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弘益”)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签订了《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电缆一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弘益分包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 “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 Cell1-1 及 Cell2-1 厂房后工序电缆安装及电力电缆采购” 事宜,合同金额 9,907,045.00 元。...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弘益”)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签订了《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电缆一标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弘益分包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 Cell1-1 及 Cell2-1 厂房后工序电缆安装及电力电缆采购” 事宜,合同金额 9,907,045.00 元。
2、本项目签订合同金额为 9,907,045.00 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7.21%,本合同如能够顺利推进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金额较大,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技术、市场、价格、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弘益与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弘益分包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Cell1-1 及Cell2-1 厂房后工序电缆安装及电力电缆采购”事宜,合同金额 9,907,045.00 元。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中建五局三公司深
圳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19,8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颐丰华创新产业园
28 号颐丰华大厦 406(407)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xx技术研究;智能化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金属制品研发;建筑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金属结构制造;抗震产品、综合支架、管廊支架、预埋槽道的生产。
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成立于 2020 年,注册资本 1.98 亿元,是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中建五局三公司深圳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总包方(甲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分包方(乙方):深圳市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xxxxxxxxxx 000 xxxxx
(x)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分包工程地点:广东省肇庆市大旺xx区
分包工程内容: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 Cell1-1 及
Cell2-1 厂房后工序电缆安装及电力电缆采购。
(二)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 9,907,045.00 元(大写:xx玖拾万柒仟零肆拾xx)
(三)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2、计划完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3、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2 天
具体分包工作期限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
4、开工与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5、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从工程师处获得的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顺延;
⑵ 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⑶ 甲方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不可抗力的原因;
⑸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允许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应在上述条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
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予以顺延。超过 10 天的,不予认可。
6、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7、工程竣工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按照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变更签证等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当月发生的费用,必须按承包人的流程在下月进行确认。过程结算当期确认的签证直接累加计入最终结算;过程结算当期未报承包人的签证,视为分包人主动放弃,最终结算时不予增补办理。
2、合同价款的支付
在乙方施工内容及施工进度均符合甲方要求的前提下,甲方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或直接在付款时按最高税率扣除税金。乙方有义务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税务登记,并开具发票。
本合同无预付款且施工第一个月不付款,过程结算办理完毕后,次月 25 日之前甲方支付已办过程结算额的 70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85%,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 6 个月内,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额的 97%。预留保修金 3 %在保修期满且乙方已履行完所有的保修责任后付清。
乙方授权代表人须在过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等各项支付单据上对
付款金额进行签字确认后,甲方才可进行支付。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竣工报告之日。
2、竣工结算及移交
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不能按通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结算报告的结算资料,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确定结算金额。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审定结算,须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结算书的报送金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金额的 5%,若超过乙方必须按超过部分向甲方支付 30%的违约金。
3、缺陷责任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或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1、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⑴甲方不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⑵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⑴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⑵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⑶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⑷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⑸ 乙方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 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 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 补救方法的可能。
2、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
则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3、争议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优先采取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七)保障、保险及担保
1、保障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⑴ 人员的伤亡;
⑵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保险
甲方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甲方办理的保险。
提倡乙方为作业人员及机具购置意外保险并及时续保。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前 3 日内以银行转帐或
现金方式交纳,履约现金保证金金额为 29.7 万元。
(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误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九)总包合同解除
1、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2、因本合同上述第 1 条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
完工工程价款。如本合同上述第 1 条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违约,乙方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的 70%,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上述第 1 条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如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乙方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
(十)分包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 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或转包的;
⑵ 乙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组织不力,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xx施工等各项要求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进行整顿; 被甲方三次书面发函督告仍未完成整改的;
⑶ 乙方人员聚众闹事,给企业或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⑷ 乙方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单价、付款比例等商务条件或借客观条件变化提出甲方不能承受的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⑵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分包合同解除原则
⑴ 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通知后 3 天内无条件退场;
⑵ 因乙方违反约定,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按分包价款的百分之十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乙方保证,本分包合同价格已包含有经验的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提高单价、付款比例等商务条件或借客观条件变化提出甲方不能承受的条件。发生政府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情形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向业主申请补偿;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场。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x合同采用电子签章签署生效。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电子签章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合同如能够顺利推进实施,预计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要视工程进度而定,本合同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金额较大,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市场、价格、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电缆一标工程专业分包合
同》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