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就中关村延庆园八达岭片区供暖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在社会投资人与延庆园服务中心已签订的前述投资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 定义及解释
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中 关村延庆园八达岭片区供暖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 1.4 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项目:指中关村延庆园八达岭片区供暖中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1.1.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适用的政府部门颁布的条例、办法、通知、通告、指令、命令及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1.3 供热: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1.1.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包括热源、供热管网、热转换设施、热用户等。
1.1.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1.1.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1.1.7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1.8 特许经营权:本合同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特 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1.1.9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设备事故、燃料短缺、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1.1.10 履约担保:指为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实施合同内所设置的各种机制,乙方就其履约义务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1.1.11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1.2 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双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合同双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合同双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1.3 合同生效条件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4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第二条 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期
2.1 特许经营权
本项目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本合同经延庆区政府批准,乙方在中关村延庆园八达岭片区和康庄镇范围内享有的、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收取供热费用、享有政府补助政策等的全部权利。
2.1.1 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中关村延庆园八达岭片区和康庄镇的供暖区域,供暖中心现状供热面积约 80 万平方米,按照区域供暖规划,2030 年供热面积将达到 374 万平方米。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范围,若特许经营范围或合作内容发生变化,需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
供暖中心的基本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1。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2.1.3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2.1.4 特许经营权的处置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人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特许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依照本合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依照本合同取得的供热相关设施转让或抵押。
2.1.5 排他性
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具有排他性。
2.2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共计 2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期满后,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乙方依照本合同,向甲方无偿转让供热设施及与供热相关的特许经营权。
2.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费
3.1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费的金额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第四条 工程建设
4.1 热源厂建设
4.1.1 热源厂建设用地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热源厂的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方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转移,乙方可获得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之直接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热源厂建设用地的权利。
4.1.2 热源厂建设
合同签署后,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热源厂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均属于乙方,乙方负责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热源厂扩容的建设任务,确保按期保质进行供热。其中,清洁能源改造应于 2017-2018 年供暖季前完成。
4.2 供热管网设施建设
4.2.1 本合同中的供热管网设施系指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一次热网、二次热网及热力站设施。
4.2.2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增一次热网及热力站设施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
4.2.3 合同签署后,乙方取得特许经营范围内所有热网设施的使用权,热网设施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4.2.4 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承担特许经营范围内所有热网设施(包括一次热网、二次热网及热力站设施)的全面的维护、更新、改造义务及相应费用。
4.3 建设要求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供热工程技术标准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乙方应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运营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4.4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延庆区供热专项规划、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提出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
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后,乙方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相应调整。因乙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或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补救措施并按照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5 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4.5.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进度目标:项目进度应满足清洁能源改造和 374 万平方米规划供暖面积要求的热源厂扩容建设的整体进度要求。其中,2017-2018 年供暖季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建设进度安排符合第 4.5.4 款的要求。
(2)质量目标:合格。
(3)安全目标:满足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供热施工安全的标准、规程要求。
(4)环保目标:满足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环保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 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2)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若因质量和安全出现问题,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3)乙方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
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本项目需要招标的建设施工、重要设备采购、材料供应进行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4.5.3 监理单位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
4.5.4 施工计划
(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施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并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依据;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
4.5.5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在建设期的任何时间,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的描述;
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乙方未向甲方发出上述通知,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
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6 拒绝工程
在运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或替换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4.5.7 xx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xx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无条件服从国家、北京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任何关于xx施工、环境保护的指令,建设工地必须按期完全达到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无条件服从上述单位所要求的工程暂停施工指令,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4.6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建设期内甲方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施工的有关责任。
4.7 工程变更管理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4.8 最终项目总投资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第五条 试运行和完工
5.1 试运行通知
当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设施安装完毕、进入试运行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进行测试的日期。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有权派代表参与乙方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的试运行全过程。如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未参加试运行,则试运行可于通知的时间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且该试运行结果甲方应认可并接受其具有法律效力。
5.2 试运行方案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5.3 乙方应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及《锅炉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试运行通过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5.4 项目验收
项目带负荷试运行通过后,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完成项目验收,甲方有权参加验收程序。
第六条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6.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6.1.1 乙方应在开始运营前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维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运行与维护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周期等。
6.1.2 特许经营期内,热源厂供热设施和热网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1.3 乙方依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对特许经营范围内住宅热用户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热用户自用
部分设备按规定履行报修和巡检的责任;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由乙方与热用户书面约定。
6.1.4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与原供热单位供热设施交接,甲方协助乙方与热用户签订新的供用热合同。
6.1.5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承担供热采暖任务,负责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履行供热义务。
6.1.6 乙方对热源厂现状燃煤供热设施实施更新和清洁能源改造,如需要拆除燃煤锅炉的,应事先征求区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并以区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6.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7.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7.2 热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中,需要进入热用户室内或热用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应事先告知,并与该热用户协商;紧急事故状态下的抢修,应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热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八条 影响热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8.1 影响热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热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热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8.2 影响热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北京市、延庆区供热相关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北京市、延庆区供热相关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报告程序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向热用户告知。
8.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健全供热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完备的供热应急预案(包括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气/供电不足应急预案、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中止应急预案、极端条件下应急预案等),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热用户可能的影响降到最低。供热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保障人员职责、报警和通讯的联络方式、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救援保障(内部保障、外部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等。
8.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热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热用户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应在供热服务承诺中明示。
第九条 供热质量和服务
9.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措施,确保向热用户提供符合北京市、
延庆区供热质量标准的热能,并接受有关供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9.2 供热服务
9.2.1 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应向所有用户无条件供热,并提供普遍服务。
9.2.2 应按照延庆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供暖时间提供供暖服务,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供热服务标准与要求,建立服务网点,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开展诚信和规范化服务活动,供暖季期间实行 24 小时服务,设立电话热线,定期进行室温检测,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质量投诉等。
9.2.3 乙方应保证按时、稳定、规范、达标的提供供热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结束供热。
第十条 供热价格与补贴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第十一条 供热安全
11.1 安全责任
11.1.1 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延庆区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并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负有监管责任。
11.1.2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处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运营手册等,并设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应建立供热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11.1.3 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热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11.1.4 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11.1.5 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11.1.6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 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11.1.7 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热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热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热用户采暖宣传手册。
11.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11.2.1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 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专门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11.2.2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热用户供热设施,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属于热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热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热用户供热。
11.4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热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11.5 乙方应依法开展供热单位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并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等级评审工作,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保险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照供热行业惯例、项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保险,所办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办理的保险不解除或限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1 工程保险
12.1.1 项目清洁能源改造、热源厂扩容等建设期间,乙方需按甲方要求为本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相关险种,其保险的费率及金额应满足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12.1.2 项目清洁能源改造、热源厂扩容等建设期间,乙方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等必要险种,并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12.1.3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或未能保证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原应得到保险赔偿应由乙方支付。
12.2 经营期保险
经营期乙方需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 3 所列在内的保险。
第十三条 应急临时接管
13.1 临时接管条件
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非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机构可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3.2.1 甲方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项目进入临时接管程序,必要时需同时通知临时接管持续的时间。
13.2.2 乙方应保证项目良好的运营状态,直至将项目临时移交给临时接管主体,移交内容同本合同第 16.2 条款的规定。
13.3 临时接管主体负责项目临时接管期间项目的正常运营、安全管理及运营纪录,负责临时接管期间的一切风险,对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负责,除非该事故是临时接管前已经存在的隐患而引起的。
13.4 属于 13.1 条款的情况,乙方应按要求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移交内容同本合同正常移交的有关规定。
13.5 临时接管主体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乙方应全额负责。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及补偿
14.1 中止事件
乙方发生违约、违反法律法规事件,甲方认为有必要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或停止整顿而发出中止通知的,项目中止,直至乙方改正并经甲方认可。
14.2 其他中止情形包括
14.2.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
14.2.2 因供热设施改扩建、设备重置等原因引起的中止。
14.2.3 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甲方认为必要的紧急状况下,甲方可通知中止。
14.2.4 其他原因造成的中止。
14.3 中止通知
中止方在向对方发出书面中止通知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中止项目。
因不可抗力造成中止情况发生,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相应补偿问题。因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止,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15.1 期满终止
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终止。
15.2 提前终止
15.2.1 甲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2.2 由乙方主张的提前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2.3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造成的提前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3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5.3.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按照本合同第 15.2.1 条款、第 15.2.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详细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违约事件的客观情况。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 30 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及或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立即自动失效。
15.3.2 提前终止通知
在 15.3.1 条款项下的协商期结束之后,除非
(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2)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5.4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本协议第
15.5 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的效力。
15.5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5.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5.3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造成的提前终止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6 对第 15.5 条款约定终止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应经双方共同认可或接受的会计事务所的验证。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在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 30日内共同确定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6.1 移交准备期及移交日
移交日前 3 个月内,双方应就移交的程序及移交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协商,并按照届时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项目的移交工作。
移交的具体条件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设施特许经营权,乙方应于移交日向甲方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及其使用权和收益权,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2.1 无偿移交项目供热设施(无任何债务)的所有权利,包括:
①所有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②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设备和机械;
③使用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的使用权利。
16.2.2 交付所有使甲方能继续运营、养护、维修供热设施所必需的一切文件、手册、记录、图纸、专有技术(如果有)、以及甲方为能继续运营本项目而可能直接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合理要求提出的其他资料。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权、物权担保、及任何违约、侵权责任。
16.3 移交程序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十二(12)个月之前,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和乙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 18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合同。移交委员会应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日期安排、移交规范、项目功能标准、培训计划的实施、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告移交的方式。
16.4 移交标准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6.5 保险的转让和承包商的责任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以及所有的保险权益和合同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应负责培训移交后第一个供暖季的甲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确保相应人员具备接管并独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能力。
16.7 合同的取消或转让
截至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取消或转让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于取消或转让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为此受到损害。
16.8 移走乙方的所有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之日后 30 日内自费移走乙方所属的所有物品。移走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施的设备、工具、零配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其他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必需物品。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6.9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6.10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的延展
乙方可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申请应在特许经营期满 1 年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
第十八条 建设期履约保函
18.1【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8.2 保函的提取
18.2.1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提取保函项下的款项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直至保函项下的款项被全额提取为止。
18.2.2 因乙方违约致使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被提取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取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数额补足至约定金额,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恢复至该金额的证据。
18.2.3 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被全部提取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18.3 履约保函的解除
履约保函应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自全部建设内容(包括清洁能源改造、热源厂扩容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在乙方依据有关合同已经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的前提下,甲方履约保函解除。
第十九条 维护保函
19.1 乙方于开始运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维护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及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19.2【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9.3 保函的恢复
在特许经营期内,因乙方违约致使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被提取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取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数额补足至约定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金额的证据。
19.4.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取维护保函中的款项;
19.4.2 项目运营期间,如乙方未遵循第 19.1、19.2、19.3 条款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
19.4.3 甲方行使第 19.4.1、19.4.2 条款项约定的扣款的权利及提取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妨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运营、管理及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19.5 维护保函的解除
维护保函应自特许经营期满日第 3 个月届满后的 15 日内,或本合同提前终
止之日起第 12 个月届满后的 15 日内,在甲方提取完由其按 19.4.1 条款扣留的款 项(如有)及维护保函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 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提取的维护保函的余额(如有)。
第二十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 甲方的权利义务
20.1.1 甲方权利
(1)对乙方特许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a.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延庆区供热规划、合同及相关法规对供热设施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b.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合同及相关法规在项目建设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的相关文件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管;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c.根据延庆区供热规划对乙方的供热执行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乙方实施;
d.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等。
如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本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修正措施,如拒不接受,有权主张违约金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e.有权在项目运营期监管供热价格,并有权核查乙方运营记录、经营情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对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2)享有紧急处置权。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紧急处置和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3)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如特许经营期内出现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权益、侵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乙方违约经济责任。
(4)在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时,有权无偿取得经过第三方评估且运行状态良好的项目热源设施。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0.1.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确保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并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2)确保热源厂用地,负责协调清洁能源改造、热源厂扩容前期手续的办理及审批。协助乙方完成建设、运营和维护热源厂所需的各项前期工作,并负责提供热源厂红线外的供电、供气、供水、通讯、雨水、污水等公用设施。
(3)根据供热发展规划,负责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增一次热网及热力站设施的投资建设。
(4)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以及乙方的合理供热服务。
(5)在甲方因公共利益需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终止合同时,应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3 甲方承诺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20.2 乙方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20.2.1 乙方权利
(1)对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特许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利。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按照延庆区相关供热规划及实际发展需求,切实保障相关供暖设施的投资。
(3)依据本合同规定的价格机制,依法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热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费及相关服务费权利。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而拒缴、欠缴的热用户,享有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热用户告知与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有依法举报,请求执法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享有获取政府实施的供暖补贴政策,供热采暖补贴由北京市统一核算,其标准制定和调整须根据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
(10)【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1)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2 乙方义务
(1)负责筹措项目热源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改造、老旧管网改造等所需的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期投入。投融资计划应报甲方处备案;协助甲方进行热源设施外部配套供电、供气、供水、通讯、雨水、污水等公用设施技术支持工作。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在内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报告、热源厂扩容和新增供暖面积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并接受甲方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
(3)为保证热网设施在供暖季正常运行,乙方应从收取的热费中计提热网维护资金,建立独立的热网维护资金专用账户,专款用于热网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
(4)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自主运营和维护包括热源、热网在内的供热设施,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良好运转,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按规定的供热标准不间断地提供供热服务,并制定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供热应急预案。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5)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范围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6)按照国家、北京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7)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热用户提供供热服务。
(8)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大供暖范围,积极发展热用户,不断满足热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9)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10)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热源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权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委托给第三方,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如特许经营期内发生转让特许经营权、无正当理由中止或终止实施本项目等情况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特许经营权,并保证项目完好的运营状态。
(11)【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2)经甲方批准,对于从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13)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人员组建,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需报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14)【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1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 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法、违规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合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不按延庆供热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7)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及供热设施用于特许经营项目用途之外的;
(8)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并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
(9)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10)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的承诺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 乙方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合理、合法、合规地行使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及其他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热服务;并严格按照延庆区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特许经营范围内供热新需求。
(2)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乙方应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3)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4)开展公益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向广大市民及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合理应用。
(5)提高供热信息化水平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热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 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乙方承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6)无条件承担供热应急保障任务承诺
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甲方提出的供热企业应急接管和供热运行保障任务、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甲方违约责任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21.2 乙方违约责任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21.3 不中断合同履行
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因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此处内容省略】。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且该事件是合同双方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
23.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3.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热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3.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对其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并附有关证据;
(2)应为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少不可抗力
(3)尽可能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4)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因此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5)将其根据上面(2)、(3)和(4)条款采取的行动和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23.5 不可抗力免责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不可抗力期间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24.1 合同争议的协商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在争议发生的 60 日内进行。60 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4.2 仲裁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 24.1 条款规定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直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将作为最终结论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保密
合同的任何一方或其员工、顾问获得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的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件。
第二十六条 其他条款
26.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根据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误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构成对该权力的放弃。
26.2 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26.3 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或任何部分。
26.4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包括附件)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合同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全部讨论、谈判和合同。
26.通知
本合同中规定的通知或书面联系应通过签字并当面交付或传真或通过公认的邮政快递、电报或电挂的方式交付。
26.6 合同文本
本合同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 四 份,由甲方、xxx执 二 份;副本 四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二 份。
26.7 合同签订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代表均需在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并在此前双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合同之程序。
26.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以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6.9 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均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