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大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分析、展示,展示类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下游客户集中于政府、军工等领域。同行业厂商阿里云、腾 讯云、华为云等产品分布各环节,并在数据治理、分析等领域具有优势;(2)报告期各期,可视化产品 SDC UE 及 SDC ME 合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分别为 41.5%、50.1%、57.04%及 57.52%,数据治理产品 SDC Govern 收入占比先升后降,分别为 16.42%、19.34%、15.09%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22)第 351-3 号
致: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伟业”、“发行人”或 “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35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2)第 351-1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351-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交所就本次发行上市核发上证科审(审核)[2023]106号《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同时,因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新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一、《二轮问询函》之“1、关于产品与市场定位”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大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分析、展示,展示类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下游客户集中于政府、军工等领域。同行业厂商xx云、腾讯云、华为云等产品分布各环节,并在数据治理、分析等领域具有优势;(2)报告期各期,可视化产品 SDC UE 及 SDC ME 合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分别为 41.5%、50.1%、57.04%及 57.52%,数据治理产品 SDC Govern 收入占比先升后降,分别为 16.42%、19.34%、15.09%和 10.16%;(3)发行人三种业务形态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及服务、技术服务的划分依据为合同签订模式和业务实质。其中软件产品及服务除软件产品授权外,还提供输入接入、分析、展示等单独定价服务。不同销售模式下交付的主要产品内容不存在较大差异,但交付形式存在一定差异;(4)报告期内,发行人前
五大客户包括浪潮集团、华为技术、新华三等,该类客户自身在大数据软件领域具有较好技术及市场地位。发行人产品为一次性收费模式,报告期内收入 70%来源于每年新增客户;(5)根据赛迪顾问统计,2020 年大数据可视化本地化部署市场规模 18.5 亿元,发行人在该领域市场占有率为 17.2%,排名第一。在市场规模较大的数据治理、分析等领域市场占有率 1%或更低。
请发行人说明:(1)可视化产品从数据接入到图像呈现全流程涉及的环节及对应技术,哪个环节为核心,发行人在各环节发挥的作用。结合同行业成熟厂商产品主要分布于数据治理、分析等环节,说明发行人非可视化产品与同行业产品的比较情况、竞争优劣势;(2)发行人各类型产品是否实质属于应用软件。与相关应用软件相比,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功能及为客户带来的实际价值,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政务类、工业类等下游不同应用领域对产品技术需求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用户集中于政府、军工的原因;(3)在不同销售模式下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与客户及最终用户的具体合作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生态合作伙伴、销售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各自在最终用户处发挥的作用,合作伙伴是否对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修改、整合或集成。发行人主要客户自身也具备较强技术实力的情况下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同类业务供应商、采购发行人产品占采购同类产品的比例;(4)发行人集中于市场规模较小的可视化领域,以及本地化部署的原因。结合发行人非可视化领域技术储备、客户类型、收入变化、复购率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说明非可视化领域是否具有较高技术壁垒及市场拓展障碍,发行人市场空间是否可能被大型成熟厂商挤压,自身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解决措施;(5)结合软件产品及服务形态下,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方式等,充分说明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是否涉及数据的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内部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五)结合软件产品及服务形态下,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方式等,充分说明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是否涉及数据的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内部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1、结合软件产品及服务形态下,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方式等,充分说明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是否涉及数据的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的访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或终端用户(以下统称“用户”)的数据均存储在用户的系统环境中,用户拥有数据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发行人无权未经授权访问其系统环境,因此发行人不涉及数据的管理、存储;发行人少量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但数据获取、使用均在用户授权下进行,不存在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外获取、使用数据的情形。在交付过程中,发行人严格按照用户的具体要求开展业务,也采取了严格的数据安全防范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及服务 | 管理、存储用户数据的情况 | 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况 | 采取的数据安全防范措施 | |
根据部署形式,发行人提供的产 | 1、少量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涉及 | 1、公司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 ||
软件 产品 | 品及服务分为本地化部署(包括 私有云部署,下同)和公有云部 | 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管环境中基 于用户业务需要获取、使用用户数据 | (1)软件安全开发:发行人参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标 准(非银行业最高等级),并参考业界知名企业的标准,形成了自己 | |
署。其中,公有云部署占比较低, | 的情形 | 的《安全红线基线》。安全基线内容包含了数据完整性、可用性、机 | ||
报告期各期分别为 0.92% 、 | 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按照合同约 | 密性以及抗抵赖性等累计超过 150 项规范。公司软件产品按照安全红 | ||
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 | 软件 产品 及服 务 | 1.57%和 2.32%。 1、本地化部署不涉及管理、存储用户数据 本地化部署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均部署于用户要求的服务器上。 用户拥有其数据的所有权和控 | 定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少数情况下,如在进行数据治理、数据展示等服务过程中,用户会提供完成此服务所必要的数据访问权限,发行人根据用户要求完成服务工作。在此过程中,交付人员主要使用在用户处部署的公司软 件产品开展服务,接触的数据仅限于用 | 线要求采取了数据加密传输、越权访问控制、敏感信息保护、输入参数校验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从设计和编码层面保证了软件产品的安全。 (2)软件安全测试:发行人制定了《Web 安全测试规范和要求》《病毒扫描规范和要求》《漏洞扫描规范和要求》等具体的软件测试标准,开展了漏洞扫描、Web 攻击、端口扫描、病毒查杀等工作,从测试和 发布层面保证了软件产品的安全。 |
制权,通常会采取相应的数据安 | 户授权范围内,且该等情形均处于用户 |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均通过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安全测试,进入华为框 | ||
技术 服务 | 全管理措施,发行人无权也无法 存储和管理其数据。因此,该部 | 的监管环境中。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原始 数据、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等均存储在 | 架采购协议的公司核心产品均通过了其针对供应商的安全可信测试。 | |
署方式下,发行人不涉及存储、 | 用户处,不会被带离用户环境。 | 2、发行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 ||
管理用户数据的情形。 | 在交付过程中,发行人严格按照用户的 | (1)信息安全制度:发行人已就保障网络安全等事项制定了适用全 | ||
具体要求开展业务,也采取了严格的数 | 体员工的《网络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 | |||
2、公有云部署不涉及管理、存 | 据安全防范措施,除满足项目交付需求 | 范》,对员工使用网络、网络设备维护及网络安全、网络资源注销等 | ||
大数据系 统集成业 务 | 储用户数据 发行人未开展云服务业务,不存储和管理用户数据。公有云部署 | 外,无权也无法接触用户数据。 根据前述,数据治理、数据展示等少量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涉及在用户的 | 事项进行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2)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及员工保密协议:在入职培训及日常工作中对员工开展强调数据安全合规、敏感信息保护相关的信息安全知识教 |
的产品或服务均部署于用户要 | 授权范围内和监管环境中基于用户业 | 育和培训。发行人在新员工入职即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不论员工是否 | |
求的公有云资源上,该等云资源 | 务需要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 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对发行人和用户的商业秘密和其他 | |
通常由xxx、华为云等国内专 | 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员工有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 | ||
业云服务厂商提供。用户拥有其购买的云服务资源以及数据的 使用权和管理权。同时,该等公 | 2、软件运行和用户使用过程中,公司不涉及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发行人软件产品及服务交付后,软件的 | 任。 (3)项目交付人员签署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发行人参与项目实施的员工签署了《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明确其对获取的信息具有保 | |
有云环境亦提供了较为完善的 | 使用权和控制权均在用户处,软件运行 | 密义务,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 |
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发行人无权 也无法存储和管理用户数据。因 | 和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数据 均在用户环境中,发行人无权也无法接 | (4)数据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发行人制定了《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明确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安全事件处理流程等相关规定, | |
此,该部署方式下,发行人同样 | 触,因此不涉及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 | 当发现险情时,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不涉及存储、管理用户数据的情 形。 | 情形。 | (5)遵守客户、终端用户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用户拥有数据的控 制权和所有权,其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数据安全。软件产品及服务交 | |
付过程可能涉及的用户数据均由其授权提供,发行人严格遵守用户的 | |||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 |||
发行人该类业务不涉及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 1、公司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的防范措施: | ||
运营商消息业务软件由用户(通常为运营商)使用。发行人提供服务的 | 软件安全开发:软件涉及的重要数据均进行运营商级别的数据加密处 | ||
过程中均处于客户提供的模拟环境中,不参与切换至真实环境的操作过 | 理,以防止在传输或存储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并在技术上设计了访 | ||
运营商消 息业务 软件及服务 | 程及后续使用。因此,发行人不涉及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 问控制、隐私保护、安全日志记录等安全防范措施,从技术上保护信息安全。该类产品通过用户的信息安全标准测试。 2、公司提供服务过程采取的防范措施: | |
与“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和“大数据系统集成业务”采取的 | |||
安全防范措施一致。 |
如前所述,软件产品及服务形态下,发行人不涉及数据的存储、管理。具体而言,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数据的获取、使用情况如下:
服务类 型 | 分类 | 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 | 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数据的获取、使用 情况 |
主要采用现场会议、访谈、梳理 | |||
调研服 | 治理数据相关文档等方式与用 | 发行人不主动获取用户数据。通常情况 | |
务 | 户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 | 下,用户会介绍数据情况,仅涉及样本 | |
需求。 | 数据、脱密数据等非敏感信息或数据库 | ||
数据集成设计服务 | 设计数据集成方案。主要采用现场会议、访谈、调阅文档等方式制定提供采集、数据清洗等定义 规则。 | 表头等基础信息。发行人遵守客户和终端用户的保密要求,在其要求和管理下访问数据。 | |
数据治理服务 | 数据治理方案设计服务 | 1、数据资产盘点。主要实现方式是先将公司产品,如 SDC Govern,安装部署在用户的系统环境中,然后交付人员使用该软 件完成数据资产盘点。 | 1、发行人在用户监管的系统环境,开展数据资产盘点必要的数据获取,帮助用户获取和使用数据。发行人所有涉及的数据均由用户管理、存储,且操作过 程等均处于其监管的系统环境中。 |
2、方案设计工作。主要是根据盘点结果,与用户通过会议沟通等方式完成数据标准、数据治理 校验规则等方案设计工作。 | 2、与“数据集成设计服务”情况类似,以协商沟通为主,通常不涉及数据的获取、使用、管理、存储。 | ||
实施数据集成方案。实施部分的 | 发行人在用户监管的系统环境,开展实施数据集成方案必要的数据获取,帮助用户获取和使用数据。实现方式通常为设定完成采集规则后,由安装在用户系统环境的公司软件产品自动化地完成采集与汇聚工作。发行人所有涉及的数据均由用户管理,存储于用户系统环境 中,操作过程等均处于其监管之下。 | ||
主要实现方式是先将公司产品, | |||
数据集 成实施 | 如 SDC ETL,安装部署在用户 的系统环境中,然后交付人员使 | ||
服务 | 用该软件,完成数据汇聚、采集 | ||
规则配置、清洗规则配置和表创 | |||
建等实施服务工作。 | |||
数据治理实施服务 | 主要实现方式是先将公司产品,如 SDC Govern、SDC ETL,安装部署在用户的系统环境中,然后交付人员使用该软件,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终端客户要求完 成清洗、加工等具体实施工作。 | 发行人在用户监管的系统环境下,开展数据治理实施服务必要的数据获取,帮助用户获取和使用数据。发行人所有涉及的数据均由用户管理、存储,操作过程等均处于其监管的系统环境中。 | |
主要实现方式是公司员工根据 | 发行人在运维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可能 | ||
用户提出的运维服务需求,在用 | 提供给发行人人员必要的数据获取和 | ||
运维服务 | 户现场和/或远程相结合的方式 提供服务,开展数据可视化页面 | 使用权限,以实现其运维服务需求。发 行人员工因此可能接触用户数据。但是 | |
修改、数据汇聚、检查巡检、隐 | 运维服务均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开展, | ||
患排查等工作。 | 操作过程等均处于其监管的系统环境 |
中。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涉及数据管理和存储,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服务、数据展示等少量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涉及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管环境中基于用户业务需要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2、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测试部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非法获取、使用数据的情形,并已按照《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如下:
法律法规 | 相关条文内容 | 防范措施 |
《数据安全法》 |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 | 发行人目前已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 | 度》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入职培训及 | |
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 | 日常工作中对员工开展了信息安全培训, | |
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 参与项目实施的员工签署了《数据安全保 | |
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密承诺书》。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已采取了 | |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 |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其核心产品均通过了 | |
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 | 华为的安全可信测试。除此之外,发行人 | |
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 | 在《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中明确了发生数 | |
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 | 据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并规定应及时告 | |
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 | 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上防范 | |
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 |
一部分/一/(五)/1”部分所示。 | ||
《网络安全法》 |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 | 发行人已在《网络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 |
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 | 确全体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规范并规定了 | |
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 | 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安全红线基线》《信 | |
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 | 息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确开发软件 | |
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 | 投入市场前的安全测试和测试标准。除此 | |
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 | 之外,发行人参与项目实施的员工签署了 | |
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 | 《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以上防范措施 | |
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 |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 | |
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 | 分/一/(五)/1”部分所示。 | |
助。 | ||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 | ||
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 | ||
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 ||
提供个人信息。 |
发行人已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
号:00121IS20317R1M/5100),载明:发行人与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数据治理、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符合“GB/T 22080-2016/ISO/IEC 27001:2013”,有效期至“2024 年 8 月 17 日”。
另,根据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及对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人员访谈、对发行人客户、终端客户的访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及失信名单,不存在互联网违法和举报记录,亦不存在因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问题而被处罚或由此产生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3、相关内部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前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已根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应客户数据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发行人会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等。发行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均由用户授权提供,数据获取范围遵循用户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核查过程及方式:
1、对发行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书面确认,了解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相关数据的获取、管理、存储和使用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并取得发行人书面说明,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业务环节。
3、取得发行人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制度》《安全红线
基线》《病毒扫描规范和要求》《漏洞扫描规范和要求》《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安全测试报告、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样本及报告期内开展安全培训的记录。
4、查阅发行人取得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121IS20317R1M/5100)。
5、检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及失信名单,是否存在互联网违法和举报记录,是否存在因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问题而被处罚的情况。
6、检索裁判文书网,对发行人客户、终端用户及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书面确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涉及数据管理和存储,发行人提供单独计价的数据治理、运维服务、数据展示等少量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涉及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管环境中基于用户业务需要获取、使用用户数据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业务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二、《二轮问询函》之“6.1 关于四方信息”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 2014 年自四方信息拆分时主要从事华为相关运营商消息业务,与当前从事的大数据处理软件业务不属于同类业务;(2)四方信息于 2015 年 5 月、12 月先后以 1.24 元-5 元/股不等的价格,将股权转让至xxx(代查文宇持股)、xxxx,并退出发行人;(3)查文宇自 2014 年至 2015 年间先后以 1.5 元/股、5 元/股入股发行人,并在
2015 年下半年业务受到市场冲击导致业绩下滑的情况下,仍以 3.2 元/股继续
入股,并最终于 2017 年取得公司控制权;(4)xxxx由四方信息委派至发
行人任董事长,并于 2016 年 11 月辞任董事长、2020 年 5 月辞任董事,当
前持有发行人 5.30%的股份。四方信息实际控制人陈晓进曾于 2019 年 5 月、
2021 年 12 月分别向徐振宇借款共计 45 万元,其中 35 万元未归还。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前后的运营变化情况,说明四方信息将相关业务剥离,且 2014 年参与设立发行人、2015 年便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度;(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及业务规模情况,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背景及原因。2015 年业绩下滑的背景下,查文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并最终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3)查文宇自入股发行人至取得控制权等关键节点入股资金及资金来源。查文宇当时通过代持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规性,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等,说明其不在发行人及四方信息任职的原因,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依据。
(一)结合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前后的运营变化情况,说明四方信息将相关业务剥离,且 2014 年参与设立发行人、2015年便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度
1、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前后的运营变化情
况
根据四方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业务转让前,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相关业务由四方信息原华为产品事业部运营;2014 年 5 月,四方伟业成立,同年 9 月,四方信息将华为产品事业部的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剥离至四方伟业,由于行业认证证书、供应商准入等材料四方伟业尚在办理中,部分项目继续以四方信息名义承
接,2016 年 8 月,四方信息与四方伟业完成了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的剥离工作,四方伟业自此后不再以四方信息名义对外承接新业务。
前述业务中,运营商消息业务系通过自主开发的垃圾短信拦截、短信群发软件等产品,实现对海量短信数据的高效处理、对海量用户的高并发需求的及时响应,系核心业务;而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系基于政府特定需求的大型软件产品定制开发项目,具有阶段性、偶发性,非系核心业务。
四方信息将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至四方伟业前后(2013-2016 年),运营商消息业务及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
运营商消息业务 | 2,504.87 | 3,653.84 | 3,458.90 | 1,340.83 |
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等 | 367.17 | 996.49 | 1,668.38 | 1,083.28 |
合计 | 2,872.05 | 4,650.33 | 5,127.27 | 2,424.11 |
注 1:上表中合同签订情况系按照四方信息原华为产品事业部以及四方伟业合并口径统计。
注 2:鉴于四方伟业存在以四方信息名义承接业务的情况,已剔除四方信息与四方伟业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项目终止合同。
因受微信等工具渗透影响,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的运营商消息业务的下游移动短信行业出现了较大不利变化。2015 年,发行人运营商消息业务的合同签订金额开始出现下降;2016 年全年运营商消息业务合同签订金额进一步下滑,不足 2015 年合同签订金额的一半。
此外,发行人的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合同签订金额在 2015 年达到阶段性业务顶峰后,2016 年亦出现明显下降。
2、说明四方信息将相关业务剥离,且 2014 年参与设立发行人、2015 年便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四方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方伟业设立前,原华为产品事业部已独立承揽和开展业务,独立运营,并已发展为四方信息业务规模最大的事业部,该事业部 2013 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四方信息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8.20%,发展运营情况较好。但该等业务仍属于华为产品事业部,相关骨干
人员未持有股权。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激励核心团队,四方信息基于其华为产品事业部框架,出资 700 万元与 10 名骨干员工共同设立四方伟业,并持有四方伟业 70%股权。因此,四方信息 2014 年参与设立发行人具有合理性。
根据四方信息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实际控制人陈晓进访谈、确认,四方信息 2015 年退出四方伟业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四方伟业的核心业务运营商消息业务发展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随着微信等工具渗透率提高,四方伟业当时主要从事的运营商消息业务的下游移动短信行业景气程度出现了较大不利变化(见下图),发展潜力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于看好物联网发展前景,且运营商消息业务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四方信息拟聚焦智能人井终端、智能门禁终端等物联网相关业务,需要筹集资金。三是四方伟业股权转让价格较为理想。四方信息逐步向曾永秋(代查文宇)、陈勇、胡显勇、徐振宇等人转让四方伟业股份,累计获得了 2,357.40 万元股权转让收入。综上所述,四方信息
2015 年退出对四方伟业的投资具有合理性。
数据来源:工信部《2015 年通信运营业统计公报》
3、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度
根据四方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为运营商消息业务及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停止经营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业务,运营商消息业务仍在继续运营,其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运营商消息业务收入(万元) | 931.01 | 317.62 | 754.31 |
当期营业收入(万元) | 31,756.52 | 28,170.91 | 20,749.74 |
运营商消息业务收入/当期营业收入(%) | 2.93 | 1.13 | 3.64 |
运营商消息业务毛利(万元) | 857.72 | 276.84 | 669.47 |
当期营业毛利(万元) | 20,637.13 | 19,055.22 | 15,274.10 |
运营商消息业务毛利/当期营业毛利(%) | 4.16 | 1.52 | 4.58 |
根据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度较小。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及业务规模情况,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背景及原因。2015 年业绩下滑的背景下,查文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并最终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及业务规模情况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历经三个阶段,从运营商消息业务为主逐步切换至以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业务为主,具体情况如下:
①第一阶段:以运营商消息业务为主并开始向大数据软件产品进行转型
(2014 年-2015 年)
发行人成立初期,主要业务是以垃圾短信拦截、短信群发为主要产品的消息软件业务。为满足全球运营商的海量垃圾短信的拦截需求,发行人通过持续开发和优化垃圾短信拦截、短信群发软件等产品,通过运用分布式技术进行大规模数据处理,使用复杂的组合算法开展海量数据分析,实现了高性能、高并发地处理海量短信的功能。发行人的运营商消息软件业务在满足运营商高可用、稳定安全等需求同时,为发行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海量数据处理人才及开发经验。
2015 年,大数据行业因《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支持大数据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规划出台,出现了重大市场机遇;同期,发行人运营商消息业务合同签单金额随着微信等工具渗透率进一步提高已出现下滑,发展前景受限。因此,发行人结合自身软件产品、人才构成等方面的特点,决定向具有广阔前景的大数据软件行业进行转型,并于 2015 年 7 月启动 SDC Hadoop 数据存储计算软件的首个版本立项与研发工作,正式进入大数据软件领域。
②第二阶段:大数据业务快速发展的过渡期(2016 年-2018 年)
2016 年,发行人陆续启动数据可视化、融合数据、数据治理等大数据的其他主要技术方向,并在凭借前期业务积累的软件人才和开发经验,于当年完成公司多个大数据软件产品的首个版本开发工作。同年,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业务开始形成业务收入。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凭借早期在大规模数据处理的实践积累经验,叠加大数据处理领域持续大量投入,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迅速增强,大数据软件及服务相关收入占比持续提高,发行人有效把握了大数据行业兴起的重大市场机遇。
2018 年,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业务收入占比已超过 50%,形成了包括 SDC ETL 融合数据软件、SDC Hadoop 数据存储计算软件、SDC Govern 数据治理平台、SDC BE 商业智能软件、SDC Miner 人工智能软件、SDC UE 可视化分析决策平台、SDC ME 数字孪生可视化平台在内的全栈式大数据软件产品。发行人已完成向大数据软件产品公司的成功转型。
随着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的竞争力与市场地位不断增强,发行人获得了南威软件的认可并于 2018 年 6 月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入股。发行人成功引入机构投资者后,进一步聚焦大数据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
③第三阶段:以大数据业务为主的发展阶段(2019 年-至今)
随着产品体系和核心技术的日益完善,发行人已成为行业内主要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供应商。2019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86.48%、95.92%、95.80%及 94.86%,发行人已全面进入以大数据软件产品业务为主的发展阶段。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业务规模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已由成立之初的运营商消息业务切换至报告期内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业务。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各业务收入规模情况如下图所示:
注 1: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8 月与四方信息完成业务剥离期间,发行人按照与四方信息的结算净额确认相关收入。
注 2:2014 年至 2018 年数据未经审计。
如前所述,发行人于 2016 年开始形成大数据软件产品收入,其后,占比持续提高。2018 年度,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业务收入占比首次超过 50%;2019年以来,发行人进入以大数据软件产品业务为主的发展阶段。
发行人运营商消息业务各年业务收入占比持续下滑,报告期内已低于 5%。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已于报告期前终止的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其他非核心软件定制开发业务,以及报告期内的大数据系统集成业务(发行人将外购硬件且采购额超过收入 30%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业务界定为大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2、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背景及原因
(1)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启动 SDC Hadoop 数据存储计算软件的首个版本立项与研发工作并启动,正式进入大数据软件领域。2016 年,发行人陆续启动其他大数据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并于 2016 年 9 月、10 月完成发行人主要大数据系列软件产品的首个版本开发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当前名称) | 首个版本开发完成时间 |
1 | SDC UE 可视化分析决策平台 | 2016 年 9 月 |
2 | SDC Miner 人工智能软件 | 2016 年 9 月 |
3 | SDC ETL 融合数据软件 | 2016 年 9 月 |
4 | SDC Govern 数据治理平台 | 2016 年 10 月 |
5 | SDC Hadoop 数据存储计算软件 | 2016 年 10 月 |
(2)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背景及原因
发行人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主要有两方面背景及原因:一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在 2015 年受到下游行业需求的重大冲击,发行人存在业务转型需求,而同期大数据行业存在重大市场机遇;二是发行人已在大数据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且具有标准化软件产品开发经验,具备向大数据软件产品转型的能力。基于前述背景及原因,发行人决定向大数据软件产品方向进行转型,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核心业务存在转型需求,同期大数据行业存在重大市场机遇
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运营商消息业务因微信等工具渗透率提高影响,2015 年合同签单金额已出现下滑,且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四方信息也因为不看好运营商消息业务未来的发展而开始退出了对发行人的投资。基于前述背景,发行人决定对经营业务进行转型,并积极寻找可行的未来发展方向。
发行人决定进行业务转型同期,随着《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支持大数据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规划出台,大数据行业出现了重大市场机遇。发行人及管理层经过仔细研判,认定其中的大数据软件行业具有广阔前景,将其确定为战略转型的优先发展方向。
②发行人已具有一定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积累和规范标准化软件产品开发流程,具备向大数据软件产品转型的能力
发行人运营商消息业务本身需要运用分布式技术进行大规模数据处理,使用复杂的组合算法开展海量数据分析,发行人在转型之初已具有一定大数据领域的相关技术积累。在大数据行业发展初期,发行人凭借运营商消息业务的大规模数据处理研发经验与技术积累,为发行人更快研发大数据软件产品、更早进入大数据软件行业、快速抓住重大市场机遇提供了重要支撑。
同时,通过长期与华为等大型公司合作,发行人已建立了规范的标准化软件
产品研究开发流程,发行人研发人员也积累了完善的标准化软件产品的开发工作经验。在发行人决定向大数据软件产品转型时,运营商消息业务软件产品已销往全球各大通信运营商,发行人已具备开发标准化大数据软件产品的能力。
3、2015 年业绩下滑的背景下,查文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并最终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1)2015 年业绩下滑的背景下,查文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工商调档资料,查文宇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相关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查文宇股票账户核查及对相关股东访谈、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查文宇取得发行人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7 月,查文宇按照 1.50 元/股与四方信息协商购买发行人 60 万股股份。本次股权交易时,四方信息希望在发行人设立初期引进具有丰富软件销售经验的股东,而查文宇作为具备多年软件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看好同为软件行业的四方伟业业务发展,同时基于发行人刚设立不久,双方协商确定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50 元/股,并于 2015 年 5 月完成股份交割。
2015 年 5 月,四方信息基于其自身战略规划,有意对外出售部分四方伟业股份筹集向物联网业务发展相关资金。查文宇作为财务投资人,在同期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板、创业板股票交易活跃的背景下,对发行人有较好的业务预期,双方协商由查文宇按照 5.00 元/股价格购买四方信息所持四方伟业 200 万股股份。
2015 年 12 月,四方信息继续转让其持有的四方伟业剩余股权。由于发行人
业绩不及预期,且叠加资本市场出现较大变化,四方信息本次按照 3.50 元/股交
易价格向看好四方伟业发展的外部财务投资人陈勇、胡显勇转让股权,按照 3.20元/股向查文宇转让股权。因此,2015 年下半年发行人业绩不及预期的情况已通过下调交易价格至 3.50 元/股反映,对查文宇额外的交易价格下调系对其上半年过高交易价格的一定补偿。
除上述交易外,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实施股权激励,因未来发展前景不确定性较强,查文宇作为主要股东参与投资可以给其他激励对象带来较好示范作
用,查文宇以同期股权激励价格 2.5 元/股价格认购了发行人 70 万股股份。截至
2015 年 12 月,除认购发行人 70 万股股份外,查文宇取得发行人其他股份来源于四方信息转让。
四方信息退出四方伟业后,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末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1 | 曾永秋(系代查文宇持有) | 387.00 | 27.64 |
2 | 徐振宇 | 210.00 | 15.00 |
3 | 陈勇 | 150.00 | 10.71 |
4 | 胡显勇 | 120.00 | 8.57 |
5 | 王纯斌 | 100.00 | 7.14 |
其他股东 | 433.00 | 30.93 | |
合计 | 1,400.00 | 100.00 |
根据前述,查文宇 2015 年取得发行人股权主要来源于四方信息,四方信息退出对发行人投资转让的股权由查文宇及陈勇、胡显勇等多名外部财务投资人购买,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公允性。针对 2015 年发行人业绩不及预期的情况,各外部投资人在购买发行人股权时已通过下调交易价格反应。因此,2015 年业绩不及预期的背景下,查文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具有合理性。
(2)查文宇最终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查文宇成为四方伟业第一大股东后,于 2016 年 9 月正式在发行人任职,并
于 2016 年 11 月开始担任董事长职务。2017 年 1 月,由查文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伟业星程完成对发行人的股份认购后,查文宇合计控制发行人股权比例增至 42.11%,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文宇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查文宇具有支撑软件行业从业经验,基于自身规划寻找发展机会
查文宇长期任职软件行业,并担任成都东方通的总经理,具有多年中间件业务经验积累,了解支撑软件行业与市场,对支撑软件的管理、销售等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和经验积累。四方信息退出对四方伟业投资后,查文宇基于前述职业背景和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决定加入发行人,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②发行人大数据方向转型取得一定进展,查文宇看好发行人转型后的发展前
景
发行人自 2015 年 7 月起积极向大数据软件产品方向进行战略转型,并于
2016 年 9 月、10 月陆续完成各主要大数据软件产品的首版本开发工作。查文宇基于看好大数据软件产品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发行人在大数据方向转型的进展情况,决定加入发行人并最终取得发行人控制权。
根据前述,查文宇具有支撑软件行业从业经验,基于自身职业发展规划,结合对大数据软件产品行业发展的看好以及发行人在大数据软件产品转型的进展,经综合考虑后决定加入并取得发行人控制权,具有合理性。
(3)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四方信息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对陈晓进、查文宇访谈、确认,查文宇与四方信息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查文宇自入股发行人至取得控制权等关键节点入股资金及资金来源。查文宇当时通过代持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规性,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查文宇自入股发行人至取得控制权等关键节点入股资金及资金来源
根据四方伟业工商调档资料、查文宇入股四方伟业所涉协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证券账户流水等资料并经查文宇书面确认,查文宇自入股发行人至取得控制权等关键节点入股资金及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入股时 间 | 入股形式 | 入股股东姓名 | 取得股份数 (万股) | 入股资金(万元) | 入股资金来源 |
2015.5 | 受让股份 | 曾永秋(代查文宇持有) | 260.00 | 1,090.00 | 工资薪金、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 |
2015.10 | 认购股份 | 曾永秋(代查文 宇持有) | 70.00 | 175.00 | |
2015.12 | 受让股份 | 曾永秋(代查文 宇持有) | 57.00 | 182.40 | |
2016.10 | 股份还原 | 查文宇 | 387.00 | -- | -- |
2017.1 | 间接认购股份 | 伟业星程(查文宇为执行事务合 伙人) | 350.00 | 伟业星程本次入股资金合计 1,225.00 万元,查文宇向伟业 | 查文宇个人出资的 738.5 万元资金 来源于其工资薪 |
入股时 间 | 入股形式 | 入股股东姓名 | 取得股份数 (万股) | 入股资金(万元) | 入股资金来源 |
星程出资 913.5 万 元,其中 738.5 万元系查文宇个人出资, 175 万元系查文宇代沈惠中等人持有伟 业星程合伙份额对 应的出资(代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七(/ 二)/10 部分所述)。 | 金、投资收益等自有资金,代沈惠中等人持有伟业星程合伙份额对应的 175 万元出资来源于沈惠中等打款并已于 2018 年 6 月向沈惠中 等退还 175 万元出资款、解除代持。 |
”
2、查文宇当时通过代持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规性,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前述,查文宇曾于 2015 年 5 月、2015 年 10 月、2015 年 12 月通过曾永
秋代持入股发行人,取得发行人合计 387 万股股份,并于 2016 年 10 月对该等股份进行还原。
根据本所律师对查文宇、曾永秋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查文宇通过代持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合规性情况具体如下:
(1)代持入股的原因
因看好四方伟业发展,查文宇对四方伟业进行投资,同时因查文宇时任成都东方通总经理,不愿直接持股,遂决定由曾永秋代其持有四方伟业股份。查文宇从成都东方通离职后,与曾永秋于 2016 年 10 月解除了代持关系。
(2)代持入股的合规性
曾永秋所持四方伟业股份系代其儿子查文宇持有,曾永秋、查文宇非系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特殊身份人员,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股东的情形,均为适格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规定,上述股权代持未违反《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股权代持已解除,查文宇与曾永秋二人就股权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3)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东方通、成都东方通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东方通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徐少璞的访谈并经东方通确认,查文宇曾系成都东方通总经理,成都东方通未与查文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未在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亦未以任何形式向查文宇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费用;成都东方通、东方通均知悉查文宇投资四方伟业事宜并对此不存在异议,东方通及成都东方通与查文宇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结合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等,说明其不在发行人及四方信息任职的原因,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等情况
根据四方信息及四方伟业工商调档资料、徐振宇入股四方伟业及其股份变动的相关协议、徐振宇资金流水、徐振宇填写的调查问卷、徐振宇身份证并经本所律师对徐振宇、陈晓进访谈、确认,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及与陈晓进资金往来情况等具体如下:
(1)徐振宇任职经历情况
徐振宇,1963 年 10 月出生,于 1984 年 7 月毕业于重庆邮电大学,1984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在四川邮电管理局担任助理工程师,1985 年 9 月至 1993 年 6
月在四川邮电 701 厂科研所任工程师,1993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四方信息先后担任软件工程师、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并分管四方信息华为产品事业部,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四方伟业担任董事(其中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董事长),2001 年 9 月至今担任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2)徐振宇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的情况
徐振宇原系四方信息第二大股东,四方信息 2015 年因战略调整决定逐步退出四方伟业,徐振宇遂决定转让四方信息全部股权,并通过受让及增资认购方式持有四方伟业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入股时间 | 入股背景 | 入股形式 | 入股股东姓名 | 取得股 份数(万股) | 入股价 格(元/股) |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 入股资金来源 | 支付情况 |
2014 年四方伟业成立 时,徐振宇接受四方 | 受让四方信息转让股份 | |||||||
信息的委派担任四方 | 考虑到徐振宇在四方 | |||||||
伟业董事长暨法定代 | 信息任职多年对四方 | |||||||
表人,因其当时系四 | 信息的贡献、历史作 | |||||||
方信息第二大股东, | 用以及担任四方伟业 | |||||||
遂未作为发起人参与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2015.5.3 1 | 四方伟业设立。2015 年,因战略调整,四 | 徐振宇 | 113.00 | 1.24 | 职务等综合因素,四 方信息在原始出资成 | 自有资 金 | 已支 付 | |
方信息决定逐步退出 四方伟业,徐振宇遂 | 本 1 元/股基础之上, 结合四方伟业经营业 | |||||||
决定转让四方信息股 | 绩情况,与徐振宇协 | |||||||
权并在四方伟业持 | 商一致将价格确定为 | |||||||
股。由此,四方信息 | 1.24 元/股。 | |||||||
与徐振宇就本次股份 | ||||||||
转让达成一致。 | ||||||||
2015.10. 14 | 实施股权激励 | 认购增资股份 | 徐振宇 | 40.00 | 2.50 | 系在考虑四方伟业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 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 自有资金 | 已支付 |
税彬、杨坚均系四方 | ||||||||
伟业发起人股东,因 | ||||||||
二人2015 年从公司离 职,触发自然人发起 | ||||||||
人股份转让限制条 | ||||||||
款,即该等离职人员 | 受让 | |||||||
2015.12. 20 | 应当将其持有的股份以 1 元/股向四方信息进行转让。此时,四 方信息拟退出四方伟 | 税彬、杨坚 转让 | 徐振宇 | 57.00 | 1.00 | 系根据《投资人协议书》中约定价格 1 元/股进行转让。 | 自有资金 | 银行转帐 |
业。2015 年 12 月 19 日,四方信息作出股 | 股份 | |||||||
东会决议,全体股东 | ||||||||
一致同意徐振宇受让 | ||||||||
税彬、杨坚所持有的 | ||||||||
四方伟业股权。 |
如上表所述,徐振宇在 2015 年 12 月 20 日前已取得四方伟业合计 210 万股
股份;2019 年 12 月 18 日,基于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四方伟业对徐振宇所持 9
万股股份进行回购;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振
宇一直持有四方伟业合计 201 万股股份,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实施股权激励时,因徐振宇作为时任董事长,基于其在公司的地位及公司处于发展初期急需外部支持等因素,发行人同意其按照与股权激励相同的价格 2.50 元/股认购发行人 40 万股股份,并同意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增资协议书》中不约定股份回购等激励限制条款。另根据四方伟业于 2022 年
4 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徐振宇保留股份进行确认的议案》,徐振
宇 2020 年 5 月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时,其自税彬、杨坚处受让的 57 万股股份已不触及回购情形。因此,发行人未因徐振宇从发行人离职而对其股份进行回购。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徐振宇取得四方伟业股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徐振宇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具备合理性。
(3)徐振宇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情况
徐振宇与陈晓进为大学同学,二人自 1993 年四方信息成立初期即合作共事,具有较好的私人和工作关系。报告期内,陈晓进存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振宇进行借款的情形,具体如下:
借款时间 | 借款金额(万元) | 还款时间 |
2019 年 5 月 | 35.00 | 2023 年 4 月 |
2021 年 12 月 | 10.00 | 2021 年 12 月 |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晓进向徐振宇归还完毕全部借款;除前述情形外,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2、徐振宇不在发行人及四方信息任职的原因
根据四方信息及四方伟业工商调档资料、徐振宇填写的调查问卷、徐振宇身份证并经本所律师对徐振宇访谈、确认:
(1)不在发行人任职的原因
2014 年 5 月,徐振宇作为四方信息原华为产品事业部负责人受四方信息委
派到四方伟业担任董事长职务。因四方信息已于2015 年12 月全部退出四方伟业,
且查文宇因看好大数据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于 2016 年 9 月入职了四方伟业,徐振
宇便于 2016 年 11 月辞去了四方伟业董事长职务。徐振宇辞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后,因其看好发行人的发展,仍持有 5%以上股份,是发行人重要股东,因此截至 2020 年 5 月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2020 年 5 月四方伟业董事会换届,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日常重大经营的决策与管理,除一名外部董事按发行人与南威软件之间签署的入股协议约定由南威软件委派外,其余董事均由四方伟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鉴于徐振宇 2001 年 9月以来一直在其与配偶控股的公司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本次换届后,徐振宇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2)不在四方信息任职的原因
徐振宇曾长期在四方信息任职,并主管原华为产品事业部。2014 年 5 月,徐振宇受四方信息委派到四方伟业担任董事长职务,同时,徐振宇辞去在四方信息担任的副总经理等职务,并自此后未在四方信息担任其他职务。2015 年 5 月,四方信息决定逐步退出四方伟业,徐振宇因看好四方伟业发展而转让四方信息全部股权并在四方伟业持股。徐振宇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因为两人曾长期共同学习、工作,有较好的私人和工作关系。
基于前述,徐振宇自 2014 年 5 月后未在四方信息担任任何职务,并在 2015
年 5 月后出让所持有全部四方信息股权,徐振宇不在四方信息任职具有合理性。
3、徐振宇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发行人及徐振宇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徐振宇填写的调查问卷、对徐振宇访谈并经发行人、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徐振宇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为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核查过程及方式:
1、取得四方信息、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由四方信息、发行人确认的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前后的合同明细表,了解运营商消息业务、政府行政审批软件开发等业务转让前后的运营变化情况。
2、取得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发行人主要大数据软件产品首版本立项相关资料、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演变及业务规模情况及发行人进入大数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背景及原因。
3、取得四方伟业工商调档资料,了解发行人股权变动的背景情况;取得并核查查文宇入股四方伟业所涉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对查文宇获得发行人股权情况进行核查;获得查文宇入股期间资金流水,对查文宇入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获得了曾永秋代查文宇入股的入股协议及转账凭证,对查文宇、曾永秋访谈、确认,了解曾永秋代查文宇持股的相关情况;对查文宇、王纯斌进行访谈,了解查文宇取得四方伟业控股权的背景情况。
4、对查文宇访谈、确认,取得东方通、成都东方通出具的证明并对东方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查文宇与曾任职单位任职及竞业禁止协议签署等情况。
5、取得四方信息及四方伟业工商调档资料、徐振宇入股四方伟业股份及其股份变动的相关协议、发行人和徐振宇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徐振宇与陈晓进的借款证明与还款凭证、徐振宇填写的调查问卷、徐振宇身份证、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徐振宇、陈晓进访谈、确认,了解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等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四方信息将相关业务剥离,且 2014 年参与设立发行人、
2015 年便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自四方信息承接的相关业务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度较小。
2、发行人已说明其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及业务规模情况,进入大数
据处理软件领域的时间、背景及原因。发行人因自四方信息承接的核心业务发展前景受到冲击、大数据行业受到国家宏观政策支持、已积累软件产品开发经验以及对大规模数据处理的技术积累等现有优势,决定向大数据软件产品方向进行转型,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说明 2015 年业绩未达预期的背景下,查文
宇仍以高于 2014 年的价格入股,并最终取得控制权的原因,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查文宇与四方信息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
3、查文宇自入股发行人至取得控制权等关键节点的出资,除代沈惠中等人持有伟业星程合伙份额对应的 175 万元出资来源于沈惠中等打款并已于 2018 年
6 月向沈惠中等退还 175 万元出资款、解除代持外,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并已支付完成;发行人已说明查文宇当时通过曾永秋代持入股发行人的原因,查文宇、曾永秋均系合格股东,该股权代持未违反《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股权代持已解除,查文宇与曾永秋二人就股权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查文宇与曾任职单位成都东方通未签署竞业限制条款,且成都东方通、东方通与查文宇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已结合徐振宇任职经历、离职后仍持股超过 5%、与陈晓进的资金往来等,说明其不在发行人及四方信息任职的原因。报告期内,徐振宇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主体为成都钦善斋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三、《二轮问询函》之“6.2 关于南威软件”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南威软件于 2018 年 6 月增资入股发行人,入股前南威软件与发行人未进行过交易。当时,南威软件主要通过自身定制开发以及对外采购大数据软件产品,主要通过比价方式选择供应商;(2)南威软件因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业务需求,向公司采购大数据软件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属于项目分包。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与南威软件正在执行、尚未
验收的合同金额 872.47 万元;(3)发行人大数据软件产品属于支撑软件,南威软件属于行业应用软件,双方存在重叠客户及供应商。
请发行人说明:(1)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情况。南威软件其他供应商情
况,采购发行人产品在其同类产品中的采购占比,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2)南威软件在具有自研能力的情况下,入股发行人后即转为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结合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相关收入及采购占比,说明二者产品是否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是否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情况。南威软件其他供应商情况,采购发行人产品在其同类产品中的采购占比,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
1、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情况
南威软件主要为政府、公安等不同终端用户提供包括软硬件在内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解决方案,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及服务在南威软件项目中为其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南威软件合作的项目中,由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占南威软件对外销售合同金额的比重)、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年份 | 项目 数量 | 主体 | 业务内容 | 占比 |
2022 年度 | 5 | 南威软件 | 集成服务与定制开发 | 80.42 |
四方伟业 | 大数据处理软件及服务 | 2.99 | ||
5 个项目中提供 SDC UE 产品及服务 | 2.85 | |||
1 个项目中提供SDC Miner 产品及服务 | 0.14 | |||
其他供应商 | - | 16.59 | ||
埃洛克航空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等 | 与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相关,提供地 图数据服务等工作内容 | 4.13 | ||
福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实盛科技(福建) 有限公司等供应商 | 与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不相关,提供硬件等工作内容 | 12.45 | ||
合计 | - | 100.00 | ||
2021 年度 | 5 | 南威软件 | 集成服务与定制开发 | 84.27 |
四方伟业 | 大数据处理软件及服务 | 9.10 |
5 个项目中提供 SDC UE 产品及服务 | 6.83 | |||
1 个项目中提供SDC Miner 产品及服务 | 1.86 | |||
1 个项目中提供 SDC BE 产品及服务 | 0.41 | |||
其他供应商 | - | 6.63 | ||
河北炀迦囝商贸有限公司 等供应商 | 与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不相关,提供 硬件等工作内容 | 6.63 | ||
合计 | - | 100.00 | ||
2020 年度 | 11 | 南威软件 | 集成服务与定制开发 | 53.10 |
四方伟业 | 大数据处理软件及服务 | 3.00 | ||
10 个项目中提供 SDC UE 产品及服务 | 1.47 | |||
2 个项目中提供SDC Miner 产品及服务 | 1.05 | |||
1 个项目中提供 SDC BE 产品及服务 | 0.07 | |||
1 个项目中提供 SDC Govern 产品及服 务 | 0.40 | |||
其他供应商 | - | 43.90 | ||
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等供应商 | 与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相关,提供实 时同步系统等工作内容 | 13.70 | ||
福建兴众为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 限公司等供应商 | 与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不相关,提供硬件等工作内容 | 30.20 | ||
合计 | - | 100.00 |
注:南威软件占比为自项目总金额剔除采购额后,归属于南威软件的系统技术集成部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南威软件提供的主要是 SDC UE、SDC Miner 等产品及服务,均为发行人主要经营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参与的南威软件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南威软件 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占其对应合同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3.00%、9.10%及 2.99%,占比较低。
2、南威软件其他供应商情况,采购发行人产品在其同类产品中的采购占比,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
(1)南威软件其他供应商情况,采购发行人产品在其同类产品中的采购占
比
根据南威软件提供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各期,南威软件主要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南威软件采购占比(包括南威软件向发行人采购占比)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份 | 序号 | 大数据软件及服务供应商名称 | 南威软件采购占 比 |
2022 年度 | 1 | 南威软件供应商 1 | 21.51% |
2 | 南威软件供应商 2 | 10.28% | |
3 | 南威软件供应商 3 | 8.82% | |
4 | 南威软件供应商 4 | 7.39% | |
5 | 南威软件供应商 5 | 6.32% | |
- | 四方伟业 | 5.92% | |
2021 年度 | 1 | 南威软件供应商 6 | 36.42% |
2 | 四方伟业 | 34.46% | |
3 | 南威软件供应商 7 | 8.67% | |
4 | 南威软件供应商 8 | 6.37% | |
5 | 南威软件供应商 9 | 5.73% | |
2020 年度 | 1 | 南威软件供应商 10 | 20.91% |
2 | 南威软件供应商 11 | 15.43% | |
3 | 四方伟业 | 13.63% | |
4 | 南威软件供应商 6 | 13.33% | |
5 | 南威软件供应商 12 | 7.71% |
注 1:上表中南威软件采购占比系按南威软件当年签订的大数据软件及服务合同时间进行统计。注 2:上表中四方伟业项目金额已剔除了仅承担代理责任的硬件部分。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在南威软件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大数据软件及服务采购占比分别为 13.63%、34.46%、5.92%,发行人系南威软件大数据软件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但并非南威软件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唯一供应商。
(2)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
①南威软件通过比价方式选择供应商,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合作项目均基于比价结果确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含税)
年度 | 采购内容 | 应用项目 | 比价时间 | 采购金额注 1 | 公司报价 | 其他供应 商最低报价 | 备注 |
2022 年度 | 可视化、数据挖掘 | 福建省公安大数据中心泉州分中心建设项 目 | 2022 年 9 月 | 16.00 | 16.00 | 18.50 | - |
可视化 | 丰台区领导驾驶舱项 | 2022 年 9 月 | 91.80 | 92.80 | 98.60 | - |
目 | |||||||
可视化 | 绍兴市两法衔接信息 共享平台项目 | 2022 年 6 月 | 30.00 | 30.00 | 39.80 | - | |
可视化 | 舟山市本级数字化改 革数字政府门户采购项目 | 2022 年 3 月 | 49.50 | 49.50 | 55.80 | - | |
可视化 | 枣庄市一体化综合指 挥平台(二期)项目 | 2021 年 12 月 | 75.00 | 78.50 | 86.30 | - | |
2021 年度 | 可视化、数据挖掘、商 业智能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系统项目 | 2021 年 11 月 | 177.66 | 189.67 | 210.90 | - |
可视化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 务一体化平台项目 | 2021 年 9 月 | 30.00 | 32.35 | 36.80 | - | |
可视化 | 枣庄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一期)建设项 目 | 2020 年 12 月 | 55.00 | 59.65 | 64.70 | - | |
可视化 | 河南省南阳市监管大 数据中心项目 | 2020 年 12 月 | 29.78 | 31.40 | 36.80 | - | |
可视化 | “云上邢台”数据交换 共享项目 | 2020 年 9 月 | 50.00 | 59.65 | 66.70 | - | |
可视化 | 河北邢台政务云项目 (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合同 | 2020 年 9 月 | 42.33 | 48.90 | 52.35 | - | |
2020 年度 | 可视化 | 鹿邑县互联网+政务 项目 | 2020 年 8 月 | 29.41 | 32.35 | 36.80 | - |
可视化 | 山东邹城市公安局智 慧邹城(一期)项目 | 2020 年 6 月 | 30.00 | 32.35 | 36.80 | - | |
可视化 | 浙江省互联网+督查项目大数据实施服务 采购合同 | 2020 年 3 月 | 110.00 | 131.20 | 145.78 | - | |
可视化 | 浙江省互联网+督查项目大数据产品采购 合同 | 2020 年 3 月 | 30.00 | 32.35 | 36.80 | - | |
可视化 | 河南省固始县政务服务可视化项目和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可视 化项目 | - | 30.00 | 32.35 | 36.80 | 参考同期比价 结果 | |
可视化 | 河南省政务服务二期 | 2019 年 11 月 | 30.00 | 32.35 | 36.80 | - | |
商业智能 | 福建省公安厅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升级改造 项目 | 2019 年 8 月 | 33.26 | 35.90 | 42.65 | - |
可视化 | 智慧石狮管控指挥中心项目 | 2019 年 8 月 | 30.80 | 33.30 | 34.95 | - | |
商业智能 | 21.90 | 23.65 | 21.90 | ||||
可视化 | 山东济宁市智慧政法 项目 | 2019 年 8 月 | 15.00 | 16.30 | 17.50 | - | |
可视化 | 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项目 | - | 27.16 | 30.80 | 33.65 | 参考同期比价 结果 | |
数据治理 | 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升 级改造 | 2019 年 3 月 | 116.40 | 124.20 | 135.90 | - | |
可视化、数 据挖掘 | 城市安全信息系统七 期 | 2018 年 11 月 | 345.00 | 357.70 | 378.50 | - |
注 1:部分项目具体采购金额系根据前期报价与现场实施情况调整后最终确认。
注 2:因南威软件项目采购较多,部分项目直接参考近期其他项目对相同采购内容的比价结果,参考项目时间与采购时间均未超过 30 天。
注 3:上表项目信息为南威软件的比价情况,实际执行中发行人已进行合同合并处理。
报告期内,南威软件系基于市场化比价结果与发行人确定合作关系,部分项目根据现场具体实施情况调整后确认最终采购金额,双方的交易价格形成具有公允性。
②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合作项目的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项目平均毛利率无重大差异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合作项目中,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关联交易平均毛利率与发行人其他同类型非关联交易的平均毛利率无重大差异,相关对比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销售金额区间分 布 | 与南威软件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非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与非关联交易毛 利率差异 |
50 万元以下 | 88.67 | 85.46 | 3.21 |
50 万元至100 万元 | 70.57 | 79.10 | -8.53 |
100 万元以上 | 50.04 | 63.50 | -13.46 |
注:上表中毛利率均为项目毛利率,均未核算间接项目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金额为50万元以下项目的关联交易毛利率与同类型非关联交易毛利率无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50万元至100万元项目的毛利率低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主要因为发行人实施的“枣庄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二期)项目”的综合运行主题场景建设技术需求相对复杂、实施工作量大,导致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毛利率低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主要原因是发行人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如“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城市安全信息系统七期”为公安行业项目,当时发行人刚接触公安行业客户,且终端用户基于行业特性有较高特殊要求,导致人工及差旅成本较高,该等项目的毛利率均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南威软件系基于市场化比价结果与发行人确定了合作关系,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合作的项目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项目毛利率无重大差异,因此,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且有合理依据支撑。
(二)南威软件在具有自研能力的情况下,入股发行人后即转为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结合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相关收入及采购占比,说明二者产品是否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是否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1、南威软件在具有自研能力的情况下,入股发行人后即转为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据南威软件出具的书面说明,2018 年,大数据软件产品行业逐渐发展成熟,而南威软件当时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政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方向,南威软件早期通过自身定制开发以及对外采购大数据软件产品的方式已无法满足客户大数据相关需求。因此,南威软件选择通过外延扩张的方式布局大数据领域,并与大数据软件产品供应商四方伟业合作。南威软件投资四方伟业同期,亦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深圳太极云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政务、公安数据治理领域进行外延扩张布局。
南威软件对四方伟业投资同期,发行人已形成全栈大数据处理软件,已沉淀多项大数据处理相关的核心技术,已在大数据尤其是大数据可视化领域具有竞争力。发行人的 SDC 大数据平台(含所有软件产品)入选工信部“2017 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案例”,是其中 10 个“数据综合类”产品之一。南威软件基于对大数据业务的整体战略布局考虑,选择对四方伟业的股权投资,以满足
其业务发展对大数据软件产品特别是可视化产品的需求。
基于前述原因,南威软件在具有自研能力的背景情况下选择入股发行人并与发行人进行合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结合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相关收入及采购占比,说明二者产品是否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是否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1)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相关收入及采购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单体口径)相关收入及采购的累计金额及其占报告期收入及采购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型 | 序号 | 四方伟业 | 南威软件 | ||||
公司名称 | 金额 | 占比 | 公司名称 | 金额 | 占比 | ||
客户 | 1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5,764.02 | 7.14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 有限公司 | 3,734.70 | 0.75 |
2 | 中国电子系统技 术有限公司 | 2,049.22 | 2.54 | 云上贵州大数据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 | 1,568.86 | 0.31 | |
3 | 讯飞智元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 1,056.43 | 1.31 | 德阳城市智慧之心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496.90 | 0.30 | |
4 | 德阳城市智慧之心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 851.08 | 1.05 |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257.87 | 0.25 | |
5 | 浪潮软件集团有 限公司 | 571.89 | 0.71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 限公司 | 1,171.56 | 0.23 | |
6 | 青岛海信网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491.77 | 0.61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931.37 | 0.19 | |
7 | 数字广东网络建 设有限公司 | 272.56 | 0.34 | 陕西省大数据集团 有限公司 | 569.47 | 0.11 | |
8 | 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 207.82 | 0.26 | 广西梯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68.87 | 0.07 | |
9 |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 | 116.04 | 0.14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354.14 | 0.07 | |
10 | 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 103.54 | 0.13 |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 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329.17 | 0.07 | |
11 | 太极计算机股份 有限公司 | 99.91 | 0.12 | 中电科新型智慧城 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 309.93 | 0.06 | |
12 | 浪潮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 87.76 | 0.11 |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273.58 | 0.05 | |
13 | 兰州市大数据管 | 87.55 | 0.11 | 德阳市民通数字科 | 236.92 | 0.05 |
理局 | 技有限公司 | ||||||
14 | 中电科新型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 公司 | 78.40 | 0.10 | 新昌县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230.02 | 0.05 | |
15 | 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70.80 | 0.09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 研究院 | 178.86 | 0.04 | |
16 | 德阳市民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64.15 | 0.08 | 杭州中字软科技有 限公司 | 170.72 | 0.03 | |
17 | 国泰新点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 53.10 | 0.07 |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 | 127.22 | 0.03 | |
18 | 广西梯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9.06 | 0.06 |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 公司 | 78.62 | 0.02 | |
19 | 新昌县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30.09 | 0.04 |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68.21 | 0.01 | |
20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 | 26.55 | 0.03 |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49.81 | 0.01 | |
21 |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22.12 | 0.03 |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46.53 | 0.01 | |
22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21.70 | 0.03 | 兰州市大数据管理 局 | 41.32 | 0.01 | |
23 | 杭州中字软科技有限公司 | 18.87 | 0.02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 | 33.21 | 0.01 | |
24 |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17.70 | 0.02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 24.51 | 0.00 | |
合计 | 12,212.13 | 15.14 | - | 13,652.37 | 2.73 | ||
采购 | 1 | 中建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123.21 | 0.92 |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829.80 | 0.30 |
2 | 北京辰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61.32 | 0.46 |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121.72 | 0.04 | |
3 | 内蒙古誉铭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 28.30 | 0.21 | 内蒙古誉铭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 105.77 | 0.04 | |
4 | 北京超图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 25.53 | 0.19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65.97 | 0.02 | |
5 | 北京索微科技有 限公司 | 12.17 | 0.09 | 安徽瑞智信创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1.81 | 0.01 | |
6 | 安徽瑞智信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11.98 | 0.09 | 北京索微科技有限公司 | 7.80 | 0.00 | |
合计 | 262.51 | 3.03 | - | 1,152.87 | 0.41 |
注: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未包含发行人其他主营业务中的运营商消息业务相关项目。
(2)二者产品是否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是否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
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产品不存在搭配使用、捆绑销售的情况,不
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具体原因如下:
A、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占比较低,且不存在项目重叠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客户供应商重叠系因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产生,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销售、采购体系。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占累计销售/采购的比例较低,且各重叠客户对公司与南威软件的重要性顺序差异较大,不存在同时为重叠客户在相同项目中提供服务或基于同一项目向相同供应商采购的情形。
B、重叠客户主要为大型厂商,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力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重叠客户主要为行业内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具有独立且完善的采购、销售体系,同时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对重叠客户提供的均为竞争性的产品与服务,可选择的空间加大。因此,发行人与南威软件不存在向重叠客户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的客观条件。
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南威软件业务系统独立,主营业务和具体产品、服务存在较大差异,也不存在相互让渡上述重叠客户的商业机会的情形。
核查过程及方式:
1、获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关联交易合同、报价资料、价款支付凭证以及相关项目南威软件与下游客户签署的主要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了解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
2、获得了南威软件提供的关于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的说明,获取了报告期内关于南威软件前五大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及占比的相关说明,获得了南威软件入股后即转为向发行人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
3、获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进行交易的项目的报价汇总表,并取得发行人及大华会计对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关联交易项目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差异的说明,以确认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具有公允性。
4、查阅南威软件提供的重叠客户或供应商项目明细表,核查重叠客户供应
商对发行人与南威软件是否在项目上存在重叠以及是否具有相同重要性顺序,确认前五大重叠客户存在重合的具体原因、发行人及南威软件与重叠客户德阳城市智慧之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中选资料,以了解发行人与南威软件是否存在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是否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核查意见:
1、发行人已按要求披露南威软件分包给发行人的具体业务内容、在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中的占比、集成项目其他业务及供应商情况。发行人已按要求披露南威软件其他供应商情况,采购发行人产品在其同类产品中的采购占比。南威软件系基于市场化比价结果与发行人确定了合作关系,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合作的项目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项目平均毛利率无重大差异,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且有合理依据支撑。
2、南威软件系通过外延扩张的方式进行大数据领域布局,并通过股权与业务等多种方式与发行人合作,以提升满足其业务发展对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南威软件与发行人的合作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在大数据处理软件特别是可视化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相关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以及较高的性价比,南威软件向发行人采购以 SDC UE 软件产品及服务为主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合理性。因此,南威软件在具有自研能力的情况下,入股发行人后即转为向发行人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已结合南威软件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相关收入及采购占比进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不存在搭配使用或捆绑销售的情形,不存在互相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四、《二轮问询函》之“9.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和问询回复:(1)2021 年 11 月 9 日,宜兴大数据做出董事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投资设立宜兴四方,宜兴大数据认缴 60%股份、发行人认缴 40%股份,均尚未实缴;(2)宜兴四方作为四方伟业在宜兴成立注册备案的项目公司实施宜兴城运中心项目,2022 年 2 月,公司与宜兴四方前述协议,合同暂估价为 1,097.36 万元,目前正在执行;除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前述交易外,宜兴四方暂未发生其他交易,2022 年上半年,宜兴四方的营业收入为
380.83 万元(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净利润为 56.75 万元。
根据公开资料:宜兴大数据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对宜兴城运中心项目
进行招标,发行人、莱斯信息、朗新数据组成的联合体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中标。
请发行人说明:(1)双方均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宜兴四方运营资金来源,相关项目 12 月 13 日才招标,宜兴大数据 11 月 9 日即做出决议与发行人设立合资公司的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 “先定后招”或围标、串标等情形,发行人此次业务获取是否合法合规;(2)相关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预期实现的效果、目前进展;结合公司类似项目的销售定价及毛利率、相关项目市场价格等,说明公司对宜兴四方的定价公允性;(3)宜兴四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发行人在该项目中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双方均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宜兴四方运营资金来源,相关项目 12 月
13 日才招标,宜兴大数据 11 月 9 日即做出决议与发行人设立合资公司的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 “先定后招”或围标、串标等情形,发行人此次业务获取是否合法合规
1、双方均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及宜兴四方运营资金来源
根据宜兴大数据与发行人签署的《合资协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宜兴四方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设立,并于设立后不久(即 2022 年 2 月)与
朗新数字科技(宜兴)有限公司签署《宜兴城运中心项目合同》,于 2022 年 3
月收到第一笔 410.89 万元项目预付款,扣除支付供应商款项后,仍留存货币资
金 81.89 万元,用于宜兴四方的日常运营。鉴于宜兴四方作为新设公司运营成本较低,宜兴大数据与发行人便协商一致暂未实缴出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已完工验收,宜兴四方继续拓展大数据相关业务。为支持宜兴四方业务拓展、履行出资人义务,发行人与宜兴大数据已于 2023 年 5 月以货币方式全额缴纳合计 500 万元出资额,其中,
发行人缴纳 200 万元,宜兴大数据缴纳 300 万元。
2、相关项目 12 月 13 日才招标,宜兴大数据 11 月 9 日即做出决议与发行人设立合资公司的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宜兴四方是发行人落实与宜兴市人民政府的合作意向而设立的公司,并非专门为“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实施设立的项目公司。202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参与宜兴市数据经济政策发布会,与宜兴市人民政府达成设立“四方伟业(宜兴)大数据中心”的意向。为落实前述合作意向,宜兴大数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作出决议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宜兴四方,宜兴四方即为“四方伟业(宜兴)大数据中心”的实际运营主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已验收,宜兴四方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是否存在 “先定后招”或围标、串标等情形,发行人此次业务获取是否合法合规
如上所述,宜兴四方是发行人为落实与宜兴市人民政府的合作意向而设立的公司,双方为拓展业务均已完成出资,并非专门为“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实施设立的项目公司。
根据检索互联网公开信息所作的核查,并经本所律师对宜兴大数据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访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或约定,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存在“先定后招”或围标、串标等情形,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围标、串标有关的涉诉、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取“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符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核查过程及方式:
1、取得宜兴大数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作出与四方伟业共同投资设立宜兴四方的董事会决议,取得宜兴大数据与四方伟业签署的《合资协议》、宜兴四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宜兴大数据、四方伟业向宜兴四方缴纳出资的银行转账凭证。
2、取得发行人、宜兴四方、宜兴大数据出具的关于宜兴城市运营中心项目的书面说明。
3、查阅宜兴四方与发行人签署的《宜兴城市运营中心项目合同书》及与朗新数字科技(宜兴)有限公司签署《宜兴城运中心项目合同》及相关转账凭证。
4、查阅宜兴大数据在宜兴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招标、中标等公告,及宜兴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达成设立“四方伟业(宜兴)大数据中心”的意向的相关新闻报道。
5、对宜兴大数据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获取“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的情况。
6、实地走访宜兴四方、宜兴大数据并通过网络核查,对“宜兴城市运营中心项目”及宜兴大数据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等信息进行了解。
7、通过检索互联网公开信息,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诉、行政处罚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宜兴大数据已向宜兴四方缴纳完成合计 500 万元出资,发行人已按要求说明发行人与宜兴大数据前期均未实缴出资的原因、宜兴四方运营资金来源;宜兴四方是发行人为落实与宜兴市人民政府的合作意向而设立的公司,并非专门为“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实施设立的项目公司,故设立时间早于招标时间;发行人不存在“先定后招”或围标、串标等情形,发行人获取“宜兴市城运中心项目”符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五、《二轮问询函》之“11.关于社保公积金代缴”
根据申报材料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分别为 87 人,占应缴人数的比例为 13.7%。公司拟通过纳入公司主体缴纳、分子公司开立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方式对 33 人进
行规范,规范完毕后社保、住房公积金代缴人数均将减至 32 人;(2)中介机
构核查程序中列明,已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但未说明具体内容。
请发行人说明:(1)前述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2)前述主管部门的证明内容。针对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代缴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存在被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前述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代缴明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勾稽关系具体如下:
时间段 | 变动原因 | 社保代缴人数 | 公积金代缴人数 |
2022 年 6 月 30 日 | - | 87 人 | 87 人 |
2022 年6 月30 日后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 日 | 纳入发行人主体及其分子公司缴纳、人 员离职 | 减少 22 人 | 减少 22 人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 | - | 65 人 | 65 人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 | 纳入发行人主体及 其分子公司缴纳、人员离职 | 减少 34 人 | 减少 34 人 |
2023 年 5 月 31 日 | - | 31 人 | 31 人 |
注: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人数已降至 5%以下。
根据前述,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人数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 87 人,
但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已减至 65 人;为将代缴人数降至 32 人
(占发行人总人数比例为 5%)以下,发行人将其中 33 人纳入发行人主体及其分子公司缴纳的方式予以规范,因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存在 1 名人员离职,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
人数降至 31 人。因此,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人数数字勾稽关系准确。
(二)前述主管部门的证明内容。针对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代缴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存在被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前述主管部门的证明内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2022
年 8 月 22 日、2023 年 3 月 13 日分别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核查证明》。
根据前述证明,明确: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未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9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13 日分别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根据前述证明,明确: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3 年 2 月,发行人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该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2、针对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代缴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存在被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社保公积金代缴事宜被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 年修正)》,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存在因该等事项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说明,由于目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管理,不同省市之间的政策存在差异。为保障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并尊重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公司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
司智唯易才、前锦网络(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代缴的方式为相关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人数已降为 31 人,占比降至 5%以下。
根据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出具的书面承诺,明确:公司已向其告知按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直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但因其个人原因,其自愿要求公司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本人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自愿承担因公司按照其要求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和责任,不会因此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其与公司也未因此产生过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文宇亦已作出承诺,若四方伟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简称“四方伟业及有关公司”)与员工发生社会保险、公积金相关的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四方伟业及有关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四方伟业及有关公司对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四方伟业及有关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相关部门的罚款处罚,则四方伟业及有关公司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将由其承担。
另外,发行人已取得当地社保及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存在因该等事项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文宇已就发行人或有的经济责任作出补偿承诺,因此,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核查过程及方式:
1、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当月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凭证、与第三方代缴机构签署的协议、发行人向第三方代理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明细以及转账凭证。
2、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检索发行人实际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查文宇,了解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目的,并对发行人采取的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整改措施进行了解。获得了发行人代缴整改人员整改后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凭证。
4、取得了第三方代缴涉及员工的书面承诺,了解发行人与上述员工是否因代理缴纳社保公积金存在争议、纠纷。
5、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人数数字勾稽关系准确。
2、发行人已说明主管部门的证明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存在因该等事项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文宇已就发行人或有的经济责任作出补偿承诺,因此,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二部分 2022 年度年报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22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有
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前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决议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同时,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并实施了《首发注册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5 号),上交所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并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前述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形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三条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一家专业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提供商。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及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具有科创属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三条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发行人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根据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资料、发行人及相关方的声明等文件,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说明、《审计报告》、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提供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板块定位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二条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从事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由此,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具体情形如下: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 | 是否符合 | 指标情况 |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 发投入金额≥6000 万元 | ☑是 □否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 13,023.44 万元,占发行人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16.14% |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10% | ☑是 □否 |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研发人员合计为 166 人,研发人员 占员工总数的 25.62% |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 项 | ☑是 □否 |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已取得发明专利 123 项,其中形成 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110 项,但发行人系软件企业,可不适用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3 亿 | ☑是 □否 | 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0,749.74 万元、28,170.91 万元、 31,756.52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为 23.71%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的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伟业星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伟业星程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目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份额(万 元) | 合伙比例(%) | 间接持股(万 股) | 权益比例 (%) | |
1. | 查文宇 | 普通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董事长 | 1,542.7 5 | 79.23 | 421.7 | 82.06 |
2. | 张艳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副总经理 | 59 | 3.03 | 16 | 3.11 |
3. | 李今朝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 部 | 51 | 2.62 | 10 | 1.95 |
4. | 王纯斌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 业 | 总经理 | 47.75 | 2.45 | 12 | 2.34 |
四方伟业子公 司 | 执行董 事、经理等 职务 | |||||||
5. | 光永生 | 有限合伙 人 | 北京分 公司 | 销售事业 部 | 40 | 2.05 | 10 | 1.95 |
6. | 张国兵 | 有限合伙 | 四方伟 | 营销指挥 | 28 | 1.44 | 4 | 0.78 |
人 | 业 | 中心 | ||||||
7. | 杨林艳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4.5 | 1.26 | 6 | 1.17 |
8. | 蒋峻峰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 部 | 17 | 0.87 | 4 | 0.78 |
9. | 温韩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16.75 | 0.86 | 4 | 0.78 |
10. | 尹寿长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中央研究 院 | 15 | 0.77 | 4 | 0.78 |
11. | 赖文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11 | 0.56 | 3 | 0.58 |
12. | 殷腾蛟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运营管理 部 | 11 | 0.56 | 3 | 0.58 |
13. | 王军 | 有限合伙 人 | 北京分 公司 | 智慧城市 研究院 | 10.5 | 0.54 | 3 | 0.58 |
14. | 李圣鑫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 部 | 8.5 | 0.44 | 2 | 0.39 |
15. | 邬成博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 部 | 8.5 | 0.44 | 2 | 0.39 |
16. | 李青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营销指挥 中心 | 8 | 0.41 | 2 | 0.39 |
17. | 郑晖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 部 | 8 | 0.41 | 2 | 0.39 |
18. | 梅国进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8 | 0.41 | 2 | 0.39 |
19. | 刘智勇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数据治理 交付服务部 | 5 | 0.26 | 0.5 | 0.10 |
20. | 靳有成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5 | 0.26 | 0.5 | 0.10 |
21. | 周普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5 | 0.26 | 0.5 | 0.10 |
22. | 印龙兵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交 付服务部 | 3 | 0.15 | 0.3 | 0.06 |
23. | 解小乐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2 | 0.10 | 0.2 | 0.04 |
24. | 饶敏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人力资源 部 | 2 | 0.10 | 0.2 | 0.04 |
25. | 胡艳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2 | 0.10 | 0.2 | 0.04 |
26. | 杨镇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2 | 0.10 | 0.2 | 0.04 |
27. | 谭周渝 | 有限合伙 | 四方伟 | 可视化交 | 2 | 0.10 | 0.2 | 0.04 |
人 | 业 | 付服务部 | ||||||
28. | 杨万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服 务部 | 2 | 0.10 | 0.2 | 0.04 |
29. | 刘冰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财务部 | 1 | 0.05 | 0.1 | 0.02 |
30. | 田慧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财务部 | 1 | 0.05 | 0.1 | 0.02 |
合计 | —— | —— | —— | 1,947.2 5 | 100 | 513.9 | 100 |
注 1:查文宇所持合伙份额包含其于 2022 年 12 月回购的王尹所持伟业星程全部 2 万元合伙份额(对应四
方伟业 0.2 万股股份),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 2:因本员工持股平台内对公司的增资价格不一致,而工商备案中将实际缴款金额认定为合伙企业出资额,故造成伟业星程的出资比例与权益比例不一致。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各员工实际按照间接持有四方伟业股份数进行分配。
2、南威软件
根据南威软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南威软件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吴志雄 | 239,181,429 | 40.48 |
2. |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3,912,475 | 2.35 |
3.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3,752,679 | 2.33 |
4. | 刘志强 | 11,442,298 | 1.94 |
5. | 陈德明 | 3,655,300 | 0.62 |
6. | 吴小添 | 3,030,200 | 0.51 |
7. | 刘明 | 2,912,000 | 0.49 |
8. | 吴申怡 | 2,903,200 | 0.49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2,619,695 | 0.44 |
10. | 刘妍婧 | 2,594,648 | 0.44 |
注:根据南威软件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华
润数科、吴志雄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分别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南威软件实际控制人吴志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华润数科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南威软件股份,同时南威软件拟将向华润数科定向发行股份,且吴志雄拟放弃部分表决权。前述交易完成后,华润数科将持有南威软件 22,702.30 万股股份,南威软件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华润数科,南威软件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恒睿创投
因办理住所变更等登记事项,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3 年 6月 2 日向恒睿创投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92MA21NXF02U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恒睿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无锡恒睿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额 | 5,100万元整 |
主要经营场所 |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1-75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乔爱英)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9日 |
合伙期限 | 2020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8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安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伟业共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伟业共创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目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份额 (万 元) | 合伙比例(%) | 间接持股(万股) | 权益比例 (%) | |
1. | 查文宇 注 1 | 普通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董事长 | 420 | 66.46 | 92.85 | 67.77 |
2. | 刘俊良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数据治理 产品群 | 42.5 | 6.72 | 10 | 7.30 |
3. | 赵红军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产品群 | 20.5 | 3.24 | 5 | 3.65 |
4. | 顾美营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测试部 | 18 | 2.85 | 4 | 2.92 |
5. | 邹肖瑞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销售事业 部 | 13.5 | 2.14 | 3 | 2.19 |
6. | 金日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数据治理 产品群 | 9 | 1.42 | 2 | 1.46 |
7. | 王宇 | 有限合伙人 | 北京 分公司 | 销售事业部 | 9 | 1.42 | 2 | 1.46 |
8. | 王怡君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已离职 | 8 | 1.27 | 2 | 1.46 |
9. | 王伟才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人工智能 产品部 | 8 | 1.27 | 2 | 1.46 |
10. | 王世忠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服 务部 | 7 | 1.11 | 0.7 | 0.51 |
11. | 尹嘉 | 有限合伙人 | 北京 分公司 | 三维可视 化交付服务部 | 7 | 1.11 | 0.7 | 0.51 |
12. | 陈清松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产品群 | 6.5 | 1.03 | 1.2 | 0.88 |
13. | 熊世辉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5 | 0.79 | 0.5 | 0.36 |
14. | 伍小静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产品群 | 4.5 | 0.71 | 1 | 0.73 |
15. | 付斌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交付服务部 | 4.5 | 0.71 | 1 | 0.73 |
16. | 陶偲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销售大区 | 4.5 | 0.71 | 1 | 0.73 |
17. | 江夏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已离职 | 4 | 0.63 | 1 | 0.73 |
18. | 陈伟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服 务部 | 4 | 0.63 | 1 | 0.73 |
19. | 刘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产品群 | 4 | 0.63 | 1 | 0.73 |
20. | 应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数据治理 产品群 | 4 | 0.63 | 0.4 | 0.29 |
21. | 晏刚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已离职 | 4 | 0.63 | 1 | 0.73 |
22. | 陈星炀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可视化产 品群 | 4 | 0.63 | 1 | 0.73 |
23. | 夏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已离职 | 4 | 0.63 | 1 | 0.73 |
24. | 刘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数据治理 产品群 | 2 | 0.32 | 0.2 | 0.15 |
25. | 唐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三维可视 化产品群 | 2 | 0.32 | 0.2 | 0.15 |
26. | 武丽娟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测试部 | 2 | 0.32 | 0.2 | 0.15 |
27. | 蒲鹏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服 务部 | 2 | 0.32 | 0.2 | 0.15 |
28. | 宋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测试部 | 2 | 0.32 | 0.2 | 0.15 |
29. | 龚豪宇 | 有限合伙人 | 四方伟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服 务部 | 1.5 | 0.24 | 0.15 | 0.11 |
30. | 李爽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人力资源 部 | 1 | 0.16 | 0.1 | 0.07 |
31. | 邓鋆权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可视化交 付服务部 | 1 | 0.16 | 0.1 | 0.07 |
32. | 周伟红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人力资源 部 | 1 | 0.16 | 0.1 | 0.07 |
33. | 安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人力资源 部 | 1 | 0.16 | 0.1 | 0.07 |
34. | 陈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 伟业 | 人力资源 部 | 1 | 0.16 | 0.1 | 0.07 |
合计 | —— | —— | —— | 632 | 100 | 137 | 100 |
注 1:查文宇所持合伙份额包含其于 2022 年 10 月回购的李晓刚所持伟业共创全部 9 万元合伙份额(对应
四方伟业 2 万股股份),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 2:江夏、王怡君、晏刚、夏宇已从公司离职,但该 4 人离职时服务期均已超 5 年,按照伟业共创《合伙协议》约定,其所持合伙份额可保留。
注 3:因本员工持股平台内对公司的增资价格不一致,而工商备案中将实际缴款金额认定为合伙企业出资额,故造成伟业共创的出资比例与权益比例不一致。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各员工实际按照间接持有四方伟业股份数进行分配。
5、伟业齐利
序号 | 合伙 人姓名 | 类型 | 目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份 额(万元) | 合伙比例(%) | 间接持 股(万股) | 权益比例(%) | |
1. | 查文 宇 | 普通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董事长 | 249.75 | 57.38 | 63.2 | 73.83 |
2. | 曾丸 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29 | 6.66 | 4 | 4.67 |
3. | 王树 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4.5 | 5.63 | 3 | 3.50 |
4. | 邱为 | 有限合伙 | 北京分 | 销售事业部 | 10 | 2.30 | 1 | 1.17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伟业齐利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人 | 公司 | |||||||
5. | 段睿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10 | 2.30 | 1 | 1.17 |
6. | 姚思 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10 | 2.30 | 1 | 1.17 |
7. | 沈晖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10 | 2.30 | 1 | 1.17 |
8. | 陈文 佼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市场部 | 9 | 2.07 | 2 | 2.34 |
9. | 朱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7 | 1.61 | 0.7 | 0.82 |
10. | 徐茁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6 | 1.38 | 0.6 | 0.70 |
11. | 金志 成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部 | 5 | 1.15 | 0.5 | 0.58 |
12. | 闫冰 洋 | 有限合伙 人 | 北京分 公司 | 销售事业部 | 5 | 1.15 | 0.5 | 0.58 |
13. | 黄瑞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采购部 | 5 | 1.15 | 0.5 | 0.58 |
14. | 姚乔 南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5 | 1.15 | 0.5 | 0.58 |
15. | 陈楚 云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部 | 5 | 1.15 | 0.5 | 0.58 |
16. | 任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5 | 1.15 | 0.5 | 0.58 |
17. | 陈小 龙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人力资源部 | 4.5 | 1.03 | 1 | 1.17 |
18. | 张鹏 飞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4.5 | 1.03 | 1 | 1.17 |
19. | 田黄 庆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4 | 0.92 | 0.4 | 0.47 |
20. | 杨海 荣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招投标部 | 3 | 0.69 | 0.3 | 0.35 |
21. | 余飞 宏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3 | 0.69 | 0.3 | 0.35 |
22. | 喻顺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3 | 0.69 | 0.3 | 0.35 |
23. | 程文 杰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3 | 0.69 | 0.3 | 0.35 |
24. | 贺琳 茜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3 | 0.69 | 0.3 | 0.35 |
25. | 李比 古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 | 0.46 | 0.2 | 0.23 |
26. | 高杨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部 | 2 | 0.46 | 0.2 | 0.23 |
27. | 刘文 博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部 | 2 | 0.46 | 0.2 | 0.23 |
28. | 蔡江 波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 | 0.46 | 0.2 | 0.23 |
29. | 段瑞 思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2 | 0.46 | 0.2 | 0.23 |
30. | 吴彤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售前支持部 | 2 | 0.46 | 0.2 | 0.23 |
合计 | —— | —— | —— | 435.25 | 100 | 85.6 | 100 |
注 1:上述合伙人贺琳茜、田黄庆已从公司离职,其中查文宇已先后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4 月 24日与贺琳茜、田黄庆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 2:因本员工持股平台内对公司的增资价格不一致,而工商备案中将实际缴款金额认定为合伙企业出资额,故造成伟业齐利的出资比例与权益比例不一致。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各员工实际按照间接持有四方伟业股份数进行分配。
6、伟业天成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伟业天成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目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份额 (万 元) | 合伙比例 (%) | 间接持股(万股) | 权益比例 (%) | |
1. | 查文宇 | 普通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董事长 | 202.5 | 35.53 | 20.25 | 35.53 |
2. | 徐泽鸿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总经办 | 40 | 7.02 | 4 | 7.02 |
3. | 蒋杰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30 | 5.26 | 3 | 5.26 |
4. | 马华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30 | 5.26 | 3 | 5.26 |
5. | 胥果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30 | 5.26 | 3 | 5.26 |
6. | 张登辉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30 | 5.26 | 3 | 5.26 |
7. | 钟旭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0 | 3.51 | 2 | 3.51 |
8. | 张之亭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审计部 | 20 | 3.51 | 2 | 3.51 |
9. | 梅国进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20 | 3.51 | 2 | 3.51 |
10. | 张武松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15 | 2.63 | 1.5 | 2.63 |
11. | 杨秋实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品群 | 10 | 1.75 | 1 | 1.75 |
12. | 梁栩浩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10 | 1.75 | 1 | 1.75 |
13. | 王宇飞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10 | 1.75 | 1 | 1.75 |
14. | 王承智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10 | 1.75 | 1 | 1.75 |
15. | 熊嘉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10 | 1.75 | 1 | 1.75 |
16. | 段小波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品群 | 10 | 1.75 | 1 | 1.75 |
17. | 张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10 | 1.75 | 1 | 1.75 |
18. | 巩亚辉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品群 | 10 | 1.75 | 1 | 1.75 |
19. | 李艳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10 | 1.75 | 1 | 1.75 |
20. | 孔维科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8 | 1.40 | 0.8 | 1.40 |
21. | 冉菁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大区 | 5 | 0.88 | 0.5 | 0.88 |
22. | 金建华 | 有限合伙 人 | 北京分 公司 | 销售大区 | 5 | 0.88 | 0.5 | 0.88 |
23. | 张珂梵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营销指挥中心 | 5 | 0.88 | 0.5 | 0.88 |
24. | 潘小东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人工智能产品部 | 5 | 0.88 | 0.5 | 0.88 |
25. | 罗茂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产品 群 | 5 | 0.88 | 0.5 | 0.88 |
26. | 何燕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销售事业部 | 3 | 0.53 | 0.3 | 0.53 |
27. | 周思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产品 群 | 1.5 | 0.26 | 0.15 | 0.26 |
28. | 周欣雨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产品 群 | 1 | 0.18 | 0.1 | 0.18 |
29. | 秦水苗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产品 群 | 1 | 0.18 | 0.1 | 0.18 |
30. | 胡顺堯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1 | 0.18 | 0.1 | 0.18 |
31. | 徐雪琴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测试部 | 1 | 0.18 | 0.1 | 0.18 |
32. | 杨超月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1 | 0.18 | 0.1 | 0.18 |
合计 | —— | —— | —— | 570 | 100 | 57 | 100 |
注:上述合伙人杨超月、梁栩浩已从公司离职,其中查文宇已先后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2023 年 6 月 6 日与杨超月、梁栩浩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伟业众兴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伟业众兴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目前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 合伙份额(万 元) | 合伙比例(%) | 间接持股(万 股) | 权益比例(%) | |
1. | 查文宇 | 普通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董事长 | 16 | 12.31 | 1.6 | 12.31 |
2. | 吴云峰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10 | 7.69 | 1 | 7.69 |
3. | 韩威宏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中央研究院 | 10 | 7.69 | 1 | 7.69 |
4. | 王伟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中央研究院 | 10 | 7.69 | 1 | 7.69 |
5. | 蒋维金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产 品群 | 5 | 3.85 | 0.5 | 3.85 |
6. | 彭丽林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产 品群 | 5 | 3.85 | 0.5 | 3.85 |
7. | 刘博轩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产品群 | 5 | 3.85 | 0.5 | 3.85 |
8. | 陈胤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产 品群 | 5 | 3.85 | 0.5 | 3.85 |
9. | 胡自生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财务部 | 5 | 3.85 | 0.5 | 3.85 |
10. | 胡将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产 品群 | 5 | 3.85 | 0.5 | 3.85 |
11. | 陈维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测试部 | 4 | 3.08 | 0.4 | 3.08 |
12. | 卜宇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3 | 2.31 | 0.3 | 2.31 |
13. | 罗丽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测试部 | 3 | 2.31 | 0.3 | 2.31 |
14. | 石清华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3 | 2.31 | 0.3 | 2.31 |
15. | 刘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产 品群 | 3 | 2.31 | 0.3 | 2.31 |
16. | 杨毅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3 | 2.31 | 0.3 | 2.31 |
17. | 邓杨平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3 | 2.31 | 0.3 | 2.31 |
18. | 秦轩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3 | 2.31 | 0.3 | 2.31 |
19. | 何俊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测试部 | 3 | 2.31 | 0.3 | 2.31 |
20. | 蒙建伟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数据治理交 付服务部 | 3 | 2.31 | 0.3 | 2.31 |
21. | 杨芯萍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2 | 1.54 | 0.2 | 1.54 |
22. | 罗智丹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品 群 | 2 | 1.54 | 0.2 | 1.54 |
23. | 张亚威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注 | 2 | 1.54 | 0.2 | 1.54 |
24. | 陈龙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已离职 | 2 | 1.54 | 0.2 | 1.54 |
25. | 丁帮国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2 | 1.54 | 0.2 | 1.54 |
26. | 王文景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2 | 1.54 | 0.2 | 1.54 |
27. | 许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产品 群 | 2 | 1.54 | 0.2 | 1.54 |
28. | 李元贵 | 有限合伙 人 | 北京分 公司 | 数据治理交 付服务部 | 2 | 1.54 | 0.2 | 1.54 |
29. | 王海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交付服务部 | 2 | 1.54 | 0.2 | 1.54 |
30. | 李航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三维可视化 产品群 | 2 | 1.54 | 0.2 | 1.54 |
31. | 苏鹏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1 | 0.77 | 0.1 | 0.77 |
32. | 麻耀斌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可视化交付 服务部 | 1 | 0.77 | 0.1 | 0.77 |
33. | 李琴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财务部 | 0.5 | 0.38 | 0.05 | 0.38 |
34. | 邓吉英 | 有限合伙 人 | 四方伟 业 | 财务部 | 0.5 | 0.38 | 0.05 | 0.38 |
合计 | —— | —— | —— | 130 | 100 | 13 | 100 |
注:查文宇所持合伙份额包含其于 2022 年 11 月回购的田麒所持伟业共创全部 3 万元合伙份额(对应四方
伟业 0.3 万股股份),尚待办理工商变更。除此之外,上述合伙人杨毅、陈龙、张亚威已从公司离职,其
中,查文宇已先后于 2023 年 3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4 月 14 日分别与杨毅、陈龙、张亚威
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8、海纳有容
因办理股东变更等登记事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向海纳有容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3020535709718 的《营业执照》,但该《营业执照》的记载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海纳有容最新《公司章程》记载,海纳有容股东的持股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乔洪波 | 407.15 | 35.2327 |
2. | 张震宵 | 250 | 21.6337 |
3. | 韩鹏 | 250 | 21.6337 |
4. | 谭磊 | 192.5 | 16.6580 |
5. |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舟海容创 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74 | 3.0351 |
6. | 李璐瑶 | 13.5 | 1.1682 |
7. | 刘国永 | 7.38 | 0.6386 |
合计 | 1,155.604 | 100 |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查文宇,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梦擎软件、
伟业合创、遂宁四方等 3 家控股子公司已注销,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经核查,2022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取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其核发的续期后的 GR202251000126 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3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向核发的续期后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除此之外,发行人持有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亦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8 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①) | 31,756.52 | 28,170.91 | 20,749.74 |
营业收入(②) | 31,756.52 | 28,170.91 | 20,749.74 |
占比(①/②) | 100% | 100% | 100%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一直合法经营,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亦未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以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下述情形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序号 | 关联方姓名/名称 | 关联关系 | 变化情况 |
1 | 陈勇 | 曾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 因报告期发生变化,不再认 定为关联方 |
2 | 成都伟业卓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查文宇持有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王纯斌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另外5 0%份额。 | 已注销 |
3 | 伟业合创 | 均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 已注销 |
4 | 梦擎软件 | ||
5 | 遂宁四方 | ||
6 | 邦盛科技 | 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曾为查文宇、曾永 秋、张艳清合计持股100%的企业。 | 因报告期发生变化,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
7 | 众途科技 | 陈勇曾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控股 | |
查文宇、徐振宇曾于2019年1月至2019年2 |
月期间担任董事 | |||
8 | 成都佰顺建筑装饰有 限公司 | 于2012年1月31日吊销,陈勇持股66.67%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因报告期变 化,陈勇不再认定为关联 方,陈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
9 | 成都窝游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 | 于2019年11月6日注销,陈勇曾持股60%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0 | 成都威士达粉末冶金 有限公司 | 陈勇曾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担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 |
11 | 成都鼎固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 | 陈勇与其配偶姚昆合计持股100%,陈勇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2 | 成都希屋樱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陈勇与其兄弟陈自力、陈坚合计持股比例 为100%,且陈勇担任经理,陈坚担任执行董事 | |
13 | 成华区柏蒂家居用品 经营部 | 于2020年11月5日注销,经营者为陈勇。 | |
14 | 重庆鹏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于2020年9月24日注销,陈勇与其母亲符必秀曾合计持股100%,且陈勇曾任执行董 事。 | |
15 | 成华区樱雪厨卫经营 部 | 于2012年2月10日吊销,经营者为陈勇弟弟 陈坚。 | |
16 | 郫县希屋衣柜经营部 | 经营者为陈勇弟弟陈坚。 | |
17 | 上海汇川新玺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于2019年1月3日注销,杨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因报告期发生变化,不再认定为关联方 |
18 | 四川方圆信息技术咨 询有限公司 | 王纯斌配偶万霞在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 期间曾持有7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 |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销售方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7-12 月 |
发行人 | 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 |
南威软件 | 244.56 | ||
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 -- | ||
宜兴四方 | 1,014.84 | ||
合计 | 1,259.40 |
3.97%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注: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均系南威软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还存在如下正在履行但尚未验收的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 |
南威软件 | 软件产品与技术服务 | 1,134.97注 |
注: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财务总监、大华会计签字会计师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南威软件正在执行的合同总额包含代理责任的部分,由发行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合同金额(含税)为 447.00 万元。
2、关联应收应付款
(1)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
南威软件 | 81.39 | 4.21 |
宜兴四方 | 438.94 | 21.95 |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应收账款均系“关联销售”所产生。
(2)合同资产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
南威软件 | 8.33 | 0.42 |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应收账款系“关联销售”所产生。
(3)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王纯斌 | 1.02 |
李红 | 0.18 |
赵神州 | 2.00 |
苟洪兵 | 0.21 |
伟业星程 | 0.10 |
根据公司说明,前述应付王纯斌、李红、赵神州、苟洪兵的款项均为报销款;应付伟业星程的款项系往来款。
(4)合同负债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南威软件 | 430.34 |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合同负债系“关联销售”所产生。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新增其它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查文宇遵守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如下变更:
1、3 家全资子公司注销
因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梦擎软件、伟业合创、遂宁四方未实际开展业务,2022年 11 月 16 日,四方伟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注销梦擎软件、伟业合创、遂宁四方三家子公司。为此梦擎软件、伟业合创、遂宁四方相继完成注销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梦擎软件
2022 年 11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向梦擎软件下发天成税税企清[2022]32704 号《清税证明》,载明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3 年 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梦擎软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公告期内无异议。
2023 年 2 月 22 日,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向梦擎软件下发(天府)登字
[2023]第 3817 号《登记通知书》,同意予以注销登记。
(2)伟业合创
2022 年 11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向伟业合创下发成高税税企清[2022]181422 号《清税证明》,载明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3 年 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伟业合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公告期内无异议。
2023 年 2 月 22 日,成都高新区市监局向伟业合创下发(高新)登字[2023]
第 12202 号《登记通知书》,同意予以注销登记。
(3)遂宁四方
2022 年 11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向遂宁四方下发遂船税三税企清[2022]10732 号《清税证明》,载明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5 日,遂宁四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公告期内无异议。
2023 年 2 月 24 日,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政务
服务管理局向遂宁四方下发(遂市监)登字[2023]第 1103 号《登记通知书》,同意予以注销登记。
根据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梦擎软件、
伟业合创、遂宁四方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处罚记录。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梦擎软件、伟业合创、遂宁四方已履行注销必备的法律程序,注销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2 家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1)沈阳四方
2022 年 11 月 8 日,四方伟业作出股东决定:将沈阳四方住所变更为“辽宁
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 2 甲号第 5 幢 1202 号 11329”并同时修改沈阳四方章程。同日,沈阳四方修改了公司章程。
2022 年 11 月 8 日,沈阳四方就上述地址变更事宜取得沈阳市浑南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苏州四方
2023 年 5 月 10 日,四方伟业作出股东决定:将苏州四方住所变更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望亭大街 118 号 A1 幢 101-4 室”并同时修改苏州四方章程。同日,苏州四方修改了公司章程。
2023 年 5 月 11 日,苏州四方就上述地址变更事宜取得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
等
1、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发行人新增以下商标的专用权:
序号 | 持有人 | 商标内容 | 注册号 | 类别 | 有效期 | 取得方式 |
1 | 四方伟业 | 63788058 | 42 | 2022.10.14 至 2032.10.13 | 原始取得 | |
2 | 四方伟业 | 63776427 | 9 | 2022.10.14 至 2032.10.13 | 原始取得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行人新增如下专利权:
序 号 | 专利权 人 | 专利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 方式 |
1. | 发行人 | 一种基站性能分析方法及 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8112816998 | 2018.10.30 | 原始 取得 |
2.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像素点栅格化的动态三维热力计算方法及 系统 | 发明专利 | 201811288732X | 2018.10.31 | 原始取得 |
3. | 发行人 | 三维可视化渲染方法及装 置 | 发明 专利 | 2018115788877 | 2018.12.21 | 原始 取得 |
4. | 发行人 | 瓦斯含量预测方法、终端设备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 质 | 发明专利 | 2018115744544 | 2018.12.21 | 原始取得 |
5. | 发行人 | 一种三维动画渲染方法及 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8115851692 | 2018.12.24 | 原始 取得 |
6. | 发行人 | 道路特效设置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8115852159 | 2018.12.24 | 原始 取得 |
7.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 unity 程序部署 方法与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8115926059 | 2018.12.25 | 原始 取得 |
8. | 发行人 | 信息配置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9103220487 | 2019.4.22 | 原始 取得 |
9. | 发行人 | 一种量化数据检索方法及 系统 | 发明 专利 | 2019108303306 | 2019.9.4 | 原始 取得 |
10.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智慧数据碰撞的 机器学习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19112101491 | 2019.12.2 | 原始 取得 |
11.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 Unity3D 的三维 图表动态创建方法及装置 | 发明 专利 | 2021103919592 | 2021.4.13 | 原始 取得 |
12. | 发行人 | 一种基于 Mnist 数据集的 数字识别模型构建方法及装置 | 发明专利 | 2021103919357 | 2021.4.13 | 原始取得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12 项专利权系发行人原始取得,该等专利已获得知识产权局授权,处于有效期内且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更。
4、域名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原租赁协议届满终止之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外,未发生其他变化,续签后房屋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人 | 房屋所在地 | 面积 (㎡ ) | 租金 | 租赁期限至 | 房屋产权证号/证明 | 证载用途 /规划用 途 | 租赁用途 | 是否办理备案 |
1 | 发行人 | 成都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 | 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 4 号火炬时代 1 栋 7 层 4 号 | 480.5 3 | 31,234 元/月 | 2024.3 .31 |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059456 号 | 办公 | 办公 | 否 |
2 | 发行人 | 北京正达朗丽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 13 号朗丽兹 写字楼 2099 房间 | 226.4 5 | 6.3 元/平米/ 天 | 2024.5 .20 | 根据西北旺镇人民政府、永创兴业 (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该房屋产权人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出租人系产权 人的实际经营单 | 商业 | 办公 | 否 |
位。 | ||||||||||
3 | 发行人 | 广西三瑞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 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座 701-702 | 120 | 7,900 元/月 | 2024.3 .3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产权证 | - | 办公 | 否 |
4 | 发行人 | 武汉鼎盛和信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武汉中史文化旅游区 K3 地块 703 室 | 120 | 13,000 元/月 | 2024.4 .24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 0024587 号 | 办公 | 办公 | 否 |
5 | 沈阳四方 | 沈阳电商虚拟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 司 |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 2 甲号第 5 幢 1 2 0 2 号 | 5 | 无偿 | 长期 | 已提供商品买卖合同 | - | 办公 | 否 |
6 | 苏州四方 | 苏州贡湖精密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望亭大街118 号 A1 幢 101-4 室 | 100 | 无偿 | 2024.3 .22 | 苏(2022)苏州市不动产第 7001330号 | 工业 | 办公 | 否 |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主要包括电脑等设备。该等经营设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自制方式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六)经发行人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如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上述财产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经办律师对大华会计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主要财产均未设有质押、抵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其中,采购金额在 150 万元以上,销售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订单
序 号 | 采购 方 | 供应方 | 采购内容 | 金额(万元) | 签署时间 |
1. | 四方 伟业 | 北京智汇云舟 科技有限公司 | 某单位大数据技术 服务 | 430.00 | 2022.10.8 |
2. | 四方伟业 | 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项目” 技术开发服务 | 182.00 | 2022.11.8 |
3. | 四方伟业 | 江苏杰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赣州市‘城市大脑’建设及运营购买项目”IOC 应用数据决策专题库建 设技术服务 | 156.00 | 2022.10.10 |
4. | 四方伟业 | 成都恒惠祥科技有限公司 | “郫都区智慧城市项目-数据治理专项服务”数据资产盘点及数仓实施服 务 | 155.00 | 2022.11.1 |
2、销售合同/订单
序 号 | 销售 方 | 客户方 | 销售内容 | 金额(万元 | 签署时间 |
1. | 四方伟业 | 广州联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兰州中川国际机 场大数据项目”产品和服务 | 1,116.76 | 2022.12.22 |
2. | 四方伟业 | 重庆明永捷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 | “泉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平 台”产品及服务 | 588.00 | 2022.12.30 |
3. | 四方伟业 | 南京哈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数字政府 一体化数字基座项目”产品 | 573.00 | 2022.12.7 |
3、以净额法核算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发行人财务总监、大华会计签字会计师书面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按照净额法进行财务核算的正在
履行的超过 500.00 万元(含税)的净额法销售合同与对应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 | 销售合同 金额(万元) | 供应商 | 采购合同金额(万元) | 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部分合同金额 (万元) |
1 | 水发数能(北 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765.00 | 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 370.00 | 60.00 |
鑫吉仕软件(成都) 有限公司 | 335.00 |
4、银行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原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 ZH2100000074760 号)到期自动解除,其他未发生变化。
5、合作研发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数字孪生可视化平台 |
合作研发(项目 承担)单位 | 四方伟业、电子科技大学 |
合作研发内容 | 开展“数字孪生可视化平台”在 GIS 升维技术+大规模点云的三维空间多 模态属性映射、大规模点云数据的空洞修复等方面的研究。= |
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在本项目中 分工) | 1、四方伟业:项目总体组织与协调,产品研制,市场的推广销售; 2、电子科技大学:点云数据的自动化实例分割等数字孪生技术支撑和咨询。 |
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 | 由四方伟业/电子科技大学独立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由四方伟业、电子科技大学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中存在共同完成的部分,由其共同商定,若无对方许可,不得擅自申请或使用共同完成的成 果。 |
保密措施 | 1、对申报过程中四方伟业、电子科技大学提供的技术资料各方承诺不得用于本项目申报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2、项目负责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范》及《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在科研活动和对外 合作中不泄露国家秘密。 |
6、购房意向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购房意向合同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重要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五位其他应收款的对方当事人、金额及产生原因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金额(万元) | 产生原因 |
1 | 成都互联新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335.37 | 购房订金 |
2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 | 39.61 | 保证金 |
3 | 客户 4 | 36.00 | 保证金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 30.60 | 保证金 |
5 | 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 24.19 | 保证金 |
合计 | 1,465.77 | -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业务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2、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召开了三次董事会会议、三次监事会会议和一次股东大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行人已召开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监事进行换届选举,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进行选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更。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皆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7 月至 12 月,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金额 20 万元以上(包含 2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 序 号 | 补贴项目/事由 | 补贴对象 | 补贴金额(万元) |
2022 年 7-12 月 | 1 | 人工智能分析平台 | 四方伟业 | 99.20 |
2 | 22 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 | 四方伟业 | 20.00 | |
3 | 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 四方伟业 | 130.00 | |
合计 | 249.2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大华会计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税务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就其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新增取得了如下证书:
证书名称 | 编号 | 有效期至 | 认证机构 | 认证范围 | 认证结果 |
《CMMI 能力 | 64220 | 2026 年6 月 | CMMI 研究院 | -- | 达到 |
证书名称 | 编号 | 有效期至 | 认证机构 | 认证范围 | 认证结果 |
成熟度等级证书》 | 14 日 | “CMMI-DEV (V2.0)成熟度等级 5 级” | |||
《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 (乙方)等 级证书》 | DCMM-V-3- 5100-000186 | 2025 年 12 月 7 日 |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 -- |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达到稳健性(3 级) |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16ZB23BC M0002R0S | 2026 年1 月 8 日 |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与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基础平台、数据治理平台、大数据可视化平台、人工智能平台、商业智能平台)软件运维相关的业务连续 性管理 |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符合 ISO 22301:2919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 016CD23S30 631R1M | 2026 年4 月 25 日 |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大数据分析系 统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GB/T 45001-2020 idt ISO 45001:2018 标 准 |
根据成都高新区市监局 2023 年 3 月 6 日向发行人开具的《证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5 日止,“未发现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外,根据发行人说明、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查文宇、总经理王纯斌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发生变化如下:
持股平台 | 员工姓名 | 变更原因 | 回购进展 |
伟业星程 | 王尹 | 离职回购 | 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伟业齐利 | 贺琳茜 | 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田黄庆 | 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伟业天成 | 杨超月 | 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梁栩浩 |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伟业众兴 | 田麒 | 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杨毅 | 于 2023 年 3 月 1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陈龙 |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张亚威 | 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与查文宇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尚待支付价款(《出资转让协议》约定查文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除上述外,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各期末当月的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名册及凭证、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根据上述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员工情况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如下:
截止日期 | 在册人数(人) |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人) |
2022.12.31 | 648 | 648 |
根据前述,发行人与公司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截止日期 | 在册人数 (人) | 实缴人 数(人) | 未缴纳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说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
2022.12.31 | 648 | 633 | ①1 人系正式员工,系自愿放弃; ②13 人系当月新进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当月主管部门数据采集截止时间,当月无法缴纳; ③1 人系上家公司已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公司无法重复缴纳; ④由于员工申请于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为满足员 工需求,其中 74 名员工由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智唯易才、前锦网络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
截止日期 | 在册人数 (人) | 实缴人 数(人) | 未缴纳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说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
2022.12.31 | 648 | 626 | ①8 名系正式员工,系自愿放弃; ②13 人系当月新进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当月主管部门数据采集截止时间,当月无法缴纳; ③1 人系上家公司已为其缴纳当月公积金,公司无法重复缴纳; ④由于员工申请于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满足 员工需求,其中 74 名员工由发行人委托智唯易才、前锦网络代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 |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社保、公积金代缴人数已降低为 31 人,代缴人员比例已降至 5%以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核查证明》,明确:发行人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未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况证明》,明确:自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发行人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该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三)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已由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盖章或签字,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且发行人作出相应承诺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规定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一、《一轮问询函》之“3.1 关于四方信息”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1 之(三)“(3)相关继受专利所对应的核心技术、具体应用、收入、毛利贡献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四方信息向四方伟业无偿转让的 4 项专利为垃圾短信关键字自动识别技术所对应使用的专利,该技术主要应用于其他主营业务中的运营商消息业务。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商消息业务的收入、毛利贡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项目 | 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 | 毛利占比 |
2022 年度 | 运营商消息业务 | 931.01 | 2.93% | 857.72 | 4.16% |
公司业务合计 | 31,756.52 | 100.00% | 20,637.13 | 100.00% | |
2021 年度 | 运营商消息业务 | 317.62 | 1.13% | 276.84 | 1.52% |
公司业务合计 | 28,170.91 | 100.00% | 18,163.82 | 100.00% | |
2020 年度 | 运营商消息业务 | 754.31 | 3.64% | 669.47 | 4.58% |
公司业务合计 | 20,749.74 | 100.00% | 14,605.04 | 100.00% |
二、《一轮问询函》之“3.2 关于南威软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一)“1、南威软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具体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根据南威软件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南威软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名称 | 主营业务 | 具体产品或服务 | |
基本情况 | 具体类别 | ||
南威软件 | 南威软件是全国政务服务龙头企业。行业领先的社会治 | 政务服务 | 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 |
区块链电子证照 | |||
信创政务软件产品 |
理科技公司,聚焦发展数字政府的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主营业务,深化发展社会运营服务。 | 大数据治理产品 | ||
经济数据一体化平台 | |||
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 | |||
城市公共安全 | 公安数据中台 | ||
视频中台 | |||
新警综平台 | |||
警务中台 | |||
警务实战应用产品 | |||
智慧政法 | |||
智慧检务 | |||
智慧法院 | |||
智慧司法 | |||
城市管理 | 一网统管 | ||
城市通 | |||
智慧城管(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 |||
智慧住建 | |||
智慧环保 | |||
社会运营服务 | 一网统管差异化运营服务 | ||
城市通一体化运营服务 | |||
智慧城市细分行业标准化运营服务 | |||
发行人 | 发行人围绕大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分析、挖掘、展示,依托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 | 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 | SDC UE可视化分析决策平台及服务 |
SDC ME数字孪生可视化平台及服务 | |||
SDC Govern数据治理平台及服务 | |||
SDC Hadoop存储计算软件及服务 | |||
SDC Miner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 | |||
SDC BE商业智能软件及服务 | |||
SDC ETL融合数据软件及服务 | |||
其他大数据处理软件相关服务 | |||
大数据系统集成业务 | 发行人部分客户采购发行人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的同时也会同步采购配套软硬 件。发行人将外购硬件且采购额超过收入 30%的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业务界定为系 统集成业务。 | ||
运营商消息业务 软件产品及服务 | 发行人设立初期面向华为研发、销售的运营 商消息业务软件产品及服务。 |
注:南威软件主营业务及具体业务及服务情况为 2022 年年报口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一)“2、双方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南威软件主要从事政务、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行业应用
软件、系统技术集成、运维服务和数据运营等综合服务,发行人主要向客户提供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双方主营业务和产品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但双方均有较高比例的政府类终端用户,且其他系统技术集成商通常存在大量采购第三方软件的需求,因此双方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客户重叠情况。另外,发行人和南威软件实施项目的同时,均需要对外采购软硬件和技术服务,因此,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统计表及南威软件出具的客户供应商清单,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
单位:个,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重合类型 | 四方伟业 | 南威软件 | 是否 | ||||
项目数量 | 交易金额合计 | 采购销售内容 | 项目数量 | 交易金额合计 | 采购销售内容 | 涉及 同一项目 | |||
1 |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17.70 | SDC B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3 | 127.22 | 南威安全可靠协 同 办 公 系统、系统迁移 改造服务 | 否 |
2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 研究院 | 客户重叠 | 1 | 21.70 | SDC B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6 | 178.86 | 社会运营技术服务、硬件等 | 否 |
3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26.55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2 | 33.21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服务 | 否 |
4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3 | 2,049.22 | SDC UE、SDC ME 、 SDC Govern 、 SDC Miner 、 SDC Hadoop 、 SDC ETL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13 | 3,734.70 | 南威 WellApp移动开发通用平台软件、南威安全可信协同办公系统、南威电子证照共 享 服 务 平台、技术开发 硬件 | 否 |
5 | 中电科新型智慧城市研究院 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78.40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4 | 309.93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6 | 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207.82 | SDC UE、SDC Miner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7 | 1,568.86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7 | 讯飞智元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6 | 1,056.43 | SDC ME、SDC Miner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3 | 46.53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8 | 新昌县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 司 | 客户重叠 | 1 | 30.09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5 | 230.02 | LW-LPGP 权 力阳光政务平台软件产品 | 否 |
9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3 | 99.91 | SDC UE、SDC Govern 、 SDC Miner 、 SDC BE 、 SDC Hadoop 等软件 产品及服务 | 7 | 1,171.56 | TYKY jClime云应用引擎软件、政务软件定制开发、硬件 | 否 |
10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2 | 272.56 | SDC Govern 软件产品及服务 | 13 | 354.14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运维服 务 | 否 |
11 | 深圳航天智慧城市系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116.04 | SDC UE、SDC Govern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2 | 329.17 | TYKY cLedger 云资 源目录平台软件 、 太 极 TYKY 数据交换平台软件、太极云软数据集成监控工具软件、太极云软数据脱敏脱密平台软件、太极云软一体化数据共享开 放平台 | 否 |
12 | 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2 | 103.54 | SDC UE、SDC Govern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1 | 569.47 | LW-ESS 南威 电 子 监 察 系统、 LW-WAS 南威网上审批系 统 、 南 威 WellApp 移动开发通用平台软件、南威权力事项管理系统、南威网上办 事 大 厅 系统、南威政务服务智能终端系统、一窗受 理云平台 | 否 |
13 |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8 | 491.77 | SDC UE、SDC ME 、 SDC Govern 、 SDC BE 、 SDC Hadoop 等软件 产品及服务 | 2 | 68.21 | 建安服务 | 否 |
14 | 平安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70.80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3 | 1,257.87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15 |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4 | 571.89 | SDC UE、SDC Govern 、 SDC Hadoop 、 SDC ETL 等软件产 品及服务 | 4 | 78.62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16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 客户重叠 | 2 | 87.76 | SDC Miner 软件产品及服务 | 3 | 24.51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17 | 兰州市大数据管理 局 | 客户重叠 | 1 | 87.55 | SDC UE、SDC ETL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2 | 41.32 | 运维服务 | 否 |
18 |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53.10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2 | 49.81 | YKY xBridge异构数据桥接器软件、异构数据桥接器系统、政务软件 定制开发 | 否 |
19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6 | 5,764.02 | SDC UE、SDC ME 、 SDC Govern 、 SDC BE 、 SDC Hadoop 、 SDC ETL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5 | 931.37 | 城市公共安全服务 | 否 |
20 | 杭州中字软科技有 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18.87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2 | 170.72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21 | 广西梯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49.06 | SDC UE、SDC ETL 等软件产品及服务 | 2 | 368.87 | 安全可信电子证 照 中 台 系统、证照区块链平台、南威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等 | 否 |
22 |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1 | 22.12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4 | 273.58 | 政务软件定制开发 | 否 |
23 | 德阳市民通数字科技有限公 司 | 客户重叠 | 1 | 64.15 | SDC UE 软件 产品及服务 | 1 | 236.92 | 德阳市便民服务 APP、小程序、支撑平台 软件开发 | 否 |
24 | 德阳城市智慧之心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客户重叠 | 2 | 851.08 | SDC ME 软件 产品及服务、技术服务 | 1 | 1,496.90 | 硬件 | 否 |
25 | 北京索微科技有限 公司 | 供应商重 叠 | 1 | 12.17 | 数据梳理服务 | 1 | 7.80 | 红黑电源 | 否 |
26 |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 供应商重叠 | 1 | 123.21 | 华为服务器、华为工作站 | 6 | 829.80 | 华为服务器、福昕版式软件 | 否 |
27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供应商重 叠 | 1 | 61.32 | 内容的接口开发服务 | 1 | 65.97 | 辰安软件服务 | 否 |
28 |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 供应商重 叠 | 3 | 25.53 | 超图插件授权 | 2 | 121.72 | 超图 GIS 平台及地图数据、 地图引擎 | 否 |
29 | 安徽瑞智信创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供应商重叠 | 1 | 11.98 | 数据梳理服务 | 2 | 21.81 | 硬件 | 否 |
30 | 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供应商重叠 | 1 | 28.30 | 数据采集等数据分析实施服务 | 2 | 105.77 | 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及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 系统 | 否 |
注: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未包含公司其他主营业务中的运营商消息业务相关项目。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一)“3、是否存在互相分包或转包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南威软件因系统技术集成项目业务需求,向发行人采购大数据软件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从而构成项目分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南威软件的业务交易均系南威软件分包项目,南威软件系出于正常商业需求向发行人采购产品或服务,双方均严格遵守其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相关交易金额分别为 765.36 万元、346.19 万元、244.56 万元,因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二)/2/(3)双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部分所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二)“2/
(1)南威软件入股前后双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规模变化情况及原因”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自南威软件入股后,发行人与南威软件交易的内容均为大数据软件产品及服务,相关交易已按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 | -- | -- | 156.35 | 24.04 |
南威软件 | 244.56 | 319.84 | 609.01 | 72.13 |
智慧城市(泉州丰泽)运营管 理有限公司 | -- | -- | -- | 24.04 |
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 -- | 26.35 | -- | -- |
合计 | 244.56 | 346.19 | 765.36 | 120.20 |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 0.77% | 1.23% | 3.69% | 1.18% |
注: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智慧城市(泉州丰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均系南威软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南威软件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验收,因而各年确认的收入存在一定波动。其中,发行人 2020年度确认收入占比上升,主要系发行人向南威软件销售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七期”项目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及服务在该年度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为 316.12 万元,金额较大。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南威软件还存在如下正在履行但尚未验收的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合同金额 |
南威软件 | 1,134.97注 |
注: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财务总监、大华会计签字会计师书面确认,发行人与南威软件正在执行的上述交易中,由发行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合同金额(含税)为 447.00 万元。
根据前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交易占当期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收入影响较小。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二)“2、
/(3)/②公允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关联交易平均毛利率与其他同类型非关联交易的平均毛利率无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销售金额区间分布 | 与南威软件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非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与非关联交易毛 利率差异(%) |
50 万元以下 | 88.67 | 85.46 | 3.21 |
销售金额区间分布 | 与南威软件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非关联交易的 平均毛利率(%) | 与非关联交易毛 利率差异(%) |
50 万元~100 万 | 70.57 | 79.10 | -8.53 |
100 万元以上 | 50.04 | 63.50 | -13.64 |
注:此处毛利率为项目毛利率,未核算间接项目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金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毛利率与同类型非关联交易毛利率无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50万元-100万元项目的毛利率低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主要因为“枣庄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二期)项目”的综合运行主题场景建设技术需求相对复杂,实施工作量大,导致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
发行人与南威软件 100 万元以上项目的毛利率低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主要原因是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如“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城市安全信息系统七期”为公安行业项目,当时发行人缺乏公安行业经验,且终端用户要求较高,导致人工及差旅成本较高,该等项目的毛利率相应较低。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威软件的关联交易占当期收入比例较低,且均遵守了内部交易制度,其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之间的差异具备合理性,双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三)“1、德阳智慧城市、友虹科技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德阳智慧城市
德阳智慧城市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德阳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11 月 6 日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 325 号 | |
主营业务 | 德阳地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包括德阳市互联网+政务、智慧交通、智慧 教育、智慧文旅、智慧社区、智慧医疗等系统信息化建设。 | |
经营情况 (万元) | 项目 |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
总资产 | 1,736.48 | |
净资产 | 269.30 | |
净利润 | -29.80 |
(2)友虹科技
友虹科技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友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4 月 21 日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 号院 6 号楼 6 层 605-3A | |
主营业务 | 电子文件类基础软件产品开发及专利技术研究。友虹软件构建了生态完整的友虹 SC 版式系列产品线,涵盖了版式阅读器、高并发文件加工转换处理平台、模板设计器、电子文件管控平台、信创基座文档数据化一体机等多种产品,覆盖了从阅读、生成、处理、分享、管控到存储利用的电子文 件全生命周期各个节点。 | |
经营情况 (万元) | 项目 |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
总资产 | 3,484.66 | |
净资产 | 3,055.15 | |
净利润 | -1,044.74 |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3.2 之(三)“3、
/(2)发行人将对友虹科技投资采用成本计量的原因”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2020 年 7 月,发行人通过增资与股权转让的方式认购友虹科技 50.00 万元出
资额,合计支付价款 360.00 万元,并以该交易价格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初
始入账价值;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友虹科技无新增外部投资者,且其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未发生重大变化,历史投资成本代表了该投资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2022 年 6 月,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1.75 亿元估值对友虹科技进行投资,因友虹科技与该等投资人之间签署了未完成业绩将通过股份补偿方式调减本次估值的业绩承诺,且友虹科技与该等投资人的对赌期尚未结束,而友虹科技 2022 年度的关键财务指标与未来业绩承诺中约定的数额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未按上述估值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仍以成本 360.00 万元作为期末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
三、《一轮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业务获取方式及存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1、/
(1)各销售模式下获取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占比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统计表、确认收入所涉业务合同、获取业务的过程性资料(包含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记录等资料,下同)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及商业谈判获取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各销售模式下获取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年度 | 销售模式 | 获取业务的方 式 | 对应收入金额 (万元) | 当年收入总额 (万元) | 收入占比 |
2020 年 度 | 直接销售 | 公开招标 | 1,495.05 | 20,749.74 | 7.21% |
邀请招标 | 940.43 | 4.53%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其他方式 | 1,237.73 | 5.97% | |||
商业谈判 | 2593.10 | 12.50% | |||
非直接销售 | 邀请招标 | 19.47 | 0.09%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其他方式 | 748.39 | 3.61% | |||
商业谈判 | 13,715.58 | 66.10% | |||
2021 年 度 | 直接销售 | 公开招标 | 3,779.95 | 28,170.91 | 13.42% |
邀请招标 | 827.34 | 2.94%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方式 | 1,714.04 | 6.08% | |||
商业谈判 | 1,789.11 | 6.35% | |||
非直接销售 | 公开招标 | 1694.16 | 6.01% | ||
邀请招标 | 382.80 | 1.36%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方式 | 1,403.74 | 4.98% | |||
商业谈判 | 16,579.77 | 58.85% | |||
2022 年 度 | 直接销售 | 公开招标 | 1,803.36 | 31,756.52 | 5.68% |
邀请招标 | 74.53 | 0.23%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方式 | 2,085.64 | 6.57% | |||
商业谈判 | 669.66 | 2.11% | |||
非直接销售 | 公开招标 | 2,623.13 | 8.26% | ||
邀请招标 | 436.75 | 1.38% | |||
竞争性谈判/磋 商等方式 | 2,694.35 | 8.48% | |||
商业谈判 | 21,369.11 | 67.29%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1、/
(2)报告期内参与招投标及中标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关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规定,并结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1/(1)各销售模式下获取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占比情况”部分所示,报
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11.83%(2020 年度)、
23.73%(2021 年度)、15.55%(2022 年度),非系发行人获取业务的主要方式。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参与项目招标的招投标资料、相关的中标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招投标次数合计 147 次,中标次数为 76 次,中标率为 51.7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1、/
(3)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另,本所律师已通过实地走访、视频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开展业务访谈,访谈比例为 67.29%(2020 年度)、76.53%(2021 年度)、78.26%
(2022 年度),接受访谈的客户(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对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2、/
(1)多层分包获取的项目客户是否有禁止分包的相关约定,分包项目的内容、金额、客户、供应商等具体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①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的项目分包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存在“禁止分包”的约定,其中已确认收入的项目中,合同金额为 200 万元(含税)以上且发行人违反了“禁止分包”约定的项目所涉内容、金额、客户、供应商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金额(万 元,含税) | 客户 | 供应商 |
1. | 福厦机场大数据平台一期及云平台一期( 测试实验室) 建设项目之技 术服务 | 600.00 | 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远桥科技有限公司 |
2. | 龙岗区城市运营管理平合 (IOC 二期) 项目之平台软件服务 | 529.43 | 华海智汇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唯可可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千方智 通科技有限公司 |
3.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一期)之技术服务 | 490.00 | 新华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云思畅想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创元拓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云次方科技 有限公司 |
4. | 山东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项目之技术开发 | 482.30 | 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 |
5. | 呼和浩特智慧青城建设项目城市大脑信息系统服务项目之可视化平台 开发服务 | 458.40 | 新华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远桥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卓马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商投信息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 |
6. | 数字广西协同调度指挥中心项目多媒体内容创意制作及可视化平台软件开发之销售大数据产 品及实施服务 | 450.00 | 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昌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 |
7. |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两场一体可视化监控平台项目软件开发服务 | 445.00 |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漠坦尼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聚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卓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数 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
8. |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互联网+新经济发展合作项 目之技术服务 | 430.00 |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 成都揽月致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北部 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9. | 成都高新智慧大脑基础设施项目可视化服务项目之可视化平台开发服务、IOC 新增主题开发服务、U3D 升级 UE4 开发服 务和PC 端页面开发服务 | 386.00 | 新华三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 西安尚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 | 镇江城市综合运行监管平台项目之技术开发 | 380.00 | 镇江软通智慧科技有限 公司 | 杭州顺胤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朗辰科技有限公司 |
11. | 项目 11 | 359.95 | 客户 4 | 四川软派智能技术有限公 司 |
12.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新一代智能量测体系建设总承包项目之销售系统及技术服务 | 338.0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天津名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霖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韵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南工程物探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智生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 |
13. | 通信信息中心应急管理风险研判和智能预警实验室包 1:数据业务融合 实验平台之软件交付 | 330.00 | 应急管理部通信信息中心 | 长沙西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4. | 佛山市政务大数据平台项目之建设数据决策分析平台、基础分析模型、专项模型、专项模型实 施服务、城市运行态势 | 330.00 | 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立通新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杰青计算机有限公司、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大屏实施服务 | ||||
15. | 丹橙果业橙桔大数据可视化平台建设项目之销售大数据产品及实施服 务 | 313.90 | 四川省丹橙现代果业有限公司 | 成都科鸿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
16. | 项目 21 | 298.00 | 客户 5 | 成都汇通蓉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禾润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四方创新科技有 限公司 |
17. | 相城区集成指挥中心软件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相城区集成指挥 中心可视化技术服务 | 293.60 | 苏州市相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
18. | 2019 年广州供电局计量中心多数据融合大屏可视化建设之计量自动化数据可视化平台设计开 发 | 279.17 |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9. | 舟曲县智慧城市二期项目之销售大数据产品及 实施服务 | 255.00 | 甘肃盛维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 成都完美镜界科技有限公司 |
20. | 秀洲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之销售大数 据产品及实施服务 | 250.00 | 浙江礼创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 华软数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
21. | 智慧开州(大数据)运营中心可视化和信息化服务项目之销售多维可视化软件及技术支持服 务 | 245.00 | 重庆所为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卓马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霖尚科技有限公司 |
22. | 成都高新区新基建智慧大脑 IOC 可视化第二阶段项目之 C04 新增专题开发服务、C04 部分专题迁移到 UE4 、UE4 新增场景、UE4 模型场景优 化 | 243.93 | 新华三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 安徽百诚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 可视化软件项目 | 231.80 |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 | 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
24. | 南航 2018 年营销信息系统合作外包集采第二批次 7 标包-商务决策支持 (五期)营销驾驶舱项 目开发服务 | 228.85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新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5. | 应用支撑系统建设项目之应用软件开发 | 228.10 | 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 | 成都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 | 政务大数据中心(一期)数据治理平台项目之技 术开发服务 | 225.94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 公司 | 广东翼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7. | 个性化运营管控应用建 | 214.00 | 中国南方电 |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 |
设(生产经营数据展示)信息系统之开发实施服 务 | 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 输电公司 | 司、广东拓普视科技有限公司 | ||
28.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智慧城市 IOC 运营指挥系统项目之定制开发软件 | 214.00 |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城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虚拟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艾特瑞格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 |
29. | 昆明花拍中心数字云花展厅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之销售可视化软件及 实施服务 | 211.20 | 深圳南天东华科技有限公司 | 云南易开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龙达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0. | 智慧运营数字化展示及办公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第 1 包件(智慧运营数字化展示建设及服 务) | 205.90 | 成都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冉信息分公司 |
发行人已通过走访取得上表中 28 名客户对项目合同履行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确认。另有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接受访谈确认,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对序号 18 涉及项目进行验收确
认,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对序号 4 涉及项目进行验收确认,所涉项目金额较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对项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②发行人正在执行项目的分包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发行人正在执行的项目中,客户约定了“禁止分包”条款且发行人存在违约分包情形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 | 供应商 | 合同金额(万 元,含税) |
1. | 矿山智能化综合管控 平台项目 | 浪潮工业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 | 山东数飞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261.20 |
2. | 大足智慧城市建设一 期二阶段大屏可视化开发项目 | 朗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芸享实业有限公司 | 170.00 |
3. | 个性化运营管控应用建设(省地战略运行指标体系及关键主题建 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 广州霆格科技有限公司 | 153.60 |
前述序号 2 对应项目所涉客户已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其与四方伟业不存
在因项目发包、分包及项目实施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序号 1、3 对应项目合计金额为 414.80 万元,所涉项目金额较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浪潮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未对项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3、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违约分包项目的行为,但合同金额 200
万元以上并已确认收入的分包项目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正在执行的分包项目中,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浪潮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等 4 家项目客户”)之外的客户均已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而该 4个项目所涉项目金额及占比较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对项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客户禁止分包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纠纷。且针对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的项目,本所律师通过实地或视频方式对发行人客户进行了访谈、核查,访谈比例为 67.29%(2020年度)、76.53%(2021 年度)、78.26%(2022 年度),接受访谈的客户均明确其对合同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除此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文宇出具承诺,明确:若四方伟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违约分包与客户发生纠纷或争议,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将由其承担。
根据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违约分包的行为,报告期内合同金额 200 万元以上并已确认收入的分包项目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正在执行的分包项目
中,除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等 4 家项目客户外的客户均已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等 4 家项目客户未接受访谈或予以确认,但所涉项目金额及占比较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未对项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且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客户禁止分包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纠纷,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的项目中接受访谈的客户均明确其对合同履行不存在任何争
议及潜在纠纷;除此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承诺,由此,前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之核查过程及方式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8、查阅发行人截止 2022 年 12 月正在执行的涉及约定了禁止分包条款且发行人违约分包的项目合同,以及所涉客户出具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因项目发包、分包及项目实施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 之(一)之核查意见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2、发行人存在违约分包的行为,报告期内合同金额 200 万元以上并已确认
收入的分包项目及截至 2022 年 12 月正在执行的分包项目中,除广州供电局有限
公司等 4 家项目客户外的客户均已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虽广州供电局有
限公司等 4 家项目客户未接受访谈或予以确认,但所涉项目金额及占比较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未对项目履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且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客户禁止分包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纠纷,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的项目中接受访谈的客户均明确其对合同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除此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承诺,由此,前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以律师行业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符合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一轮问询函》之“问题 12.关于募投项目”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一)“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量变化、租赁房屋面积等”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梳理变动情况
为抓住大数据软件行业发展机遇,发行人提前在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了战略性投入,适当超前配置了相应的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人员。报告期内,随着技术与产品逐渐成熟,市场地位逐渐提高,发行人收入实现了较快增长,但
因提前战略性投入,发行人的人员在较高的基数上波动(见下图)。
报告期内,发行人人员波动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司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策略等因素,对人员进行了调整优化,二是公司通常于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管培生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 2020 年至 2021 年的 6 月前后人数增长;三是发行人通常于四季度和春节前对人员进行考核优化,因此下半年人员通常趋于下降。具体来说,发行人 2020 年末的员工人数同比增加 100 人,主要是随着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 2020 年下半年交付工作阶段性需求增加,交付人员
相应增加所致。2021 年下半年至 2022 年 1 季末,公司对人员进行调整和优化,员工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 年起,公司综合外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等情况,已适当增加人员数量,截至 2023 年 6 月 1 日员工人数已回升至 690 人。
(2)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房屋面积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租赁房屋面积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租赁房屋面积(平方米, 实际使用面积) | 5,101.20 | 4,575.82 | 4,406.74 |
其中:成都地区租赁房屋面积(平方米,实际使用 面积) | 3,976.67 | 3,976.67 | 3,799.69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一)“2、公司拟购买办公楼且面积大规模上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发行人拟购买办公楼面积大幅上涨,系公司当前办公面积较为紧张,以及考虑业务长期增长趋势及相应办公空间需求的增长进行投入所致。截至 2022 年末,
发行人人均办公面积为 6.14 平方米/人,办公场所较为紧张。从中长期看,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较好,报告期内收入规模持续保持增长,未来存在进一步扩张人员规模及办公空间的需求。虽然发行人拟认购的成都 5G 互联科创园 8#楼四单元 5 层科研办公楼规划建筑面积(10,002.80 平方米)较现有租赁面积有较大幅度上涨,但该办公楼预计于 2024 年交付,需要一定周期,且购置后作为长期资产需满足较长期限内的办公需求。综上,本次拟购置办公楼建筑面积较现有租赁面积大幅上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二)“1、报告期内交付人员、研发人员费用变化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实际运作中,研发体系、交付体系是独立运行的部门,募投项目支出根据该等部门情况测算,其人员费用报告期内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交付体系人员薪酬 | 3,818.48 | 1,278.81 | 1,097.25 |
研发体系人员薪酬 | 5,680.10 | 9,044.13 | 6,580.52 |
合计 | 9,498.58 | 10,322.94 | 7,677.77 |
2020-2021 年,公司研发体系、交付体系人员费用总体呈增长态势。2022 年,
公司研发体系人员薪酬同比下降 3,364.03 万元,交付体系人员薪酬同比上升
2,539.67 万元,系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将部分研发体系人员调整至交付体系所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二)“2、/
(1)/②合理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②合理性
大数据行业发展空间广阔,需要大规模研发、交付团队。而且,大数据软件行业技术更新快,需要持续的高研发投入。鉴于此,发行人坚持自主研发,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规模,最近三年,公司累计研发投入 13,023.44 万元,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6.14%。基于较高的研发投入,公司已建立一支较为庞大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2 年底,研发体系 212 人,其中产品研发及测试团
队 205 人、中央研究院 5 人、研发支撑部 2 人。但大数据行业仍处于发展机遇期,
面临较大的发展空间。为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发行人计划于募集资金到位后逐步扩充产品研发团队,增强研发力量。本次募投项目拟在现有产品开发人员基础上,配置软件工程师、算法工程师、数据挖掘工程师、测试工程师、行业业务专家等人员。发行人计划随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至募集资金到位第三年后将产品研发及测试团队扩充至 527 人,大幅增强研发力量。同时,招聘资深软件工程师等研发人员,将现有中央研究院扩展为“大数据关键技术研究中心”,将人数增加至 51 人,更好地从事前瞻性、通用性研究,以支撑公司的软件产品研发与创新。
同时,为应对用户对大数据处理软件产品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需求,发行人建立了能够向客户提供数据规划、安装部署、系统测试、用户培训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原厂服务交付团队,报告期末发行人交付体系人员合计为 209 人。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仍存在较高交付需求,相应地,需要适当提高交付人员规模。
综上,发行人基于行业发展前景和业务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进一步扩大研发和交付人员团队规模,具有合理性。
五、《一轮问询函》之问题“14.1 关于数据安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轮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4.1“(一)私有云或公有云部署对应的收入占比及主要客户”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报告期内,仅有极少数客户要求将公司的软件产品在云服务厂商提供的公有云环境下交付,其收入占比及主要客户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2022 年度 | 1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注 1 | 283.35 | 0.94% |
2 | 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 | 76.69 | 0.25% | |
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 74.81 | 0.25% | |
4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66.42 | 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