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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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做好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的风电
(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三)绿电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第三条 绿电交易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第四条 随绿电交易的执行,绿证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不重复发证。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开展的市内绿电交易。跨省区绿电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绿电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七条 为保障绿电交易平稳起步,市场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企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具体参与范围和准入条件由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年度交易实施方案中明确。发电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绿电市场交易,交易前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具备参与市场化交易资格,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完成注册。
第八条 电力用户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权益付费的用电企业,在上海电力交易平
台完成注册且生效入市后,可以直接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绿电交易。
第九条 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生效入市后,可通过签订零售合同并约定绿电交易服务条款等方式代理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建立明确的绿电交易零售服务关系。
第十条 电网企业为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绿电交易市场注册服务,组织开展绿电交易,汇总管理绿电交易合同,提供绿电交易结算依据,提供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服务,披露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绿电交易安全校 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绿电交易合同优先执行。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三条 批发用户根据自身需求直接向发电企业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电,售电公司申报电量需求与代理用户约定电量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绿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等。
(一)双边协商是指交易双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
、价格,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出清。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指经营主体通过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电力)或者可供电量(电力)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十六条 交易周期包括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等,可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拓展更短周期的绿色电力交 易。
第十七条 现阶段绿电交易主要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一)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市场公告,收集、汇总市内双边绿电交易合同。
(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组织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确认交易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四)执行过程中,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主体绿电交易需求,动态组织开展月内绿电交易,实现绿电市场连续运营。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绿电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市场初期,视情况需要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第十九条 绿色环境权益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计算,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其购电价格由绿电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电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及违约补偿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事先明确绿色环境权益偏差补偿方式,随交易申报一并填报确认,并列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绿电交易可根据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开展合同回购、转让等交易,以促进合同履约。
第二十四条 合同回购、转让等交易需通过上海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
第二十五条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采用“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的方式形成电子合同。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色环境权益部分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上海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色环境权益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不结算),以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绿电交易电能量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市场初期,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后剩余上网电量按政府核定价格结算或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具体按照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后,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绿电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后,剩余市场化交易电量结算方式按照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绿色环境权益偏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色电力,参与绿电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燃煤基准价的溢价收益等
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第二十九条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第三十条 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第三十一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绿电交易结算依据,随市场主体交易结算单按月发布。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一)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二)绿证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三)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时,实际结算绿色环境权益电量占实际上网电量的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市内实际结算绿色环境权益电量平均水平的,由电网企业审核后可优先兑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
第七章 绿色电力认证和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管理市内绿色电力交易合同(零售合同)、结算依据,及时将市内绿电交易公告、承诺书、成交结果、结算信息提交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审核,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绿证核发、划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电力用户需要,依据绿色电力交易平台记录的绿电交易申报、合同、执行、结算、绿证划转等信息,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绿电交易证明。
第三十五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和结算结果查看等服务,支撑绿证核发和划转等业务。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