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名稱: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子基金名稱: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子基金名稱:【二檔子基金契約已終止】
1.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礦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8 年 8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41986 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2.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新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6293 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二、基金種類:傘型
子基金之基金種類同為開放式股票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4 頁【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之九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地區六、本基金計價幣別:新臺幣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60 億元整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6 億單位
九、保證機構名稱: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
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
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四)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15 頁至第 18 頁。
(五)本基金完整的風險揭露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5 頁至第 31 頁。主要投資風險:
1.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投資於「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等相關產業。由於基金之投資標的分散度較低,故與投資於分散標的之基金相比可能承受較大之價格風險。但就整體而言,投資者得以自行組合投資比例,風險相較於一般產業型基金為低。
2.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等資源相關產業,
但亦有屬於個別國家或區域之內需產業,因此與全球經濟景氣循環具相關性。
3.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基金投資於「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等相關產業,多屬已發展國家之中大型股為主,較無流動性風險。但部份投資標的為具潛力之中小型股或是新興市場之有價證券,故流動性風險相對較高。
(六)投資人可至下列網址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1.元大基金理財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七)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刊印
經理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
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00 x、 00 x X0 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話:(00)0000-0000 傳 真:(00)0000-0000 經理公司發言人 發言人姓名:xxx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0)0000-0000 | 經理公司分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x x:(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
基金保管機構: | |
名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 x 00 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00)00000000 | |
受託管理機構:無 |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無 |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道富銀行 | |
名 稱: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SA 電 話:617-786-3000 | |
基金保證機構:無 |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 |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xxx會計師、xxxxxx | |
名 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電 話:(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 x:xxxxx://xxx0.xxxxxxxx.xxx/xx/ | |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機構:無 | |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 |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本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索取及分送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 |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0)0000-0000、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000-000-000,網址 (xxxxx://xxx.xxx.xxx.xx/)。 | |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
x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
目錄
壹、基金名稱、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5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73
伍、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08
【附錄 1】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109
【附錄 2】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13
【附錄 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18
【附錄 4】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120
子基金概況:
【二檔子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元大全球礦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8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41986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元大全球新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8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293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現存子基金為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
一、發行總面額
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或「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60億元,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6億元。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x基金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6億單位、最低為6仟萬單位。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10元整。
四、得否追加發行
x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辦理追加募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五、成立條件
x傘型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6億元整;
(二)當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三)本傘型基金之成立日期為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六、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基金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
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存續期間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稱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之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投資地區:國內外地區。
(二)投資標的: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
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愛爾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希臘、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奧地利、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度、巴基斯坦、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土耳其、以色列、澳大利亞、紐西蘭、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魯、哥倫比亞、委內瑞拉、
摩洛哥、埃及、南非、約旦、大陸地區、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阿曼、黎巴嫩、斯里蘭卡、哈薩克、突尼西亞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
資單位(含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認股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並需符合下述第(2)目所定之信用評等。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信用評等規定時,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A.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B.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
C.經Fitch, 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愛爾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希臘、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奧地利、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度、巴基斯坦、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土耳其、以色列、澳大利亞、紐西蘭、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魯、哥倫比亞、委內瑞拉、摩洛哥、埃及、南非、約旦、大陸地區、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阿曼、黎巴嫩、斯里蘭卡、哈薩克、突尼西亞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
資單位(含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
證、認股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並需符合下述第(2)目所定之信用評等。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信用評等規定時,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A.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級(含)
以上。
B.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
C.經 Fitch, 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級(含)以上。 3.本基金之投資產業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下列與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之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
券,包括:
A.農業基礎資源,包括各項農產品如穀物、蔬果、花卉、畜牧、漁產、林業及棕櫚、甘蔗、棉花、咖啡或其他大宗農作物等相關產業、農業耕地開發(含 REITs)及農業資材等相關產業。
B.農業製造產業,包括製造與食物生產相關所有農業產業,主要包含農
業栽植、種子與肥料供應及研發、農業化學品研發及供應、生物科技、農業科技(如農田及基礎設備之供應)、農業機械設備等。
C.製成品及配銷服務之產業,包含食用農產製成品如穀物、肉類及飲料
加工及非食用農產製成品包含替代能源、傢俱、紙業、紡織品等相關產業;銷售通路包含前述相關製成品之儲存、運輸、包裝及銷售等相關之產業;主要提供資金借貸予農業相關產業之銀行、及其他相關服務(如氣候諮詢)。
D.水資源相關產業,包括水處理(包含污水淨化、淨水技術如消毒、脫鹽、
監控等)、致力提升用水效率包含家庭裝置、灰水的循環再用、水錶等)、供水及配水(包含供應及循環再用、配水、供水管理與工程)、水資源基礎建設供應商、水資源相關服務供應商、經營食品及飲料行業
(如灌溉及瓶裝水)及農田水利相關產業。
4.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前述第 3 點主要投資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5.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之國家或地區之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加權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2)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之國家或地區之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加權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含);
(3)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4)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5)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單日匯率漲幅
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6.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 4 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
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其交易比率、範圍、風險暴露及相關作業程序,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三)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
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此外,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 (不含人民幣)之匯率避險交易(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應以規避或降低新台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為目的 (即所謂Proxy Hedge或替代性避險)。又,為符合避險之目的,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總價值(即以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
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
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四)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及比率限制,但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1.投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一)投資策略
1.由上而下的資產配置策略(Top-Down),由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小組觀察近期全球各區域經濟的成長與發展趨勢,針對該地區研議資產配置策略,根據整體總體經濟數據(包括 GDP、物價、雙率等)景氣循環波動與石油價格走勢和各個國家在資源相關之主體產業與次產業的強弱勢,並適時搭配該國的政治情勢來整體通盤地研判未來具有較高成長的國家,為投資人配置最適投資比重。
2.由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Bottom-Up),以前述之投資結論為基礎,運用各種量化與質化的方式,依公司的成長性、流動性、收入品質、資產品質、未來收益預測及股價短中長期走勢的趨勢等,並搭配產業地位、技術領先、經營管理階層等選擇出前景較佳、風險較低的投資標的,再透過經理公司投研團隊的評估分析,篩選出最佳投資標的之建議。
3.避險策略: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
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其交易比率、範圍、風險暴露及相關作業程序,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此外,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不含人民幣)之匯率避險交易(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
擇權),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險交易應以規避或降低新台幣兌外幣之匯率風
險為目的(即所謂Proxy Hedge或替代性避險)。又,為符合避險之目的,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總價值(即以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
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投資特色
x基金投資於農業上、中、下游相關產業,投資區域遍佈美洲、歐洲、亞洲以及其他區域,以追求中長期資本利得以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主要受惠於以下趨勢:
(1)農產品長期上漲趨勢確立
全球人口持續上升,對食品需求日趨殷切,加上全球暖化問題成為催化劑,預料農產品價格在 2020 年前仍會持續上漲。而未來 5 年農產品相關產業將提供絕佳的投資機會。
(2)開發中國家財富效應大幅提高農畜產品需求
發展中國家的低收入人口逐漸富裕起來,他們追求較高蛋白質的攝取,刺激牛肉、豬肉、水產及家禽的需求,同時增加餵飼這些牲畜家禽穀物飼料的消耗,大幅提高農畜產品需求。
(3)生質能源擴大農業商機
油價暴漲帶動替代能源的興起,使農地面臨生產生質能源(如用玉米生產乙醇)和種植食品(如玉米、大豆)之間的競爭,帶動農產品連袂大漲。過
去一、兩年,替代能源概念興起,可投資生質能源製造相關xx產業,原因是該類股相對本益比低,並可間接從農務商業股價上升趨勢中受惠。
(4)本基金主要聚焦於下列與全球農業商機相關之議題,投資於農業發展價
值鍊上之四大族群:
A.農產資源:包括各項農產品如穀物、蔬果、花卉、畜牧、漁產、林業及棕櫚、甘蔗、棉花、咖啡或其他大宗農作物;農業耕地開發及農業資材等相關廠商。
B.農業製造:係指供應人類糧食的產業,包括與食物生產相關的所有環
節。主要包含農業栽植、種子與肥料供應及研發、農業化學品研發及供應、生物科技、農業科技(如農田及基礎設備之供應)、農業機械設備等。
C.製成品及配銷服務:包含食用農產製成品如穀物、肉類及飲料加工及非食用農產製成品如替代能源、傢俱、紙業、紡織品等相關之廠商;銷售通路包含前述相關產業之儲存、運輸、包裝及銷售等相關之廠商;主要提供資金借貸予農業相關企業之銀行、及其他相關服務(如氣候諮詢)。
D.水資源相關企業:係指水處理企業(包含污水淨化、淨水技術如消毒、
脫鹽、監控等)、致力提升用水效率企業(包含家庭裝置、灰水的循環再用、水錶等)、供水及配水企業(包含供應及循環再用、配水、供水管理與工程)、水資源基礎建設供應商、水資源相關服務供應商、經營食品及飲料行業的企業(如灌溉及瓶裝水)及農田水利相關企業。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x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與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之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屬全球資源股票型投資,其投資風險較大,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本基金適合願意承擔較高投資風險之投資人。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
3個月內開始募集。銷售開始日自民國97年8月11日起。十三、銷售方式
x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銷售價格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2%。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新臺幣未滿 100 萬元 | 0-2.0%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未滿 500 萬元 | 0-1.5%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未滿 1,000 萬元 | 0-1.2%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備註:實際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依行銷策略在適當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一)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前開期間之後,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前述最低發行價額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其收益分配之金額再申購本基金、或由壽險公司透過投資型保單、或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財富管理專戶或以自己名義受託申購基金專戶等方式為投資人申購本基金者,其申購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六、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一)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或稱本公司)之基金或委託,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1.客戶為自然人:
(1)驗證身分或生日: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駕照等。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驗證地址:取得客戶所屬帳單、對帳單、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客戶為法人、團體:
(1)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存續證明等。 (2)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3.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1)信託存在證明文件。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其身分辨
識及證明文件。
(二)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本公司應依第(一)款第1目第(1)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四)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投資時,對於下列情形,應予拒絕: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12.意圖說服本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16.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五)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買回費用
(一)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二)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該基金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以
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三)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買回價格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係指買回申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 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從事短線交易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作為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7個日曆日(含)內申請買回者,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換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7/6 day1 申購日 | 7/7 day2 | 7/8* day3 | 7/9 day4 | 7/10 day5 | ||
7/11 day6 買回日 | 7/12 day7 | 7/13 day8 | 7/14 day9 | 7/15 day10 | 7/16 day11 | 7/17 day12 |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此舉即抵觸「短線交易」規範,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如下:
(x A 基金以 100/7/11 買回日之淨值為 20 元計算者)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40000-4=39996(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因7/12為申購之第7個日曆日,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若客戶於7/13起申請買回者,則毋須支付。
廿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x基金營業日係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但基金投資比重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30%(含)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於每會計年度之3、6、9、12月之15日(含)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廿二、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即為非基金營業日,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一)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即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二)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可先行啟動「臨時性
假日」之預備機制;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三)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提早收盤),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廿三、經理費
x基金之經理公司報酬係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八五(1.85%)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 滿六個月後,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國內外之股 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部分,經理 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廿四、保管費
x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七(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廿五、基金保證:不適用。廿六、收益分配
x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子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金管會97年7月25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37477號函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一)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 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 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 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 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二)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即為屆滿。
三、追加募集基金者,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
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
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
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
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
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1.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申購手續費。
4.買回費用。
5.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
規定。
(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
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
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
x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
宜。
(二十)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一)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
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 x基金之資產,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 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 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
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
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五)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七)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基金保管機構如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規定或明確知悉其違反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九)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
其追償。
(十)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一)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
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二)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三)本基金不成立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
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四)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
失不負責任。
(十五)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1.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及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本基金資產時,應負賠償責任。
3.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十六)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三、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前述【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之說明)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一)投資之決策過程:分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4步驟 1.投資分析:
(1)投資決策會議:
a.投資晨會: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商品市場訊息、國際股市、債市及匯市分析、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利率走勢分析等,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投資會議: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
品概況,審視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2)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進行分析研判工作,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決定投資標的、金額等事項,並作成「投資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審核,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投資執行: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決定書」內容,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記錄中,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4.投資檢討: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製作成投資檢討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簽核定。
(二)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交易決策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交易檢討等四步驟。:
1.交易分析: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記錄,本步驟由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二)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經(學)歷
姓名:xxx
學歷:國立交通大學 工業工程研究所
現任: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協理 2016/05/09~迄今經歷:
南山人壽證券投資部協理 2009/08/17~ 2016/05/06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專業協理 2009/04/27~ 2009/07/07景順投信專戶管理部協理 1997/07/16~ 2008/12/31
權限: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分析報告,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交付執行之。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三)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 | 任期 | 註 | |
起 | 迄 | ||
xxx | 2019/06/01 | - |
(四)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本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之名稱:元大亞太成長基金。
2.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含)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
範如下:
A.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
B.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C.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x基金之管理業務,本公司無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x基金無委聘海外專責機構擔任本基金之投資顧問。
(一)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規定及比率限制,但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1.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二)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2.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但不包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7.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9.本基金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五;
10.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認購權證、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Netting),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11.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
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前述無擔保公司債應符合中華信評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評等twBBB-(含)等級或其他信用評等公司之約當評等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12.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
分之一;
13.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4.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15.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6.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7.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8.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9.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20.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21.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2.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23.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4.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5.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
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6.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7.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8.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上開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9.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
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0.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1.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2.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4.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35.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三)前項第5款所稱各基金,第10款、第13款及第17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四)第(二)項第8款至第13款、第15款至第19款、第22款至第26款、第28款至第31款及第33款規定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五)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二)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二)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國內部份
x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15817 號令辦理,其情形如下,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從修正
後之規定辦理:
1.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 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 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1)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
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
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者,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經理公司除依第(1)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 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 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
之五或五十萬股時,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但其股數應計入前述第 3 項第(2)款至第(4)款之股數計算。
5.經理公司依第 3 項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3 項第(4)款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經理公司有從事出借股票之基金持有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依經理公司「借券業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7.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經理公司出席基金所持有國內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二)國外部份: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一)投資於國內之基金: 1.處理原則及方法:
(1)經理公司應依據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但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作業流程: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投資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1)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A.經理公司接獲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操作單位)。
B.依法令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該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操作單位)主管勾選議案,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作成書面記錄:受指派人員代表本基金出席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本公司受指派人員不得對外透露本基金所投資基金投票內容之相關訊息。
(4)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持有該基金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而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二)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1.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
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作業流程
A.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即告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以行使表決權。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1】之說明。
九、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2年國外市場概況
◎不動產證券化投資信託基金市場概況
美國國會在1960年代創立REITs,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所有投資人都有辦法投資大型具收益性的不動產,故在資產證券化上的發展較世界各國早,在過去的十年當中,美國REITs所募集之資本已從900億美元上升到超過3000億美元,奠定了REITs在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中的地位。
目前美國發行的REITs計有1,100檔上下,市值超過1兆美元,其中有超過225檔在美國的NYSE、AMEX、NASDAQ等地上市,另外約有50多檔的REITs向SEC申報註冊但是未上市。其餘皆為未上市且未申報的REITs。
REIT的種類分法有很多種,若以持有資產和收益來源分類,可分為持有貸款的抵押權型MREITs、權益型EREITs、和混合型Hybrid,目前美國大多數的REITs都是權益型。早期美國只有抵押權型(Mortgage REITs),信託公司持有的資產是由對商辦和住宅的抵押債權所組成,收益來源則自本金及利息。權益型(Equity REITs)持有的資產即為不動產本身,收益來源為增值及租金收入等等。權益型REITs早期受到持有者和經營者不能相同的規範,較未引起市場的興趣。然而此限制隨著1986年的稅改解除,REITs被允許可自行管理其不動產,管理和擁有資產可以垂直整合成一間公司,也開創了90年代中期世紀性的IPO風潮。
美國並無配息發放之相關規定,惟依美國國內稅法規定所提供的優惠,信託公司可從公司應稅所得中扣除發放給股東的股利,故有相當的誘因使REITs業者將分配率提升至90%以上。贖回則是依照各公司規定,惟已上市者流通性較高。設有贖回期的,多在一年上下。
在美國要成為合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公司, 必須要符合美國國內收入法
(InternalRevenue Code)的規定,才能享有相關的稅務優惠:
1.須將當年度的課稅收入(taxable income)的90%以上發放股利,其中至少10%為現金。
2.須投資不動產、房貸、其他的REIT、現金、或政府證券達75%以上。
3.來自租金、利息、還有資產銷售收益的收入達75%以上。
4.股東須超過100人,且任1~5人持股不能超過50%。
與亞洲各國的REITs或相關的地產基金規範不太相同的是,美國並未禁止REITs從事不動產開發,另外,若是著眼在公司型態的話,美國型態像是一家公司,股東可以遵從和享有所有公司的相關規範與權益。
亞洲國家REITs處於起步階段,因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力道超越美國,將使得亞洲地區證券化商品未來走勢呈現一片欣欣向榮。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2000-2005年通過
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雖發展期間較短,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同時,相比於美國,亞洲REITs市場起步較晚,直到2001年,日本首檔REIT才正式發行上市。但亞洲REITs市場發展迅速,在過去10年,亞洲REITs的數量從70隻增長至211隻,總市值從549億增長至2,640億美元,每年保持近20%的增幅。
台灣自2003年7月公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來,REITs市場開始逐步發展,REITs按規定限以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條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台灣以REITs 為銷售的產品主要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直接投資REITs,第二類是以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投資標的REITs 共同基金。民國94年,國泰、富邦及新光這三家大型金控公司各推出旗下首支REITs,分別命名為「國泰一號」REITs、「富邦一號」REITs、及「新光
一號」REITs,皆是以商辦、商務住宅等混合型為主。目前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
市的REITS共有七檔,除了上述三檔外,還有包含富邦二號、國泰二號、圓滿一號、樂富一號等,值得注意的是台灣RTIES在2018年後開始受到重視,2018年3月金管會研議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考慮擴大「不動產」的定義,將公共建設納入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可投資標的,例如太陽能電廠、離岸風電、高速公路等,希望進一步吸引壽險資金或其他機構法人投資。近期台灣REITs有重大突破,過去由信託業即銀行擔任發行主體,因設計先天不良,法規上沒有足夠彈性,發展遭限制,不像國外追求發行高報酬而積極操作,至今市場規模冷颼颼,只有7檔發行,截至 2021/12/31的規模更只有989億元,相較於日本3.9兆元、新加坡2.3兆元及香港上兆
元規模者都差異甚大。為了幫助台灣REIT市場規模有效成長,2021年初主管機關參考星、日、港等國外經驗增加基金架構REITs,跟銀行信託架構雙軌並行,已經著手修改投信投顧法,主要架構改變在讓投信也可以發行不動產基金受益憑證,基金可融資、收購或出售不動產,募集的投信也負責管理不動產,開啟新的基金管理格局,預計2022年拚立法院三讀通過,最快2022年下半年可望正式問市,重新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規範,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另一股活水。
新加坡於1999 年5 月即通過REITs 之相關法制架構,管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運行,新加坡的REITs與亞洲各國不同之處為:投資標的可為非新加坡當地的資產; REITs本身也可以是非新加坡當地的信託公司。根據新加坡交易所的介紹,REITs之主管機關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相關規範則係該局所發布的集體投資計畫準則(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所包含之房地產基金指引(property fund guidelines)。新加坡首支REITs是由新加坡最大地產xx德集團將旗下四座知名商場組合成CapitaMall Trust 上市,惟當時公開發行之情形不甚熱烈,直至後來將該檔基金之價格調低、配息率調升後於2002年7月重新上市,才得到市場的認同,自此新加坡REITs 呈現持續成長的趨勢,過去5年,新加坡新增約10檔REITs,至今已成為亞洲第二大REITs市場,僅次於日本。新加坡目前有許多REITs和不動產信託可供選擇,總計有44檔,遍佈不同的產業,在投資地區上,也不只有投資新加坡的房地產,有不少REITs都在多國投資,甚至有些房地產原本就在別的國家,卻選擇在新加坡IPO,例如:Manulife US REITs的不動產都是在美國的辦公大樓、Lippo Malls Indo Retail Trust的不動產都是在印尼的購物中心、Capitaland Retail China Trust的不動產都是在中國的購物中心。雖然大多數的REITs所持有的不動產還是在新加坡,但近年來非新加坡的比重正持續上升,目前共有37檔REITs持有非新加坡的物件資產。
香港於2003 年立法開放REITs,2005 年香港第一檔REITs 領匯房產基金(現已更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後,同年陸續有泓富產業信託、越秀房產信託基金等兩檔基金上市,一度掀起REITs 認購熱潮。根據香港發布的「房地產投資
信託基金守則」的定義,香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以信託方式組成,而主要投資於房地產項目的集體投資計畫,有關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來自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回報。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透過出售基金單位獲得的資金,會根據組成文件加以運用,以在其投資組合內維持、管理及購入房地產。
目前香港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只有「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其相關法令並未准許REATs之發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REITs超過10檔,每檔擁有不同類型的收租物 業,其中以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值最大,占香港REITs總市值近50%。依據香港證監會法令,未規定REITs需發放固定報酬率與派息日期,但須定期派息一次,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行券商須於各財政期間,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派不少於其可分派收入(除稅後淨收入)90%的金額。此項規定可提供投資人較佳保障。
中國政府在2002年開始對REITs展開研究,只是發展緩慢。近年來,隨著市場環境的改善及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中國的REITs市場開始步入全新發展階段,2015年,在中國證監會及深圳市等政府部門的支持下,中國首支公募REITs-鵬華前海萬科 REITs啟動發行,該檔REITs為封閉式基金。2017年,中國首支銀行間類REITs-興業皖新閱嘉一期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發行,之後,類REITs產品成為中國交易所ABS市場的一個常規品種,發行規模超過700億人民幣,未來保守估計有價值約2.5兆美元房地產可以在中國進行證券化,市值估計將高達4,000-6,000億美元,實現後將成為亞太地區最大市值REITS市場。國家發改委2020年8月正式發布 REITs試點項目申報工作,試點初期將集中在公路和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上,也會包括倉儲物流、信息網絡和高科技產業園區等,主要開放發行REITs目的在緩解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而中國首批REITs試點項目於2021年正式洛帝,首批9檔公募REITs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授,發售首日即取得超過人民幣 340億元的認購,在新基礎建設、綠能轉型的投資風潮下,未來相關基礎建設包括物流倉儲、5G數據中心和電塔、產業園區等,都將有上市募資的機會;另外,基礎設施REITs現金流量穩定,投資者通過投資REITs參與底層資產項目,可獲得約 4%-8%的年化殖利率。
泰國在房地產的投資發展為時未久,近年才從泰國交易所獨立出一個PFUND的分類,專門容納這類封閉型共同基金。可以公開發行的地產基金(PFPO)是第一類的地產互助基金,並且在泰國交易所掛牌上市。PFPO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從公眾手裡募集資金然後投資到可產生收益的地產資產(比如辦公樓,服務設施和工業廠房等)。在2012年下半年,泰國的證監會發佈了新類型的地產信託基金,即地產投資信託(REIT),用於代替PFPO。REIT的成立提供了一個更加現代化的工具,在很多方面與PFPO差異較大,其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和設置了較少的限制條件。 PFPO只是一個法律上的結構,而REIT是一個信託基金,其持有的資產的權益可以由受託人持有。REIT比PFPO有更多的優勢,比如REIT可以投資境外資產,且如果其評級達到投資級別,則其資產負債率可以達到60%。在REIT進行IPO過程中,單位證券持有人數量至少要在250個以上,掛牌之後,持有人數量至少要在35個以上。以前的地產項目所有者和相關聯方在每一層出售的單位證券總數中佔比不得超過 50%。在現行的SEC的法規中,對於境外投資者在REIT中的占股比例沒有明確要 求。但是如果REIT機構投資了不止一處地產項目,那麼境外投資者在REIT中所佔的最高比例就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境外投資者在相關資產中所能佔有的最高權益比例,在每一層結構中,至少有15%的股份比例由公眾投資者持有。REIT中至少75%的凈資產要投資在可產生收入的地產項目上,當進行境外投資時,對於所投資的地產項目類型沒有限制,但是與非法和不道德的業務相關聯的地產項目是不允許投資的。REIT機構可以投資正在建設中的項目(與綠色領域相關聯的項目),但是該類項目的規模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RM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必須要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資產併購和處置的價格要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項目也必須每兩年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從2016年4月16日起,倘若REIT機構的附屬
子公司也遵守REIT投資的監管要求,則由REIT機構至少持股99%以上的附屬子公司可以幫助REIT機構進行間接投資。
◎資產證券化商品(MBS/ABS)市場概況:
金融資產證券化源於美國 1970 年代對住宅抵押貸款(mortgage loan)的證券化。 1970 年代時,美國購屋者獲取購屋資金之主要來源為住宅抵押貸款,時值二次大戰後的嬰兒潮湧入美國中西部,並進入購屋年齡,對於購屋資金有xx需求,而當地提供抵押貸款的儲貸機構(Savings and Loans),已無法充分滿足當時市場的需求,紛紛向政府及東部的金融機構求援。美國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業發展出房貸證券化的做法,在 1970 年首度發行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MPT),正式開展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序幕。
在 1980 年代初期,美國房市復甦,使抵押房貸需求激增。此時,由於投資人對 MPT 的需求已經飽和,於是,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或稱為 Freddie Mac)將包裝好的抵押貸款以多重組(multiple class)的方式發行出售,使產品更多樣化,更能吸引不同投資期限的投資人,稱為房貸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由於CMO 成功吸引了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人,使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的市場急速擴張。
目前世界各國發展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依其標的資產類型可分為上述兩大類,即分別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及資產基礎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其中 MBS 係指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標的資產者,其又分為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RMBS)及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CMBS)。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MBS)與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CMBS)在現金流結構方面十分類似,但在借款人、貸款方式、抵押品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提前償還風險方面,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MBS)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前償還,但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CMBS)附有閉鎖期、利息補償等多種提前償還保護措施。另,由於商業活動的不確定性高於購買住宅,故商業
不動產抵押貸款的違約率比住宅抵押貸款要高。至於以其他資產做為證券化標的之商品,均稱為 ABS,抵押貸款基礎證券的巨大成功,吸引銀行業對更多基礎資產來做為證券化標的。從發行量及存量來看,信用卡 ABS 與汽車 ABS 是狹義 ABS中的主要成分。
以美國為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技巧廣泛應用的結果,使得證券化商品的市場規模大增,占整體固定收益市場比率近三分之一,與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相比,如公司債(Corporate Bonds)、聯邦政府公債(Treasury)、貨幣市場工具、聯邦機構債券(Fed Agencies Bonds)、市政公債(Municipal Bonds)等相較,在規模上有過之而無不及。而根據同一時間的統計,在美國,整體證券化市場的分布,仍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的相關證券規模最大,約占七成五左右。
2009 年金融海嘯後,政府開始量化寬鬆其中也包含回購 MBS,2020 年新冠病毒疫情在 3 月重創美國經濟,其中抵押貸款 REITs(mortgage REITs、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信託)成了市場股災危機的震央,抵押貸款 REITs 借進短期資金,購買期限較長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BS)。此類 REITs 從短期借貸成本和抵押貸款支付利率的利差取得利潤,通常會使用槓桿提高報酬,疫情讓金融市場上沖下洗,短期借貸成本飆高,x REITs 跌破槓桿水位,被迫求售債券加劇價格跌勢,也使提供 REITs 融資的銀行,不願接受用抵押貸款債券作為擔保發出融資追繳令,至少有三檔抵押貸款 REITs(Invesco Mortgage Capital、New York Mortgage Trust、AG Mortgage Trust)無力補足資金,股價跳水,還有兩檔相關 ETN(指數投資證券,UBS
ETRACS Monthly Pay 2x Leveraged Mortgage REIT ETN Series B、UBS ETRACS Monthly Pay 2x Leveraged Mortgage REIT ETN Series A)下市。
疫情讓美國經濟急凍,估計抵押貸款 REITs 持有約 5,000 億美元的抵押貸款擔保債券,約佔整體市場的 5%,估計如果美國經濟在整個夏季或更長時間內保持關閉,多達 30%的美國住房貸款者(約 1500 萬家庭)可能會無法償還貸款,為此 FED 取消原本計畫每月購入 2,000 億美元的住宅房貸 MBS,表明將無限制購買,並要增購商業機構 MBS。另外美國國會的經濟刺激方案規定,那些因疫情失去收入的借款人可以申請延期還貸 180 天,在這期間不會受到違約罰款,也不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MBS 最新現況,Fed 曾在 2017 年開始持續縮減對 MBS 的購買力道,讓市場在經歷前一次經濟衰退後能回復正常化,但是後來爆發了新冠肺炎疫情,使 Fed 在 2020年 3 月改弦易轍,又開始擴大購買 MBS 以維持抵押貸款市場的流動性,2021 年 Fed 買進 5,750 億美元的機構 MBS 部位,市場上的淨總發行總額為 8,750 億美元,一旦 Fed 開始縮表,市場就會需要開始吸收 Fed 所持有的 MBS 部位,因此 2022年 Fed 快速升息且提前縮表的時程,可能對 MBS 市場帶來較大的影響。
十、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方式,或其他經金管會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之匯入匯出,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此外,本基金亦得從事外幣間(不含人民幣)之匯率避險交易(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惟上述外幣間之匯率避
險交易應以規避或降低新台幣兌外幣之匯率風險為目的(即所謂Proxy Hedge或替代
性避險)。又,為符合避險之目的,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所持有外匯避險工具之總價值(即以美元計價或折算後之淨多空部位所對應之隱含部位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幣計價資產之總價值與最後到期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一、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x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或所投資之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原則上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有必要,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
伍、投資風險揭露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內外與全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之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屬全球資源股票型投資,惟投資主軸集中於農業供應鏈相關產業,易受到天候及動物瘟疫等因素的衝擊,居於投資屬性波動較大之考量,故將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訂為 RR4*。
二、本基金為全球股票型基金,全球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外匯管制及匯率、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等因素,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三、本基金其他相關投資風險包括:以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如滬港通、
深港通等)的管道交易 A 股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額度限制、暫停交易、可交易日期差異、可投資標的異動、強制賣出、交易對手風險、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及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等。
四、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細閱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揭露,充分評估
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e 值等) 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經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等因素整體綜合考量後,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訂,該分類標準係計算過去 5 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 RR1-RR5 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投資風險揭露如下: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國內股市表現常受到各種不同類型主流類股牽動,而主流類股會因市場之變化而替換,因此本基金將將採分散佈局,以減少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因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的特性而需承受相關的風險,當特定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其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從而個別公司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本公司雖積極掌握產業動脈並力求慎選各項投資標的,惟產業的景氣循環波動仍將一定程度地影響本基金淨資產的表現。
三、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一)適用於可投資債券: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當市場行情不佳,接手願意不強時,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二)適用於可投資上櫃公司:本基金可投資於上櫃股票,投資人需瞭解我國證券上櫃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股價變動幅度較大,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因此可能會有股價巨幅變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四、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且本基金之投資包括大陸地區與香港,可能因兩岸三地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使股價產生波動,此外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造成影響。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本公司採透明之量化分析,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惟不保證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五、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將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在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本公司將聯合其他債權人委請律師與會計師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索討債務,以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並伸張投資人之權益。
(二)次順位公司債
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換言之,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債券,流動性較差,另有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三)本基金可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金融商品,其價格亦會受標的股價格波動之影響,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包含投資一般債券及標的股價格變動之風險。
(四)附認股權公司債
是結合公司債和認股權證之金融商品,認股權證係為選擇權之一種,投資附認股權公司債包含投資一般債券及選擇權操作之風險。
(五)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風險來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還款風險等。除了所有固定收益商品所面對來自總體環境利率波動險外,其信用、流動性及提前還款風險說明如下:
1.信用風險:因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是以金融資產擔保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故資產品質及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受償順位可能使其產生清償不足之風險。
2.流動性風險: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市場規模不大,市場流動性稍嫌不足,若因市場承接意願不強,可能產生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3.提前還款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係由金融資產可預測之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之有價證券,惟仍有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
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投資人將面臨提前還款之風險。
(六)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風險包含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還款風險及利率變動風險等,其說明如下:
1.市場風險: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
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管理或處分,故受託機構的信用、專業能力及證券畫標的之品質等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進而影響其價格。
2.流動性風險: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市場規模不大,市場流動性稍嫌不足,若因市場承接意願不強,可能產生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3.提前還款風險:受益證券係由金融資產可預測之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但仍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投資人將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利率變動風險:由於該證券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存在利率變動風險。
(七)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 Fund, ETF )、反向型ETF、槓桿型ETF
及商品ETF之風險
1.ETF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ETF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
場供需影響而與ETF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ETF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ETF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2.反向型ETF與槓桿型ETF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其中反向型ETF係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而槓桿型ETF以獲取和指數正向或反向變動的一倍以上報酬為主,當追蹤的指數變動,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價格也會波動,影響基金淨值。
3.商品ETF為追蹤原物料、金屬、能源及農作物等特定商品指數的ETF,透過持有大量對應商品的現貨,或是使用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因此商品價格波動度相對較大,而以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亦存在追蹤差異(Tracking difference)之風險。
(八)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
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九)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因其係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本基金從事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前應詳細分析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並評估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之合理性,以降低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之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投資風險如下:
1.信用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發行人若財務狀況
不佳可能無法履約,故投資時應慎選發行人,避免信用風險。
2.時間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含內在價值(標的股票市價-履約價格)及時間價值(權證市價-內在價值),愈接近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到期日,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價格波動風險: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認購 (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且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漲(跌)幅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幅來計算,因此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十)投資承銷股票之風險:承銷股票之範圍包含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在風險控管部分,除評估股票之流動性外,亦將留意投資標的與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由於投資承銷股票之繳款日期與該檔承銷股票實際掛牌上市或上櫃日期間可能存在時間落差,因此本基金將可能承受因前述時間落差所導致之價格波動風險。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本公司採透明之量化分析,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惟不保證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七、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x公司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或選擇權屆期無履約價值時,縱使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八、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x基金投資國家中,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台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算之淨
資產價值。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換匯換利、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以及外幣間(不含人民幣)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之操作,以降低或規避匯兌風險,但不表示匯率風險得以完全規避(在顧及投資人權益,增加投資效率之考量下,匯率避險性質並非屬完全避險策略,基金經理人將依專業判斷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決定匯率避險比率以及替代避險策略)。
九、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證券之風險:
無。本基金不得將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亦不得借入有價證券。十、其他風險:
(一)FATCA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102年1月17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103年7月1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FFI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之 FFI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FATCA所定義的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FATCA協議簽署成為遵循FATCA之FFI。故此,基金為履行FATCA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FATCA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FATCA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FATCA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FATCA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二)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1.大陸 A 股交易額度風險:
經理公司得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及交易額度或在法令允許前 提下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如滬港通、深港通等)或其他 法令許可方式為本基金進行大陸地區 A 股交易,故大陸地區對 QFII 或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例如:依大陸地區 QFII 制 度之規定,QFII 的 A 股交易額度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若本基金投資 A 股市場金額超過本公司獲准的 QFII 額度時,則需再向大陸國家外匯管理 局申請追加 QFII 額度,新額度核發之前,本基金 A 股交易將受到限制;而 就追加的額度,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此外,若本公司 QFII 資格或 QFII 額度被取消,或本基金 A 股投資額度可能因任何原因被 縮減,也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之交易。而依目前中、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規定,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投資大陸 A 股之交易額度仍 採每日限額控管機制,故基金如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 管道進行大陸 A 股市場投資,仍需承擔市場交易額度控管的風險。此外,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而本
基金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稅項、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2.大陸稅務風險:
依據目前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大陸官方得對非大陸居民企業就源自大陸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雖然大陸官方目前仍未實際就買賣 A 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但本基金仍依將大陸稅務政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撥備(如有)(註:根據中國財稅﹝2014﹞79 號公文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QFII 或 RQFII 從 A 股交易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該豁免將不適用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進行的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增值。),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本基金實際及預撥之各
項稅款後所計算得出的。投資人應注意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實際施行與 A 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率,甚至可能溯及既往徵收相關稅款,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預繳稅款,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故本基金投資仍需承擔來自中國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3.利用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如滬港通、深港通等)的管道交易
A 股之投資風險:
(1)交易限制之風險:
A.交易額度之限制: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交易為人民幣跨境投資,並設置每日額度上限之總量管理。因此當股票交易量觸及總額度或每日額度限制時,基金 A 股交易將會受到限制並可能因此造成交易延遲、委託失敗等情況。
B.提前撥券之限制:依中國法規之規定,投資者賣出股票前帳戶內應有足夠之股票,否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將拒絕該標的之賣出,故香港聯交所將就其參與者(股票經紀)的股票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並無賣超之情況,為此,透過交易所或保管銀行提供庫存查核機制,可能會對交易人提出需提前撥券之要求,惟本基金已採用香港交易所的優化前端監控機制之 SPSA 帳戶進行交易,故尚無提前撥券之風險。
C.投資 A 股限制:依中國法規之規定,透過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之管道僅可買賣中國證監會核准的 A 股股票(即並非所有的 A股均可交易)且對海外投資者投資單一 A 股股票設有持股比重的限制,因此當基金交易單一 A 股比重超過法規限制時,可能面臨無法再買入或被迫處分超限部位。
(2)交易日差異之風險: 由於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日時才會運作。因此有可能出現中國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使基金無法進行 A 股買賣時而產生的 A股價格波動風險。
(3)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運作需要相關市場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資訊系統的運作,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將可能影響到基金進行大陸 A 股之交易。此外,股票交易係透過中、港兩地之結算機構間之相互作業完成進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約之情況時,均可能對整體股票市場交易產生影響。如違約方為中國結算機構,則可能影響基金 A 股交割作業或衍生需向中國結算機構追討股票或交割款項之風險。
(4)不受中、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 香港與大陸地區雖都有相
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因此基金透過此管道交易 A 股時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5)交易對手之風險:基金需委託證券商進行 A 股交易,交易過程尚牽涉到中港兩地證券交易所及其相關機構(如:中、港兩地結算機構)之作業,如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均會使基金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6)法規遵循之風險:中、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同時受到中國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管單位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規管,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更新或改變,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強制賣出或廢除之情況,因此基金 A 股交易需隨時因應中、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柒、申購受益憑證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申購之程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繳付申購價金。申購受益權單位時,應填妥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
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檢具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係指經當地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再次申購者免附前述之證明文件,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二)1.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4:00前以電子交易方式(註)或下午4:30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4:30。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三)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本基金之指定專戶者,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四)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 (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新臺幣未滿 100 萬元 | 0-2.0% |
新臺幣 100 萬元(含)~未滿 500 萬元 | 0-1.5%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未滿 1,000 萬元 | 0-1.2%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4.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備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依行銷策略在該適當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並以兌現當日為申購日;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當日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
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3.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
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應於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外,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
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
息退還申購人。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自民國98年11月16日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二)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轉換為無實體發行後受理受益人之申購,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由經理公司提供確認單或對帳單予受益人。
(四)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
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本基金之申購,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應於10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外,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3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10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1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1元者,四捨五入。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所需之文件如下:
1.身分證明文件。
2.買回申請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及買回收件手續費(至經理公司買回者,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3.委任書(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前述委任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
(二)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三)買回截止時間:
1.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4:30前以書面資料或於每營業日下午4:00前以電子交易方式辦理買回手續,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1》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4:30。
《註2》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之方式,調整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四)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
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係指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買回費用
1.本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從事短線交易者,須支付買回價金之0.01%作為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7個日曆日(含)內申請買回者,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換者,不在此限。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3. 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三)受益人向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
或基金銷售機構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一)給付時間
1.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2.信託契約第19條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二)給付方式
x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x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自民國98年11月16日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本基金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依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本基金營業日係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30%(含)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經理公司應每會計年度之六月廿八日及十二月廿八日前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達該一定比率之國家別及其
休假日,如上述一定比率及達該一定比率之投資所在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而有前項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生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x、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全部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八五 (1.85%)之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 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
保管費 | x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分之零點二七(0.27%)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
申購手續費(註1) | 申購基金其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收取,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 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2%。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率 | |
新臺幣未滿 100 萬元 | 0~2.0% | |
新臺幣 100 萬(含)~未滿 500 萬元 | 0~1.5% | |
新臺幣 500 萬元(含)~未滿 1000 萬元 | 0~1.2% | |
新臺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1.0% | |
買回費用 | x基金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 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1.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手續費。 |
2.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酌收新臺幣50元。 |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 用(註2)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其他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及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以及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 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及本基金有關之訴訟上或非訴 訟之費用及其他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註1:實際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註2: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買回時另行支付,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出。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修正後財政部(81)台財稅字第811663751號函、(91)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令、102年6月25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
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人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一)證券交易稅
1.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2.受益人於申請買回或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故免納所得稅。
(四)本基金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財政部96.4.26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函、 101.12.13 台財稅字第 10104656530 號函及 107.03.06 台財際字第 10600686840號函之規定,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
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以符「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俾保本基金受益人權益。如為因應國稅局或外國稽徵機關審核之要求或查核所需,經理公司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供其查核。
(五)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四、受益人會議
(一)召集事由
1.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者,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召集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
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
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拾、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項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 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對受益人之通知及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
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傳輸於證
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1)下列各項應傳輸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A.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H.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佈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淨資產價值事項。
J.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l.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2)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x.xxxxxxxxx。
(3) 公 告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者 ( 網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a.每營業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b.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c.本基金營業日。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前(一)所列1.之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前(一)所列2.之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前(一)所列1.2.所示之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四)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以供受益人請求閱覽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2.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
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無。(本基金非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一、投資情形: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例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股票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數 (千股) | 每股市價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
Bayer AG | 上市股票 | 6 | 1588.49 | 9 | 2.37 |
Bunge Ltd | 上市股票 | 11 | 3063.74 | 35 | 8.65 |
Deere & Co | 上市股票 | 2 | 13166.36 | 34 | 8.38 |
Archer-Daniels-Midland Co | 上市股票 | 11 | 2851.24 | 32 | 8.02 |
AGCO Corp | 上市股票 | 7 | 4258.89 | 31 | 7.68 |
FMC Corp | 上市股票 | 8 | 3832.36 | 31 | 7.57 |
Corteva Inc | 上市股票 | 16 | 1805.02 | 29 | 7.21 |
Nutrien Ltd | 上市股票 | 10 | 2242.61 | 24 | 5.97 |
Darling Ingredients Inc | 上市股票 | 10 | 1922.01 | 19 | 4.86 |
CF Industries Holdings Inc | 上市股票 | 7 | 2616.32 | 19 | 4.63 |
股票名稱 | 證券市場名稱 | 股數 (千股) | 每股市價 (新台幣元) | 投資金額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
Zoetis Inc | 上市股票 | 4 | 4500.26 | 18 | 4.5 |
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 | 存託憑證 | 5 | 2451.73 | 14 | 3.48 |
Danaher Corp | 上市股票 | 1 | 8150.52 | 13 | 3.18 |
IDEXX Laboratories Inc | 上市股票 | 1 | 12527.64 | 12 | 3.12 |
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Inc | 上市股票 | 0 | 16910.59 | 11 | 2.89 |
Lamb Weston Holdings Inc | 上市股票 | 3 | 2744.07 | 9 | 2.21 |
Mosaic Co/The | 上市股票 | 5 | 1347.16 | 6 | 1.68 |
Tractor Supply Co | 上市股票 | 0 | 6908.38 | 6 | 1.52 |
Paycom Software Inc | 上市股票 | 0 | 9529 | 5 | 1.39 |
ON Semiconductor Corp | 上市股票 | 2 | 1915.26 | 4 | 1.17 |
Arista Networks Inc | 上市股票 | 1 | 3726.42 | 4 | 1.17 |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無。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無。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111年12月31日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無。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資料來源:Lipper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111 年 12 月 31 日
期間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 1.25 |
最近六個月 | 2.68 |
最近一年 | -5.38 |
最近三年 | 19.13 |
最近五年 | 26.71 |
最近十年 | 38.34 |
基金成立日(97 年 9 月 9 日)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 111.10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所) xxx教授、xxx教授製作
(註)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TR=
ERV -1
P
TR: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如含銷售費用者應予扣除) ERV: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如有買回費用者應予扣除)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如有銷售費用應予考慮)
年度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各年度基金之 費用率(%) | 2.28 | 2.42 | 2.43 | 2.32 | 2.34 |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上開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本基金未受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子基金概況:
【二檔子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元大全球礦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8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41986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元大全球新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8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293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現存子基金為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壹、基金名稱、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本基金定名為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貳、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所列一、二之說明。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受益憑證。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十、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免辦理簽證。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
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應於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外,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xxx整;
(二)當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
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四、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1
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各子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六、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 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三)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
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
限;
(七)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x、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肆、基金投資】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陸、收益分配】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捌、買回受益憑證】之說明。拾伍、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時前,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附錄 2】及【附錄 3】所列內容)
四、本基金有關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除前項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並依下列計算方式計算,但若因同業公會擬定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致使下列方式無法適用者,則應依修正後之最新規定辦理:
(一)股票、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
(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計算日當日無中價者,依序以其最近之成交價或買價代之。但前述債券計算價格如xx資訊 (Bloomberg)或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價格顯已無法反映當時實際市價者,得由經理公司洽商國外證券經紀商所取得之買賣價平均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上市或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
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所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之最近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 (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期貨依期
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註: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本基金如持有
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將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有關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附錄 4】所列內容;如持有暫
停交易之上市(櫃)國外共同基金者,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
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台幣「元」以下第二位。但本基金因本契約第廿五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
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六、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拾陸、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六)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
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拾捌、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前項第(五)款所定契約終止標準,於 109 年 9 月 30 日前,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伍仟萬元。
三、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四、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五、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xx、基金之清算
一、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
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貳拾、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x、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四、受益人會議】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基金之資訊揭露】之說明。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經理公司概況】
壹、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民國81年8月14日
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8樓、67號B1電話:(00)0000-0000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 每股面額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 金額 | |||
101.7-迄今 | 10 元 | 226,923,463 股 | 2,269,234,630 元 | 合併增資、註銷庫藏股 |
三、營業項目:
(一)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 期貨信託事業;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四、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 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2. 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募集成立「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3. 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4. 民國 107 年 6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5. 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募集成立「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6.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亞洲優選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7. 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8. 民國 108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保健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事業電能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9. 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0. 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富櫃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 ETF 連結型基金。
11. 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募集成立「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2.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3.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 5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4. 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15 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6. 民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xx型基金。
17.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債券型基金。
(二) 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7年2月裁撤高雄分公司。
(三)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1.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更換情形:
107年6月25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107年8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xx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董事,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108年1月30日 xxx先生申請退休,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卸任董事長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女士接替xxxxx為本公司第十屆之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並於108年1月30日董事會選任xxxxx擔任董事長及xxx女士擔任副董事長,並自108年1月 30日生效。
108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x x、xxx女士、xxxxx、xxx女士、xxx先生及x xx先生為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一屆董事;
xxx女士當選董事;xxx女士、xxx女士當選第十一屆監察人,任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xxx先生擔任董事長。
109年7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接替xxx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09年7月1日生效。
110年2月1日 xxx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110年2月23日 xxxxx辭任董事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0年2月23日生效。
111年4月1日 xxx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111年4月28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4月29日生效。
111年5月13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5月16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先生、xxxxx、xxxxx、xxxxx及xxxxx為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二屆董事;xxxxx、xxxxx當選第十二屆監察人,任期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111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xxx先生擔任董事長。
111年8月3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9月1日生效。
111年8月31日 xxx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2.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111年12月31日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主要股東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四)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無。
(五)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無。
貳、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11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 量 | 本 國 法 人 | 本 國 | 外國 | 合計 | |||
上市或上櫃 公司 | 其他法人 | 自然人 | 機構 | 法人 | 自然人 | ||
人 數 | 2 | 13 | 410 | 0 | 0 | 6 | 431 |
持有股數(仟股) | 179,202 | 19,111 | 26,323 | 0 | 0 | 2,287 | 226,923 |
持股比例 | 78.97% | 8.42% | 11.60% | 0% | 0% | 1.01% | 100% |
(二) 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11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仟股) | 持股比例 |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69,538 | 74.71% |
二、組織系統: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一)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11年12月31日
總人數:285人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稽核部 | 負責稽核檢查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及缺失追蹤 |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複查等業務。 | |
風險管理部 | 負責管理、控制公司整體部位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模型風險、流動 性風險及系統性風險,對各業務單位進行盤中監控及盤後分析等業務。 |
法令遵循部 | 負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之蒐集及其適法性之分析與檢核,公司對外各類契約之研擬與管理,法律爭議或訴訟案件之諮詢與處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及掌管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 業務。 |
專戶管理部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國內外經濟 情勢研判與證券市場趨勢分析研究、各項個股及產業投資分析報告與推薦等業務。 |
環球市場投資部 | 負責國內外股權型、組合型與xx型基金、固定收益類與債權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及景氣趨勢判斷、市場趨勢研究、產業及個股研究、債券及外匯 市場分析研究與評論等業務。 |
台股投資部 | 負責轄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經濟情勢研究分 析、個股與產業投資分析報告等業務。 |
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 | 負責轄下基金之相關投資管理、研究分析、模型研發與產品開發、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初級巿場申購及買回作業、機構法人與借券服務之經營拓 展、市場投資人教育及推廣活動,及與證券投資顧問事項有關等業務。 |
期貨信託部 | 負責期貨信託基金研究及發行、研究全球期貨、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市 場,建立衍生性商品另類投資操作領域等業務。 |
通路事業部 | 負責券商、銀行及壽險通路之業務推展及服務、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 市場業務之建立、異業結盟規劃與執行等業務。 |
理財事業部 | 負責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與維繫、協助客戶或政府基金之 理財規劃服務、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等業務。 |
國內分公司 | 負責在地高資產客戶與專業投資機構開發與維繫、客戶理財規劃、服務 與諮詢、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市場業務之建立、舉辦在地投資理財研討會等業務。 |
綜合企劃部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策略、經營績效管理追蹤、轉投資事業管理、基金送件及綜理公司各式會議與獎項申請統籌等事宜。 |
數位金融 暨行銷企劃部 | 負責電子平台及新興金融科技導入等數位金融業務之企劃、推展及營運 管理、產品行銷業務規劃與推廣、產品審議委員會、媒體公關策略規劃、行銷企劃、公司形象暨企業識別系統等事宜。 |
交易部 | 負責有價證券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交易券商評估與管理及基金之資金 調度等業務。 |
結算部 | 負責辦理交易交割資料事項、交割問題處理、連結投資前端準備作業與 強化交易後端交割作業,規劃整合相關作業循環等業務。 |
財務部 | 負責本公司財務會計、基金會計與全權委託會計制度之建立與執行、各項帳務審核與處理、財務報表編製與申報、公司預算之編製、資金調度 與銀行往來等業務。 |
基金事務部 | 負責執行基金申購及買回作業、基金受益人及受益憑證相關作業、基金 受益分配、客戶臨櫃業務與電話諮詢、消費爭議等業務。 |
資訊部 | 負責各項電腦化系統之評估、規劃與管理、資訊軟體開發、硬體設備維護、資訊安全控管、資訊源及資訊相關設備之採購等業務。 |
數位科技部 | 負責電子商務、行動應用、數位研發、資料科學相關資訊系統之評估、 |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規劃、開發、維護與管理,導入及推動金融科技尖端技術研發,以及專 利案件之統籌管理等業務。 | |
管理部 | 負責本公司資產、機電、通訊、設備、事務用品等之購置、修繕、管理, 與勞工安全衛生及辦理董事會之相關事務等業務。 |
人力資源部 | 負責招募任用、教育訓練、員工發展、績效管理、薪酬福利、勞資關係等之規劃與推動,公司組織與部門架構之建立與調整、人事規章辦法之 研擬修訂,及考勤、保險、獎懲、證照等各項作業之管理。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11 年 12 月 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總經理 | xxx | 111/08/02 | 0 | 0% | 曾任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曾xxx投信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 高毅瑞 | 111/03/16 | 0 | 0% | 曾任元大期貨主管區執行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資訊安全長) | xxx | 110/01/01 | 150,000 | 0.07%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資深副總經理東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企業家經營管 理研究班結業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副總經理 | xxx | 110/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副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學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03/01 | 20,000 | 0.01%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0/00/00 | 1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資深經理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05/01 | 34,531 | 0.02% | 曾任寶來投信資訊處協理 美國州立北阿拉巴馬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11/01 | 7,194 | 0.003% | 曾任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處協理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11/08/25 | 0 | 0% | 曾任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一部協理 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10/07/01 | 55,000 | 0.02% | 曾任群益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理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5/06/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稽核部專業協理 國立臺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 | 無 |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管理部指數團隊負責人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 | ||||||
資深協理 | xxx | 108/06/01 | 0 | 0% | 曾任荷銀投信資產管理處襄理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6/06/01 | 1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科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7/11/01 | 0 | 0% | 曾任力碁國際財務部會計管理師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10/11/01 | 25,000 | 0.01% | 曾任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理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0/06/01 | 0 | 0% | 曾任華南期貨經理事業部經理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人力資源部協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資訊系統開發部協理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管理暨勞安部資深經理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統計科 | 無 |
資深經理 | xx葭 | 110/06/01 | 0 | 0% | 曾任xx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 無 |
資深經理 | xx | 111/09/01 | 2,877 | 0.001% | 曾任寶來投信風險管理室高級專員國立政治大學統計學系 | 無 |
經理 | xxx | 110/11/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數位金融事業處專業資深襄理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文學研究所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歷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11 年12 月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董事長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寶來投信總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副董事長 | xxx | 000.00.00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投顧董事長及元大證金董事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管理學研究 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xxx投信副總經理及元大投信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董 事 | 李大經 | 111.09.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xxx科技(股)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昇陽電腦(股)公司台灣區總經理及xxxx(股)公司董事 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000.00.00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金控協理及元大銀行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系主任 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及元大期貨獨立董事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 |
註:1.選任日期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日期。新任生效日期為 111 年 6 月 1 日;同日召開
第 12 屆第 1 次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2.111 年 8 月 31 日接獲改派函由xxx先生接替xxxxx擔任第 12 屆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任期自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止。
參、關係人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1個月月底,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股權比例5%以上股東、其他決定基金運用之人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或股權比例5%以上股東者,應揭露該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之名稱及
職稱、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職稱。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111 年12 月31 日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之經理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經理人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董事 |
元大期貨(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期貨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創業投資(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創業 投資(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元大投顧之經理人 |
元大證券(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人壽保險(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人壽 保險(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長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x公司經理人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x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x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 |
顥勝(股)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顥勝(股)公司之董事長及 10%以 上之股東 |
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為持有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 股東及董事 |
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及 10%以上之股東 |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 |
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以上之股東及董事長 |
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 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
x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英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 |
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擔任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 |
【註: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肆、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1 年12 月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001 基金 | 1993/2/18 | 25,572,385.2 | 2,444,968,737 | 95.61 |
元大多福基金 | 1994/3/16 | 49,242,068.0 | 3,316,729,629 | 67.36 |
元大多多基金 | 1994/10/11 | 28,440,861.9 | 716,668,740 | 25.2 |
元大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 1995/9/21 | 1,883,026,121.0 | 31,201,541,727 | 16.5699 |
元大卓越基金 | 1995/11/22 | 90,359,935.9 | 4,164,756,781 | 46.09 |
元大店頭基金 | 1997/1/27 | 69,125,210.6 | 940,831,901 | 13.61 |
元大萬泰貨幣市場基金 | 1997/2/19 | 1,602,344,726.2 | 24,628,076,860 | 15.37 |
元大高科技基金 | 1997/12/1 | 146,689,348.8 | 3,831,356,266 | 26.12 |
元大經貿基金 | 1998/11/24 | 29,765,441.0 | 1,209,701,903 | 40.64 |
元大新主流基金 | 1999/8/20 | 59,261,613.3 | 1,977,367,888 | 33.37 |
元大得寶貨幣市場基金 | 2001/8/8 | 1,410,335,131.5 | 17,208,880,275 | 12.202 |
元大台灣卓越 50 基金 | 2003/6/25 | 2,307,000,000.0 | 253,072,799,430 | 109.7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4/9/17 | 57,015.2 | 2,172,732 | 38.108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4/9/17 | 163,831,014.5 | 6,239,019,387 | 38.082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5/3/8 | 4,179,455.5 | 63,394,127 | 15.17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5/3/8 | 71,263,240.7 | 1,080,739,086 | 15.17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美元 | 2005/6/2 | 98,107.9 | 35,506,402 | 11.78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人民 幣 | 2005/6/2 | 226,663.6 | 12,731,421 | 12.6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5/6/2 | 107,677,991.2 | 863,305,277 | 8.02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5/6/2 | 53,972,494.3 | 686,956,604 | 12.73 |
元大亞太成長基金 | 2006/1/24 | 77,630,232.2 | 448,911,945 | 5.78 |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 2006/6/27 | 33,624,280.7 | 430,081,972 | 12.79 |
元大台灣中型 100 基金 | 2006/8/24 | 15,500,000.0 | 785,796,708 | 50.7 |
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 2006/9/14 | 80,162,487.9 | 871,260,780 | 10.87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5/17 | 36,357,977.8 | 339,511,005 | 9.34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5/17 | 26,101,016.0 | 175,491,637 | 6.72 |
元大台灣電子科技基金 | 2007/7/4 | 4,988,000.0 | 259,828,325 | 52.09 |
元大台灣金融基金 | 2007/7/4 | 75,654,000.0 | 1,625,426,806 | 21.49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11/12 | 10,225,935.7 | 68,996,475 | 6.75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11/12 | 41,144,015.2 | 395,059,530 | 9.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基金 | 2007/12/13 | 6,731,534,000.0 | 170,285,802,325 | 25.3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 2008/9/9 | 19,428,520.4 | 410,204,015 | 21.11 |
元大新中國基金-美元 | 2009/4/2 | 161,529.7 | 47,059,075 | 9.487 |
元大新中國基金-人民幣 | 2009/4/2 | 648,429.4 | 29,287,711 | 10.18 |
元大新中國基金-新台幣 | 2009/4/2 | 83,388,907.5 | 784,127,653 | 9.4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美元 | 2009/5/21 | 31,367.4 | 10,911,423 | 11.328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人民幣 | 2009/5/21 | 393,515.6 | 21,242,691 | 12.17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新台幣 | 2009/5/21 | 29,004,316.0 | 441,591,432 | 15.225 |
元大標智滬深 300 基金 | 2009/8/4 | 129,616,000.0 | 2,410,802,922 | 18.6 |
元大印度基金 | 2009/10/27 | 23,282,171.5 | 341,830,602 | 14.68 |
元大新興亞洲基金 | 2010/2/3 | 45,561,904.7 | 473,198,458 | 10.39 |
元大巴西指數基金 | 2010/9/24 | 39,490,560.6 | 215,110,767 | 5.447 |
元大印尼指數基金 | 2010/9/24 | 19,581,791.5 | 174,558,684 | 8.914 |
元大華夏中小基金 | 2010/10/18 | 52,968,609.7 | 432,193,944 | 8.16 |
元大富櫃 50 基金 | 2011/1/12 | 20,946,000.0 | 315,751,957 | 15.07 |
元大摩臺基金 | 2011/4/21 | 12,218,000.0 | 646,660,365 | 52.93 |
元大中國xx基金-人民幣 | 2012/4/25 | 2,848,059.5 | 36,955,942 | 2.92 |
元大上證 50 基金 | 2012/4/25 | 37,278,000.0 | 1,117,523,792 | 29.98 |
元大中國xx基金-新台幣 | 2012/4/25 | 25,900,337.8 | 335,283,813 | 12.95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4/6/27 | 18,136,267.4 | 206,937,970 | 11.4102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 | 2014/6/27 | 3,724,979.0 | 206,898,629 | 12.5203 |
元大台灣 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4/10/23 | 141,084,000.0 | 13,095,486,046 | 92.82 |
元大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4/10/23 | 10,178,649,000.0 | 60,250,711,474 | 5.92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人民幣 | 2015/1/23 | 1,045,270.8 | 45,744,470 | 9.86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新台幣 | 2015/1/23 | 61,951,339.8 | 538,191,682 | 8.69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5/6 | 1,431,106,000.0 | 22,217,996,857 | 15.53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5/6 | 30,448,000.0 | 288,856,045 | 9.49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7/1 | 24,763,544.2 | 240,954,451 | 9.73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5/7/1 | 6,783,628.1 | 48,032,384 | 7.08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美元 B 類 型配息 | 2015/7/1 | 52,981.2 | 11,753,747 | 7.224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9/15 | 12,029,963.9 | 137,514,746 | 11.431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15/9/15 | 49,310,346.6 | 371,267,042 | 7.5292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美元 | 2015/9/15 | 291,660.4 | 74,758,542 | 8.347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人民 幣 | 2015/9/15 | 627,087.3 | 25,598,169 | 9.2015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12/2 | 184,188,000.0 | 1,399,297,214 | 7.6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12/2 | 9,416,000.0 | 466,399,316 | 49.53 |
元大標普 500 基金 | 2015/12/2 | 363,485,000.0 | 13,256,636,278 | 36.47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6/3/10 | 222,630,186.5 | 2,233,247,920 | 10.0312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美元 | 2016/3/10 | 882,009.1 | 293,780,603 | 10.8467 |
元大歐洲 50 基金 | 2016/6/1 | 9,031,000.0 | 251,799,018 | 27.88 |
元大日經 225 基金 | 2016/6/1 | 5,925,000.0 | 196,423,362 | 33.15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新台幣 | 2016/8/1 | 35,757,790.7 | 288,412,580 | 8.07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美元 | 2016/8/1 | 60,560.6 | 15,444,729 | 8.305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基金 | 2017/1/11 | 1,455,192,000.0 | 44,828,276,387 | 30.8057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7/1/11 | 151,076,000.0 | 1,678,694,939 | 11.1116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7/1/11 | 63,594,000.0 | 1,195,007,853 | 18.7912 |
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基 金 | 2017/6/15 | 11,712,000.0 | 414,471,225 | 35.38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基金 | 2017/9/19 | 409,012,000.0 | 15,047,597,534 | 36.7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169,102.1 | 43,437,282 | 8.365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澳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2,198.1 | 12,327,631 | 9.468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7/11/1 | 5,913,803.5 | 59,644,213 | 10.0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092,658.4 | 51,961,094 | 8.53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I 類型 | 2017/11/1 | - | - | 10.09 |
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238,514,000.0 | 7,345,687,227 | 30.7977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 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999,609,000.0 | 33,764,284,649 | 33.7775 |
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4,622,000.0 | 213,918,688 | 46.282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新台幣 | 2018/1/30 | 13,943,692.9 | 137,587,432 | 9.8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 2018/1/30 | 132,361.9 | 38,193,989 | 9.39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 2018/1/30 | 193,661.8 | 8,832,425 | 10.28 |
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基金 | 2018/6/19 | 36,488,000.0 | 833,691,999 | 22.85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 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2018/9/20 | 1,845,103,000.0 | 62,688,176,461 | 33.9754 |
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基金 | 2019/1/16 | 27,748,000.0 | 823,029,223 | 29.66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 事業電能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206,000.0 | 228,271,654 | 31.678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 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8,566,000.0 | 276,669,365 | 32.2985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 保健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306,000.0 | 247,373,295 | 33.8589 |
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基 金 | 2019/4/25 | 29,725,000.0 | 472,432,771 | 15.89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49,994,463.5 | 495,738,689 | 9.92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241,692,853.4 | 3,707,178,455 | 15.34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2,107,153.9 | 26,034,814 | 12.36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60,969,396.4 | 842,964,651 | 13.83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89,599,181.9 | 1,126,495,914 | 12.57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7,885,619.1 | 109,123,693 | 13.84 |
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基金 | 2019/8/15 | 339,444,000.0 | 9,530,397,853 | 28.08 |
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基金 | 2019/11/11 | 153,912,000.0 | 3,969,751,023 | 25.79 |
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基金 | 2019/12/26 | 370,651,000.0 | 10,945,618,628 | 29.530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配息級別 | 2020/3/23 | 73,597,056.1 | 579,944,745 | 7.8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累積級別 | 2020/3/23 | - | - | 10.77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0/3/23 | 1,476,521,323.0 | 11,605,304,178 | 7.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0/3/23 | 1,900,787,340.4 | 20,478,155,181 | 10.77 |
元大全球 5G 關鍵科技 ETF 基金 (原名: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基金) | 2020/6/22 | 179,024,000.0 | 4,281,216,020 | 23.91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1,064,615,515.0 | 10,565,207,760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27,095,692.5 | 8,139,036,630 | 9.78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78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新台幣 | 2022/11/29 | 286,019,005.2 | 2,848,509,927 | 9.959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美元 | 2022/11/29 | 2,048,039.0 | 631,320,248 | 10.0383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45,744,259.7 | 1,437,767,393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96,410,770.4 | 951,091,784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785,100.9 | 545,065,593 | 9.9434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1,284,342.7 | 392,163,253 | 9.9434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67,137,762.7 | 650,909,355 | 9.6951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59,221,428.6 | 574,160,314 | 9.6951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989,908.1 | 297,055,233 | 9.7722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745,909.5 | 223,835,300 | 9.7722 |
2-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 2010/11/4 | 14,068,862.7 | 119,253,026 | 8.48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4/1 | 45,014,000.0 | 1,057,217,113 | 23.49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8/27 | 166,321,000.0 | 2,855,947,359 | 17.17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34,203,000.0 | 5,449,655,537 | 8.59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1,103,000.0 | 791,254,619 | 12.95 |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7/3/6 | 13,144,000.0 | 270,426,689 | 20.57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8,934,000.0 | 1,273,457,111 | 21.61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688,000.0 | 92,181,170 | 16.2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78,084,000.0 | 820,364,093 | 10.5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355,000.0 | 102,604,519 | 23.56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正向 2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9,573,000.0 | 1,227,123,070 | 24.75 |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8/5/23 | 65,299,000.0 | 1,563,962,424 | 23.95 |
二、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伍、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情形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20210118 | 金管證投罰字第 1100360156 號 | 金管會對公司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前任基金經理人x XX x,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他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公司對於x XX 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 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及命令受處分人停止前基金經理人x XX 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 110 年 2 月 15 日至 111 年 2 月 14 日止 |
20210118 | 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01561 號 | 金管會 109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1. 前基金經理人之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造成消息洩露予他人疑慮之情事。 2. 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 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及客戶資料審查作業欠妥。 3. 董事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影 響對利害關係公司之控管。 | 糾正 |
20210121 | 金管證期罰字第 1090372087 號 | 金管會對公司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公司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配售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 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以及命令受處分人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 查報告 |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本公司就前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x XX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條、第 59 條及第 77 條等相關規定,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對x XX 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新台幣 97,273,224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二、本公司因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自民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起收受四位投資人對本公司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共計新台幣 5,968,388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x 00 x 00 x、00 x B1 | 02-2717-5555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x 00-0 x | 00-0000-0000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149 號 3 樓至 12 樓 | 02-2581-7111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xx里 10 鄰館前路 46 號 | 02-2348-345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168、170、186、188 號 | 02-3327-7777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 至 10 樓及 68 號 1 樓、2 樓、2 樓之 1、7 樓、9 樓 | 00-0000-0000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1 樓 | 02-2561-5888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 04-2223-6021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50 號 1、2、3、5、8、 12 樓 | 02-2771-6699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 | 02-2326-889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 9 鄰塔城街 30 號 | 02-2559-7171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建國里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 02-2349-3456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 02-2508-2288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 02-2175-1313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原里吉林路 100 號 | 00-0000-0000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 02-2173-8888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西村里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40 樓、41 樓 | 02-8101-2277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南市中西區xx路 1 段 506 號 | 06-2139-171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 02-2962-9170 |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72 樓及 72 樓 之 1 | 02-8758-3101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xxx路 1 號 1、2、12、13、14、15、 16 樓 | 00-0000-000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36 號 15、17 樓 | 02-6612-9889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 07-5570-535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 02-8722-6666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 02-2348-1111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177 號 1 樓及 179 號 3 樓至 6 樓、17 樓至 19 樓 | 00-0000-0000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 02-2371-3111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2 樓、6 樓、6 樓之 1、6 樓之 2 | 02-2752-5252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士林區xx里中正路 255 號 | 02-2820-8166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54 樓 | 02-6633-9000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1 樓、32 號及 36 號 3、 4、5、19、20、21 樓、32 號 3 樓之 1、4 樓之 1、5 樓之 1、9 樓之 1、36 號 9 樓之 1、14 樓之 1 | 00-0000-0000 |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5 樓、13 樓、21 樓、22 樓、23 樓、9 號 1 樓 | 00-0000-0000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35 號 9 樓、10 樓及 11 樓 | 02-2175-9959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中區自由路 2 段 38 號 | 02-2536-2951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205、207、209 號 1 樓 | 02-2378-6868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1、2 樓 | 02-2718-0001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63 號 | 02-2621-1211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133 號及 135 巷 2 號 | 02-2557-5151 |
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 02-8752-7000 |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永康里金山南路 2 段 55 號 | 02-2393-1261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臺中市中區大墩里中山路202號 | 04-2225-5155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高雄市鹽埕區中原里大仁路141號 | 07-2871-101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19 號 11 樓 | 02-2718-5886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09 號 1 至 3 樓 | 00-0000-0000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4 樓 | 02-2504-8888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 02-2327-8988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新聚里東興路 8 號 1 樓、3 樓、5 樓、 11 樓 | 02-2747-8266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700 號 3 樓 | 00-0000-0000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56 號 11 樓之 1~之 3、 11 樓之 6、12 樓、12 樓之 1~之 3、12 樓之 5~之 6、13 樓、13 樓之 1~之 3、13 樓之 5~之 6、14 樓之 1~之 3、14 樓之 5~之 6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4 樓、4 樓之 2 至 4 樓之 12、5 樓、7 樓之 3、7 樓之 9、7 樓之 00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樓、18 樓及 20 樓 | 00-0000-0000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3、4 樓 | 02-8771-6888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虎嘯里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20 樓暨 335 號 6 樓、10 樓、18 樓、19 樓、20 樓、21樓、22 樓暨 218 號 7 樓 | 00-0000-0000 |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 02-8712-1322 |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松基里民生東路 3 段 158 號 6 樓、156 號 2 樓 | 02-5556-1313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地下 1 樓、9 樓部 分、10 樓部分、14 樓部分、15 樓 | 00-0000-0000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至聖里重慶北路 3 段 199 號地下 1 樓 | 02-2528-8988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85 號 1 樓 | 02-2752-8000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2 樓 | 02-2181-5888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58 號 4、5、6、7、8 及 9 樓 | 00-0000-0000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3 樓 | 02-6639-2000 |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30 之 2 號 2 樓之 1 至 85 及 9 樓之 1、2 | 02-2968-9685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4 樓 | 02-2563-6262 |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89 號 2 樓 | 02-2720-8126 |
廣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西屯區西安里福星北三街 191 號 | 00-0000-0000 |
x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87 號 14 樓 | 02-7707-7799 |
xx宏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 | 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 02-8797-5055 |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343 號 3 樓之 1 | 02-7706-0708 |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1 | 02-7711-5599 |
【註】:投資人可至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洽詢申購或買回代理收付業務。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名稱 |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地址 | 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8 樓、67 號 B1 | 02-2717-5555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2 段 46-4 號 5 樓 | 04-2232-7878 |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經理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參、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專業背景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貳、事業組織」之所列四說明。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畫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經理人之職權,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但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存否及其範圍,由董事會訂定之。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 3 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一)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二)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三)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四)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供應商、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五)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一)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之基金資訊,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 即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 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提供英文 版財務、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 10 條規定揭露之)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考量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1.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
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適用對象:本公司基金經理人。
3.本守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報酬:包括薪資、職務津貼、其他津貼、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2)酬勞:員工酬勞、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3)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或專屬個人之支出等。
4.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目標及酬金標準之原則訂定:
(1)參酌董事會建議設定公司營運及基金績效目標,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依據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本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規範有關之風險因子,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本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6)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前述獲利貢獻之評估,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部門績效、公司整體經營成果,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績效予以
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1)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
A.工作目標績效:依據年度公司目標設定個人當年度工作績效指標。 B.適性評估:公司核心能力、專業能力等職能項目。
(2)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本公司薪酬架構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
A.固定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經歷背景,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並依據本公司各職等職稱薪資結構給付合理薪資。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津貼,其餘條件則以任用表敍薪內容為依據。
B.變動薪資:本公司變動薪資為績效獎金。獎金設計原則以重視個人及團隊績效,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績效及風險考量為績效評量基礎,以作為獎金核發依據。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68條規定本公司應揭露之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已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之「永續責任」專區,投資人可自本公司網站查詢或下載。本公
司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肆、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子基金概況:
【二檔子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元大全球礦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8月
14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41986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元大全球新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8
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293號函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現存子基金為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前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元大全球資源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 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 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 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 ( 以下簡稱基 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信託契約如有涉及經理公司名稱或基金名稱相關條文均一併修訂。 |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 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同上。 |
1 | 1 | 3 | 經理公司: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 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1 | 1 | 3 | 經理公司: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 同上。 |
1 | 1 | 4 | 基金保管機構:指彰化商業 | 1 | 1 | 4 | 基金保管機構:指 ,本於 | x訂基金 |
一、本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與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 務之銀行。 | 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保管機構名稱。 | ||||||
1 | 1 | 12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 日,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之「一定比例」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辦理。 | 1 | 1 | 13 | 營業日:指 。 | 明定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 | 1 | 15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成立 日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 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以下款次 順移。 | |||
1 | 1 | 15 |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 日。 | 1 | 1 | 17 |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訂。 |
1 | 1 | 18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 或機構。 | 1 | 1 | 20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爰修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之定義。 |
1 | 1 | 19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 1 | 1 | 21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爰修訂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之定義。 |
1 | 1 | 20 | 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 1 | 1 | 21 | 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爰修訂證券交易 所之定義。 |
1 | 1 | 27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其 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 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國外金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 明訂國 外受託保管機定義。 2. 依本基 金實務作業予增訂。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融機構。 | ||||||||
1 | 1 | 28 | 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指 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現存一檔全球股票型子基金為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包括另二檔子基金「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礦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新能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別奉金管會於 98 年 8 月 14 日金管 證投字第0980041986 號函與 99 年 8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 第0990046293 號函均已核准終止信託契約。】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經理公司更名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而修訂公司名稱及基金名稱,並述明本傘型基金之其他二子基金已終止信託 契約之情 事一併修訂。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 | 27 |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公司 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而訂定 之計算標準日。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故刪除本 項。 |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
2 | 1 |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元大全球資源傘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 2 | 1 |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經理公司簡稱)(基 金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金名稱。 | ||
2 | 2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2 | 2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或本基金之 存續期間為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 止情事時,本契約即為終止。 | 依據本基金實務作業予以修訂。 |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 |||||
3 | 1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最低為新臺幣xxx。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辦理追加募集,如因有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 3 | 1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最低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 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 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二)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 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 | 調整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從其規定。追加募集不以一 次為限。 | 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 | |||||||
3 | 2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追加發行時亦同。 | 3 | 2 |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 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 依據本基金實務作業予以修訂。 | ||
3 | 3 | 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 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亦 享有相同權利。 | 3 | 3 | 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 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
4 | 1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4 | 1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 三十日。 | 本基金適用核准制。 | ||
4 | 2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 4 | 2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受益人 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分割及換發之 規定。 | ||
4 | 3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 受益憑證。 | 4 | 3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 無實體發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行,無需印製實體受益憑證,爰修訂部份 文字。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 7 |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應 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有關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之規定。其後項 次調整。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 8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有關實體受益憑證記載之規定。其後項 次調整。 | ||||
4 | 7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4 | 9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改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受益憑證。 |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
5 | 4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5 | 4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規定。 | 依本基金實務作業明訂申購手續費之上限。 | ||
5 | 6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 5 | 6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 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 |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 行銷售及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 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者,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 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條修訂部分文字。 | ||||||
5 | 7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除申購金額超過最高 淨發行總面額應於十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外,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5 | 7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依本基金實務作業予以修訂。 | ||
5 | 8 |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前開期 | 5 | 8 | 自募集日起 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 額為新臺幣 元整,前 | x訂募集期間最低 申購金額。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辦理。 | 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 書之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第六條 | x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
6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免辦理簽證。 | 6 | 1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並免辦理簽證,爰修訂部 份文字。 | |||
無(刪除) | 6 | 2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毋需辦理簽證,爰刪除本項 文字。 |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
7 | 1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同時 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xxx整; (二)當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 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 件時,則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亦為不成立。 | 7 | 1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明訂本基金募集最低淨發行 總面額及其傘型基金之成立條件。 |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
8 | 2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理 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8 | 2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 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之規定並修訂 部份文字。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8 | 3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 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 於 單位。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 x項規定。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其後項次 調整。 | ||||||||
8 | 5 | 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之子 基金間並無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 無(新增) | 明訂元大全球資源傘型基金子基金之轉換。 |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 |||||
9 | 1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元大全球資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9 | 1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 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 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其簡稱。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9 | 4 | 4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 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以下款次 順移。 | |||
9 | 6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 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 9 | 5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 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 酌作文字 修訂。 |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
10 | 1 | 1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 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 | 10 | 1 | 1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 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 | x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21 日 金管證投字 第 102003674 7 號函增 訂。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事務所生之費用; | 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 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變動 費率者適用】 | |||||||
10 | 1 | 4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x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 其他相關費用;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本基金無辦理借款事務,故刪除之。 | |||
10 | 1 | 5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 擔者; | 10 | 1 | 6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引用條款變更,配合修訂。 |
10 | 2 | 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理公司負擔。 | 10 | 2 | 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 公司負擔。 | 配合本基 金信託契約條款修訂之。 |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1 | 1 | 2 | 收益分配權。 | 本基金不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分配收益。 以下款次順移。 |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 任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
12 | 6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 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12 | 6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 傳輸。 | 本基金追加募集適用申報生效制。 | ||
12 | 7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 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12 | 7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訂。 | ||
12 | 8 | 1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 者。 | 12 | 8 | 1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 其風險事項者。 | 配合前言修訂部份 文字。 |
12 | 8 | 5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 明書內容者。 | 12 | 8 | 5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本契約變 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同上。 |
12 | 19 |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 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依據107 年 3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07010549 7 號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增列 之。 | ||||
12 | 20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12 | 19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6 日 證 期 (投)字第 107033873 8 號函,調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降告知門 檻。 | ||||||||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 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 | |||||
13 | 2 |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 13 | 2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款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1. 因本基 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予修訂。 2. 本基金 不分配收益,爰刪除部分文字。 | ||
13 | 15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應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3 | 4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 定為之: | 調整條文項次 | ||
13 | 15 | 1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及更換,應經 經理公司同意。 | 13 | 4 | 1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 同意。 | 同上 |
13 | 15 | 2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本基金資 產時,應負賠償責任。 | 13 | 4 | 2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同上 |
13 | 15 | 3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 13 | 4 | 3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 | 同上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同意。 | |||||||
13 | 5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中華民國或 x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13 | 5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保 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保管費採 變動費率者適用】 | 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且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增訂相關法令規定。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3 | 8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 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執行收益分配之事 務。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以下項次順移。 | ||||
無(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3 | 9 | 4 |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 人之可分配收益。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以下款次 順移。 | |||
13 | 8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基金保管機構如 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規定或明確知悉其違反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 置。 | 13 | 11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因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爰增訂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 | ||
13 | 16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 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 | 13 | 6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 調整條文項次。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14 | 1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 14 | 1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明訂本基金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 ||
14 | 1 | 1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 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槓桿型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 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 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4 | 1 | 1 | 本基金投資於 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 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 | 明訂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有價證券範圍。 |
14 | 1 | 2 | 本基金投資下列外國有價證 券: 1.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 德國、義大利、愛爾蘭、盧森 堡、比利時、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希臘、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奧地利、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度、巴基斯坦、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土耳其、以色列、澳大利亞、紐西蘭、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魯、哥倫比亞、委內瑞拉、摩洛哥、埃及、南 非、約旦、大陸地區、阿拉伯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明訂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 科威特、卡達、巴林、阿曼、黎巴嫩、斯里蘭卡、哈薩克、突尼西亞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 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槓桿 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 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 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所謂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並需符合本款第2 目所定之信用評等。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 定,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 證或發行之債券。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信用評等規定時,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1)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債務發 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債務發行 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 (3) 經 Fitch, Inc.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 ||||||||
14 | 1 | 3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下列與全 球農業商機相關議題之產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包括: 1.農業基礎資源,包括各項農產品如穀物、蔬果、花卉、畜牧、漁產、林業及棕櫚、甘蔗、棉花、咖啡或其他大宗農作物等相關產業、農業耕地開發(含REITs)及農業資材等相關產業。 2.農業製造產業,包括製造與 食物生產相關所有農業產 業,主要包含農業栽植、種子與肥料供應及研發、農業化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明訂全球農業商機相關產業。 |
條 | 項 | 款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條 | 項 | 款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 | 說明 |
學品研發及供應、生物科技、 農業科技(如農田及基礎設備之供應)、農業機械設備等。 3.製成品及配銷服務之產業, 包含食用農產製成品如穀 物、肉類及飲料加工及非食用農產製成品包含替代能源、傢俱、紙業、紡織品等相關產業;銷售通路包含前述相關製成品之儲存、運輸、包裝及銷售等相關之產業;主要提供資金借貸予農業相關產業之銀行、及其他相關服務(如氣候諮詢)。 4.水資源相關產業,包括水處 理(包含污水淨化、淨水技術 如消毒、脫鹽、監控等)、致力提升用水效率包含家庭裝置、灰水的循環再用、水錶等)、供水及配水(包含供應及循環再用、配水、供水管理與工程)、水資源基礎建設供應商、水資源相關服務供應商、經營食品及飲料行業(如灌溉及瓶裝水)及農田水利相關產 業。 | ||||||||
14 | 1 | 4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 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主要投資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 無(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明訂本基金投資比例限制。 | |||
14 | 1 | 5 | 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迄恢復正常 後一個月止: 1.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三十之國家或地區 之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 日)加權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 | 14 | 1 | 2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 數)。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x訂特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