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 一般條款 1 B 部 銀行服務條款 20
目 錄
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9.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
5.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48
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
A 部 一般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除本一般條款另有具體規定外,在本一般條款內所用之詞語及語句將依照下文所述定義解釋。賬戶指以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開立及維持的私人銀行賬戶,該賬戶可包括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
(a) 多種貨幣(不包括人民幣)的儲蓄、往來,以及定期和通知存款賬戶;
(b) 人民幣儲蓄、往來及定期存款賬戶;
(c) 投資賬戶;和
(d) 銀行不時增設列入本一般條款範圍內之其他類型賬戶。
開戶書指按照任何客戶協議由銀行規定的任何關於開立、操作和維持賬戶及提供服務的表格。適用規例指由任何監管機關、政府機構、交易所或適用的專業團體不時發出的任何成文法規、法律、規例或命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政策、規定、守則、通告或限制(不論是否有法律效力),或市場慣例或習俗(不論是香港、中國或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
資產指客戶不時存入賬戶,或存放於賬戶或因賬戶關係而由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代理人或代名人)管有或控制之所有金錢、資產及其他財產,以及其附帶及累積之所有權利、利益及收入。經授權人士指獲客戶在開戶書或任何指令或其他文件或文據中授權的,可按銀行規定之方式不時知會銀行關於賬戶操作或交易指示之人士。經授權人士包括:
(a) 對於個人或獨資經營的客戶,客戶本身及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
(b) 對於由兩個或多個個人構成的客戶(合夥企業除外),每位該等個人及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
(c) 對於合夥企業的客戶,每位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人士;和
(d)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包括有限公司客戶),每位由客戶委任作為經授權人士的人士。 銀行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包括其位於任何地方的所有辦事處,其繼任人和受讓人,以及(如上下文許可)包括銀行根據本A部第6.1條規定委任的任何人士。
營業日指(a) 任何並非星期六的日子,(b) 任何並非在《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 章)中訂明或根據該條例以其他方式指定為公眾假期,亦非香港銀行因惡劣天氣(包括懸掛八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而宣佈香港銀行不開門營業的日子;和(c) 並非交易的相關資產(定義見C部)(如有)在其市場或地區的銀行假期或非營業日。
客戶協議指本一般條款、適用於有關之服務或交易之特別條款、有關之開戶書、任何有關之確認書,以及任何為有關服務或交易而訂立的其他協議(經不時修改和/或補充)。
平倉當以動詞用於一項交易時,指加快、終止、終結或取消該交易。 確認書指包含交易(不論是投資或其他交易)的具體條款的書面通知。
客戶指在銀行開立或維持賬戶,並使用銀行提供的任何服務之人士或每一名人士,其中包括該等人士之任何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且如上下文允許,亦包括任何經授權人士。
保管代理人指銀行在香港或海外地區所聘用的其認為適當之代理人、聯絡人、分保管人或代名人,持有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或就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支付款項、收取或送交或交換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投資,或代銀行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任何客戶協議下作為保管人的任何責任。該等
保管代理人也應包括任何結算交收系統。
不活躍賬戶指本A部第12.6條規定賦予該詞的涵義。
交易所指人們定期會面以按既定規則和規例訂立交易的任何組織或市場交易所。
匯率指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之兌換率。此兌換率乃銀行根據有關外匯市場當時通行之兌換率決定,是終局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違約事件指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
(a) 未能履行客戶在任何客戶協議下須對銀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結構承擔的任何義務;
(b) 就客戶而言,破產、無力償債、重組、管理、安排、債務和解、解散、清盤或類似救濟或結業呈請、申請、步驟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程序根據適用規例提交或已經開展,或使之生效的決議已獲通過;
(c) 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或受託人或其他具類似身份之人員已獲委派處理或已經接管客戶所有或重大部份之資產;
(d) 任何針對客戶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
(e)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身故或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
(f) 如銀行以絕對酌情權認為,銀行或客戶持續履行任何交易,或任何服務,或任何客戶協議變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機關聲稱為不合法;
(g) 就客戶在任何客戶協議下之權利及/或義務所作出之轉讓或押記或任何交易(以銀行為受惠人則除外)已完成;
(h) 銀行真誠合理地決定客戶之狀況、業務、財政狀況、法律狀況或身份出現重大不利變動;或
(i) 任何客戶協議基於任何理由在沒有銀行的同意下終止。
一般條款指本一般條款所述的銀行及投資服務的條款與條件(可經不時修改、補充或替代)。集團公司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聯屬人,不論其所在地。
港元或港幣指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居民指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儘管該人士亦持有其它地區的居民或公民身份的證明文件。指示指客戶依照銀行規定之方式送達或傳送至銀行的(a) 電話指示;(b) 書面指示,或(c) 通過互聯網發出的指示。
非香港居民指未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
人士包括個人、商號、公司、法團和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私隱條例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 章)。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抵押權指客戶鑒於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服務,因而可能按銀行的要求以抵押資產向銀行設立之抵押權。
抵押資產指銀行可能不時同意及接受作為可接受的抵押權方式的該等類別資產。
證券指任何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門的或由其發行的任何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借貸股份、存款證、單位信託、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的權益、基金、認股權證、債券、證券或票據及銀行自行酌情決定為可以接受的任何金融票據或產品或結構性產品,亦包括任何上述各項所附帶之任何權利、認購權或利息,以及任何上述各項之利息證明書、參股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認購或購買上述各項之認股權證;以及任何集體投資計劃。
服務指銀行不時為客戶提供的任何類別或類型(不論屬銀行、投資或其他性質)的服務、產品及信貸融資。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特別條款指關於由銀行提供的任何服務之特別條款與條件(可經銀行不時修改、補充或替代)。交易指銀行依據或由於一項指示而完成之一宗交易。
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美元。
1.2 任何客戶協議之英文本與中文譯本文義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3 除本一般條款另有具體規定外,倘若本一般條款與任何特別條款有任何抵觸,須以特別條款為準。
1.4 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得對其所述條文的釋義構成任何影響。
1.5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
(a) 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
(b) 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c) 凡提及“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x) x提及任何成文法和法律,均指不時制定、修改、重新制定或取代的成文法和法律,也包括根據該成文法頒布的規則和規例;和
(e) 凡提及條文和附表,均指本一般條款之條文及附表。
2. 服務範圍
2.1 一切指示、交易及服務均受客戶協議所約束。
2.2 客戶同意,客戶協議取代客戶與銀行以前就賬戶及有關服務所達成的一切有關協議、諒解、溝通和/或xx,並答應受客戶協議,以及銀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條款與條件所約束。
2.3 銀行可不時通知客戶,並不時引進新的服務或取消任何現有服務。
2.4 客戶可以根據本A部第5條或銀行可能接納之其他方法向銀行申請使用任何服務。銀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提供任何服務予客戶。客戶在申請其服務前將向銀行索取一份適用於有關服務(如有)之特別條款。若客戶使用有關服務,其將被視為已收到及同意適用之特別條款。
2.5 客戶就任何服務之開戶書而向銀行遞交之文件將不獲發還。
2.6 銀行有權不時就交易金額、操作程序或在其他情況下使用任何服務之細節加上任何限額或限制。銀行可全權決定該等限額或限制。
2.7 銀行可能向客戶分配一個投資組合號碼,以識別該客戶以其名義於銀行開立及維持的所有賬戶。銀行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需要時更改該投資組合號碼,而毋須提供任何原因。
3. 聯名賬戶
關於以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設立或由他們開立之賬戶,(a) 聯名賬戶持有人就有關賬戶與銀行之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均為共同及各別的;(b) 所有向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或要求均被視為向所有該等構成客戶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或要求;(c) 在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逝世時,該賬戶之結餘(如有的話)及聯名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的任何種類之投資及財產(如有的話),在須符合適用規例及解除所有應對銀行承擔的義務(如有的話)的前提下,且在不損害銀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押記、質押、抵銷、反索賠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須歸於尚存者所擁有。任何賬戶之戶名包含超過一位人士之名稱,不論有關人士之名稱以分離的、連結的或其他形式於戶名中出現,將不會影響本條文。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給有關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或給予聯名賬戶持有人或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一人名下之任何賬戶的支票、償付工具或款項均可入賬於此聯名賬戶。
4. 合夥人賬戶
4.1 倘若客戶為合夥企業,(a) 各合夥人之協議、義務、權力、授權及債務須為共同及個別的;(b) 客戶協議須對合夥企業仍繼續有約束力,即使由於合夥人逝世、破產、退休、傷殘或加入新合夥人而使合夥企業之憲章、姓名或會員有任何更改,或發生任何其他可解散合夥企業或影響在此協議下合夥人之義務的事件;(c) 當任何合夥人因為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銀行可在沒有收到合夥企業、合夥人任何一人或合夥人任何一人的遺產代理人或受託人相反的指示之情況下,將其他當時在世或持續的合夥人或其他合夥人視為擁有繼續經營合夥企業之生意的全部權力。現有及已退休合夥人將繼續對銀行負責,直至銀行書面解除有關責任為止。
4.2 客戶承諾會立即通知銀行以下的任何改變:(i) 商號的改組或其成員的變更(無論因成員退休、去世、破產、傷殘或有新成員加入)或(ii) 商號名稱的更改。
5. 指示
5.1 客戶可透過向銀行發出指示、利用傳真傳輸、電話和/或銀行可能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銀行申請服務。在須符合本一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發出的指示不會生效除非銀行實際收到有關指示。
5.2 銀行有權按照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行事,銀行有權參與任何監管銀行業務行為之組織及其他提供中央結算、交收及類似設施之系統,並遵守有關規章及條例,惟在任何情況下,銀行不會因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之經辦人或負責人之行為或不作為負上責任。銀行可作出行動或不作出行動以符合適用規例。
5.3 在未獲銀行書面同意前(該等同意只能在有關指示未曾執行的情況下發生),任何指示一旦發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凡依照或在發出指示(經銀行真誠理解及辦理)後進行的所有交易,均屬不可撤銷並在各方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該等指示是由客戶、經授權人士或任何報稱是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的其他人士發出的。銀行並無責任對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進行核實,也毋須對該指示的真確性進行核實(不包括對銀行不時認為合適的該等個人詳情或資料進行核實)。如果在銀行接受修改、取消、撤銷或撤回要求前已全部或部份執行任何指示,客戶同意對有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5.4 客戶明白及承認指示可能因為系統的限制或銀行的內部程序的影響而未必能夠即時或
即日處理。銀行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辦理指示(如獲接納)。銀行毋須因於較後時間才執行指示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銀行可自行決定執行任何指示的時間,而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5.5 儘管客戶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銀行可全權拒絕接納任何指示。銀行毋須對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費用、收費和/或開支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因銀行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行為而造成的。在不影響銀行前述權力的情況下,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按銀行的解譯執行不清楚或含糊的指示,而客戶須因該等指示承擔所有責任、損失及其他後果。客戶並須在銀行提出要求時賠償銀行因執行該等指示所蒙受的所有損失及責任(只要銀行真誠行事)。
5.6 銀行可不時決定或訂定電話理財服務的範圍及細節,或接納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輸和
/或交付其他文件之條件,並可在給予或毋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更改或增減有關服務。
5.7 客戶同意:
(a) 聲稱是客戶的人士如以傳真、電話理財服務,或銀行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發送任何指示,一切風險均由客戶承擔。只要銀行真誠地行事,其將不會對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銀行獲授權按銀行真誠相信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辦事。除核實銀行不時可能認為合適的個人資科或其他資料外,對於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簽名的真實性,銀行亦無責任進行核實。假如銀行已採取了其不時認為合適的預防措施,則毋須對本身真誠地按其後被證實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負責;
(b) 銀行可在執行任何指示之前,全權決定要求客戶以銀行要求的該等方式確認該等指示。任何在業務過程中與客戶進行的口頭溝通(不論是親身或通過電話進行),包括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可由銀行操作的錄音系統記錄下來。如在任何時間發生與任何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有關的爭議,則由銀行核證的該段錄音或抄本或書面確認(如有)應為有關口頭溝通或指示內容的最終證明;
(c) 對於無論全部或部份由於銀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儀器損壞、失靈或故障、傳送延誤、錯誤數據傳送、延誤執行指示或以有別於發出指示時的價位執行指示、銀行與客戶在通訊上出現誤會和錯誤,以及傳送缺失與阻礙而導致銀行不能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銀行概不對客戶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因銀行執行或未有執行任何指示而引致或與此有關的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間接損失,銀行亦概不負責;及
(d) 就有關所有指示,除因銀行蓄意失責、嚴重疏忽或詐騙外,客戶須在任何時間就針對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提出的或他們蒙受或招致的,并且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乎銀行接納指示及執行或未有執行該等指示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行動、程序、要求、索償、責任、損失、損害、合理的費用及開支(包括適當地產生之合理法律開支)作出賠償。本條款的賠償責任應在賬戶終結或銀行終止提供服務後仍然生效。
5.8 上文第5.7段所指之指示包括申請任何服務的開戶書及有關服務的操作、承兌任何支票、銀票、付款憑單及承付票、擔保、賠償擔保或反擔保、代表客戶將所背書之任何票據進行貼現、買賣或進行證券或其他投資、外匯或利率交易的其他買賣、於任何賬戶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項、或送交或處理銀行代表賬戶不時保管之任何證券、投資、資產、契據或其他財產。
5.9 客戶有責任向銀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有否獲執行。銀行在替客戶執行指示後,將會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或確認書,及/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於定期向客戶發出的結單內載入有關賬戶於結單涵蓋期,和/或銀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交易確認、確認書及定期發出的結單外,銀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確保在正常郵遞所需時間內收到每份交易確認書及定期發出的結單,若未能收到的話,會即時向銀行查詢及索取。
5.10 客戶使用服務的裝置、編碼及密碼對客戶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客戶應將其妥為保管
及保密。客戶將採取一切合理、謹慎的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士使用客戶的裝置、編碼及密碼,及應遵從銀行提供之任何有關資料或建議。銀行發放客戶的裝置、編碼及密碼所涉的風險由客戶承擔。客戶應在第一次使用服務後更改其編碼及密碼。
5.11 假如客戶認為或相信客戶的裝置、編碼及密碼已損壞、遺失或被竊,或發現其賬戶有任
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客戶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透過銀行通知的報失熱線致電銀行,或以任何其他銀行所定的方式與通知銀行。在該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客戶以書面向銀行確認客戶給予銀行的報告。對於銀行在接獲合理地相信為真實的報告後所採取的任
何行動,銀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5.12 儘管其他條文有其他意思,如客戶有詐騙行為或有重大疏忽,或容許第三方使用客戶的裝置、編碼或密碼,或未能遵守其在第5.1及5.11條下的責任,客戶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客戶無須就因透過其賬戶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而xx的任何直接損失負責。此項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a) 除非未經授權指示是以電子方式發出,(b) 客戶,除非客戶為個人 (不包括獨資經營商、合夥商號、會所及社團),或 (c) 透過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務費用或提取現金的任何塑料卡進行的未經授權交易。
5.13 若任何指示為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或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使用任何服務,客戶向銀行保證如下:
(a)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不會在銀行提供任何服務即屬違法或其不可對客戶強制實施客戶協議的任何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內使用有關服務;
(b)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不會,且亦不會試圖就與任何服務相關的軟件進行還原工程、分解、分拆或其他類型的干擾;和
(c) 客戶及經授權人士會確保其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服務,離開瀏覽器時盡快把瀏覽器的記憶體內之資料清除,並且在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服務後關閉瀏覽器。
5.14 若銀行向客戶提供任何軟件、電腦系統、用戶指南或其他設備以方便客戶向銀行發出指示,客戶將合理地謹慎使用,並在銀行要求下即時交還予銀行。客戶明白,銀行對所有該等設備及其使用並無作出任何類型的明示或隱含之xx或保證。該等設備於任何時間
均屬銀行或其供應商之財產。
5.15 客戶同意,資料包括客戶使用銀行的網站或網上理財服務而獲得的訊息、數據、軟件、圖像、意見及文字 (a) 可屬保密資料,和(b) 均為銀行(或第三方)的專有財產,而客戶承諾不會以違反銀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識產權之方式使用有關資料。
5.16 銀行的資料乃基於由涉及發行或管理相關證券的人士、資料出售者或公開途徑所提供資料。例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證券價格乃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雖然該公司致力確保資料正確無訛,不過銀行並不作出任何擔保,亦不接受任何錯誤的責
任)。銀行相信資料正確但並無加以核實。資料提供者不會就資料承擔責任。銀行對第三者資料概不負責。客戶應遵守資料提供者的合理指引。銀行可向資料提供者提供其索取的任何資料。
5.17 當銀行在得到任何傳真指示後再收到正本指示,該正本指示應註明該指示在較早前已經由傳真送達及列明傳真通訊的日期。如果在正本指示內未有列明上述資料,銀行在任何情形下不須負上任何責任,包括在按支付指示行事的情況下,因按有關重複指示進行支付或資金轉戶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18 當銀行要求客戶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客戶將從速簽署書面指示。
6. 委任
6.1 銀行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任何集團公司)為其代名人或代理人,代表銀行提供任何服務;銀行亦可授權將其在客戶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力給予該等人士。只要銀行在委任該等人士時行使與本身業務運作時等同之審慎態度,則毋須為該等人士之任何行為、遺漏、疏忽或失責負責。
6.2 銀行獲授權向其依照第6.1條規定就履行服務而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其獲得的關於客戶、其任何賬戶及服務之任何資料。
7. 經授權人士
7.1 經授權人士必須按客戶不時向銀行發出的通知,在客戶獲批的權限內行事。
7.2 銀行在收到客戶發出的任何相反的明確書面通知之前,獲授權及指示依賴、按照及遵從經授權人士在其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或客戶另行規定的所有要求、指示、開戶書和命令行事。
8. 資金充足
8.1 若有關之賬戶資金不足或沒有預定信貸額,則指示將不會受理。若銀行在假設有關賬戶資金將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准予進行任何提款或投資但最後未有結算,客戶應在銀行提出要求後即時償還該等提款或投資金額予銀行。所有由銀行購買或貼現的支票或票據均按此進行。對於因客戶的賬戶內資金和/或信貸額不足而無法執行或延遲執行指示而引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後果,銀行概不負責,然而在上述情況下,銀行仍可自行酌情決定辦理上述指示,而毋須預先徵求客戶同意或給予客戶理由或通知,但客戶應對由此而產生和引致的透支、墊款、信貸和所有收費,以及按銀行可酌情決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負責。
8.2 在不影響第8.1條規定的情況下,如銀行按一項指示而安排之指令或進行之交易時資金並不足夠,銀行有權(但沒有義務)隨時自行酌情決定安排其他之指令或進行其他交易以作抵銷。任何因此而引致之損失概由客戶承擔。然而倘有任何因上述交易而獲取之利
益,則屬銀行所有。
銀行就上述損失及其數額而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均具約束力並且是確定無疑。
9. 結單
9.1 在不抵觸本部第9.2條規定的前提下,銀行將每月向客戶發出總結銀行與客戶在上一個月進行的交易之賬戶結單,除非適用規例沒有這項要求。
9.2 除賬戶的資料之外,銀行可以(但並無義務)將客戶所選的不時由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保存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或賬戶類別下的其他資料載入結單中。
9.3 客戶承諾會在銀行發出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之日期起的九十(90)天之內,
(a) 核實該等文件的準確性,並(b) 通知銀行該等文件所列明的記賬是否存在任何差異、未經批准之交易、遺漏、錯誤扣款、不準確或不正確之處。在該九十(90)天期限完結時,除客戶在期限內通知及證實的錯誤外,銀行的交易記錄及交易詳情將視為最終確證而毋須再取得進一步的證據,證明有關記錄及詳情為正確。
9.4 銀行有權修改先前送交給客戶的任何賬戶結單、記錄、通知或確認書,以更改其中載有銀行錯誤地或不當地作出的詳情。
9.5 賬戶的月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可以郵件、電子媒介或銀行不時決定及適用規例允許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客戶。
9.6 除了以上所述,儘管月結單、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所述的交易詳情有任何不正確之處,銀行均毋須對有關月結單、結單、交易記錄、通知或確認書所列的交易詳情的任何索賠負責。
10. 開支
一切因任何交易、提供服務及銀行執行在客戶協議及抵押權(如適用)中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開支、律師費或其他費用(如有),概由客戶負責。
11. 回扣及佣金
銀行及集團公司(如適用)有權在毋須事先向客戶作出披露的情況下,為本身的緣故接受及保留因向客戶提供服務及/或辦理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報酬、利潤、回扣、經紀費、佣金、收費、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益處,並從上述各項中獲益,但毋須就此負上責任。
12. 服務收費和利息
12.1 在不損害客戶協議所載的任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應按銀行不時為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或提供的服務所規定的費率及時向銀行支付全部費用和收費。銀行有權不時就服務及交易訂明或修訂其認為合適的應付費用及收費。客戶可要求銀行提供其目前訂明的費用及收費一覽表,而該表同時於銀行的場所內展示。即使任何服務或交易被終止,銀行不會退回已繳付的費用及收費。
12.2 銀行有權隨時從客戶在銀行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任何須由客戶繳交的費用及收費。
12.3 利息須按欠付銀行的任何款項支付。適用的利率由銀行酌情決定,銀行也獲授權從任何賬戶中扣除任何未付的款項和有關利息。
12.4 在不影響銀行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若客戶的賬戶資金不足或銀行設定的信貸不足以繳付須由客戶支付的費用及收費和任何有關利息,銀行有權終止或暫停全部服務或其任何部份。
12.5 銀行保留權利,如適用規例要求,對所有賬戶徵收存款收費。
12.6 如果賬戶於有關時間關閉或賬戶在該期間(由銀行決定)沒有進行任何交易(「不活動賬戶」),銀行保留權利對該賬戶徵收費用。
13. 暫停及終止賬戶、交易和服務
13.1 銀行可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終止其在客戶協議下提供的賬戶或服務。
13.2 儘管有前述的規定且在不損害銀行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在違約事件發生後,銀行可(但並無義務)立即或在其後任何時間:
(a) (不論有否發出通知)暫停或凍結(無限期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任何賬戶、服務或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並使客戶欠銀行的任何及全部債務提前,以使這些債務立即到期和應予支付;
(b) 通過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將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完成或平倉有關交易;
(c) 代表客戶訂立任何的交易以彌補客戶的任何投資的持倉;
(d) 採取任何合理的行動以保護銀行的持倉;
(e) 行使銀行於客戶協議、適用規例、或其他規定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f) 就記入客戶賬戶中的任何性質之任何金額,應用該金額以沖抵客戶欠付銀行的任何金額(任何性質和因任何原因引致,包括任何交易下的任何到期金額和未付金額和任何或有金額),或在一般情況下行使銀行對客戶的抵銷權;和/或
(g) 要求客戶清算其欠付或支付銀行的任何欠款,及/或銀行持有任何款項以等待全數清償客戶的所有義務,銀行可寄發支票往客戶最後通知的地址以向其支付任何多出的款項。銀行應在作出任何有關上文第(a) 至(h) 段的決定後,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
13.3 本一般條款沒有任何規定要求銀行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信貸服務、融通或服務。如終止一般條款,所有特別條款也會自動終止,但假如終止任何特別條款,本一般條款或任何其他特別條款將不會終止。
13.4 客戶與銀行之間的任何款項之解除、清償、轉讓、支付或責任之履行,均取決於客戶就本身的債務或義務而向銀行作出的抵押、處置或付款,就該等債務或義務向銀行清償的款項,不會因與當時有效的任何有關公司解散、破產、債務和解或安排的法律相抵觸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致無效或作廢或被頒令要求退回、付還、退還或減少,而銀行有權向客戶或任何其他有關人士追討銀行在該抵押或處置中擁有的價值或該付款的金額,猶如該等款項的解除、清償、轉讓、支付或該等責任之履行仍未發生一樣。
13.5 倘若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破產,則僅可由破產受託人及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共同簽字方可操作(或關閉)有關賬戶。
13.6 在發生清盤的情況下,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僅可由清盤人提取已存入賬戶的資金,而應付的資金也只會支付給清盤人。
13.7 銀行可全權決定基於任何理由,包括客戶破產、資不抵債、結業、無行為能力和傷殘而中止客戶操作賬戶、使用任何服務和訂立交易的能力,直至委任法律代表(諸如破產受託人、清盤人或破產管理人)或發生任何超出銀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為止。
13.8 銀行可全權決定遵守由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發出的任何關於客戶或任何一名客戶(如為
聯名賬戶)的要求,及為此目的動用或處理賬戶中銀行認為必要的任何款項或其他資產,而毋須尋求客戶的指示或事先向其發出通知。
14. 修訂
銀行可隨時及不時透過通知修改任何客戶協議和/或增補新條文,如屬由銀行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包括對費用和收費計算基準的任何改動),或涉及客戶之債務或義務者,將於最少三十(30)天前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銀行將發出合理的通知。
15. 通訊
15.1 銀行有權隨時就各類服務指定通訊方式。
15.2 關於客戶協議的一切通知或其他通訊由客戶承擔風險發出。銀行對有關通知或通訊在以郵遞、傳真或電子通訊傳送或交付時的任何不準確、干擾、錯誤或延誤或完全不能傳送或交付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5.3 除銀行同意外,客戶發給銀行之一切通訊,須以書面送至銀行。
15.4 由客戶向銀行發出之任何通知須為不可撤回,並祇有在銀行收到有關通知後方為有效。
15.5 任何由銀行向客戶發出之通知,可以書面或任何其他形式作出,並可以專人交付、預支郵費郵遞(若為海外信件,則以空郵發出)、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發出,且在下列情況當作為已妥為送達:
(a) 若由專人交付送達,在交付時;
(b) 若以郵遞方式發送,則在投寄後四十八小時或(若以空郵寄出)7天;及
(c) 若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發送,則在傳送之時。
15.6 客戶將及時書面通知銀行就其地址或傳真號碼的任何更改,除非該等更改已妥為存入銀行記錄,否則均會視為無效。
16. 免責及賠償承擔
16.1 對於客戶就賬戶或賬戶內之資產或財產而應付之任何稅款或徵稅,或該等資產或財產價值之縮減,銀行概不負責。
16.2 除因銀行之嚴重疏忽、詐騙行為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外,客戶應就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任何一方所提出的或針對他們任何一方提出的一切索賠、法律行動、法律程序向他們作出全數賠償,並且承擔他們因根據任何交易或服務,或行使他們在任何客戶協議中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或與之有關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索償、損害、責任、合理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包括銀行為保障或執行其權利或其在本一般條款中的抵押權益而採取的任何法律行動,不論是否因客戶的任何失責或違約行為而造成。
16.3 銀行獲授權從客戶任何賬戶中扣除客戶須向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
16.4 客戶協議中的所有賠償保證在任何服務或任何交易終止,或賬戶終止或暫停後應仍然有效。
16.5 客戶同意,除非銀行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毋須對關於任何賬戶、銀行提供之服務或交易的任何行為、延誤或不作為,或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蒙受或招致之任何結果或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下列各項:
(a) 維持、操作和終止任何賬戶、提供任何服務或銀行真誠地認為是由客戶或經授權人士發出而執行任何指示,即使該等指示含有,或被任何錯誤、誤解、有詐騙成分或沒有對有關用詞作出清楚的解釋影響;
(b) 由於任何原因或理由限制或影響任何服務之提供,或任何違法、不合法、詐騙、疏忽或未經授權的賬戶或服務之使用;
(c) 並非在銀行控制範圍內的事情,包括:(i) 任何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政府或機關的行為,或所施加的程序或限制;(ii) 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暫停買賣;
(iii) 火災、風災、天災、戰爭、暴亂、罷工、閉廠停工、敵對狀態、侵略、外國敵人行為、恐怖主義的威脅行為、革命、市場狀況、暫停買賣、民衆騷亂或動亂;(iv) 停電、通訊故障;(v) 設備故障/ 失靈;(vi) 天災;或(vii) 任何超出銀行控制的原因或情況。
(d) 銀行或第三者(包括銀行的聯絡人、代理人、分代理人和獨立承辦商)向銀行或由第三者使用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包括交易、買賣、傳輸和通訊系統)或客戶就賬戶、交易或服務所使用的服務、貨物、軟件、通訊和其他網絡或資料之任何錯誤、故障、不準確、中斷、暫停、延誤、損失或停止供應;
(e) 匯率或利率之變動;
(f) 因銀行可能提供的託管服務而令致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銀行毋須對其真誠地選擇的任何代理人(包括其所使用的任何銀行或保管人)作出的行為或不作為負責;
(g) 客戶因下列原因而蒙受的任何損失:(i) 任何第三方(包括銀行使用的銀行或保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拒絕要求或資不抵債;和(ii) 收取或存放在或存入賬戶內的無效、詐騙或偽造資產或任何在賬戶中可能作出的與之有關的賬目記錄;
(h) 銀行遵守任何機關、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要求、判決或命令;
(i) 任何客戶不遵守任何適用規例或任何適用的市場慣例和習俗。
16.6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均毋須對客戶之非直接、特殊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之利潤、收益、業務、商譽損失(或類似損失)而負上責任。
17. 負債證明書
17.1 由銀行所發出的列明客戶到期須支付銀行之金額、利率、匯率及任何其他事宜之證明書,除重大錯誤外,就對客戶所有目的而言(包括為法律程序之目的)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17.2 由銀行保存的有關客戶之交易記錄(包括電腦、縮微膠卷、賬目及銀行之其他記錄內的記錄),除重大錯誤外,須構成不可推翻之證據。
17.3 銀行可委托收賬公司收取客戶欠付銀行之任何逾期款項,而該等收賬公司的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
17.4 客戶明白其於信貸期限內在還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難,應盡快通知銀行。
18. 抵銷、撥款及留置權
18.1 除了銀行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任何類似權利之外,銀行可酌情決定於任何時候在沒有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在何處設立)的結餘與客戶的債務(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客戶的任何集團公司成員欠付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支行或附屬公司的債務)一併撥出、轉移、結合、綜合或合併,並將存入客戶各個賬戶中之任何款項(無論以任何幣值作出及即使任何固定存款仍未屆滿到期或適用條件仍未得到滿足)抵銷或轉移,以清償上述欠下銀行之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主要、共同、個別或以其他貨幣作出的。而且,只要客戶拖欠銀行的債務是或然或未來債務,在必須彌補有關債務之範圍內,銀行須向客戶的各個賬戶支付任何金額之責任應予中止,直至或然或未來事件發生為止。就此目的而言,「集團公司」和「附屬公司」這兩個用語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賦予該兩詞的涵義。
18.2 銀行有權在付款之時或隨後的任何時間將任何已支付給銀行的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因任何賬戶而由銀行管有或控制的款項撥出,以解除銀行認為合適的客戶債務的任何一部份。任何該等撥款應凌駕於客戶宣稱作出的任何撥款。
18.3 銀行獲授予及授權行使留置權,可基於任何理由扣留由銀行或其任何代理人管有的或受他們其中一方控制的所有資產和屬於客戶之其他財產(包括在保險箱內的物品)(不論銀行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運作下接受客戶託管)。同時,銀行有權出售該等財產,以清償客戶在任何客戶協議項下應付之任何債務(包括任何開支、費用、收費和其他義務)。然而, 若客戶的財產包括某一公衆公司的任何普通股份或其他賦予股票持有人權利可於所有情況下在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某類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構成該公衆公司的有關股本的證券,則有關留置權不予適用。
18.4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在無要求付款或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銀行可能全權認為合適的方式和/或按銀行可能全權認為合適的條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有或任何資產。銀行及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員工、代名人及代理人(包括保管代理人、其他分代理人或承辦商)對於因行使有關出售權或任何作為、延誤或遺漏而可能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責任概不負責,銀行也毋須對其因上述任何出售而聘用的任何人士的失責行為負責,但銀行故意失責、詐騙或嚴重疏忽則除外。任何出售的收益凈額在支付所有開支和其他雜費及任何之前的索賠後,將按銀行適合的方式應用於支付客戶的任何債務。銀行的任何高級職員簽署的書面聲明應為出售權已經可予行使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以任何買方或可能獲轉讓任何資產的其他人士的利益而作出,而客戶須在銀行提出要求時就上述買方或其他人士可能因客戶對任何資產的所有權存在任何瑕疵而針對銀行提出的任何索賠作出賠償。
18.5 如果任何客戶的債務的幣種與支付予客戶任何款項的幣種不同,銀行可按匯率進行任何必要的兌換。
19. 抵押權
19.1 假如銀行已要求,且客戶已向銀行設立抵押權,則本第20條規定予以適用。
19.2 客戶同意其於欠付銀行任何債務(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實際或或然的)的期間內,不得抵押、轉讓、出售、轉移抵押資產的任何部份,也不得對其設置任
何產權負擔或買賣或授出任何在上述各項的第三方權利。
19.3 任何已設立的抵押權應為一項持續抵押,縱使銀行持有任何其他抵押,抵押權亦不受影響並仍可執行。任何合併抵押權利之限制將不適用於抵押權。
19.4 銀行有權保留設立抵押權之文件,保存期為銀行通知客戶的合適年期,以保障銀行之利益。
19.5 若客戶以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設立或宣稱設立任何抵押(不論固定或浮動),或任何人士如針對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實施或意圖實施任何形式之法律程序,在抵押權下設立之抵押,若在任何程度上屬浮動抵押,即自動並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變為固定抵押。
19.6 客戶承諾:
(a) 客戶是抵押資產之唯一權益所有人,除抵押權外,並不涉及其他產權上之負擔或索償;
(b) 銀行可將所有或任何抵押資產存於銀行任何行所,並可將抵押資產於行所間轉移;
(c) 將所有抵押資產之證明文件及(如適用)已簽妥之以銀行為受惠人的轉讓文件交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士保管;
(d) 就抵押資產中之任何證券於到期時繳付股本及其他一切款項;
(e) 除非銀行為受惠人,或獲得銀行書面指示或同意,否則不可亦不可意圖提取、出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抵押資產;及
(f) 不可作出任何可能影響抵押資產之價值及/或抵押權有效性之行動。
19.7 銀行在此不可撤回地獲授權可指派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以保管或監管任何抵押資產
(無論以代名人、管理人或其他身份),並在毋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按銀行可能指示的方式處理該等抵押資產,而客戶未得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可對該等代名人或代理人行使或享有其在該等抵押資產上之任何權利。
19.8 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銀行即有權執行抵押權。銀行毋須預先提出還款要求、通知,或循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動,即可扣留抵押資產,並動用當中現金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所有或部份抵押資產變賣、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抵償客戶拖欠銀行的任何未償還債務,而不受任何限制或索償影響。對任何因有關之扣留、動用、變賣、出售或處置而引致之損失,銀行概不負責。
19.9 銀行可在毋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繼續維持以客戶名義已開立之任何現有賬戶及以客戶名義開立之新賬戶,該等新賬戶其後產生之交易、收款或付款均不能影響客戶之債務。
19.10 客戶不得將其在抵押權中之任何權利或義務出讓或轉讓。銀行可將其在抵押權中享有的任何權利轉讓。
20. 付款及利息
20.1 客戶須承擔因任何未經批准的透支、交易或服務而產生之或與之有關的透支或貸 款,並向銀行清還全部債務及利息。客戶所繳付之利息乃由獲取貸款日起,依銀行以其獨立的酌情權隨時訂定之利率計算至實際清還日止(包括判決之前及之後之利息)。計算利
息以實際過去之日數為準。應付之利息會在每月直接經銀行確定之貨幣的有關賬戶或經
銀行與客戶可能同意之其他賬戶支取,並應構成欠付銀行之本金的一部份及計算利息。
20.2 客戶須依照銀行指定之支付方式付款,支付之款項不附帶任何抵銷、反索償或 條件,且應免除任何性質的所有現在或將來之稅款、預扣或扣除項目。但若客戶在法律上被迫作出該項預扣或扣除,則客戶應繳之款項須增加,使銀行實收之金額相當於原先應收取而毋須預扣或扣除之數額。除非及直至銀行收到了全數款項,否則客戶的責任將不會解除。
20.3 客戶須以有關債務之幣值付款予銀行。
20.4 除非及直至銀行已收到關於客戶的義務或之債務的貨幣金額全數,否則向銀行繳 付之任何款項均不得解除有關義務或之債務。若客戶欠付銀行為一種貨幣(“第一貨幣”),而銀行所收取的為另一種貨幣(“第二貨幣”),客戶就該欠款而對銀行承擔的義務只會在銀行以第二貨幣購買與該金額相等之第一貨幣方會解除;若所購買第一貨幣之金額
(在扣除任何兌換費用及其他相關收費和開支後)為少於所欠之金額,客戶須於銀行提出要求時向其賠償有關差額。若客戶在銀行要求下未能支付任何以港幣以外的貨幣列示的款項,銀行可酌情決定在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於其後的任何時間,按以港幣購買銀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貨幣的當時即期匯率(由銀行確切地決定),購買該等貨幣款項以支付客戶之該等貨幣的義務及債務,而客戶茲同意在銀行要求下向銀行賠償因購買上述貨幣而令其產生之全部港幣費用。
20.5 銀行的所有付款在所有情況下均須符合適用的稅務法律法規。如適用法律要求 在付款
中預扣或扣除稅項,客戶僅有權獲得在作出該等預扣或扣除後的淨金額。倘若銀行在任何時間規定支付按從客戶所收取或應收取的、銀行所支付或應支付的任何總金額計算或參考其計算的所有稅項、徵稅或其他金額,客戶將在銀行要求下及時向銀行償付一筆相等於該等稅項、徵稅或其他金額之款項。
21. 貨幣兌換交易
21.1 銀行僅應接受其不時規定的貨幣之有關兌換交易的指示。
21.2 任何貨幣兌換交易之實際買賣價格以成交時之價格為準。所有由銀行或銀行之 代表 於任何時間為該交易所報之匯率僅供參考之用。銀行有權以成交時有關之外匯市場之匯率進行交易。
21.3 銀行有權自行酌情決定是否接納客戶要求修改、取消或撤銷任何貨幣兌換 交易之指示,若銀行接納該等要求,銀行有權訂定須遵守之條件。客戶須對因上述修改、取消或撤銷指示而可能產生的所有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負責。
22. 匯率
22.1 銀行有權以其可能規定的任何貨幣支付與賬戶有關之任何款項。若因客戶協議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根據匯率計算,而客戶須對因上述兌換而可能產生的所有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負責。
22.2 外幣匯率可能發生波動。客戶將外幣兌換為港幣或將港幣兌換為外幣時,或會蒙受損失。因此客戶應考慮自己的投資目標、財政能力及風險概況,對任何外幣存款是否適合自己要有自己的判斷。尤其是,人民幣乃受制於匯率風險,且現時不得自由兌換。外幣
匯率波動可同時提供機會與風險,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的利息金額(如有)或將受到不利影響。透過或由香港銀行提供的人民幣服務,須受制於相關法規或其它適用有關人民幣活動及服務的政策規定及限制(可能不時更改)。
22.3 客戶將承擔將客戶的外幣(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存款兌換為港幣或將港幣存款兌換為外
幣時的所有風險。在不影響一般條款A部第16條的原則下,客戶的存款或受制於任何地區外匯管制或任何非銀行可控制因素,且客戶同意接受所有與該類存款有關的風險。
23. 客戶資料
23.1 客戶同意,銀行不時向發給客戶的關於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客戶資料之通知(可不時進行修改)中列明的人士披露客戶的資料,並用於該通知中所指定的用途。
23.2A 儘管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內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客戶同意所有下述條款:
提供資料
(a) 客戶必須在銀行不時要求下,以銀行要求的形式及時限內,向銀行提供其個人訊息,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以該形式及在該時限內,提供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該等資料是銀行提供其設施及服務予客戶或銀行及任何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必須的。就本第23.2A條,
i. “ 個人訊息”指:(i) 當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為個人時,其全名、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及郵寄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任何稅務編號、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居住權、稅務居住權及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其他資料; (ii) 當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為法團/實體,其成立日期及地止、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稅務編號、稅務狀況、稅務居住權及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客戶、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大股東、控權人士及實益擁有人的其他資料;
ii. “ 同意人”指客戶及客戶以外對客戶任何戶口內的款項享有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的任何人、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法人團體、信託或其他實體。為免生疑問,此字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董事、股東或職員、合夥經營中的合夥人、獨資經營者、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信託的保護人或受益人、指定戶口的戶口持有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客戶的大股東、控權人士、或實益擁有人、客戶的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存有按銀行獨有酌情權認為與其與銀行之間的關係相關的關係的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就前述句子而言,“大股東”包括任何有權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盈利或資本或一個實體多於10%的股份或實益權益的人;及
iii. “ 適用法律及法規”指就下列各項銀行需遵從的責任:(i) 任何適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條例、法規、規例、要求、請求、指引及操作守則,不論是否與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監管機關之間的跨政府協議有
關;及 (ii) 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
(b) 如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如適用)的個人訊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補,客戶必須及時通知銀行有關更改或增補(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有關更改或增補日起計的三十天內)。
(c) 客戶必須填妥、簽署及作出並(如適用)促使任何同意人填妥、簽署及作出,銀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而不時合理要求的與客戶在本一般條款A部第23.2A(a) - (d)條下的責任有關的該等文件及事項。
(d) 客戶同意如銀行合理認為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促使有關同意人)提供或確認其個人訊息是否準確。
披露資料
(e) 客戶同意銀行、任何集團公司及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在本一般條款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客戶免除,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就本第23.2A條,“ 稅務資料”就客戶及任何同意人而言,指(i)直接或間接關於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狀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銀行可能不時要求或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時提供的隨附結單、寬免及同意);(ii) 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及(iii) 與客戶的任何戶口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戶口號碼、戶口結餘或價值、收款總額、 提款及向該等戶口存入或從該等戶口提取的款項。
(f) 客戶須就其向銀行、任何集團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及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該稅務資料,取得或(視乎情況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g) 客戶同意如銀行合理認為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上文第23.2A(e)段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及/或免除適用於前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的任何限制,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促使有關同意人予以同意及/或免除。
未能提供資料
(h) 客戶明白客戶如未能向銀行提供本第23.2A條所提述的資料可導致銀行不能為客戶提供任何設施或服務。客戶同意:
i. 如客戶未能遵從其在上文第23.2A(a)-(g)段下的責任;
ii.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從上文第23.2A(a) - (g) 段中的規定;
iii. 如個人訊息(不論是客戶或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未有被及時更新;或
iv. 銀行或任何集團公司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向機關披露客戶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
銀行可隨時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為確保銀行及任何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必須採取的行動:
(1) 從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或從客戶的任何戶口中,扣減或預扣款項,有關扣減或預扣金額是為遵照適用法律及法規,就預扣稅、入息稅、增值稅、任何物業出售或處置稅、徵稅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項,而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已收取款項”),並向機關支付該等已收取款項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的情況下,以託管形式持有該等已收取款項,而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沒有義務向客戶補足或補償該等已收取款項;
(2) 封鎖或凍結客戶的戶口、將銀行在客戶的任何戶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權益及責任或該等戶口內的任何款項轉移給任何集團公司、及/或向客戶發出通知完全或部分結束客戶的任何戶口及終止與客戶的銀行關係;
(3) (在客戶的戶口結束前或後)向有關機關提供為確保銀行及任何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需的關於客戶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及
(4) 採取任何必需或對銀行有幫助的行為,以執行銀行在本第23.2A(h)條下的任何權利。
本第23.2A條在本一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23.2B 儘管本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內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客戶同意本一般條款附錄中所有條款。本第23.2B條及本一般條款附錄中所有條款在本一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23.3 客戶同意,銀行可向任何為擔保任何客戶債務而已作出或擬作出擔保或抵押之人士,提供證明將予擔保或抵押的義務之合同或合同摘要、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正式的催繳逾期付款之通知書、客戶的賬戶結單及銀行可能認為適當的其他客戶資料。
23.4 客戶茲保證,其在提供本身的咨詢人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予銀行前會事先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
23.5 客戶茲保證,其向銀行提供之所有資料均是自願提供的,而有關資料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正確及完整。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客戶的居民或地位的任何變動)如有任何變動,客戶承諾會及時通知銀行。
23.6 銀行獲授權對客戶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以核實客戶提供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24.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除非另有規定,每份客戶協議和所有交易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作出解釋,而各方同意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5. 可分割性
假如任何客戶協議所載的一項或多項條文在適用規例下於任何方面變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26. 其他
26.1 銀行並非客戶的受信人。
26.2 客戶向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如有重大的改動,客戶將及時通知銀行。如果銀行的名稱、營業地址、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註冊地位或中央編號有任何重大更改,或如有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的任何其他更改,銀行將會通知客戶。
26.3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就任何客戶協議,抵押、轉讓客戶在賬戶內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和利益,也不得以該等權利和利益增設任何性質的任何產權負擔或授出任何在上述各項的第三方權利。
26.4 應銀行之要求,客戶須就賬戶、服務和任何客戶協議,及時簽署並交付銀行可能認為適宜的文件及履行銀行可能認為適宜的行為。假如客戶未能行事,服務可能會予以終止或延遲提供,也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或其他後果。
26.5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銀行以客戶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戶,簽署、簽立、交付、完善和作出所有可能必要的或銀行認為合適的文據、行為和事宜,以履行客戶在客戶協議中的任何義務和根據任何客戶協議及有關的任何抵押權。客戶追認及確認並同意追認及確認銀行可能合法簽立或作出的任何文據、行為和事宜。
26.6 (a) 每份客戶協議須使銀行、客戶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得益,並對他們具有約束力及任何承讓或受讓銀行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的人士亦須受客戶協議的約束。
(b) 客戶不可轉移或轉讓其在任何客戶協議中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c) 銀行可轉移或轉讓其在任何客戶協議中的所有或部份權利及義務。
26.7 銀行未有或延遲行使任何客戶協議中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視為對上述各項的放棄,而單一或部份行使、強制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得禁止銀行進一步行使或強制執行有關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26.8 當為客戶進行交易時,銀行的聯繫人或銀行在有關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銀行或其聯繫人可以:
(a) 就證券持倉,或以發行人、經理、保管人、受託人或其他身分參與其中;或
(b) 將賬戶持有人的買賣指令與其他客戶的買賣指令進行配對。
假如銀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除非銀行已向客戶披露有關利益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待遇,否則銀行將不會進行有關交易。
銀行或許與涉及任何證券的發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他們的聯繫人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財務或銀行業務關係,又或銀行將為保障銀行利益而作出各種銀行認為合適的行動;但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或交待上述事宜,亦不論該等行
動是否可能對客戶構成不利影響。
26.9 當銀行認為,為保障銀行的利益起見屬必要時,銀行可(但無責任)暫停或凍結任何賬戶或服務。如果銀行得悉客戶已被提出破產或清盤的呈請,或已召開會議考慮客戶的清盤決議案,或客戶的合夥商號已被解散,或根據任何法律進行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客戶已身故或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銀行真誠地認為就賬戶而言有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則銀行可凍結賬戶。
27. 投資資料
27.1 儘管銀行可能已向客戶提供了任何資料、建議或文件,但客戶完全明白其所進行的任何交易,純粹是按個人之判斷及酌情決定權而作出的。
27.2 客戶要求銀行就其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之投資機會與客戶聯絡。但是,客戶明白,銀行並無任何責任向客戶提供任何財務、市場或投資之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即使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並不代表銀行作為顧問。
27.3 銀行向客戶傳達之任何資料、建議或推薦意見均以銀行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所取得的資料為依歸,並只供客戶本身使用及考慮,而不會構成向客戶出售任何投資項目的邀約。
27.4 客戶同意,在銀行沒有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詐騙的情況下,銀行毋須就其提供的任何資料的不準確或不完整。銀行毋須就任何交易的表現或結果負上責任。
27.5 客戶負有獨立責任去完全了解每項訂立交易的所有有關特性、風險及後果。客戶確認銀行不會給予任何投資、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銀行可能向客戶提供有關任何投資的素材或資料,但將不會視為向客戶提供意見。
27.6 銀行提供給客戶的任何匯率、利率、價格或其他資料只供客戶參考。除非銀行明確確認交易的總結,否則,銀行不會受此約束。
27.7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操作賬戶和於該地方支付款項須以有關操作和支付款項在該地方屬合法為前提條件。對於因遵守可能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適用規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稅項、費用和開支,銀行概不負責,也不承擔有關責任。
28. 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
28.1 客戶申請服務或與銀行訂立交易,即表示向銀行保證、xx並承諾如下:
(a) 就美國或加拿大稅法或證券法而言,客戶並非美國人士(包括美國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
(b) 客戶亦並非替或代表美國人士或加拿大居民行事;和
(c) 如果在上文(a) 和(b) 段中的任何聲明變為不真實或客戶開始知悉該等聲明將變為不真實,客戶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書面通知銀行,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變動或開始知悉有關變動後的三十(30)日。
28.2 假如(a) 客戶未能遵守(c) 段的規定,或(b) 繼續維持賬戶或提供服務將違反任何適用規例 (由銀行決定),銀行茲獲客戶授權可終止(不論是否發出通知)全部賬戶及服務,以及處置賬戶中的任何投資。
29. 摒除第三者權利
29.1 除非一般條款另有規定,任何非一般條款的簽訂方無權按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的規定執行或享有一般條款項下的權益。不論一般條款有任何相反條款,一般條款的簽訂方對一般條款終止、撤銷、更改、放棄或和解均無需獲得任何第三方同意。
30. 合適性
30.1 假如銀行向客戶推銷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銀行可能要求客戶簽訂的檔及銀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註:“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僅指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仕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B 部 銀行服務條款
1. 賬戶運作
在客戶沒有指定入賬/ 支賬賬戶以便按照指示或因執行指示進行任何交易的情況下,銀行在此獲授權可將入賬 / 支賬款項記入銀行自行決定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內,但如有關交易以人民幣進行,則有關之進支記錄將記入客戶之任何一個或多個人民幣賬戶內。客戶因取消定期存款而可能引致的一切收費或罰款概由客戶承擔。
2. 未經批准的透支及款項之運用
2.1 客戶如用超過銀行可能不時批出的任何透支限額,則視為未經批准透支,並須承擔違約利息和收費。
2.2 所有記入任何設有免退票保障之賬戶的進賬款項均由銀行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還款。
3. 存款及提款
3.1 客戶可按銀行不時規定的方式在銀行存款及提款。
3.2 除非銀行按其酌情決定另行允許,凡存入賬戶的支票及其他公認的票據須由銀行酌情決
定是否接受,支票或票據的入賬須待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內兌現後方能作實。除非直至該等款項已由銀行於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內實際收取及(如以匯款形式入賬,則)銀行於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內從有關銀行收到匯款確認(以較遲者為準),否則,任何存入客戶之任何計息賬戶的款項均不會獲得利息。銀行以匯款形式就賬戶收到的款項,將會在銀行收到有關銀行的匯款確認後的合理時間內存入賬戶內。銀行有權從賬戶中扣除有關的手續費、費用及支出,以及其後不獲兌現而遭退回的支票或票據的價值。
3.3 如經匯款或任何第三者之任何指示存入款項,而其貨幣不同於所指定賬戶的貨幣時,則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毋須徵求客戶的指示或事先向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按照該等款項存入之日的匯率將款項兌換為有關賬戶的貨幣。客戶須對任何因進行上述兌換而可能徵收的收費負責。
3.4 儘管任何客戶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銀行可毋須提出理由而拒絕接受客戶的任何存款或從任何賬戶中提款之要求。
3.5 就每一項存款而言,假如(a) 發現已發生錯誤;(b) 有關存款已記入賬戶,但基於任何理由銀行仍未全數或及時獲得存款之無條件結算款項;(c) 銀行基於任何理由須向有關付款人/ 出票人或付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結構退還款項;或(d) 倘若銀行有合理理由作出如此行動,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在毋須徵求客戶的指示或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的情況下,註銷、取消或扣除全部或部份任何該等存款(包括銀行已就該存款支付的利息(如有))。銀行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任何有關存款的註銷、取消或扣除。
3.6 銀行有權在批准及辦理現金提款、存款、匯款或其他付款指示(以適用者為準)前就資金的來源,或發出提款、匯款或其他付款指示之理由提出查詢。
3.7 客戶承擔送交款項之全部風險,而銀行對在傳遞任何訊息時由於銀行或任何聯絡人、代理人或僱員之錯誤理解或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可能發生之毀壞、中斷、遺漏、錯誤、疏忽、過失、過錯、延誤、款項減值或未能提供款項,將不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3.8 除非銀行另行允許,否則,客戶於銀行(亦即香港分行)所維持之任何賬戶只可在香港提取款項。對於銀行允許在海外提款而可能適用的任何匯兌費用、收費、費用、開支和損失,客戶須對此負責。
4. 多種貨幣的現金、儲蓄、往來知定期存款賬戶
4.1 本第4條適用於多種貨幣的現金賬戶、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和定期存款賬戶。
4.2 客戶可不時申請開立一個或以上的存款賬戶,並同意每個存款賬戶均受客戶協議,尤其是本一般條款及客戶就有關事項與銀行可能商定之其他條款所約束。
4.3 銀行只會接受其接納之貨幣存放在客戶開立之存款賬戶。客戶必須就所選擇之賬戶及貨幣提交開立賬戶的申請。銀行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申請開立賬戶要求之權力。
4.4 客戶必須符合銀行就各類型存款賬戶不時訂立之最低首次存款金額及/或維持最低存款結餘金額之要求。存款賬戶也須受銀行不時訂立之有關收費所約束,而銀行應有權酌情決定將全部存款或其任何部份退還給客戶。
4.5 客戶同意按銀行不時公布及/或刊登於報章之適用於不同類型存款賬戶之利率計算利息。
4.6 港幣利息將以每年365 日或閏年366 日計算,美元利息將以每年360 日計算,其他貨幣之利息計算方式將由銀行參考市場慣例而決定。
4.7 銀行可能發出的支票簿屬於銀行之財物。客戶不可將支票簿轉讓或出讓予他人,及不可將其設為抵押物。客戶必須將支票簿存放於安全地方。倘若遺失用於操作任何賬戶之鋼印或蓋章、任何已簽署的支票或空白支票,客戶必須即時通知銀行。銀行於其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探查,並按情況要求客戶簽訂賠償書後才會補發全新之支票簿,而銀行可酌情決定對發出全新支票簿徵收費用。
4.8 進行大額現金交易必須作出預先安排,而銀行可全權決定對此徵收費用。提取外幣現鈔須受制於銀行是否有足夠的儲備。
4.9 銀行有權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或以銀行酌情決定採用的下列兩種或以上之方法從任何賬戶中提取任何款項以支付給客戶:
(a) 以存款貨幣之現金;(b) 銀行向客戶出具以應付款項貨幣的國家的銀行為受票人的支票,及客戶必須向銀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c) 在按照銀行當時之買入價將有關金額兌換成港幣後所得的現金或銀行的“銀行本票”。客戶可能須向銀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4.10 結單儲蓄賬戶所賺取之利息將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賬戶。儘管有前述規定,所賺取之利息可按銀行不時決定之其他基準計算存入。就每個儲蓄賬戶而言,利息將會計算至每個已終止的儲蓄賬戶緊接的前一天。
4.11 銀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親身提款及出示銀行認為滿意之身份證明文件。
4.12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香港銀行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香港銀行結算公司有關操作之規則所列明的時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結算公司(視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銀行獲授權按照有關條款與(其中包括)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4.13 客戶知悉:
(a) 從賬戶開出或存入的支票可能會在由香港銀行結算公司所提供的結算系統處理,而銀行屬該系統的其中一位參與者;及
(b) 該結算系統的操作由香港銀行結算公司所訂立的結算所規則及結算所規則內的操作程序(包括其不時的修改)所約束。
4.14 若有關的賬戶並無足夠之金額,銀行不會兌現客戶簽發之任何支票。銀行可能會對每張未能兌現的支票徵收手續費。儘管有上述的規定,即使有關賬戶並無足夠的金額,銀行可酌情決定兌現任何支票。在此情況下,客戶將於銀行要求時即時向銀行償還所透支的金額、手續費和利息。賬戶的透支利息將根據銀行不時規定之利率按透支金額每日累計,並於每月最後一天於賬戶中扣除及於其後以複息計算。
4.15 客戶明白,“不記名”支票是支付予支票之持有人,而“抬頭”支票僅支付予支票上的收款人。因此,使用“抬頭”支票代替“不記名”支票可減少發生詐騙行為之風險,特
別是以郵寄或其他方法寄發的支票。由於劃線支票只可將款項存入賬戶,因此使用劃線支票可增加對客戶的保障。
4.16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將小心謹慎,以避免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客戶應在簽發支票時填寫大寫數字及小寫數字,大寫數字及小寫數字之金額應盡量緊貼左方位,使難以加插文字或數字,在大寫數字之後應加「正」字結尾。
4.17 客戶可在支票兌現前向銀行發出事先書面通知或以銀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銀行停止支付支票。銀行可按每張已停止支付之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4.18 支票上任何更改均必須由簽票人簽署確認。銀行有權退回任何不正確填寫、更改但沒有上述確認之支票、期票或過期超過六個月之支票。銀行可就每張該等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4.19 客戶承諾不會預先簽署任何空白的支票。
4.20 客戶可不時按其在設立定期存款賬戶前與銀行協定之利率、期限及貨幣開設定期存款賬戶。銀行可毋須給予事先通知而更改適用於該等定期存款賬戶中每項存款之利率。
4.21 存款之利息將以單利息每日累算,並只會於存款到期日支付。
4.22 除非事先得到銀行之同意並遵守銀行的附加條款,否則定期存款只可於存款到期當日或之後提取(包括銀行可能收取的任何中止協議費用)。若存款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則只可於緊接之營業日提取。銀行獲授權扣除客戶因提早終止定期存款而由其獲償還有關存款時起計的任何應付費用。
4.23 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於期滿支付。定期存款不會被自動續期。如客戶於到期日以前未有給予銀行提款或續期指示,則到期日及該日以後的利息將按該貨幣存款到期日及該日以後期間內銀行的儲蓄存款每日利率計算。
5. 結算
5.1 客戶同意對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誠地,或與任何其他各方,或由任何其他人士在結算所或結算設施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營運或使用(包括交收機構、結算設施或任何成員的終止及/或暫停)方面所作出或所遺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以任何形式出現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商業損失、商業機會損失、利潤損失、特別或間接或相關的損失),香港金融管理局對客戶或其他人士並無任何責任,儘管香港金融管理局知道或應合理知道該等索償、損失、損害或費用可能存在。
5.2 客戶須在銀行要求下,完全彌償銀行可能因客戶的任何指示、要求、作為或不作為或有關賬戶而根據結算所有關規則(經不時修訂)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責任、索償、損失、損害、收費、費用及開支。
6. 人民幣賬戶(一般用途) - 公司
6.1 公司或其他非個人客戶可向銀行申請開立作一般用途的人民幣賬戶。
6.2 銀行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以提供貨幣兌換服務(人民幣與其它貨幣之間的兌換)。
6.3 客戶可:
(a) 須遵守適用於有關公司及其他非個人客戶的人民幣服務的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一切法律、香港或中國大陸的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的一切規例及其它規定;
(b) 須根據適用的香港法例、法規及規則操作該等賬戶,且不得違反中國大陸的任何適用法例、法規或規則。 尤其是,客戶須確保透過客戶賬戶匯進匯出中國大陸的匯款遵守中國大陸的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
(c) 須在銀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銀行可能需要的與客戶賬戶及交易相關的一切資料及文件;及
(d) 須遵守銀行就有關公司及其他非個人客戶的人民幣服務目的而不時適用的一切規則、條款及規定。
6.4 銀行可:
(a) 在通知或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有關香港人民幣票據交換及結算服務的票據結算/交換機構、銀行經營人民幣票據交換及結算服務所透過的位於中國大陸的任何代理銀行,或香港或中國大陸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當局作出的任何規定;
(b) 在不影響本 B 部第 6.4 條(a)段的原則下,向該第 6.4 條(a)段提及的任何機構提供有關客戶、客戶賬戶及交易的任何資料;
(c) 在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延遲或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或接受任何人民幣存款;及
(d) 隨時以任何方式更改、暫停、撤銷或終止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人民幣服務,或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無論任何該等行動是否適用於銀行的任何其他客戶。
7. 人民幣賬戶 – 個人
7.1 個人賬戶一般規則
(a) 本第 7 條只適用於個人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如本第 7 條中的條款與一般條款其它條款就任何有關人民幣個人賬戶有衝突,應以本第 7 條為準。
(b) 受制於銀行不時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限制及/或約束,銀行可應客戶要求,根據銀行的絕對酌情權,為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客戶開立個人人民幣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存款賬戶、人民幣往來賬戶或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c)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去不時釐定銀行所提供的人民幣银行服務範圍及種類,交易限制,適用利率及服務收费。
(d) 客戶應按照銀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的金額及方式存入一筆開戶存款。
(e) 任何存入銀行的人民幣現鈔必須為銀行所接受的版本及面額。銀行保留絕對酌情權以接受或拒絕客戶存入的人民幣現鈔。
(f) 銀行可根據其酌情權隨時增加、限制、暫停或終止任何或所有人民幣银行服務。
(g) 本第 7 條中的條款將受制於並根據任何相關機構不時發佈的法律、規則、規例及/或指引而改變。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不時發佈或修改任何適用於人民幣銀行服務的規則及規例且客戶同意受該等規則及規例的約束。
(h) 儘管賬戶是人民幣賬戶或某筆存款是以人民幣存入或以人民幣計價,銀行仍然有絕對酌情權選擇依照下列任何方式,支付或代表客戶支付銀行就該人民幣賬戶對客戶的責任,清償客戶在該賬戶內的全部或部份存款,而客戶無權拒絕:
(01) 以人民幣現鈔支付;或
(02) 受制於銀行或任何規管機構不時制訂的對電匯業務的要求,以人民幣電匯支付;或
(03) 以銀行當時採用的人民幣匯率買入折換港幣;或
(04) 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處理;或
(05) 以任何其它由銀行絕對酌情並認為是適當的方式處理。
若以本 B 部第 7.1 條(h)(02)段方式付款,銀行有絕對酌情權選擇往來銀行。銀行有權由客戶賬戶內支取有關銀行及往來銀行(如適當)需收取的費用和開支。
(i) 在人民幣賬戶項下進行的所有兌換交易雖以銀行當時有關貨幣匯率做兌換,但銀行保留按銀行決定徵收代匯佣金的權利,佣金率得隨時由銀行決定。
(j) 銀行將按照慣常業務手法及程序,只在(銀行合理認為)可行及合理情況下提供服務或接受指示。銀行可隨時及不時自行決定且在不給予原因及無須負責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或部份銀行認為不當的指示。銀行須遵從任何規管銀行營運及/或規管提供予客戶賬戶的服務的機構或機關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銀行保留權利訂立銀行提供任何服務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絕提供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所須遵守的任何條款,以確保其遵從任何該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
(k) 客戶不得於銀行或香港其它銀行同時以 (1) 香港居民;及 (2) 非香港居民身份開立並持有人民幣賬戶。
如客戶為非香港居民,客戶應於開立人民幣賬戶後取得香港身份證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銀行。在收到客戶的通知後,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將客戶的人民幣賬戶結清或轉為香港居民人民幣賬戶且一切適用於香港居民人民幣賬戶的規定及限制將適用於該賬戶。
為免生疑問,如客戶為非香港居民且隨後成為香港居民,即使銀行從未收到任何本 B 部第 7.1 條 (l)段項下要求的通知,銀行仍保留自行決定結清、暫停運作或轉換客戶人民幣賬戶類別的權利。如香港居民與非香港居民以聯名開立人民幣賬戶或香港居民以授權簽字人員身份運作某非香港居民人民幣賬戶,該等賬戶將被當作香港居民人民幣賬戶處理,一切有關規管香港居民人民幣賬戶的規定及限制將適用於該賬戶。
除銀行另行同意外,銀行不接受人民幣硬幣存入任何人民幣賬戶。
7.2 兌換服務
(a) 銀行可按客戶的要求,以銀行採用的匯率為客戶提供人民幣兌换港幣或其它貨幣的兌换服務。銀行是否接纳兌换的要求将視乎所需幣種的供應量及银行的商業決定。银行保留可隨時接受或拒絕客戶任何兌换要求的權利。
(b) 任何交予銀行作兌換用途的人民幣現鈔必須為銀行所接受的版本及面額。銀行保留拒絕客戶交予的任何人民幣現鈔的權利。
(c) 任何由於兌换交易而令銀行產生的合理金额的損失、損害、申索、成本、開支應由客戶立即彌償及支付,銀行亦可自行決定於兌换交易完成後即時從客戶的賬戶中扣除。
(d) 銀行不須為因銀行拒絕接受兌换要求而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
何责任。
7.3 個人人民幣往來賬戶
(a) 受制於銀行的絕對酌情權,銀行可應客戶要求,為客戶提供人民幣往來賬戶服務。如客戶開立多過一個人民幣往來賬戶,客戶授權銀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暫停或合併客戶任何一個或多個該額外賬戶。
(b) 香港居民人民幣往來賬戶不提供透支服務。當人民幣往來賬戶內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當日所有經交收支付的支票,銀行有權自行決定而不另行通知客戶退回任何當日經交收支付的支票及/或從客戶的任何人民幣存款賬戶轉賬所需數額以支付該等支票並扣除所需的手續費。
(c) 受制於本第 7.3 條所規定的限制,人民幣支票可於香港境內用作支付客戶或任何第三方。
(d) 非香港居民客戶只能於香港境內使用人民幣支票。
(e) 如客戶為香港居民,人民幣支票的跨境使用將只限於在廣東省內(包括深圳市)或銀行及/或相關機關不時規定的其它地區內購買消費物品及服務。
(f) 就本 B 部第 7.3 條(e)段項下的交易,香港居民客戶跨境使用人民幣支票將受以下限制:
(01) 人民幣往來賬戶的每張跨境支票票額或每天累計支付金額不可超過人民幣 80,000 元 (或銀行或有關機構當時釐定的其它金額)。如人民幣往來賬戶的任何單張跨境人民幣支票票額或每天累計支付金額超過人民幣 80,000 元 (或銀行或有關機構當時釐定的其它金額),則銀行可行使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部份或全部金額,且銀行將不對客戶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銀行可自行決定退回該等支票並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02) 如果多張當日經交收支付的跨境人民幣支票總金額超過人民幣 80,000 元 (或銀行或有關機構當時釐定並將不時更改的其它金額),銀行可自行決定退回該等支票並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g) 人民幣支票不可轉讓或背書。
7.4 匯款及轉賬服務:
(a) 客戶可在位於香港的不同人民幣賬戶之間轉賬款項。
(b) 如客戶已於銀行開立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受制於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相關收款地區的規則及要求的管轄權限,銀行可應客戶的要求,將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人民賬戶内的款项匯至客戶於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的其它地方開立的銀行賬戶。
(c) 如客戶為香港居民,匯款人及收款人姓名必須一致且每人每日從香港向中國大陸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 80,000 元 (或等值其它貨幣) (或為銀行或有關機構當時釐定的其它金額)。當 (i) 匯款金額不超過任何客戶於較早前向該客戶在中國大陸賬戶的匯款的未使用部分;且 (ii) 該客戶接受銀行釐定的相關條款時,銀行才會接受該客戶從中國大陸匯至香港的人民幣匯款。
(d) x B 部第 7.4 條(c)段項下的限制不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客戶。但對任何從香港匯至
中國大陸的人民幣匯款,該等客戶或需向中國大陸相關機構取得必要的授權或批准。如匯款因缺少必要的授權或批准而被中國大陸有關機構或收款行拒絕,該等客戶應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可能的後果(如可能產生的收費)。
(e) 銀行不須遵守並有權拒絕按照任何向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匯款但不符合本第 7 條中的條款的指示行事。
(f) 客戶承認,當銀行提供人民幣匯款服務至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時,銀行僅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且對於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收款行的運作或所收取的服務費並無任何控制。客戶同意及確認,所有匯至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的人民幣匯款將受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相關機構不時訂明的外匯管制或限制所限,且客戶同意遵守所有該等適用的規則及規例。
(g) 客戶應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準確的有關匯款收款人的資料。客戶確認如匯款被收款行退回,或客戶所提供的中國大陸或香港以外其它地方的銀行戶口資料失實,或客戶累計匯款金額(無論經銀行或經其它香港金融中介)超過本第 7.4 條所規定的限制,該匯款將不能生效且款項將被退回。任何因退回匯款而產生的收費或開支應由客戶支付,並從退款金額中扣除。客戶已繳付的電報費與其它費用及佣金將概不退還。
7.5 定期存款服務
(a) 如客戶已於銀行開立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銀行可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人民幣定期存款服務。
(b) 如客戶開立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該賬戶必須與客戶的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連結。除銀行另行指示外,經客戶的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的提款及存款只能通過客戶的人民幣存款賬戶以轉賬(而非以現金、支票或其它)形式提存。
8. 電子支票
以下的條文適用於銀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其他本一般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銀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一般條款的本B部第8條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銀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若本附件的條文跟本一般條款的條款出現不一致,均以一般條款的本第8條的條文為準。
8.1 定義
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9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銀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支票」 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為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 訂定或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銀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8.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銀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銀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須提供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銀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8.3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客戶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c) 銀行可為以銀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d) 銀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ii)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8.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客戶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客戶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客戶同名戶口或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
口。客戶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客戶要求,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銀行的存入途徑
銀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8.4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客戶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電子支票的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限制本一般條款條文的情況下﹕
(i)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通過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客戶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客戶的確認及彌償
(i) 客戶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須接受及同意,承擔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貴司/閣下在本一般條款或本行與貴司/閣下簽訂的有關本行服務協議的任何其他文件提供的任何彌償,或貴司/閣下於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本 B部第8.4(c)(ii)條款之彌償即不適用。
(iv) 本條款的彌償條款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v) 客戶知悉銀行無法保證通過電子方式使用及傳輸信息之其安全性;而所傳輸的信息可能會故障、受到病毒入侵、延遲或被未授權人士的截取或修改。客戶同意並承諾不會因客戶使用本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要求銀行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vi) 支持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運營商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並非銀行的代理或代表。銀行與第三方間沒有合作、合伙、合資或其他關係。銀行不會對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8.5 修訂
銀行保留在向客戶發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之任何時候修改、增加或刪除本條款及細則,以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範圍或功能的權利。此等通知將以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和通訊方法送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寄資料、廣告、網站發布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客戶承認並且同意,客戶在使用、登入或操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時將遵守及同意任何此類修改、增加或刪除。
8.6 暫停或終止
(a) 銀行可能自行決定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以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為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 服務或服務的某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相關戶口終止、系統故障、維護、修改、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或電訊公司對於其網絡的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對於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引起或發起的擴充及/或提升工作、銀行懷疑電子支票未被客戶收到或服務被未授權人士登入。
(b)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暫停或終止不會損害及不會影響在暫停或終止日期前客戶與銀行間存在的責任和權利。
(1) 9.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a) 銀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x B 部第 9 條規管銀行為閣下提供銀行服務及閣下使用銀行服務。銀行服務構成銀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x B 部第 9 條補充銀行現有的電子銀行服務(私人銀行)條款及細則(「現有條款」) ,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本 B 部第 9 條條文無不一致的現有條款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 B 部第 9 條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 B部第 9 條的條文為準。
(b) 當閣下要求銀行代閣下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 ,或代閣下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閣下即被視為已接受本 B 部第 9 條條文並受其約束。除非閣下接受本 B 部第 9 條的條文,閣下不應要求銀行代閣下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
(c) 在本 B 部第 9 條,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帳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 而非帳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銀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預設帳戶」指閣下於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帳戶,並設置該帳戶為預設帳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帳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或 「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帳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帳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帳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帳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帳服務。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銀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a) 銀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 帳。銀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閣下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b) 銀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c) 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指示。
(d)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帳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 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e) 銀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3) 帳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a)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帳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帳。銀行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b)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c)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帳戶(不論該等帳戶於銀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帳戶設置為預設帳戶。當閣下指示銀行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帳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銀行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帳戶。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帳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5) 閣下的責任
(a) 識別代號 及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閣下只可為自己的帳戶登記閣下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帳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 及每個提供予銀行登記使用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閣下指示銀行代閣下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 或帳戶,即確認閣下為相關識別代號或帳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b) 識別代號
任何閣下用作登記帳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 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閣下於相關時間在銀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
(c) 正確資料
(i) 閣下須確保所有閣下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 (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閣下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銀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銀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 新。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時,閣下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閣下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導致銀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負全責並確保銀行不致有損失。
(d) 適時更新
閣下有完全責任向銀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閣下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閣下的預設帳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備存閣下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e) 更改預設帳戶
倘閣下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帳戶的帳戶(包括該帳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帳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帳戶。閣下如欲設置另一帳戶作為預設帳戶,閣下須透過維持該帳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閣下受交易約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當閣下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ii)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閣下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按照銀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g)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閣下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iii)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規管閣下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閣下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iv)
(v)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閣下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閣下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vi) 倘銀行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閣下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h)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帳的責任
銀行將按本 B 部第 9 條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i) 閣下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閣下授權其他人士向銀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閣下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i) 閣下須為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ii) 任何銀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閣下或任何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iii) 閣下有責任確保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 B 部第 9 條就其代閣下行事適用的條款。
(6)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a) 銀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閣下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閣下的指示及要求。銀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閣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銀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閣下任何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銀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閣下。
(b) 在不減低上文本 B 部第 9(6)(a)條或現有條款的影響下:
(i) 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閣下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ii) 為求清晰,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1) 閣下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銀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錯誤或故障;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銀行、銀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銀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i)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銀
行服務或閣下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a)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可能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i) 閣下;
(ii) 閣下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閣下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閣下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銀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銀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 「客戶資料」。
(b) 閣下同意(及如適用,閣下代表閣下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銀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ii) 處理及執行閣下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閣下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銀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d) 倘客戶資料包括閣下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本 B 部第 9(7)(a)(ii)條 或第 9(7)(a)(iii) 條指明的人士),閣下確認閣下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銀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 B 部第 9(7)條)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8) 二維碼服務
(a) 本第 9(8)條,連同現有條款及適用於閣下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b)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閣下的責任
(i) 二維碼服務讓閣下掃描由銀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之前,閣下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銀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可在銀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iii)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閣下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閣下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負全責確保已於閣下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iv) 銀行只向銀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銀行發現閣下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銀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閣下的帳戶及/或禁止閣下取用二維碼服務。
(v) 銀行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銀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内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vi) 閣下必須遵守規管閣下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c) 保安
(i)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户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閣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銀行概不負責。
(ii) 閣下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閣下或獲閣下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iii) 閣下須負全責確保閣下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iv)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閣下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閣下的保安資料,或如閣下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閣下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
(d)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i) 銀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銀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xx、保證或協議。銀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閣下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銀行對閣下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iii) 閣下明白及同意:
(1) 閣下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2) 閣下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閣下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閣下負責。
(iv)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C 部 投資服務條款
xxx在訂立任何投資交易前閱讀及了解開戶書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每項投資產品可能須受有關招售文件中的條款與條件所約束。客戶須在投資任何金融產品前參閱招售文件列明的條款與條件及任何資料。
1. 定義
聯屬人指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被該方控制的,或與該方共同被控制的個人、公司、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指與相關資產掛鈎的投資產品(不論以存款、票據或其他方式作出)。
招售文件指就投資的招售所發出的任何章程、條款清單、資料備忘錄、組織文件、產品規格和任何其他招售文件和合約條款。
結算賬戶指在銀行開立的且在開戶書中指定為結算賬戶的客戶賬戶,或客戶可能不時書面通知銀行的或在有關認購表格或指示中指明客戶的其他賬戶。
相關資產指,就有關資產聯繫投資產品而言,在招售文件和/或關於該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或任何其他適用投資產品的確認書中所指定為相關資產之股份、貨幣、指數、利率、信貸或其他資產或物品。
2. 投資賬戶
2.1 客戶須開立及維持一個投資賬戶,以記錄客戶的所有交易及客戶持有的證券和其他投資,上述各項均為銀行所接受並按照本一般條款進行。
2.2 銀行可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證券交易及其他投資產品的交易,在適當的情況下,交易之任何指令須待有關投資的管理公司、分銷代理、發行商或分銷商的最後確認方可作實。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購買、申請、認購、贖回、出售、轉換或處置將按有關投資的招售文件(如有)進行。客戶須於向銀行發出任何有關投資之指示前閱讀並明白有關的招售文件。銀行將就衍生產品(包括期貨或期權)向客戶提供下列各項:(1)於客戶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包含該產品的產品說明及任何章程或其他招售文件的副本一(1)份,和(2)關於收取保證金的程序及在什麼情況下可無須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平倉(如適用)的詳細解釋。
2.3 任何交易的合約條款可載於確認書或由銀行提供的任何類似文件內。客戶同意,每項投資須受本一般條款包括本C部、有關確認書(如有)和客戶與銀行可能就此協定的其他條款所規限。
2.4 客戶須確保其在發出任何購買、認購或申請指示前結算賬戶(或銀行與客戶可能不時協定的其他賬戶)內有足夠的金額。客戶在有關交易中不得提取有關金額,除非有關交易未能完成。
2.5 銀行不會對客戶所購買而又未經銀行推銷或建議的任何證券或所訂立的任何投資交易的價值、特點或適合性作任何保證。
3. 交易
3.1 銀行可不時以主事人的身份與客戶訂立交易。若銀行同意接受客戶有關訂立交易之指示,會盡快寄發確認書給客戶。
3.2 客戶明白並確認,就銀行進行的任何交易,銀行可:
(a) 以客戶的主事人或交易對手身份訂立有關交易;
(b) 以第三方的代理人身份訂立有關交易(不論銀行是否也同時擔任客戶的代理人);或
(c) 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訂立有關交易,而銀行有權獲得所有依據本一般條款A部第
11條規定而收取的回扣、佣金、報酬、利潤和其他利益。
4. 交易慣例
4.1 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及透過其聯屬人、集團公司、代理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代名人,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銀行通常會擔任客戶的執行代理,但如其擔任某一項交易的主事人,則會在有關的確認書中向客戶作出披露。
4.2 於投資服務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應收取或應交付的證券轉入或轉出須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可拒絕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下才給予同意)。若銀行同意的話:
(a) 就有關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轉入投資服務賬戶之事宜,客戶須安排及指示將證券和應收取的證券從轉讓方轉移給銀行,一切費用和開支概由客戶承擔。當銀行收到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後,才會將證券和其他應收取的證券存入投資賬戶內;
(b) 就有關從投資服務賬戶轉出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之事宜,銀行將在收到指示後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安排將客戶在投資賬戶內指定的投資轉移給有關指示中所指定之第三方,但條件是:
(i)客戶負責促使第三方收取由銀行轉移之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並負責支付此等轉移之所有處理及轉讓的費用及收費;
(ii)在進行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轉移至銀行或保管代理人(如有)或代名人及以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或代名人之名義註冊時,證券或應交付的證券未必能夠轉移;及(iii)客戶並無欠付銀行債務。
4.3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可向銀行存入或從銀行提取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實物股票証書或文件。
4.4 客戶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涉及出售本身並無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或違反任何適用於該等證券或投資之出售限制的指示。
4.5 銀行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處理次序。
4.6 銀行可在沒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執行。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或該類投資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示,銀行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向其客戶分配,但客戶的指示相對於銀行為本身之利益
作出的指令將獲優先處理。
4.7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價格迅速改變,銀行可能未必經常能夠每次全數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執行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該等交易約束。
4.8 客戶有責任向銀行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指示已被執行後,銀行會發出交易確認書,和/或按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發出定期結單,列出該交易的摘要或銀行不時另行決定的其他內容。除上述有關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外,銀行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查核每份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均按一般郵遞所需時間及時收取,否則其將立即向銀行查詢及索取。
4.9 證券或其他投資在協定的結算日或到期日前不可隨時提取、贖回或出售。
4.10 銀行獲授權於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交易日期或結算日或可能必要的其他時間,根據其酌情權從結算賬戶中提取足夠金額以支付有關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及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
4.11 客戶須在銀行提出要求時付還任何與客戶交收失誤有關而可能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及所導致的損失、費用、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合理成本(各項均按全數賠償基準計算)。
4.12 客戶同意,銀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或尋求其指示的情況下,處置或實行處置客戶的賬戶內之證券和其他投資以清償客戶欠付銀行或任何其有聯繫實體(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定義)之任何債務。
4.13 客戶茲同意,除非其所有的現時及將來、共同或個別、直接或間接或實際或或然的債務已經無條件和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及解除或獲得銀行的同意,否則不得提取或轉出,客戶也無權收取任何交易的所得款項。
4.14 除非客戶已經向銀行發出與此相反的指示而有關指示已獲銀行接納,否則任何指示將在該指示涉及的有關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結束時被視為失效。
4.15 銀行可以就客戶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銀行將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限額及任何更改。
5. 交收
5.1 倘銀行已代客戶訂立交易,客戶應在銀行到期結算日前或任何其他銀行要求的日期向銀行支付需結算的款項或以可交付的形式向銀行送交證券或其他投資。如果在到期結算日客戶未有按此而行,銀行可以但無義務:
(a) 如屬購買交易,出售賬戶內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包括已購入的證券或其他投資)或從客戶於銀行的任何賬戶(包括結算賬戶)中轉撥有關金額以履行客戶的義務;或
(b) 如屬出售交易,借入或買入必要的已售出證券或其他投資,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
5.2 儘管本一般條款有其他規定,銀行有權:
(a) 拒絕執行任何購買、申請或認購交易的指示,除非客戶已於結算賬戶向銀行提供可動用的資金,而其金額是在銀行認同下足夠支付有關的購入價、申購價或認購價並
連同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及開支;及
(b) 不執行任何贖回、出售或轉換交易的指示,除非客戶在發出有關指示前已將有關的證券或投資存放於銀行指定的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如有)內。
5.3 銀行祇會在並無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下,才會支付由交易中實際收取的資金。
「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時間過去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銀行可酌情決定以交易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按匯率計算付款。
5.4 銀行根據本一般條款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一切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
5.5 在客戶要求銀行履行責任前,客戶將完全履行其責任。
6. 調整及市場擾亂
6.1 銀行可在出現任何調整情況(例如但不限於證券發行人可能採取的並構成相關資產的任何企業行動)時,對行使價或收市價(或銀行可能決定的其他價格)、相關資產的數量、於交易結束時當時的匯率或利率或指數水平(以適用者為準)或須受該情況約束的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或其他投資之任何其他條款作出調整或相關資產更換為銀行可能通知客戶之其他資產。銀行在出現任何調整情況時所作出的任何調整,須以真誠及合理之方式及以市場之慣例進行。客戶應參閱招售文件和/或確認書,以了解哪些情況可能是調整情況的詳情。銀行將在作出上述之調整後盡快通知客戶。
6.2 銀行可在市場擾亂情況出現時,將投資之任何有關日期順延至無市場擾亂情況或調整任何價格或利率出現之日。就此目的,銀行經考慮市場慣例後將行使合理的酌情決定權。客戶應參閱招售文件和/或確認書,以了解哪些情況可能是調整情況的詳情。為免產生疑問,在該順延期間將不獲支付利息。
7. 到期日或結算日為非營業日
若投資之到期日或結算日為非營業日,該投資應被視為在緊接之下一個營業日到期或結算(以適用者為準),但在該延遲期間,利息將以銀行按其慣例所決定的利率(而非採用有關確認書中規定的利率)累算。
8. 付款
8.1 投資回報(如有)的償還須受有關招售文件和/或確認書規定的條款,或銀行不時另行規定的其他條款所約束。銀行在未收到有關交易對手的任何利息付款或其它分派,或任何應交付的相關資產前,毋須對上述各項負責。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還款(如有)可能須受下列規定(其中包括)所約束:
(a) 本金、利息及其他分派的付款:於付款時(不論是到期或結算時或更早時間)應付的本金、利息及其他分派的金額或應交付的相關資產(以適用者為準)將視乎投資期內及到期時相關資產的表現、市場狀況和/或當時的其他因素而定。
(b) 交付現金或相關資產:付款可以現金或通過交付相關資產或銀行另行指定的方
式進行。
(c) 以不同的貨幣付款:銀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有權以交易貨幣以外的貨幣償還款項,以及支付本金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分派。
(d) 不能收回的投資:投資回報可以是正數或負數。應支付的款項可能高於或低於
客戶的投資總額,因此,客戶未必獲得付還其全部或任何投資。
(e) 延遲付款:付款可能因超出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推遲,例如(但不限於):市場狀況、電訊或電子系統失靈,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
(f) 其他:付款將受招售文件、確認書或任何其他適用文件可能規定的任何特別條款與條件所約束。客戶必須在承諾作出投資之前對其可能從銀行獲得的所有關於任何投資建議的文件進行審閱。
8.2 如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的方式來支付款項,銀行可以(但並無義務)履行責任,採用有關聯繫證券在到期日或結算日(以適用者為準)之收市價計算款額並以現金支付款項,而毋須給予理由。
8.3 在相關資產以股份方式作出時,若銀行須向客戶交付任何包含碎股之相關資產,銀行可
(但並非必須)向客戶交付構成該等股份之完整買賣單位數量之相關資產。在該情況下,銀行須以有關的相關資產在計算收市價時之收市價計算,支付相當於規定須交付之相關資產之餘額價值之款項。所有向客戶交付相關資產的並慣常就購買該相關資產而需支付之費用、收費、徵費、開支、印花稅及稅項均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8.4 銀行將會參考其所真誠相信為恰當之外來資料以釐定任何價格或匯率。該(等)外來資料可包括路透社螢幕、參考交易商、期權發行者規定的相關交易所提供的報價或價格,任何政府官方匯率或銀行不時認為恰當之任何其他來源。在任何情況下,銀行之決定應為最終的終局定案。
9. 保管及代名人服務
9.1 客戶同意,銀行可以絕對酌情權將客戶存放在銀行或由銀行為客戶而購入或申請或認購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與銀行的其他客戶持有的其他投資作統一處理。客戶同意,凡已被統一處理的證券或投資,其有關及應支付給客戶的任何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其有關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因可送交之證券或其他應送交的證券數目或數額減少而引起的損失),應按銀行其他客戶持有相同之證券或投資的比例分擔。
9.2 關於銀行為轉入賬戶而獲得之證券或投資,銀行應無義務促使有關證券或投資的任何轉讓獲登記。
9.3 除客戶為交收其交易向銀行支付的現金外,任何為客戶持有的現金將存入結算賬戶或銀行可能全權酌情認為合適的客戶的任何其他賬戶(不論以港幣或其他貨幣為單位)內。
9.4 任何由客戶存入銀行的,或由銀行代客戶購買、申請或認購的,以及由銀行為保存之目的而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應由銀行以客戶、銀行的代名人、保管代理人或(如適用規例允許)銀行的名義進行登記。
9.5 客戶承認,凡任何證券或投資以第三方的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或投資將按保管代理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與條件由第三方持有。如銀行、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酌情決定需就客戶的證券或投資採取任何行動,但無法與客戶聯繫,或客戶未有給予及時或足夠的指示給銀行,則客戶謹此授權銀行、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在它們絕對酌情權下代表客戶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行使該證券或投資的任何投票權。在沒有嚴重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行為的情況下,銀行及其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以適用者為準)毋須對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負責。客戶承諾會就所有因銀
行、其代名人及保管代理人在客戶持有的證券或投資所可能招致之合理費用、收費及開支作出賠償。
9.6 客戶須即時繳付一切有關隨時就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催繳通知,以及客戶可能依法須就任何證券或投資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在違約的情況下,銀行可,但沒有義務,代客戶繳付此等款項。客戶在銀行提出要求時須將悉數連同銀行因此而招致的任何合理費用及開支一併付還。
10. 稅務賠償,等
10.1 (a) 客戶同意支付由於本一般條款支付的任何款項,或簽署、交付或登記按本一般條款交付的任何文據所引起的,或以其他方式與此有關的現時或將來的印花稅或文件稅,或任何其他稅項、收費或徵費(統稱「文件稅項」)。
(b) 客戶將於銀行提出要求時全數賠償銀行由其支付的稅項及/或文件稅項(包括任何有關文件稅項及稅項所引致的其他稅項)或由此引起的任何債務。
10.2 銀行根據任何客戶協議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所涉及的一切外匯兌換風險將由客戶承擔。
11. xx、保證及承諾
11.1 客戶在此向銀行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客戶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而並不是以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且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向銀行作出知會和給予批准;
(b) (於適當時)客戶已取得並將維持所需的同意、執照及准許有效;
(c) 每份客戶協議及其履行及於其中所列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
(i) 違反任何適用規例或客戶須遵守的法庭判決、法令或許可,或違反客戶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如適用)的任何條文;或
(ii) 違反任何客戶為締約一方或須遵從或對客戶任何財產有影響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據的條款或對該等協議或文據構成失責;
(d) 除非客戶已另行以書面向銀行披露,客戶目前並非受聘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持牌公司或註冊機構;
(e) 客戶為及將繼續成為賬戶的實益持有人,而賬戶內的所有證券、款項、其他投資和資產將不受在任何客戶協議中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銀行的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亦不會抵押、質押賬戶中的證券、投資、款項或資產,或允許有關的抵押、質押存在,或就賬戶中之任何證券授予或意圖授予認購或認沽權;
(f) 客戶是最終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對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向銀行書面披露並獲其批准的人士或實體除外);及
(g) 銀行已向客戶解釋,客戶亦已收到及閱讀本一般條款的中、英文版本並明白及接納此等條款。
11.2 在第11.1條的xx及保證將會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及執行每項指示時已再次重複作
出。
12. 平倉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銀行可完成或終止任何或全部未完成的交易及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 (「提早終止日」) (而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銀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每宗被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會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得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付項目及權利。銀行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商業上合理的程序,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銀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程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銀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銀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複:
(a) 集資的費用;
(b) 就銀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被終止交易的任何對沖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銀行所合理選擇的貨幣計算。銀行將按其酌情權(且不須通知客戶)按銀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
銀行將扣除 (i) 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而於該日仍未付予涉及所有被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 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於該日並無如此交付予涉及每宗被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事物於原定交付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按銀行合理地釐定),連同按
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在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銀行將盡快向客戶發出一份結單,該結單須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銀行根據本條款計算所得的任何應付金額。該金額應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須為通知日後至少7 天)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及包括)提早終止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止(在判決之前及之後)的利息。
各方同意根據本條款的可追索金額為被終止交易的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各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本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3. 結單
銀行除會因應適用規例之要求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外,亦會根據不適用規例的要求擬備有關確認書、交易確認或其他賬戶結單,並將上述各項發給客戶。
14. 其他規定
14.1 在終止客戶協議時,客戶將即時向銀行付還任何未償欠款或到期欠款。
14.2 受限於銀行之權利,客戶應在客戶協議終止日期起計的七(7)天內提取投資賬戶內的全部證券、投資、資產及其他財產,否則銀行可代表客戶在市場上按銀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條款出售有關證券、投資、資產或財產,並將出售所得淨收益以支票方式付還給客戶。
14.3 客戶同意,銀行可以電子形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通訊、確認書、成交單據及賬戶結單。
15.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15.1 銀行除非另行協議,否則,每項證券和其他投資交易須受本一般條款、適用的特別條款
(如有)及有關確認書所管轄。在任何時候,本一般條款以及特別條款和確認書須構成銀行與客戶之間之單一協議。
15.2 倘若確認書與本一般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有關投資而言,應以確認書之條款為準。
D.部 風險披露聲明
下述風險絕非盡覽無遺,客戶應自行評估風險及在有需要時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定義詞語應具有銀行之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賦予該該詞的涵義。
A. 適用於所有投資的風險
1. 一般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投資的價值及其收入可能會波動及並無保證。投資者未必能取回所投資的款項,而最壞的情況是客戶會損失所有投資。槓桿式產品可能涉及損失超逾客戶所有投資款項的潛在風險。
1.2 除非客戶願意或可以承受投資產品價值及貨幣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不則客戶不適合進行投資。
1.3 在訂立任何交易之前,客戶應熟悉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銀行已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招售文件,當中列明重大條款、相關義務、基本假設、定價基準、產品的特定風險因素和其他關於客戶擬訂立的交易的相關資料。
1.4 客戶應審慎研究和了解所涉及風險,並根據其財務狀況、經驗和投資目標對訂立交易是否合適要有自己的判斷。
1.5 客戶應當確保其完全明白各項投資的條款及其所涉及的任何風險,並且接受任何與之有關的任何和所有風險。客戶已獲充份勸諭對訂立交易的相關風險作出獨立的評估。假如客戶對任何投資的產品特點、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作出投資所涉風險的性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評估及 / 或意見。儘管銀行可能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投資產品的材料或資料,但就對投資是否適合客戶要有自己的判斷,有關的義務應由客戶承擔。
2. 買賣證券及其他投資產品的風險
證券價格及其他投資產品的價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及其他投資產品的價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或對投資產品進行投資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 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銀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香港法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
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4.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使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銀行的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銀行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銀行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其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銀行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 品存放於第三方。銀行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抵押。雖然銀行根據客戶的授權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銀行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銀行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4.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銀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5. 貨幣風險
6.1 外幣匯率可能發生波動。當證券或金融合約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外幣或與原有投資貨幣不同的貨幣報價或表示時,或者當客戶以交易表示的基本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經營其日常業務或保存其賬戶時,外幣匯率的波動會對利潤 / 損失及金融投資造成影響。
6.2 尤其是,人民幣乃受制於匯率風險及並非自由兌換貨幣。如需於到期日將人民幣存款兌回港元或其他貨幣,存款金額可能因當時外幣匯價之波動而出現利潤或虧損。
6.3 目前人民幣受到監管及外匯管制的限制(可不時更改)。根據現行規定,香港居民由香港匯入中國內地的人民幣款項的未提用部份可以整筆連存款利息(在扣除相關存款利息稅後) 匯回客戶在香港的同名賬戶。惟由香港匯入中國內地的人民幣款項日後若從中國內地匯回香港,須按中國內地當時的相關法規處理。
6. 流通性和可出售性的風險
笿戶確認及同意在某些時間或在某些市況下,客戶可能難以或無法進行平倉、評估價值或確定公平價格。某些股票或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尤其是結構性票據或按客戶的要求而制定的產品未必可以即時變現或出售。目前不能肯定市場的交易商會否買賣該等產品,而客戶應當知悉其未必可以獲提供有關確定產品現值的適當資料。
7. 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
8.1 客戶應當確保本身知悉並接受可能與其對盤的合約交易對手的身份。通常,客戶會購買該等交易對手的無抵押義務(而並非在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的中央結算公石義務),因此,客戶應當評估相應的信貸風險。
8.2 當客戶購買票據或債券等債務票據時,客戶同時承擔合約交易對手及債務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客戶應當知悉某一產品的資本保障水平可遠低其所投資的全部資本,這要視乎有關產品而定,而資本保障亦非意味著各項產品獲償還百分百的購買價。當某一產品的贖回價定為 100%(即百分之一百的資本保障)時,敬請留意,這表示發行人或本行並不保證會在到期時支付有關產品的全部購買價。資本保障僅保障客戶免於承擔交易的下跌風險,而非交易對手和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8.3 假如銀行與作為交易對手的客戶進行交易,交易將按公平基準進行。銀行在任何時間將不會擔任客戶的受託人,也不會向客戶承擔任何受託義務。客戶作為銀行的交易對手,其產生任何損失,亦即銀行可能賺取收益。
8. 所存財產及現金
客戶也應當熟悉或讓本身熟悉為本地或海外交易而存放的貨幣或其他財產(尤其是在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保管代理人或中介機構無力償還或破產的情況下)受到的相關保護。客戶獲得貨幣或財產補償的範圍可能須受當地規則和規例所管轄。若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則那些已經明確認定為屬客戶所有的財產將以同現金相等的方式按比例分配。
9. 交易費用
在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前,客戶應取得所有關於其須負責支付的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的清楚說明。客戶所得的任何交易或投資的淨回報也會受到銀行或第三方徵收的交易費用(即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和任何有關納稅義務所影響。該等費用必須在客戶所作出的任何風險評估中加以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受管理的賬戶可能須繳付重大的管理費和顧問費。因此,須繳付該等收費的賬戶可能有需要賺取重大的交易利潤,以避免其資產的損耗或耗盡。
10. 流通性風險 / 提早提取風險 / 取消風險
到期前取消或提取任何投資須經銀行及 / 或有關第三方(以適用者為準)同意,方可作實。由於有該等風險的存在,投資者可能就此產生重大的費用或損失。
11. 提早贖回或終止風險
客戶應當知悉可能是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一般條件,即發行人可酌情決定按其招售文件所載的不同條件和 / 或情況下向投資者發出通知,於投資產品到期屆滿前贖回或終止有關投資,而贖回涉及的金額可能低於或遠低於其投資金額。
12. 稅務風險
在訂立任何交易前,客戶應了解購入、訂立、持有及處置有關投資或交易的稅務影響(包括任何適用所得稅、貨物和服務或增值稅、印花稅和其他稅項的影響)。不同的交易可能帶來不同的稅務影響。任何交易的稅務影響乃視乎客戶的業務活動和有關交易的性質而定。因此,客戶應諮詢其獨立的稅務顧問,以便了解有關的稅務考慮因素。
B. 產品特定風險
13. 買賣創業版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毋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 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股份所涉風險任何方面有不肯定或不明 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5.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的風險
15.1 槓桿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其最初保證金款額。
15.2 即使客戶定下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客戶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
15.3 客戶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未能於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保證金,未平倉交易可能會被了結。客戶將仍要為其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客戶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對這種買賣是否適合要有自己的判斷。
16.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是極大的。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銀行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仍要為其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不足款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對這
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要有自己的判斷。
14. 集體投資計劃
17.1 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 / 股份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的單位 /股份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客戶未必能取回初始的投資金額。買賣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17.2 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的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客戶應小心閱讀有關招售文件中的條文,特別是投資政策與風險因素,以及最新的財務業績資料,並應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客戶應當確保其完全了解與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有關的風險,也應考慮本身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程度。
15. 資產掛鈎投資產品
18.1 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價格可能會波動,而任何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價格都可會上升及下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有其內在風險,所以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客戶應根據其目標、財務狀況和情況評估資產掛鈎投資產品作為投資的適合性,並在有需要時就交易的風險和合適性尋求獨立的意見。訂立有關交易的潛在風險和利益應在其訂立之前加以考慮。
18.2 由於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沒有流通的交易市場,因此不能保證其流通性,而售回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未必一定能夠避免損失。資產掛鈎投資產品及 / 或相閞資產的過往表現未必可以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客戶應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參閱招售文件(包括其所述的風險因素)和有關的風險披露聲明。購買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依賴有關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發行人和 / 或擔保人(如適用)的借貸能力。
18.3 持有資產掛鈎投資產品不等同於持有相關資產。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市值未必與相關資產的現行價格有直接關係,而相關資產的價格上升未必會導致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市值出現同等的升幅或有任何的升幅。
18.4 資產掛鈎投資產品(如可以買賣)的交易價可能會視乎市場利率變動、外幣匯率、與有關產品掛鈎的相關資產價格,以及類似相關資產的市場等的多個因素而出現波動。而 且,如果市場上只有少數潛在買家,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影響。當發行人突然要贖回資產掛鈎投資產品時,持有該等產品的客戶可能會喪失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資。發行人將就該等產品付還的款項或會很少,可能大大低於有關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本金額。客戶可以想像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
18.5 未經對方同意之前,結構性交易或場外交易一般是不可出讓或轉讓的。銀行並無義務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向客戶購回交易或終止交易。由於交易是按客戶的要求設定的且不能代替,因此,參與與另一交易商訂立的交易以抵銷客戶與銀行已訂立的交易將不可自動對該等持倉進行平倉(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和期權的對等交易的情況不同),也不一定可作為完全的對沖。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所受的監管也可能會較少,或須受獨立的監管體制所約束。在進行有關交易前,客戶應熟悉或讓本身熟悉適用規則和有關風險。
18.6 如果客戶試圖在到期前出售其產品,客戶所收到的邀約金額可能較其投資的金額為低,或者客戶未必能夠出售其產品。
外匯掛鈎產品
18.7 外匯掛鈎存款屬於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當中包含其存款貨幣為單位的定期存款及期權合約(「外匯掛鈎」)。外匯掛鈎存款之高收益實際為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加上沽出具內在風險貨幣期權時所得期權金之總和。於到期日時,客戶可根據招售文件中所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收取存款貨幣或其掛鈎之貨幣,以及所衍生的利息。
18.8 外匯掛鈎存款並非一般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受保障存款,亦非其代替品,因此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
18.9 外匯掛鈎存款並不擔保投資取得回報或收益。外匯掛鈎存款之淨回報將由在定價日於定價時間之當時市場情況所決定。
18.10 所收取之掛鈎貨幣或會承受貨幣貶值的風險。因貨幣貶值而引致之損失可能抵銷外匯掛鈎存款所賺取之利息,甚至可能對存款本金帶來重大損失。訂立任何外匯掛鈎存款有可能會面對投資損失而非賺取利潤的風險。
18.11 外匯掛鈎存款之回報只限於其利息款項。即使客戶對有關貨幣匯率走勢之觀點正確,上述情況亦會如是。
18.12 客戶並無權利或能力就任何外匯掛鈎存款指定較早的存款到期日。
18.13 外匯掛鈎產品並非保本產品,其回報會視乎某些特定貨幣的匯率變動而定。該等匯率受不同的因素所影響,可迅速上升或下跌。
18.14 到期前取消或提取任何外匯掛鈎存款須經銀行同意,方可作實。由於有該等風險的存在,投資者可能就此產生重大的費用或損失。
18.15 外匯掛鈎存款面臨各種風險,這可能會對客戶的回報造成不利影響。外匯掛鈎存款的風險包括:
(a) 國內外金融市場及經濟的變化或政治事件、自然災害以及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機 構的干預;
(b) 匯率上升或下跌或與匯率掛鈎的相關資產的升值或貶值;及
(c) 某些司法管轄區所實施或執行的外匯管制或其他貨幣限制(尤其影響貨幣的自由轉讓及兌換)。
股票掛鈎產品
18.16 股票掛鈎產品指其投資回報主要與相關資產的表現掛鈎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當中包括股票掛鈎存款(定義見下文)和股票掛鈎票據(定義見下文)。相關資產可以是單一的股本證券或一籃子證券。股票掛鈎產品的風險非常高。該等產品可以多種形式出現,也可將票據和 / 存款與股票期權結合,以便形成多頭、空頭或寬跨式(即交易範圍)或其他合約安排。股票掛鈎產品的回報成份可以單一股本證券或一籃子股本證券之表現為基準。某些股票掛鈎產品的投資價值可以與指定的證券價值掛鈎。該等股票掛鈎產品及其收入的價格和價值可升可跌,所以,買賣該等產品存在風險,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招致本金的重大損失。股票掛鈎產品的回報可以是正數或負數。雖然投資的最高回報通常局限於預先設定價值,但若相關股價或一籃子價值的走勢與客戶的看法背道而馳,損失的金額可能不設上限。客戶應仔細研究及了解當中涉及的風險,並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經驗及投資目標,對這種買賣是否適合要有自己的判斷。特別是,客戶確認與股票掛鈎產品掛鈎的特定金融產品的價格可能會波動,而任何個別證券或一籃子證
券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發行人在贖回股票掛鈎產品(不論在到期時或更早時間)的應付本金額和 / 或利息或應交付的相關證券將視乎該等相關證券或一籃子證券在該段時間的表現而定,並可能會少於客戶的初始投資總額,導致客戶不能收回其對股票掛鈎產品的全部或任何初始投資款項。
18.17 除非股票掛鈎產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則客戶便需要在場外市場(如有)沽出所持的該等股票掛鈎產品。股票掛鈎產品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股票和公司的表現。客戶必須知悉並非所有該等股票掛鈎產品都有二手市場,即使有二手市場存在,該市埸未必是流通的市埸。客戶必須接受任何有關的流通性風險。
18.18 期權交易(包括當中包含期權的產品,例如股票掛鈎產品)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了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18.19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司法管轄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8.20 股票掛鈎產品或會面臨與發行人和 / 或擔保人(如適用)有關的信貸風險,亦可能會承受發行掛鈎證券公司的信貸風險。持有至到期時的票據是否獲得付還款項可能要取決於發行人和 / 或擔保人(如適用)的財務能力,並進一步受限於任何干預情況,例如交收系統的延誤或政府行動或對發行人施加的或影響該票據的單位貨幣的法律禁令。
18.21 進行涉及不同貨幣的交易或會招致額外風險。匯率波動及有需要進行貨幣兌換(如有)可能會影響回報。
18.22 投資者對股票掛鈎產品作出的投資,使其有權收到及 / 或收取參照股票掛鈎產品之掛鈎證券或一籃子證券計算所得的現金付款及 / 或掛鈎證券。股票掛鈎產品並非對掛鈎證券或一籃子證券的直接投資。買賣股票掛鈎產品不等同於客戶可有權向相關公司提出申索要求,倘出現任何損失,客戶將不可根據票據對相關公司或對相關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享有任何追索權。
18.23 投資之回報按股票掛鈎產品規定的條款預先設定。即使客戶對相關股價或一籃子動向之觀點正確,客戶的收益都不會超過規定金額。
18.24 某些股票掛鈎產品並非保本產品,在一些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其對該產品的全部或部份投資。目前並無保證客戶將從投資中取得回報或任何收益。
18.25 股票掛鈎產品一般不可提早終止。但如若客戶尋求提早終止有關股票掛鈎產品,客戶將須支付所有與提早終止有關的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或任何其他中介機構徵收的任何收費)。
18.26 如已為了股票掛鈎產品之證券或一籃子質押股份,客戶買賣已質押股份之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其未必可以在有關股票掛鈎產品到期前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提取、出售或進一步質押該等股份。
18.27 除非客戶願意並能夠接受相關資產參考價值的不利變動風險,否則股票掛鈎產品不適合客戶。
18.28 客戶未必能以現金收回其投資金額。相關資產的總值可能會較初始投資為低。客戶可能需於到期時收取掛鈎證券,而非現金款項。假如相關資產為一籃子證券,該等交付給客戶的證券可能在本地和 / 及外國證券市場進行買賣。客戶應當知悉這種交收方法帶來的影響,特別是客戶可能需在保管代理人處開立及維持各個賬戶以使進行交收,並且就交收支付相關的費用和開支。客戶持有證券或一籃子證券,亦可能須遵守各種證券發行人的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及證券買賣的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及披露規定。而且,買賣證券及持有證券也可能設有相關限制,客戶應就此等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客戶也應留意,一旦收到在外國司法管轄區買賣的股份,其將須承受所有關於在該司法管轄區進行證券投資的風險。因此,客戶應知悉外匯管制風險、貨幣風險、交易風險等的各種風險,其中包括買賣暫停、極端市況、電訊或電子系統失靈,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8.29 股票掛鈎存款指以存款方式作出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當中包含定期存款和與單一或一籃子證券有關的期權(「股票掛鈎存款」)。於到期日時,客戶可根據招售文件中所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收取本金金額或其掛鈎之證券,以及所衍生的利息(如有)。
18.30 客戶應在設立任何股票掛鈎存款前閱讀及明白銀行有關股票掛釣存款之產品宣傳單
張。客戶在投資股票掛鈎存款前閱讀及了解其條款與條件是很重要的。股票掛鈎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或定期存款不同,亦不應混為一談。為免產生疑問,股票掛鈎存款不屬於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香港法律第 581 條)項下的「受保障存款」。
18.31 股票掛鈎存款的價格或會受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鈎存款的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本金及/ 或發行人應付利息或應交付相關資產的款項或會少於客戶投資的全部款項。匯率波動及貨幣兌換限制均可對股票掛鈎存款收益產生影響。
18.32 於到期時可能交付予客戶之相關資產之市值很可能會低於有關股票掛鈎存款之存款本 金。在極端的情況下,相關資產之市值可能變成毫無價值。這可導致嚴重損失,在極端的情況下,甚至損失整筆存入之本金。
18.33 客戶並無權利或能力就任何股票掛鈎存款指定較早的存款到期日。
18.34 股票掛鈎票據指有關票據的價格與單一股本證券或一籃子證券的表現掛鈎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股票掛鈎票據」)。股票掛鈎票據是附有期權的債務票據。
18.35 各種股票掛鈎票據的條款均有不同,客戶應當謹慎研究該等產品的條款並了解所涉及的風險。當交易經過「結構設計」或由多種證券組成時,獨立評估每項資產的風險及整體評估交易的風險同時存在。所以,客戶對交易進行評估時應對個別資產交易的整體作出考慮。
18.36 當股票掛鈎票據的回報直接或間接地與掛鈎證券的市場變動掛鈎時,客戶將會承受該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因此,客戶應自行對所屬有關市場作出評估。客戶應留意,相關資產可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及與股票掛鈎票據買賣市場不同的市場上(如可以買賣)進行買賣。因此,股票掛鈎票據的持有人須承受之風險性質可能會非常複雜,而相關資產的價格亦可能會在客戶收取相關股票後持續下滑。目前並無保證客戶將可獲得回報,在極端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
18.37 股票掛鈎票據是應當持有直至到期屆滿為止的投資產品。倘若客戶在到期前出售其股票
掛鈎票據(如獲允許),則可按銀行或有關第三方(以適用者為準)根據當時市況確定的價格出售。客戶於提前出售所得之金額可能遠低於原先所投資金額。銀行並無任何義務回購股票掛鈎票據。因此,客戶應預計持有股票掛鈎票據,直至其到期屆滿為止。
18.38 股票掛鈎票據的市值未必與掛鈎證券的現行價格有直接的關係,而(一家 / 多家)公司的股價上升未必會導致股票掛鈎票據的市值出現同等的升幅或有任何的升幅。此外,股票掛鈎票據的市值或會受其他與相關股份價格並無直接關係的因素所影響,例如:市場利率變動、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市場對發行人的信貸質素的看法,以及市場上是否有潛在買家存在。
18.39 客戶應留意,股票掛鈎票據的稅務影響可能與相關資產有所不同。信貸掛鈎產品
18.40 除非客戶是有能力評估產品素質並願意接受相關風險的資深投資者,否則信貸掛鈎產品並不適合客戶。客戶僅應在其願意持有信貸掛鈎產品直至到期,並於信貸掛鈎產品的期限內承擔任何相關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投資於信貸掛鈎產品。
18.41 信貸掛鈎產品指有關產品的價格和 / 或回報與參考資產及其相關的抵押品的表現和 /或信貸能力掛鈎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信貸掛鈎產品或會與一間或一組公司的借貸能力相關。信貸掛鈎產品的市值或會隨時間而發生變化,並可能遠低於原有價值。信貸掛鈎產品的回報通常取決於參照公司或一組公司的業績表現和 / 或借貸能力,以及其相關的抵押品。客戶可參考信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評級,但該等評級並不一定能保證參照公司或一組公司的信貸質素。
18.42 訂立與信貸掛鈎產品相關的交易時,客戶可能損失其全部或大部份投資金額(如發生「信貸事件」,發行人的違約事件或有關抵押品的違約事件時)。信貸掛鈎產品的二級市場可能有限或不存在。
18.43 亦請參閱第 8 條「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指數掛鈎產品
18.44 指數掛鈎產品一般是無抵押債務證券,沒有擔保或保險,並且不以抵押品作抵押。指數掛鈎產品通常會與發行人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附屬債務,以及指數掛鈎產品的任何到期付款享有同等權利。在最差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其全部投資。
18.45 指數掛鈎產品指本金的收入付款及 / 或全部或部份本金的還款與特定指數【或一籃子指數】掛鈎的產品。對於與指數掛鈎的資產掛鈎投資產品,該等指數及其計算方法的重大變化均會對其收益產生影響。
18.46 客戶應在投資指數掛鈎產品前參閱有關指數掛鈎產品的招售文件。
18.47 亦請參閱第 8 條「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
16. 存款證
19.1 存款證指附有指定到期日,並賦予持有人權利可按預先設定利率收取利息的證明書(「存款證」)。
19.2 存款證與一般銀行存款或定期存款或其代替品不同,亦不應混為一談。為免產生疑問,不記名存款證不屬於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項下的「受保障存款」。
19.3 存款證的價格可能會波動,而任何個別存款證的價格都可能會上升及下跌,甚至變得亳
無價值。買賣存款證有其內在風險,所以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在最差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
19.4 亦請參閱第 8 條「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
17. 債券
20.1 債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債券價格可升可跌,亦可變成亳無價值。買賣債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招致損失。當將債券交予銀行作保管時可能會涉風險。除非銀行本身是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否則,債券持有人承擔有關發行人和 / 或擔保人(如適用)的信貸風險,且不享有對銀行的追索權。
20.2 並非全部債券均規定償還有關債券之 100%面值。債券之回報視乎發行的條款而定,詳情應參閱有關之章程或條款清單,並有可能會出現客戶於到期日所收取的金額及 / 或股份價值遠較客戶的原投資價值為低。如於到期日所收取的是零碎股份或其他交付證券或相關資產,該(等)股份、交付證券或相關資產可能不會以實物方式交付。
20.3 若任何債券於由票據再結合金融或其他衍生工具(例如期權)組成的,該等債券的回報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相關股票、貨幣、公司及指數等的表現掛鈎。除非所購入的該等債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受監管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否則客戶便需要在場外市場(如有)沽出所持的該等債券。該等債券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股票、商品、貨幣、公司和指數的表現、市場對參考公司的信貸質素的看法、利率等。客戶必須知悉並非所有該等債券都有二手市場,即使有二手市場存在,該市場未必是流通的市場。客戶必須接受任何有關的流通性風險。
20.4 期權交易(包括當中包含期權的產品,例如債券)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先應先了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20.5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司法管轄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8. 黃金合約
21.1 黃金市場受不同的因素所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各國的經濟表現、政府政策和黃金的供求。客戶應當知悉與黃金合約買賣不利變動有關的風險。因此,客戶宜對黃金市場有透徹的了解,並可緊貼市場的走勢。
21.2 客戶確認,黃金的價值可能會波動很大,並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變成毫無價值。
21.3 買賣槓桿黃金的損失風險極大。客戶所蒙受的損失或會超過初始保證金。即使客戶定下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客戶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客戶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保證金,未平倉交易可能會被了結,而客戶不獲事先通知。客戶將仍要為其賬戶所出現任何逆差負責。因此,客戶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對這種買賣是否適合要有自己的判斷。
21.4 為賬戶購買黃金並不代表購買實物黃金或存放款項。客戶將不會在銀行擁有或持有的任何黃金(如有)中擁有任何利益,也無權獲得以實物交付的黃金。客戶購買黃金將不列
入《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香港法律第 581 條)項下的存款保障計劃的範圍內。
19. 衍生工具
22.1 衍生工具指其價值取決於其他資產的價值的工具。衍生工具涉及有關掛鈎證券、貨幣、商品、基金、指數、工具的利率、匯率和 / 或價格或水平波動的風險,及 / 或參照實體的信貸能力。
22.2 在訂立涉及衍生工具的交易時,客戶應當知悉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通性 / 資金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因素,以及重大損失的風險。雖然衍生工具可以用來管理投資風險,但是,某些衍生工具並不適合那些不了解有關合約性質和所承受的潛在風險程度,也不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客戶必須根據其情況及財務狀況對有關合約是否合適他要有自己的判斷。
22.3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並非在交易所進行,而該等衍生工具的買賣按不可轉讓基準進行。場外衍生工具僅可以原訂約方簽署的協議修改或終止,並須受按個別磋商的條款所達成的協議所約束。
22.4 尤其是按客戶的高度要求而設的場外衍生工具可能會增加流通性風險並增添其他重大且複雜的風險因素。某些策略例如「跨價」持倉或「馬鞍式權證組合」,可能與簡單的
「長」、「短」倉一樣危險。買賣複雜或不流通的衍生工具可能會導致風險增加,因為通過購買確切及相反的合約以進行平倉或套戥可能會很困難,客戶未必可以在預定的到期日前更攺、終止或抵銷其須對交易承擔的義務或所承受的相關風險。所以,客戶可能發現難以就未行使的場外衍生工具確立獨立的價值,原因是市場莊家及交易商一般並無義務就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報價或提供條款,亦無義務為場外衍生工具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
22.5 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均是獨立磋商的,因此不一定是可獲提供的最佳價格或條款。
20. 期權買賣
23.1 期權買賣的虧損風險是極大的。在某些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其取初保證金款額。即使客戶定下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避免出現虧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客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未平倉交易可能會被了結。客戶將仍要為其賬戶所出現任何逆差負責。
23.2 客戶應當在進行買賣前研究及了解期權,並根據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對有關買賣是否合適要有自己的判斷。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 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期權交易不適合不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任何人士應在閱讀、了解和熟悉期權類別、行使方式、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及範圍,以及相關風險後方可訂立有關交易。客戶確認,行使任何期權可能會導致以現金結算或購買或交付相關合約。
23.3 除非客戶可以承受購買期權的所有期權費及交易成本之損失,否則不應購買任何期權。在市場走勢與期權持倉相反的一些不利市況下,所購作的期權可能會於到期時變為一文不值。在此等情況下,客戶會損失其所有投資。為了套現期權的所有價值,抵銷有關期
權持倉或行使有關期權是必要的,但是行使部份期權合約的時限可能有限,有些期權合約可能甚至訂明在特定或規定日期行使有關期權。
23.4 客戶應當了解期權賣方在買方行使有關期權時將須承受的風險,以及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入或交付相關合約的義務。假如有關期權以相關合約的相應持倉或另一項期權來「承保」,此舉可以減低相關風險。否則,可能產生的虧損金額可以是不設上限的。
23.5 由於市場狀況或當地的適用規則及規例的緣故而可能難以或無法完成交易或了結 / 抵銷持倉,損失風險或會因此而增加。
23.6 為使期權持倉有利可圖,客戶應當謹慎計算相關合約將須達致的價格水平。這個價格將包括相關合約須升至高於或跌至低於行使價的金額,以彌補在訂立及行使期權持倉或對之進行平倉時所產生的期權費及所有其他費用的總額。
21. 認股權證
24.1 認股權證是一種金融工具,客戶獲授予權利而非義務可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之前按預先設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相關資產。一系列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資產的現行價格或水平,以及認股權證距離屆滿日期前的時間,均對認股權證的價格構成影響。
24.2 認股權證僅適合經驗豐富並願意承受損失其所有投資的風險的投資者。客戶應確保其在投資認股權證前了解有關認股權證的性質,並謹慎研究招售文件列明的風險因素。
24.3 客戶應當知悉認股權證的價格跌幅可能與其升幅一樣急速,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有關的相關資產的價值波動可能對認股權證的價格產生影響。假如有關的相關項目參考基準的價值並非朝著預期的方向前進,客戶便有損失其所有投資的風險。
24.4 認股權證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認股權證的年期有限,理由是其設有到期日,並有機會於到期時變為一文不值。於到期時,認股權證的買賣將會終止,而有關的認股權證便不再存在。
• 當認股權證愈接近到期日時,時間衰減(即隨著認股權證到期及其時間價值下跌,其可賺取利潤的機會亦相應減低)便會加快。正因如此,認股權證並非長線投資的產品。
• 認股權證某程度上帶來槓桿效應作用,相關資產價值的細微改變可能會導致認股權證價值的較大變動。
• 認股權證價格對相關項目的價格、距離到期日的時間、變動性、利率和股息的不利變動均十分敏感。
• 倘若發生收購事項,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有可能面對在收購公告刊登後損失其所有溢價的風險。
• 認股權證的二手市場(如有)可能有限。發行人及其委任的流通量提供者可能是認股權證的唯一買家。二手市場的數目越有限,客戶可於到期前變現認股權證的價值便越困難。
24.5 認股權證的價值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勢一致。假如客戶購買認股權證,以圖對用以支持有關認股權證的證券風險進行對沖,客戶可能會在其對掛鈎證券及有關認股權證的投資中蒙受損失。
24.5 如發生某些事件,發行人可以有權在某些認股權證的發行中對認股權證的條款與條件進行調整(包括以其證券支持認股權證的公司進行供股或發行紅股,或股份分拆合併,以及重組)。但是,發行人並無義務就影響相關資產價值的每一件事件對認股權證的條款
與條件進行調整。任何調整或不作出任何調整的決定可能會對認股權證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
1. 私隱豁免
1.1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銀行向相關司法管轄區內合資格的監管或政府當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稅務局)披露及/或提交由客戶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機構資料),以遵守《共同申報準則》和其他相關法例、規例、守則及規則的要求。
1.2 客戶亦確認,銀行不一定就適用法規或規例披露或提交所需資料一事通知客戶,客戶亦同意不會要求銀行於資料披露或提交予相關機關之前或之後通知客戶。
2. 提供資料的其他保證
2.1 為遵守《共同申報準則》和其他相關法例、規例、守則及規則的要求,客戶承諾會及時向銀行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指定的自我證明表格和相關帳戶開立表格以及相關稅表上的個人/機構資料。
2.2 客戶須確保根據本附錄第2.1條向銀行所提供的資料於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確、完備及準確,並無誤導成分。
2.3 客戶亦承諾,根據本附錄第2.1條向銀行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若於任何時候更改或變得失實、不完備、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客戶將從速(在任何情況下,30天內)通知銀行,並向銀行提供必需的更新資料。
2.4 於銀行要求時,客戶須從速(在任何情況下,30天內)向銀行提供所需的額外或替代證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證明、期滿失效的稅表(如有)的替代稅表、客戶書面的稅務居民身份聲明及私隱條例的豁免。
2.5 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能向銀行就本附錄第2條要求提供所需資料,銀行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銀行現有所得資料,去更改帳戶於《共同申報準則》下的狀況、暫停帳戶的交易活動及關閉帳戶。
2.6 銀行將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的資料私隱政策,保留及使用客戶的個人
/機構資料。
3. 彌償
3.1 客戶同意彌償銀行及其董事、管理人員、雇員和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就以下情況而產生或據此針對獲彌償人士所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申索、訴訟、要求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前述任何情況提出爭議或抗辯而產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開支):
(a) 客戶違反或被指違反本附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不論是出於客戶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b) 客戶及/或帳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共同申報準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例、守則及指令,
但不包括由獲彌償人士因故意失責、欺詐或疏忽所引致相關損失或損害賠償。
3.2 客戶承諾向銀行,就遵守《共同申報準則》和其他相關法例、規例、守則及規則的要求所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而所產生的任何訴訟或調查提供協助。在這情況下,除非適用法規禁止,銀行如得知上述訴訟或調查事宜將通知客戶。
3.3 如客戶根據本條款向獲彌償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須扣除或預扣稅項,客戶應增加該款項以確保,在需要扣除或預扣後,獲彌償人士於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減、預扣或支付無任何責任)的淨款額相等於獲彌償人士在未或不需要扣減、預扣或支付該稅項下的應收款項。
3.4 儘管客戶不再是帳戶持有人或終止任何帳戶,客戶應繼續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
4. 納入條件和條款
4.1 本附錄須視作納入「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的一部分,銀行有權按其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作出修訂。如「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與本附錄有任何衝突或抵觸,一概以本附錄的條款作準。
4.2 除非另行訂明,否則本附錄所用詞彙與「私人銀行 - 銀行及投資服務條款」所界定詞彙具有相同涵義。
[中英文本如有不符,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