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目前本辦法聘僱之外國人所持多次入境簽證類別或所持外僑居留證(ARC)具有重入國許可效力;至領取隨從證之外籍隨從則持一年多次居留簽證,亦具有重入國效力,爰 刪除現行短期離華再入境任職應向外交部申請再入境居留簽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