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交易,且有關批准未被撤回,及(b)香 港包銷協議載列的若干其他條件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分別(但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按彼等各自適用的比例促使認購人認購或 自行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