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辦理自辦職前移地訓練委託契約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自辦職前移地訓練」,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第一條 辦理「自辦職前移地訓練-○○○○職類相關教學及事務工作」,工作內容包括:一、提供固定教學學、術科訓練場地等教學資源。
二、辦理教學所需相關材料及用品申請、保管事宜。
三、協助管理授課師資出缺勤情形及提供課程相關必要協助。四、填列課程所需之相關書表及檔案。
五、學員課表、成績等教務系統登錄六、協助學員教學與生活輔導。
七、協助事項:辦理招生甄選工作、學員中途辦理離退訓事宜、輔教會議實施、成果發表會及開、結訓典禮等。
八、經費請款事宜,詳述於本契約第四、五、六、七條。九、其他未盡事宜依甲方職前訓練作業方式辦理。
第二條 x契約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該職類課程執行結束。
第三條 x契約場地費為新臺幣○○萬○○○○元,有關價格給付依第一條工作內容及乙方所編列預算,經雙方合議約定金額給付。
第四條 經費請撥:乙方應於簽約後,按雙方合議之項目及支給標準,編製經費概算表後,開立發票或收據向甲方申請核撥辦理經費,若有結餘款並應全部繳還甲方。
第五條 x契約所需鐘點費乙方應依照師資實際授課時數提供經費請領清冊及師資匯款帳號,按月向中彰投分署申請撥款,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
第六條 x契約所需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相關耗材、物品(單價 1 萬元以下)乙方應依照課程所需按月乙次向甲方提出請購需求(包含品名、規格、數量及價格),經甲方審查無誤後進行採購作業。如乙方有緊急採購需求,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採事後送甲方審查核銷方式進行採購作業,惟每月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
第七條 場地費撥付
ㄧ、訓練期間為 3 個月(450 小時)至 6 個月(900 小時),場地費分 2 期撥付,第 1 期款
(場 地費總額之 60%)於每班開訓後 1 個月內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領據向甲方申請。第 2 期款(場地費總額之 40%)於於結訓後 1 個月內,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第 2期領據向甲方申請撥付第 2 期款。
二、訓練期間為 6 個月(901 小時)至 12 個月(1800 小時) ,場地費分 3 期撥付,第 1 期款
(場地費總額之 40%)於每班開訓後 1 個月內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領據向甲方申請。第 2 期款於訓練時數達總時數之 40%時,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第 2 期款領據向甲方 申請撥付第 2 期款(場地費總額之 30%),第 3 期款於訓練時數達總時數之 70%時,由乙方以正式函文及第 3 期款領據向甲方申請撥付第 3 期款(場地費總額之 30%)。
第八條 乙方應按本契約執行,如執行契約內容及範圍以外之相關業務事項,應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第九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xxx負責詳細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密切協調配合,以確保計畫之品質與如期完成。
第十條 保密之義務
一、乙方於本契約執行中,對本案相關文件、學員資料及相關事宜(應盡保密之義務,如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將參與規劃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契約結束後亦同。
二、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其著作權為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人,乙方如有使用之需要,應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發表。
二、xxx與其執行本契約所聘僱之人員約定,有關著作、資料檔案、程式或文件之著作權之權益,歸甲方所有,並以甲方為著作人。
三、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或甲方之著作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害其與本行政委託有關之著作權之情形時,因此所生之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協助甲方訴訟。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甲方依乙方所提供之各項工作,認為乙方不能達成預期之目的或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
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而須終止契約之執行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及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始得終止契約。
二、契約終止後,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息退還甲方
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得為一部分或全部:
(一)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三)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四)乙方未依契約內容及範圍執行,蓄意隱瞞且未事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限期改進情節重大者。
四、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履行前項或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解除契約者,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另乙方應將已撥付之經費,附加法定利息返還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第十三條 侵權行為
執行本契約人員如因執行本契約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執行本契約引起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甲乙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調整不成者,雙方同意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履約爭議:
(一)爭議處理期間乙方仍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經甲方同意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及其計畫執行人員執行本契約自辦職前移地訓練計畫業務時,有訴願法、行
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契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合理之原則協議,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案自辦職前移地訓練計畫及作業手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契約書正本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另副本 2 份,由甲方保存備用。
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五、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
立契約書人: | ||
甲 | 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
代 | 表 | 人:xxx |
地 | 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中 | 華 | 話: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