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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开户协议书
(版本号:202311)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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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投资股市之时,联储证券郑重地提醒您,请理性管理您的个人财富,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您是拿全部身家投入股市的吗?
二、您是用养老钱、看病钱投入股市的吗?三、您是以子女教育资金投入股市的吗?
四、您是拿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股市的吗?五、您是仅凭市场传言而盲目投资股市的吗?
六、您了解为您提供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吗?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投资股市,买者自负,安全第一”。请您切记风险!!!
尊敬的客户:
客户须知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xxx.xxx.xxx.xx)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您提供的适当性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您不按照规定提供适当性相关信息,提供适当性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您在我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还须知悉以下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场外配资和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 956006 ;
传真: 0755-36991911 ;
尊敬的投资者: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由于网络故障,您通过本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本公司服务器未接到您的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您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同时,由于网络故障,网络终端设备对您的委托未显示成功,您再次发出委托指令后,我公司已收到您两次委托指令,并按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您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您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 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承诺: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以上《风险警示书》、《客户须知》、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请抄写以上内容)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协 议 签 署 页
本页为下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网上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价委托申请书》《全市场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的签署页,请投资者详细阅读以上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慎重决定是否签署。投资者同意签署的,请在前面的( )中填写“是”,投资者不同意签署的,请填写“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请在甲方处签字;投资者为机构的,请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或代理人在签字处签字。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代理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协议书的权限。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投资者为下述协议的甲方/投资人/投资者,证券营业部为下述协议的乙方。本协议书自投资者按要求签署且经乙方加盖业务章并经乙方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前述生效方式与具体文件中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签署页约定的为准。
2、必须在以下选择项前的( )内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缺。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指定交易协议书》、《网上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价委托申请书》
( )《全市场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规定》
( )《个人信息处理协议》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相关风险揭示书及协议书内容,并同意上述文件。本人/本机构愿意按相关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本协议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证券营业部)机构经办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 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 权 债 务 关系, 是一种债权凭证, 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 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 接 投 资 工具,主要投向 实业领域 | 直 接 投 资 工具, 主要投向 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 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 格 波 动 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 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 券 发 行 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 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避险策略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 基金。 QDII 是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 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6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资金账户的开设
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账户开户业务,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
(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设
基金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业务。
1、投资者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品种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配等)。
2、投资者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9-沪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9-沪市 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投资者也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8-深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8-深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
3、投资者可通过临柜、见证或网上开户方式开立首个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首个基金账户开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或临柜方式开立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三)开放式基金交易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柜台委托、网上交易等我司提供的委托方式,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四)交易确认
基金投资人于 T 日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场外交易),可于 T+2 日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系统、营业部柜台等方式查询交易结果。
(五)业务问题咨询
基金投资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开户营业部柜台业务人员或拨打公司的呼叫中心电话:956006。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呼叫中心电话或以信访书信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信访书信等方式,向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010-66210182,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邮编:100033 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呼叫中心电话:956006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邮编:266100
投资有风险,买者须自负!
本人/本机构郑重声明:本人/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已充分了解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和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本人/本机构愿意独立承担此风险。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
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
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正确使用在乙方营业场所及网上交易等平台公布的证券交易信息,不得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或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7.积极配合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开展的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账户信息核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工作,并承担未配合乙方开展前述工作导致的责任和风险。
8.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对于甲方不配合或未按规定完善其身份基本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休眠或限制等风险管控措施;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
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账户信息核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及审核。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回访或审核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发现甲方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的,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变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到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账户持有人、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账户:
1.持有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2.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3.产品到期或其他终止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生下列情形且甲方账户资产余额为零时,乙方有权注销甲方相关账户: 1.不合格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2.发生本条上述第(三)款规定情形,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3.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依据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限制使用或注销措施的,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若乙方调整利息计付标准的,将由乙方通过网站、APP 等一种或多种渠道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的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须存入其同名资金账户,且只能在允许转账时间内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第三方存管转账方式存入。同时,甲方的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以第三方存管转账方式在允许转账时间内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使用账户密码进行的资金划转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
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6.甲方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乙方等情况的;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甲方或有关控制人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或通过现有客户资料纸质/电子记录检索、询问客户经理、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识别甲方或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收集并报送非居民账户的涉税信息。甲方或有关控制人自被要求提供声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提供的,乙方有权将甲方或有关控制人视为非居民管理。
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涉税信息。对于乙方认为甲方声明文件相关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矛盾,或者乙方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的,甲方有义务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甲方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须自然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授权代理人进行柜台委托的,应同时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进行的柜台委托,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第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九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市场交易规则、行业惯例等对证券交易所主机受理委托申报时间外的委托或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自主采取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或暂缓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网址:www.lczq.com,查询路径:主页-投教园地-业务指南)、交易软件、分支机构公示等方式之一对不同时间段是否受理委托指令、是否受理并执行撤销委托申报指令等进行公示。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自愿接受乙方对交易指令受理时间等的前述安排, 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委托交易或撤销委托等实际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根据交易规则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五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 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九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须自然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须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客户端等位置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指定交易协议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办理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内的证券买卖均须委托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根据需要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不得为甲方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除外),对于符合撤销指定交易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申请后及时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的除外)。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九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须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须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指定交易之日失效。
网上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联储证券网上交易委托系统是指联储证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结合了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联储证券手机软件、电脑终端等平台。联储证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是通过国家有关安全测评中心认证的软件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技术、管理和业务上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快捷。其移动证券交易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的网上交易系统。
虽然联储证券采用了先进的网络安全措施,但网上交易委托仍存在特别具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您在决定使用联储证券网上交易委托系统前,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联储证券网上交易委托系统除具有其它委托方式所具有的风险外,还具有其它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上存在被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络设备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手机、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等可能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和对手机功能不熟悉,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6)互联网上的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包括分析、预测性资料等内容,可能出现错误或恶意误导,投资者据此操作可能会产生投资风险。联储证券网上交易委托系统上的任何数据及衍生产品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有风险,投资者依据相关数据或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导致的盈亏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您办理网上交易业务前,应先开通网上交易、手机委托业务,建议同步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委托被冻结时,投资者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3、您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联储证券提供的或联储证券指定站点下载的。如果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证券交易,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凡使用您的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委托,均视为您本人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5、您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联储证券规定次数的,联储证券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联储证券系统记录为准。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联储证券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分支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
如果您申请或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我们将认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受网上交易风险,也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承诺: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网上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已经完全了解并愿意承受网上交易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并将视情况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包括: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以及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价委托申请书
本人/机构熟知沪深北交易所新颁布的《交易规则》中有关“市价委托”方式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市价申报方式的含义、市价申报适用范围、保护限价机制、单笔申报数量限制等,并充分了解“市价委托”方式中价格不确定的风险,并愿意承担“市价委托”方式的投资风险。请贵公司开通以上账户的“市价委托”方式。
全市场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规定
(一)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二)交易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四)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 3%以上的价格,或者其他股票(含科创板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 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3、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4、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 50%以上;
5、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6、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 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含科创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 5%以上。
(二)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最优 5 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 5 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风险警示股:50 万股以上/2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100 万股以上/1000 万元以上),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 5 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占比 30%以上);
3、满足上述情形的申报发生多次(指 3 次以上);
4、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 50%以上;
5、存在反向卖出(买入)成交。
(三)连续竞价阶段 2 次以上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风险警示股:50 万股以上/2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100 万股以上/1000 万元以上),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占比 30%以上);
3、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
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 50%以上。三、拉抬打压股价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3、主板风险警示股票开盘价涨(跌)幅 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含科创板股票)开盘价涨
(跌)幅 5%以上;
4、股票开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在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数量占期间市场该价格有效申报总量的 10%以上。
(二)连续竞价阶段任意 3 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3、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4、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涨(跌)幅 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 4%以上。
(三)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3、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涨(跌)幅 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 3%以上。
(四)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2、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3、股票开盘价涨(跌)幅 2%以上;
4、当日 10 时以前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 10 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五)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连续竞价阶段任意 3 分钟内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期间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3、期间成交数量占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4、期间股票涨(跌)幅 2%以上;
5、期间及其后 30 分钟内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 10 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六)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2、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3、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股票涨(跌)幅 2%以上;
4、当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及次一交易日 10 时以前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 10 万股
以上或者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四、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风险警示股:50 万股以上/2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100 万股以上/1000 万元以上),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3、满足情形(2)的状态持续时间 10 分钟以上,或者持续至连续竞价结束;
4、情形(2)的剩余有效申报及其后在该价格的新增申报中,当日累计成交数量比例低于 70%。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风险警示股:50 万股以上/2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100 万股以上/1000 万元以上); 3、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
量或者金额较大(风险警示股:30 万股以上/100 万元以上;其他股票:30 万股以上/300 万元以上);
4、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比例或者占比 30%以上)。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单个账户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 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 30%以上。
(二)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 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 30%以上。
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主板股票(含科创板)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 4 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创业板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 3 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三)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四)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 1 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
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风险警示股票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个人信息处理协议
重要提示:
投资者自愿签署本协议,如果业务涉及他人信息的处理,投资者承诺确保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取得前述他人同意联储证券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并授权联储证券处理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同意联储证券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存。
投资者已知晓对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权等权利,联储证券已通过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告知、短信通知、交易软件通知、官网公告等)提供了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决定等服务。如投资者拟撤回、限制或拒绝对联储证券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可以根据本协议或联储证券客户个人信息管理要求办理;前述撤回、限制或拒绝的个人信息若为联储证券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则联储证券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拒绝提供对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本协议条款中联储证券指“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如果投资者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或者需要投诉,您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联系我们:
1、联系您所在地联储证券的分支机构;
2、客服电话 956006;
3、储宝宝 APP 的“我的”-“在线客服”; 4、邮件发送至: khfwzx@lczq.com。
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联储证券需要先验证您的身份和凭证资料,会在收到您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和答复您。如果您对联储证券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当联储证券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还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业自律协会或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投诉等外部途径进行解决。您也可以向联储证券了解可能适用的相关投诉途径的信息。
最近更新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网信部门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金融行业管理规范,也为了向您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我们需要处理您的个人基本信息。为使您(以下简称“甲方”)了解联储证券(以下简称“乙方”)处理投资者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保护投资者信息的安全,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证券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就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告知您并与您达成协议如下:
一、收集的投资者信息范围
甲方在乙方开通账户、办理业务期间,以及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应用软件或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应用软件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收集的甲方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国籍、出生日期、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证件地址、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照片)、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照片、个人视频、面容生物特征)、个人鉴别信息(包括密码信息、短信验证码)、手机系统权限(获取您终端摄像机权限和麦克风录音权限、读取本地文件存储权限,以方便客服见证人员与您视频通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个人教育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学历、行业)、个人财产信息(银行卡信息、收入来源、债务情况、财务状况、年收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诚信信息、投资经验(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投资风险偏好(投资风险信息、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投资目标信息)、省份、城市、机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地址、机构联系地址、机构邮政编码、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号、经办人手机号码、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自然人身份类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信息、家庭关系(含第二联系人相关信息)、电子邮箱、设备信息(应用名称、应用版本号、手机系统、手机型号、UMPN、安卓系统 ID、IDFV、IMEI、IMSI、 ICCID、MEID、设备唯一标识、MAC 地址、软件安装列表信息、Wi-Fi 网络信息、IP 信息、 READ_PHONE_STATE(读取手机状态))、微信头像、微信昵称、微信 OPENID、位置信息、资产信息、金融账户信息(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开放式基金账号)、金融交易信息、积分等虚拟资产信息、通过企业微信以及乙方提供的服务平台产生的聊天记录。
甲方理解,以上部分投资者信息为甲方办理特定业务或接受相关服务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以及使用特定应用软件时乙方所收集的信息,乙方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在最小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如甲方未办理该特定业务或接受相关服务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或使用特定应用软件,则乙方不收集对应投资者信息。甲方拒绝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如为办理、接受、使用特定业务、特定产品、特定服务、特定应用软件功能所必需的,则乙方可拒绝提供与之对应的特定业务、特定产品、特定服务、特定应用软件,但不影响甲方按协议约定正常享受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特别地,甲方知悉生物识别信息、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等属于敏感信息,乙方处理此类信息是为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定义务。该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以防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将仅在甲方在本协议授权范围之内处理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避免甲方的个人敏感信息被泄漏或非法提供。但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乙方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将有可能导致甲方的个人敏感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二、收集信息的目的
乙方收集甲方的投资者信息,用于账户开户、业务办理、交易权限申请、证券交易、购买金融产品、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咨询、产品或服务营销与推介等联储证券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联储证券进行信息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目的:1.履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反洗钱目的);2.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或检查要求;3.外部监管机构要求报送;4.客户身份识别;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6.合同签署并根据合同为甲方办理业务和提供产品、服务所必需;7.向甲方发送重要通知和服务信息;8.客户服务;9.与甲方取得联系;10.投资者个人信息数据统计;11.登录和委托记录留痕;12.发送营销活动信息;13.了解投资者使用习惯以提升产品的操作体验;14.第三方平台举行的各类线上和线下活动等。
乙方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处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方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要求,将甲方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报送至以上机构,以便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建立三方存管、查询或开通股东账户、基金账户等。乙方仅报送相关机构所需要的必须信息,且只用于办理相关开户业务。如果甲方不提供上述信息或实名验证未通过,则无法在乙方开通账户。这些投资者数据经加密传输后,加密存储在乙方系统服务器上。除非甲方自主选择或遵从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乙方不会直接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乙方可能将通过特定业务和功能所收集的信息用于拓展其他服务,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发送推广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推广、功能推广、业务宣传等),甲方可按照短信中提示的方式直接取消订阅,乙方不再将甲方个人信息用于上述服务的拓展,但资讯提供、风险提示等服务类信息不适用该取消方式。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乙方可能会处理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且无需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1、为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重大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立案、起诉、审判、仲裁和执行等司法程序直接相关的;
5、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须但又很难得到投资者授权同意的;
6、所涉及的在合理范围处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收集甲方的投资者信息:由甲方填写或上传、系统自动识别读取、程序接口或 SDK 获取、客户操作行为跟踪、客户端信息采集、自主研发的 H5 网页采集等。
目前联储证券服务端原则上不主动从联储证券以外的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如果为了向乙方提供服务而需要从第三方获取乙方的信息,甲方将要求第三方说明信息来源,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甲方会在获取前向乙方明示乙方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型及使用范围;如果甲方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乙方原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范围,甲方将征得您的明确同意。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网址:www.lczq.com,查询路径:主页-了解联储-服务公示)查询联储证券服务端相关信息。
四、四、甲方同意乙方收集其个人敏感信息。甲方知悉生物识别信息、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位置信息等属于敏感信息,乙方处理此类信息是为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定义务。该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以防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将仅在本协议甲方授权范围之内处理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避免甲方的个人敏感信息被泄漏或非法提供。但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乙方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将有可能导致甲方的个人敏感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五、乙方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国境内。若为处理跨境业务且经甲方授权而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的,乙方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征得甲方授权同意,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保密。一般而言,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实现信息处理目的的需要,将会在所必要的期限内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存。当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停止提供时,乙方将以短信通知、交易软件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中的任一种通知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匿名化处理,并立即停止收集等与存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无关的处理活动。
根据《证券法》规定,如若涉及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乙方会存储甲方的手机号码、设备硬件信息、登录 IP 地址、证券账号、姓名、身份信息、委托记录、交易日志、开户资料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存档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存储年限进行存储。
六、甲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乙方查阅、复制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分支机构、交易软件访问、查询或复制个人信息(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乙方有权收取对应的费用)、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2、甲方发现甲方的个人信息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正、补充。如甲方发现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未更新或不完整时,经对甲方的身份进行验证,甲方有权对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作出更正、更新或补充。
3、以下情形中,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乙方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甲方的同意或甲方撤回同意的;
(3)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甲方的约定;
(4)乙方终止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保存期限届满;
(5)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需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甲方知悉,一旦删除请求被响应,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另有规定要求保留的信息外(如交易记录),甲方的个人信息将被及时删除,备份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将在备份更新时进行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4、有权限制或拒绝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但限制或拒绝前基于甲方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不受影响。基于甲方同意处理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分支机构、关闭设备功能等方式改变授权乙方继续收集该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授权。甲方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撤回乙方继续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全部授权。甲方也可以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乙方将提供转移的途径。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该规则下的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分支机构或客服电话 956006与乙方联系,要求乙方进行解释说明。乙方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分支机构或客服电话 956006),以保证甲方的意见将得到及时的处理。
6、在满足销户条件下,甲方可申请注销所开通的账户。一旦甲方按规定程序注销账号,乙方将不会再收集、使用或共享等处理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乙方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除外。根据监管规定要求,需要保留证券交易身份信息、交易记录 20 年,因此甲方在注销账户时,乙方无法立即对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进行删除,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可依法查询。但乙方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数据保留期限后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7、如果甲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更正、删除甲方的个人信息,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或使用的约定,甲方均可以通过本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乙方联系。对于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在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向甲方提供。如果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意外过世,甲方的近亲属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在满足乙方内部程序前提下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甲方在乙方的个人信息,但甲方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甲方行使以上权利时,需要提供书面请求,乙方有权先验证身份,再处理甲方的请求。对于合理请求,乙方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乙方有权收取对应的费用;对于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不切实际的请求,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将无法响应甲方的更正、删除、注销信息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4)乙方有充分证据表明甲方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如甲方的请求将危害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合法权益,或甲方的请求超出了一般技术手段和商业成本可覆盖的范围);
(5)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甲方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7)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的。
8、关于甲方如何访问和管理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等权力的行使,按照乙方交易软件相关隐私条款,或拨打 956006 咨询,或联储证券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七、乙方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护
1、乙方努力为甲方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乙方承诺将按照业内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手段),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互联网环境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乙方将尽力确保或担保甲方发送给乙方的任何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但请甲方理解,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实践中乙方对甲方的信息保护仍然可能因乙方可控制范围外的因素而存在不确定性。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乙方将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
2、乙方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在最小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
3、乙方保证自动化决策(如有)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短信、推送、公告)及时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投资者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等。同时,乙方将按照监管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5、在涉及乙方合并、分立、解散、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移,乙方将会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继续受本授权书的约束,否则乙方将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重新向投资者征求授权同意。
6、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乙方须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乙方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之前存在未获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即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乙方会尽快取得上述同意或删除相关数据。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紧急联系人、保证人(如有)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甲方已取得紧急联系人、保证人等的授权或同意。
九、乙方保留不时更新或修改本协议的权利。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乙方不会削减甲方按照本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乙方服务发生变动等必要情形下,乙方如需对本协议做出修改,将会通过官网公告或交易软件推送通知等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内容。请甲方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最新内容,如甲方不同意新的条款内容,请以书面方式(或拨打乙方的客服热线 956006)与乙方联系或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如客观情况及经营方针变化导致乙方需要中断或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将及时进行通知,请甲方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同。请甲方仔细阅读变更后的本协议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或对本协议修改、更新的内容有异议,甲方可以选择停止使用乙方的产品与/或服务或者乙方的交易软件,也建议甲方拨打乙方的客服热线 956006 与乙方联系。但请甲方知悉,甲方账号注销之前、停止使用本服务之前的行为和活动仍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本协议为纸质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须自然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为电子的,经甲方在乙方相关系统网络页面上点击勾选或者对弹窗等方式进行确认后生效。
十一、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十二、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
轻乙方责任及个人信息处理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甲方已阅读、知晓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处理甲方的投资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