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为准)期间遭遇的保险事故;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疫苗接种反应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一、总则
(一)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电子)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仅用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释义1)同意承保的,本保险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三)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应为其监护人。
(四)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时年龄在20周岁(释义2)(含)至4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限内,上述主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腹中胎儿在其娩出母体后成为的活体新生儿(释义3),可连带作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附属被保险人;
3.投保时符合健康告知要求。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单独为主被保险人投保或同时为主被保险人及附属被保险人投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
本保险合同仅接受完全符合健康调查问卷所列全部内容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投保人应如实填写健康调查问卷,未如实填写健康调查问卷任一项目的,将直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
(见释义 4)后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见释义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见释义 6)或偶合症(见释义 7)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释义 8)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疫👉接种反应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导致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后 10 天内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
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 9)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
部分后,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 30 日止。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导致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 10 天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
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 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 30 日止。
若主被保险人本次分娩的新生儿(附属被保险人)人数超过 1 名的,则保险人将针对每名新生儿(附属被保险人)约定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项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金额为限。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免赔额
1.本保险合同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不予给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补偿原则和标准
1.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视为个人支付的部分,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比例进行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任一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者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有疫👉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或对疫👉含有的任一成分过敏,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和过敏史等情况;
3)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见释义 10);
4)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疫👉接种导致的保险事故;
5)被保险人接种时处于妊娠期;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1)及其并发症导致的保险事故;
7)被保险人既往发生过疫👉严重过敏反应或既往接种过疫👉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8)因疫👉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
9)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的预防接种;
10)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期间遭遇的保险事故;
12)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1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的费用;
14)社会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所选计划确定。投保人须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缴费途径为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
1.一次性缴付保险费
若一次性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分期缴付保险费
若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见释义 12)前足额缴纳对应的保险费。如未缴付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单约定的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本条约定的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未缴期间的所有未缴保险费。如投保人在延长期届满时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当期保险费约定缴纳日次日零时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延长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七、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接种疫👉后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不保证续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九、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客观原因、不可抗力(释义13)、资料欠缺、被保险人因素等原因导致的延期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环节,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十一、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可支持通过互联网线上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
4.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5.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6.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等,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此类检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二、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2.其它保险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14)。若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任何保险金,则退还的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十三、争议及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四、释义
释义1: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释义 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释义 3:活体新生儿
妊娠满 28 周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
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活体新生儿。释义 4:疫👉
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一类疫👉和二类疫👉,具体可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释义 5: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释义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
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感染等。
释义 7: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释义 8:医疗机构
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普通区,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医院。释义 9:必需且合理的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2.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2.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2.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释义 10:心因性反应
心因性反应是反应性精神病的一个类型,其临床症状主要是意识障碍、精神运动性障碍,幻觉、妄想等。释义 11:既往病症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12:保险费约定缴纳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期的对应日做为保险费缴纳日。如果当期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期最后一日为对应保险费缴纳日。
释义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释义14:未满期净保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若保险费为分期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 ×(1- 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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