甲方可通过移动专线访间互联网,但不得用于传播造法信息、垃圾信息等非法行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行
账号: 账号: 955885300400023286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