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65 周岁(见释义)以下(含 65 周岁),持有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见释义),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xxx(不包括现役军人,但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再是在职xxx,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在职xxx之日 24 时起自动丧失,本保险合同终止;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不予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其中任一项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责任:
(一)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或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释义),自丧失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累计经过保险单约定的免责天数后,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依然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但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保险xxx的天数为限。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被保险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保险金额×(暂时丧失飞行能力天数-免责天数)
(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释义)且不可能再获得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经过保险单约定
的生存时限后仍然生存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上述两项保障的,保险人在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前已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则在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期限由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责任,并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所缴纳的对应保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时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我伤害、自杀、企图自杀或主动使自己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为挽救自己或他人生命、防止飞机或飞行设备损坏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但正当防卫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遭受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见释义)、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遭受的伤害,但管制药品系合格医师处方开具并遵处方服用的情形不受此限;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
(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执行任何武装部队的战斗任务,但兼职参与非战斗性任务的训练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十二)中国民用航空关于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显著提升对航空从业人员的体检要求;
(十三)投保前被保险人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经存在的既往症(见释义);
(十四)被保险人发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约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事故的;
(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六)被保险人因接受医疗检查、美容整形手术、麻醉及内、外科手术;
(十七)医疗事故(见释义);
(十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和行为障碍;
(十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二十)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治疗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接受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等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二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民航管理机关飞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有助于重新取得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手术或治疗;
(二十三)被保险人获得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过程中违反《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的,并于等待期满后确诊罹患导致丧失飞行能力的疾病直接相关的症状或体征。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保险金额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合同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请求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事故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5、民航管理机关(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载明“暂不合格”字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5、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载明“不合格”字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 x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重新获得或知道本人可能重新获得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的,保险金申请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xx
xx: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相关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民航管理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构。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完全不能从事与其持有的执照对应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远不能持有从事与其持有的执照对应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既往症:下述任何情形之一,均属于既往症:
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确诊罹患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并未痊愈的疾病
(不包括症状、体征的暂时性缓解或消失);
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虽未获明确诊断,但已接受了治疗,经治疗后并未痊愈的疾病及并未彻底消失的症状、体征;
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的,虽未经诊断和治疗但以普通人的常识应当知道的,预示着疾病风险的任何症状、体征。
症状: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体征: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