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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六、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5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定义 | 指 | 名称 |
收购人 | 指 | xxx |
上市公司/金字火腿 | 指 |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15),为一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
德恒或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
xxxx | 指 | 安吉巴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 指 |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xxxx持有的 20.30%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金字火腿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92,000,000 股(含本数),并全部由收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述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
标的股份 | 指 |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安吉巴玛持有的 198,625, 280 股(对应股份比例 20.30%)上市公司股份 |
x次股份转让 | 指 |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xxxx持有的 20.30%上 市公司股份 |
x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金字火腿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92,000,000 股(含本 数),并全部由收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xxxx、xxx与xxx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xxx与金字火腿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
《收购交易文件》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
《收购报告书》 | 指 |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 指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 xxxx://xxx.xxxx.xxx. cn/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指 |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指 | |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 | 指 |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为 htt 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信用中国 | 指 | 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企查查网站 | 指 | 企查查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根据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 |
元/万元 | 指 |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381-01 号
致:xxx
x所接受收购人委托,作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编制的《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依赖于收购人及其他相关方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口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且收购人已经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xx等,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保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3)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如有前述情形,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收购人或其他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将视其为真实、完整、准确。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呈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专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交易文件》及《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xxx。
(一)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收购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2271952********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xxx 00 x |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xxx年满 18 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1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查验,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公司名称 | 职务 | 任职时间 | 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
宁波沛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2016 年至今 | 否 |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收购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确认,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xxx先生无个人控制的核心企业。xxx的主要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宁波汇峰新材料有限公 司 | 508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石墨烯材料制 造销售。 |
2. | 宁波汇峰嘉福科技有限 公司 | 10,000.00 |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 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 |
3. | 宁波汇峰嘉福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1,588.00 | 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销售。 |
4. | 宁波汇峰嘉福智能电器 有限公司 | 10,800.00 | 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日 用口罩(非医用)生产。 |
5. | 宁波汇峰防护用品有限 公司 | 580 | 口罩防护服生产销售。 |
6. | 北京睿石成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1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活动。 |
7. | 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9,245.70 | 车用涡旋式压缩机的研究加工销售。 |
8. | 北京睿石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001.00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9. | 宁波市鄞州区鑫峰塑胶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50 | 机床配件、紧固件、液压件、塑胶 件、太阳能板的制造、加工。 |
10. | 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 3000 | 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开发;投 资管理。 |
11. | 宁波市鄞州鑫峰机床配 件有限公司 | 50 | 机床配件、紧固件、液压件的制造、 铣床及机床附件的批发、零售。 |
12. | 宁波市鄞州麒峰汽车服 务有限公司 | 50 | 二手车的经纪、经销;汽车施救服 务;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 |
13. | 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 公司 | 9,672.22 |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橡胶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 |
14. | 宁波沛瑞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158 | 贸易产品批发零售。 |
15. | 宁波睿xxx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 |
16. | 宁波嘉福进出口有限公 司 | 508 | 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
17. | 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 | 508 | 小家电、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的制造、加工、销售、安 装服务。 |
18. | xxxx智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
19. | xxxx置业有限公司 | 3,000.00 | 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
20. | 宁波沛瑞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 800.65 万美元 | 太阳能电板、太阳能灯的研究、开 发、制造、加工项目的筹建 |
21. | 宁波汇峰沛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200.00 万美 元 | 文学创作服务;广告服务;文化活动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 划。 |
22. | 宁波汇峰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 5,000.00 | 太阳能设备、风能设备及其配件、电 容器、蓄电池充电器的研发、制造。 |
23. | 余姚市新世纪红枫发展有限公司 | 121.00 | 花卉的种植、销售。 |
24. | 宁波鄞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5,000.00 | 许可项目:融资担保业务。 |
25. | 宁波市鄞州小雷竹笋专业合作社 | 70.00 | 组织成员开展竹笋的种殖、销售的服务 |
xxx的女婿任奇峰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股份或控制粤骏投资有限公司、RKB Corporation Limited、科艺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但该等公司系为在境内外持有其他企业产权而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
(六)收购人在公开市场持有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决定及目的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的收购目的如下: “本次交易系因收购人认可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本次交易目的系通过完成本次收购,使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并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地位。收购人将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交易文件》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 198,625,280 股股份及收购人通过认购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2,000,000 股(含本数)而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交易文件》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承 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本次认购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要求。如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则依其规定。收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 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综上,《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本次收购的目的、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三、本次收购的相关程序
(一) 本次收购中相关方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1 日,xxxx、收购人与xxx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了《股份
认购协议》;
3.2021 年 10 月 11 日,xxxx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4.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
(二)本次收购中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交易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2.就本次股份转让中涉及的质押股份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函或解除质押;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完成。
四、收购方式及交易协议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交易文件》,本次收购通过股份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实现。
1.协议转让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xxxx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98,625,28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30%)协议转让给收购人持有。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5.0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 993,126,400.00 元。
2.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拟发行不超过 292,000,000 股(含本数)股票,以本次发行股份总
数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由 978,313,280 股增至 1,270,313,280 股,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发行价格为 4.25 元/股,不低于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
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收购方以现金形式全额认购。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为前提,协议转让不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为前提。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字火腿的总股本增加至 1,270,313,280 股,其中收购人届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为 490,625,2
80 股,占届时已发行总股份的 38.62% 。扣除 39,846,053 股由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无表决权股份后,收购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 39.87% 。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11 日,xxxx、xxx、xxx共同就本次交易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同日,金字火腿与xxx共同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上述《收购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协议》
(1) 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1 年 10 月 11 日,xxxx、xxx、xxx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 交易内容描述
xxxx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98,625,280 股股份(对应股份比例 20.30%)
全部转让给收购人。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00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993,126,4
00 元。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292,000,000 股股票,股票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具体相关事宜以《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3) 价款支付流程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合计 50,000 万元,其中 20,000 万元作为诚意金在协
议签署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共管账户,剩余的 30,000 万元在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了《股份转让确认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收购人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将用于解除标的股份质押,该部分资金可直接支付至质权人账户;在收购人书面认可的前提下,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可随时解付至安吉巴玛指定账户,用于收购人认可的资金用途。
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向安吉巴玛指定账户支付 10,000 万元。同日,共管账户内如有剩余资金应一并解付至安吉巴玛指定账户。
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完成之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向安吉巴玛指定账户支付 17,312.64 万元。
第四期股份转让款:在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之日起六(6)个月内,收购人向xxx玛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22,000 万元。
(4) 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质押解除当日即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5) 履约担保措施
安吉巴玛应于诚意金支付至双方共管账户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或 收购人允许的期间)内,将其持有的【110,870,836】股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收 购人或收购人指定主体。收购人或收购人指定主体将享有该等质押股份的质权,直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
(6) 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过户后,xxxx、xxx及其一致行动人确保自标的股份登记
过户之日起尽快启动并在二(2)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及上市公司管理权、实际控制权的移交。
在业绩承诺期间,上市公司主业保持不变,并在遵守上市公司现有薪酬体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尽最大努力保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并强化激励,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经营团队和技术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7) 业绩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各方制定了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的业绩承诺目标,并由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遵守实现。
如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 80%,则由xxxx、xxx进行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80%-当年实际净利润;三年承诺期满后,如三年累计完成的实际净利润合计高于业绩承诺总额*80%的,则收购人在业绩承诺最后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告后的三十(30)日内退还xxx以往年度的业绩补偿款(如有)。
如实际净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则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超额业绩奖励,建议奖励金额不超过超额利润(实际净利润-承诺利润)总额的 40%,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办法由xxx提出并报请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8) 其他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了过渡期安排、不谋求控制权、不竞争及xx、保证和承诺、税费、违约责任及适用法律和争议管辖等其他必要条款。
2.《股份认购协议》
(1) 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1 年 10 月 11 日,金字火腿、xxx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 股份认购方式、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收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 292,000,000
股股票(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若发生除息、除权认购股份数量和认购价格相应调整。
(3) 认购金额
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认购股数,本次认购款项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2
41,000,000 元(含本数)。
(4) 支付方式与股份交割
收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前款规定的认购款总金额足额缴付至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有关资料,申请将收购人本次认购的股份登记至收购人名下。
(5)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收购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协议的生效
《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①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② 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除发出要约的申请;③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已经完成过户登记;④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 其他条款
《股份认购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必要条
款。
本所律师经核查《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交易文件的主要条款,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
五、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交易文件》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 所需资金均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协议;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第 16 号准则》的要求。
六、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20.30%股份,收购人后续认购非公开股份不超过 292,000,000 股(含本数),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超过 38.62%。本次收购完成后,xxx在公司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承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派发股利、送红股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
根据交易安排,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将发出免于要约申请。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后,收购人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收购人免 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后,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要 约方式增持股份。
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改变的具体如下:
现上市公司董事会总席位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收
购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并推荐 2 名独立董事人选。董
事长由收购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收购人有权向
上市公司提名 2 名股东监事,另外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收购人提名的监事担任。收购人有权提名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保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x次收购涉及的非公开发行事项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上市公司章程将根据实际非公开发行结果对股本和股权结构进行相应修改。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发生上述情形,收购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发生上述情形,收购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发生上述情形,收购人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
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x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具了如下承诺:
“1. 本人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4. 上述承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同业竞争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收购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因本次收购对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收购人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人以及由本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
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由本人所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人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转让业务或业务机会、实施资产重组或剥离、清算注销等,确保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在过去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 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确保定价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上述承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将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询申请,若未来查询存在交易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收购人是否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将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发布与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十一、《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本次收购的决定及目的、本次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等共十二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收购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在取得后续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股份质押及/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况(如有)解除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制备的《收购报告书》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内容,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后,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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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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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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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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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