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南大學國有房地寰宇齋 1 樓 101 店面租賃合約書
文件編號:05
出租機關:國立臺南大學 校長:xxx (甲方)
承租人: 負責人: (乙方)
訂定合約如
一、 法令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在不違背原定用途下,提供出租。
x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x | xxx | xxxx (xxxx) | 備註 |
台南 | 中西 | 健康 | 1 | 170 | 18 | 3672 | 1 | 37 | |||
土地 | 市 | 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租用面積(平方公尺) | |||||
台南 | 中西 | 郡王祠 | 1909(代表) | 37 |
二、 房地限作用途:三、 租賃房地標示
四、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 110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0 年 月 日止,計 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不另通知。乙方須善後後,於 7 日內點交還甲方。
五、租金每年新台幣$ 元整(年租金不得低於$201,600 元整),以 1 年為 1 期繳,於決標通知後 7 日內繳清;第 2 年起,由乙
方於生效前 1 個月自動向甲方繳納。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願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六、乙方於訂約前,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標價 10%)予甲方,請於決標後,隨即將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
付。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租賃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八、乙方逾期繳納租金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一倍為限。
九、因本合約所生之相關稅捐,其負擔方式如下:
(一)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由甲方負擔。
(二)乙方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乙方負擔。
(三)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合約期間內,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之電費,悉依錶單,按時由乙方自行繳費;水費則依自來水公司計價方式,每 2 月 1 次,於 7 日前拍照水表數字向甲方繳交 (逾期未繳,導致斷水斷電,復裝費用由乙方負擔)。電話、環境清潔及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一切必要支出,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一、乙方對租賃房地應盡善良保管責任,如房屋損毀,應於 7 日內通知甲方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作為賠償,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 償。契約屆期,租賃房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論為乙方所為
或第三人所為,乙方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並於 7 日內善後完成,點交予甲方:
(一)堆置雜物 (二)掩埋廢棄物 (三)採取土石 (四)破壞水土保持 (五)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
十二、標租房地,以現狀交付乙方使用收益。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十三、乙方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如下:
(一) 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租賃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乙方亦應遵照辦理。
(二)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 租賃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十四、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負責改善,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一)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作非約定營運用途之使用。但中途改變約定營運用途者,事前須經甲方同意,違者終止租約。
(二) 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地之部分出租或轉讓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三) 乙方擬設置廣告招牌或相關設施,樣式、地點須事前經甲方
同意始可施作。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修建。若經同意,而乙方裝修、增建或改建地上物,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房地。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十六、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十七、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方因基地界址不明,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須鑑界時,應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
十八、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三)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四) 租賃房屋滅失時。
(五) 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六) 乙方申請退租時。
前項,除(一)至(四)項原因中途解約外,不得退還履約保證金。十九、終止租約時,其由乙方修繕、增建或增建部分應拆除,將房
屋整理回復原狀後,交還甲方。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
拆遷補償權利。
二十、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 時,甲方得自乙方已付保證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乙方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二十一、特約事項:
(一)乙方於租賃期間,應投保新台幣 200 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其受益人指定為甲方。
(二)乙方應設置免費申訴電話、信箱或網址供消費者反映意見使用。 (三)為有助於營運成效及環境之美觀,乙方需負責店面外之綠地之
維護管理,並得依季節調整植栽。
(四)乙方營運涉及餐飲事業,須遵循衛福部及教育部相關衛生管理規範,如有違反規定,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乙方悉依政府環保相關規定,所用之容器、用品,需符合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如有違反規定,悉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乙方於合約期間,在租賃房地所在地址若有設立公司行號者,於租賃期限屆滿或租約終止之翌日起 7 日內,應即遷出或廢止,並應將主管機關准予遷出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交付甲方存查。乙方違反該規定者,應按遲延日數每日給付契約價金 3%之違約金。
二十二、本房地標租公告、招標須知及標租企畫書等,為本契約附件,屬契約內容。
二十三、乙方之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由乙方通知甲方記載於
「變更記事」欄。
二十四、本租約應依法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十五、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六、本租約合約書 1 式 5 份,甲方收執 4 份;乙方收執 1 份。
甲方:國立臺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 xxx
住址:臺南市樹林街二段 33 號電話:(06)0000000
公司、負責人印
乙方:
法定代理人: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寫) | 變 | 更 | 記 | 事 | (本欄由甲方填 | ||
項 次 | 日 | 期 | 內 | 容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