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汕头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专营单位,根据国务院2019年4月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通知,甲方现有资质有效期限将于2022年8月31日届满,此后若继续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则须按现行标准重新取得资质认定。为顺利通过该资质重新认定以及持续开展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甲乙双方同意开展合作经营,为明确各自责任和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1 作为经营主体,与乙方合作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1.2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有关车辆的回收、上线登录信息、办理回收注销手续;
1.3 负责与乙方共同对拆解后的废旧物予以销售或者环保处置;
1.4 负责拆解后废旧物环保处置的上线登报及跟踪工
作;
1.5 负责经营的收款、转账、开票、税务以及财务结算等工作。
1.6 负责合作项目财务工作。
二、乙方责任
2.1 协助甲方顺利通过资质的重新认定,包括:
2.1.1 乙方提供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的生产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选址符合汕头市环境保护管控规定;乙方应根据资质认定的需要适时将上述场地出租给甲方使用,租期十年,场地属乙方租赁的,乙方应办妥转租给甲方的手续并承担全部租金;在甲方通过新的资质认定之前,乙方不得就该场地要求甲方承担租金或任何费用,甲方通过新的资质认定且项目实际开始经营后,租金按每年不高于人民币 200万元(贰佰万元)的价格计入本项目经营成本,在项目经营所得中列支,项目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该等租金的,由乙方承担、补足。
2.1.2 乙方应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完成配套建设,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储存设施、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设
备应根据资质认定的需要适时以甲方的名义购置。
乙方为合作项目配备的人员属于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人员,其工资或报酬由乙方支付,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新的资质认定且项目实际开始经营后,乙方支付的该等人员工资或报酬按每年不高于人民币240万元(贰佰肆拾万元)的标准(按人数不多于30人计,具体按实在240万元限额内结算)计入本项目经营成本,在项目经营所得中列支,项目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该等工资或报酬的,由乙方承担、补足。
2.1.3 以甲方的名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并以甲方的名义向广东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提供认定所需的场地设施、配套设备和有关技术证书,确保该等场地设施、配套设备和有关技术证书能以无偿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符合作为甲方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要,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甲方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即甲方通过新的资质认定);
2.1.4 承担甲方资质认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2.2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与甲方共同负责回收报废机动车业务并对拆解后的废旧物予以销售或者环保处置;负责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
2.3 合作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合作项目发生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处置费用;经营所涉须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一切税费。
2.4 甲方通过新的资质认定且项目实际开始经营后,甲方15名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按每年人民币36万元(叁拾xxx)的标准计入本合作项目的经营成本,在项目经营所得中列支,项目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该等员工劳动报酬的,由乙方承担、补足。
2.5 乙方拆解报废机动车,必须承担拆解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用工管理责任,如发生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乙方在本协议所涉合作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有整改事项,应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
三、经营收益分配
3.1 本合作经项目的经营收益按甲方享有 % 、乙方享有 %的比例分配。
四、结算事项
4.1甲乙双方于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十五天内进行年
度结算,经结算的可分配利润在完成结算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付还甲方和乙方。
4.2 合作期限届满时或者合作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于十五天内按当年的实际合作时间进行年度结算,经结算的可分配利润在完成结算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别付还甲方和乙方。乙方提供的运营资金经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同时无息退还乙方。
4.3 甲乙双方就结算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合作经营保证金
5.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作经营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贰佰万元),乙方已将合作经营保证金200万元交付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该资金由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代为支付给甲方。
5.2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重新认定的甲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经营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额用于赔偿甲方损失。
5.3 乙方在本协议的合作经营活动中未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且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成,致使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经营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额用
于赔偿甲方的损失,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5.4 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按实际损失直接扣划经营保证金用于赔偿甲方损失,经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5.5 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经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6.1 甲方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能取得重新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
6.2 乙方在本合作经营项目中未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且未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3 因政府政策性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无息退回乙方已经交纳的经营保证金,合作项目所涉款项按实结算至于协议终止之日。
6.4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6.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本
协议第2.1.1条所涉场地的租赁合同及乙方按本协议第2.1.2条的约定出资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该等设施、设备以下统称“固定资产”)按如下方式处理:
6.5.1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甲方要求继续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的租金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及支付;
6.5.2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甲方要求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按折旧价值或评估价值孰低的标准由甲方收购;
6.5.3 其他情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以及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不愿意继续租赁场地或不愿意继续使用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解除,固定资产按当时的现状退还乙方,因解除租赁合同或退还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七、合作期间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间分为资质申请期和实际经营期:
7.1 资质申请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启动甲方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企业资质重新认定的申请工作,乙方应于180天内向广东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材料。
7.2 实际经营期自甲方取得重新认定的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之日起算,期限十年。
八、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 甲乙双方如需拓展本协议以外的业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十、协议生效
10.1 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十一、协议本文
11.1 本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鉴证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