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學 生 實 習 合 約 書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接受 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學系 年級學生,於 進行 實習,經雙方同意簽訂合約書,約定條款如下:
一、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小時)。
二、 乙方分派學生至甲方實習前一個月,應將每梯次實習計畫書及實習學生名單函送甲方實習單位並副知甲方,以便甲方實習單位配合實習之進行。
三、 實習學生每梯次 __名為原則,實習期間由乙方指派實習指導老師 1 名,在甲方所屬實習單位負責學生教學相關事宜。
四、 乙方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應遵守甲方之各項規則,並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
五、 乙方於實習期間所完成或利用實習期間所取得之資源於實習期間後所完成之有形及無形相關智慧財產(含照片、文件、圖片、音樂、書籍、畫作、設計、軟體及硬體等),甲方得無償重製使用,乙方不得拒絕。
六、 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有不慎或故意損毀甲方公物或招致其他損失,應由乙方與學生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 學生如有申請使用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相關表件將予消磁及銷毀,消磁及銷毀前學生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相關法規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負一切民事責任,並由乙方與學生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 乙方學生實習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由乙方學生自理,如有需甲方協助者,甲方應盡力協助。
九、 乙方學生實習之意外保險,由乙方負責辦理。十、 有關學生實習費之給付,依各校規定辦理。
十一、 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提出修正之。十二、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局長:地址:xxxxxxxxx 000-0 xxx:(00)0000-0000
乙方: 校長:
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