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汇立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商业条款
1. 汇立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商业条款中所包含的条款(以下简称为:“本条款”)提供服务。本条款
的修订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须经本公司法定代表签字。对本公司或其员工或代理人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应视为是对任何其它条款的接受。
2. 本公司对要求为其服务的个人或团体(以下简称为:“委托方”)承担服务义务。除非经本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向本公司发出指令。
3. 本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测试报告、结果、证书或其它资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均属于本公司的既得权利。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本公司可依据自己的判断予以拒绝),委托方皆不得复制或复印、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另外,委托方还承诺,其服务人员和代理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公开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所获取的与本公司的活动的任何信息。
4. 4.1 本公司承诺,在履行其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施以应有的谨慎和必要的技巧,并且本公司仅对没有给予应有的谨慎和采取适当技巧的情况承担责任。
4.2 对于因本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及/或任何没有采取应有的谨慎或注意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坏或费用,本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均不超出相应合同中规定的应付服务费与代理费的3倍的总金额。对于任何索赔,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或从属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的业务损失及/或生产损失及/或委托方所签署的合同的取消。
4.3 在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本公司没有或延迟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内乱、征用、政府或议会限制、任何类型的禁令或法规、进出口条例、罢工或贸易争端(无论涉及到本公司的员工或是任何其它人员)、劳力或材料匮乏、设备故障、火灾或事故。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则本公司可以取消或暂停履行任何关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对于因本公司未能遵守其任何与提供服务相关的时间估计导致委托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参见第9.1条和第
9.2条)
5. 5.1依据本公司所接的委托方指令,本公司所出具的测试报告,结果、证书或其它资料应在本公司所接受的指令范围内,以应有的谨慎提供意见报告书。对不在所接受的明确指令范围之内的事实或情况,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予以涉及或报告。
5.2 完成样品测试或分析后所发布的报告、结果、证书,均只包含本公司对所抽取样品的具体意见,而不表示任何针对抽样总体发表的意见。如果要求对抽样总体出具意见,则必须针对抽样总体的检验和抽样,提前与本公司制定有关的书面安排。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责任均不超出其对实际抽取的、并进行了检测,测试的样品所完成的检测,测试报告,根据此类检验或测试的结果所做出的任何推断均完全取决于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6. 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将其与委托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7. 本公司的每一位官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均享有本条款中所包含的责任限定和免责条款,在与此类责任限定和免责相关问题上,本公司在签订任何合同时,不仅仅代表其自身,而且还作为上述各类人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8. 如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需要由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对采样进行分析,那么,本公司将递交分析结果,且对其分析的精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公司只能对委托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的分析担负见证作用,那么,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就已完成对正确取样的分析提供确认,而对此类分析的精确性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9. 委托方将:
9.1 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向本公司发出指令,并且同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够有效的履行所要求的服务;
9.2 接受如下条件:如果本公司接收到委托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安排或协议,或者第三方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货单等,那么,只应将其视为参考之用,不得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或所承担的义务产生任何延伸或限制作用;
9.3 保证本公司的代表获得一切必要的资料,以便本公司能够有效地进行服务;
9.4 提供所需要的任何特殊设备和人力,以进行要求的服务;
9.5 在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应该预先将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通知本公司,此类危险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危险、有毒或爆炸性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物质。
10. 在下述条件下,委托方应保证本公司及其官员、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不会受到损害并免除其相应责任:
10.1 任何第三方对于因履行、宣称的履行或者未履行任何服务所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害或费用而提出的索赔—— 其免责范围是,针对任一服务的此类索赔总额超出了本条款第4.2 条中所规定的限度;
10.2 在本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下,并非因本公司自身的失误、疏忽或违约而导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坏。
11. 11.1 委托方应在本公司递交相关发票时或者在书面约定的其它期限内,按期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否则,自发票日期至实际付款期间,将按1.5%的月利率来计算违约金。委托人还同意和承诺偿付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提供服务合理发生的一切开支。
11.2 委托方无权以声称与本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消为理由,扣留或推迟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11.3 如果委托方发生如下情况: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暂停付款安排、破产、无偿债能力、财务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没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那么,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履行所有服务,拒绝发出任何测试报告、结果、证书或委托方请求提供的任何其它资料,并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应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利息偿清为止。
12. 倘若有拒付本公司应付款项的情况发生,那么,在不影响法律或本条款赋予本公司的任何权利的条件下, 本公司还拥有如下权利:
12.1 针对委托方在任何合同项下,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拖欠本公司的所有索赔额和款项,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交付进行测试的所有样品行使全部或特定的留置权;
12.2 委托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和公共节假日)内收回相关货物。如果委托方在该期限届满之时仍未收回货物,那么,应视为本公司可以完全自主决定予以废弃及/或销毁;
13. 在有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阻碍了本公司履行或完成已订购的或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对部分或完全没有履行所要求的服务,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4. 自本公司完成服务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或者,对于任何宣称的未履行服务,自此类服务的规定完成日期起的十二(12)个月内,如果委托方没有提起索赔要求,则本公司对损失、损坏或费用的任何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本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以及本条款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为“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将其作为准据法律应用于任何仲裁或诉讼,此类合同应视为在中国境内签订并履行。如果按照中国法律,本条款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及/或变为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实施,那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实施性不应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削弱。
16. 因本公司提供服务或任何服务协议而引起的,或者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应提交并通过仲裁予以解决。仲裁地点应位于深圳;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倘若本条款及细则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有任何歧义,须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