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 約 書
龍華科技大學 甲
立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採購下列貨乙
品,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書如后:
一、貨品名稱: 數量、規格、型號:如—設備規格説明書。二、合約總價:(一)總計為新台幣: 元整。(含稅)
美 金:略。
(二)如有物價變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價格,或藉故延遲交貨。
三、交貨日期:乙方應於 年 月 日以前在甲方所在地交清並安裝試機完成。
四、交貨地點及方法: (一)甲方所購之貨品,乙方免費裝運至甲方指定之裝機地點,並負責安裝
試機無誤,一切費用(含安裝費、試機費、運費、保險費、關稅、清潔費及各種規費)概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保證交予甲方之貨品應完全符合甲方所需數量、規格及型號,倘有不符,願負責更換之。其所交付之貨品如涉嫌來路不明、欠稅、仿冒及其他不法情事,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交貨安裝時或完工使用時,因貨品安裝不當或設計不良,致生損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
益時,乙方應負責一切之損失賠償,甲方對乙方擁有求償權,乙方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五、驗收與付款:
(一)乙方將貨品送達甲方指定場所安裝完竣后,應會同本校相關人員驗收。 (二)驗收不符規定之貨品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后三日內更換或改善,不得異
議,並報請複驗。如逾期尚未修改或更換完妥,或複驗仍不合格者,應視為違約,其違約金自合約規定期限次日起計扣。
(三)乙方因前款嚴重情節已知無法如期達成合約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 約,除押標金暨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應另負責賠償甲方因而所受之一切損失,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四)驗收人對工程、財務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由乙方負擔。倘驗收雙方有爭執時,由甲方聘請專家複驗為依據,其所需經費由乙方支付並不得異議。非隱蔽部分之拆驗或化驗亦同。
(五)貨品安裝試機妥善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乙方應繳交總價款 5%保固金
(若標的物總價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乙方物覓妥連帶保證人時,保固金維總價款 10﹪)及原廠保証書,併同開立之發票交予甲方辦理付款手續,票期由具領日起算不超過兩星期為原則。(保固金俟保固期滿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六、保證事項:乙方除繳押標金 (或簽約金) 轉充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正外,凡標的物總價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者,應覓妥殷實舖保或具有對外保證業務之公司行號一家作為保證人,保證人資本額不得少於合約金額。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約時,保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依逾期計罰,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逾期罰款:若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全數交貨或驗收致生甲方損失時,乙方同意賠償甲方所受之全部損失,並以每逾期一天,甲方得處以成交總價的百分之一或新台幣 元之罰款,惟遭受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等變故,且經甲方認可者,則不在此限。違約金之支付,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中扣抵,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八、保固及維護責任:
(一)標的物在正常情況使用下,發生故障或損壞者,於驗收合格起一年內,乙方應免費負責維修,超過一年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發生者,得酌收工本費。 (二)標的物在保固期間內送修,其維修期限每次十五天計,每逾期乙天甲
方得處成交總價百分之一作為罰款
,並由乙方保固金內扣除之,保固金不足時乙方應補足差額,並再繳交 5﹪保固金予本校。但特殊情況
得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展期並具理由,亦經甲方同意得免罰。
(三)送修品(原品)返還本校時應是堪用品,否則視同違約論,並以前款罰之。但以原裝新品頂替之則不罰。
九、甲乙雙方同意因履行本合約書所發生之一切爭議時,以桃園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十、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副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留存。印花各自貼足,本合約書於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
十一、乙方須交付完整的操作手冊及維護手冊予甲方存查(如是非中文本,應將重點部分翻譯為中文本)。
十二、合約有效期限:維護責任期屆為止。十三、附加條款:略
立約人:
甲 方:龍華科技大學代表人:張 文 雄
地 址:xxxxxxxxxxxx00x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營利登記證字號:
連帶保證人:負責人:
地 址:
營利登記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