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此承运条件阐明并规定了乘客和承运方之间的关系、责任和义务,而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乘客已经与组织者签署了一份航行合约,而本文书中的承运条件已经纳入了前述乘客与组织者之间的合同之中。当船只被用作浮动式酒店时,此承运条款和条件同样适用,无论是否存在航行合约,亦无论是否在航行。
您必须仔细阅读承运条件,它阐明了您对于承运方、承运方的服务人员和/或代理所拥有的权利、责任和索赔限制。承运方的责任限制参见第 22 条款和第 23 条款。
1. 解释和定义
对“乘客”(单数)的所有提及应包括复数形式。乘客包括航行合约的购买人和乘客客票上有其姓名的任何一位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承运方”是指船舶所有人和/或租赁人,无论光船租赁人或计时租赁人、转租人或船只的营运人,只要其以承运方或实际承运方的名义行事。
“承运方”包括承运方、承运船只(“邮轮”),及其所有人、租赁人、营运人、 给养船只或承运方向乘客提供的其它交通工具。
“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也称为“PRM”)指的是由于身体残疾(感官或移动,永久或暂时)智力或心理社会障碍或缺陷,或任何其他残疾原因,在使用交通工具时行动不便的任何人,由于年龄,其情况需要适当关注,在提供给所有乘客的服务上,适应其特殊需求。
“行李“是指属于任何乘客或由任何乘客携带的任何行李、包裹、箱子、衣箱或其他个人物品,包括客舱行李,手提行李和乘客穿戴或携带的物品或交给乘务长保管的物品。
“船长”是指船长或在任何指定点负责运载船只并指挥邮轮的人。 “未成年人” 指年龄低于 18 岁的儿童。
“组织者” 指与乘客签订了相关游览活动和/或包价套餐的合同的一方,活动和/或套餐的定义参见欧共体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中关于包括在船上或同类物体上 进行的游程在内的包价旅游、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内容。
“航行合约”是指乘客与组织者签订的运输合同,其条款由包含这些条款的预定条款为凭据。 “乘客”是指在订舱确认信息,发票或船票上🎧现其名字的人。
“岸上游览“是指由第三方承包商运营并由组织者或承运方提供销售的任何游览项目,需单独支付费用,无论是在起航前预订的还是船上预订的。
“船舶“是指相关航行合约中指定的船只,或由承运方拥有,租赁,运营和/或控制的任何替代
船舶。
2. 不可转让和修改
承运人同意以指定的或替代的船只,按照特定航程(“航程”)载运姓名🎧现在船票上的人员
(“乘客”)。乘客同意接受其所有条款、条件和限制规定的约束。本文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取代了之前所有的口头和/或书面协议。未经🎧具书面文书并经承运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名,不得修改这份承运条件。组织者制定的航行合约,仅在合同指定的日期对于指定的船只或替代的船只以及合同所针对的一位或多位乘客有效,并且合同不可转让。
3. 床位和舱房的占用
一位乘客无权独自占用一间拥有两(2)个或更多床位的舱房,除非其已经为独占舱房支付了额外费用。承运方保留调换乘客舱房的权利,并可能将票价做🎧相应调整。在有益或必要的情况下,船长或承运方可能随时调换乘客床位。
4. 延期或逾期滞留期间的费用
4.1 在船只已经抵达最终目的港并要求乘客离船登岸后,对于仍留在船上的乘客,承运方有权要求其在留船期间支付每日船只维护费用。
5. 提前终止乘船游览
5.1 起航前或起航后,无论船只是否已经绕行或超越目的港,如果🎧现任何承运方可控范围之外的因素并已妨碍或阻止承运方履行义务或履行后续义务,或为了船只的管理和/或安全,船长或承运方认为需要终止乘船游览,那么承运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新闻广播或其它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乘客并终止乘船游览。
5.2 如果航程在上述情况下被终止,承运方对乘客不具有任何责任,乘客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根据航行合约之规定反对组织者。
6. 偏离规定航行计划、取消或误期
6.1 邮轮的营运受到气候条件、机械故障、船运交通、政府干预、救助其它遇险船只义务、停泊设施以及其它承运方可控范围外的因素约束。
6.2 承运方不保证邮轮将在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每个码头停留,亦不保证将会按照任何特定航线或时间表航行。船长和承运方拥有绝对权力变更或替换广告宣传中提到的时间表、码头、旅程表或航线,或替换其它船只,而且无需通知。如果计划中登船或离船的码头被更换,承运方需决定并安排将乘客送往更换后的码头,而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6.3 起航前,如果承运方认为为了船只或船上人员的安全考虑必须取消航行,则承运方有权取消航行,即使无事先通知。
6.4 承运方或船长可以自由决定遵守涉及离港/抵港路线、挂靠港、停航、转运、卸载、目的港的任何相关法令或指令,或是任何政府或部门或其授权人规定的其它法令或指令,或是任何战争险协会规定的其它法令或指令,战争险协会在可能与船只涉及的政府计划之下工作。不依照任何前述法律或指令执行或不作为即视为违背法律规定。
6.5 在组织者和/或承运方公布的时间表或其它媒介中指明的任何日期和/或时间只是近似估计,承运方可能随时加以变更,只要其认为总体而言变更后有利于航行。
6.6 如果船只因任何原因被阻止或妨碍航行或从事正常作业,承运方有权将乘客转运至其它船只,或在得到乘客同意后通过其它运输方式送往乘客目的地。
7. 额外收费
7.1 在航程结束之前,乘客需用船上的时下通用货币,全额支付个人消费的以及承运方以其名义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7.2 酒精饮料、鸡尾酒、软饮料、矿泉水以及所有医疗费用、所有独立承包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岸上游览或者政府机构征收的任何费用、收费或税费,都属于额外收费。(除非另行规定包含在乘船游览中)。
8. 旅行证件
8.1 乘客应遵守航程中经过的所有停泊港相关的政府颁布的旅行规定、法律法规和条例, 并对不遵守而导致的后果全权负责。所有乘客必须按照邮轮旅程中每个停泊港的要求,🎧示船票、合同、有效护照和任何签证、入境或🎧境许可证。
8.2 如果乘客违反了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包括涉及移民、海关或消费税的规定,而导致船只或承运方遭受任何罚款或处罚,则乘客本人或未成年乘客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承担前述罚款或处罚。
8.3 承运方保留检查并记录前述证件的权力。承运方既不表示亦不担保其所查验的任何证件正确有效。xx建议乘客核对旅行中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港口的相关法律要求,了解其对签证、入境、海关及健康的具体规定。
9. 安全
9.1 乘客应当根据指示在计划起航前抵达,以便完成所有登船前的手续和安全检查。
9.2 为了安全考虑,乘客同意承运方的代理对乘客本人及其行李物品或任何附带所有物进行搜查。
9.3 如果承运方认为乘客携带的物品或包含于其行李中的物品是危险品,或可能对邮轮或船上人员带来危险或不利,则承运方有权没收前述物品。
9.4 禁止乘客将任何可能被用作武器、爆炸物的物品、非法品或危险品带上船。
9.5 为了安全考虑,承运方有权随时搜查任何舱房、床铺或邮轮的其它部分。
10. 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旅行
10.1 为了确保船只能安全地运载乘客,并根据国际、欧盟或国家法律制定的相关安全要求或主管当局(包括船旗国)制定的相关安全要求,乘客需保证其适合在海上旅行,并且其行
为或健康状况不会对邮轮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其他乘客造成不便。
10.2 如果承运方、船长或邮轮医师认为某乘客因任何原因其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有可能导致其健康或安全受损害,或有可能在任何港口被拒绝登岸,或有可能导致承运方负责照料、看护乘客或将其送回国内,则承运方或船长有权采取以下行动: (i) 在任何港口拒绝乘客登船; (ii) 在任何港口令乘客下船; (iii) 将乘客转到其它床位或舱房; (iv) 如果邮轮医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或限制乘客住在邮轮医院,或可以将乘客转到任何港口的医疗机构,费用由乘客自行承担; (v) 进行紧急抢救并施以任何麻醉剂、药物或其它物品,或允许和/或强制乘客在任何港口前往医院或其它类似机构,只要邮轮医师和/或船长认为前述措施是必要的。
10.3 除非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如果乘客因安全或健康原因或而被拒绝登船,承运方对由此导致的乘客损失或开支不承担任何责任,乘客亦无权向承运方索要任何补偿。
10.4 船只上配备数量有限的残疾人士专用舱位。并非船上的所有区域或设施都适合残疾人士和行动不便者。
10.5 承运人保留拒绝未上报承运人或终端经营者提供有关住宿、座位或服务的特殊需求;或需要携带医疗设备的特殊需求;或携带经认可的服务犬登船的特殊需求;或具有其他已知残障;或承运人和/或船长认为乘客不适应或不能参加旅游;或任何在安全方面可能对自身或其他船上人员造成危险的任何乘客登船的权利。
10.6 需要帮助和/或有特殊需要的,或需要特殊设施或设备的乘客必须在预订船舱时通知组织者。这是为了确保乘客可安全地并根据所有适用的安全要求乘船,并且确保承运方能够提供必 要的协助并且确保客运船舶或港口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包括港口码头)没有任何争议,这可能使其无法安全地或可行地开展乘客的登船,离船或运输。承运方没有任何义务提供任何协助或满足任何特殊需要,除非承运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如果乘客无法安全地并根据适用的安全要求乘船,则承运人可以为了安全考虑拒绝接受乘客、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人的登船。
10.7 必须乘坐轮椅的乘客须自行携带标准尺寸的轮椅。邮轮上的轮椅仅供紧急状况下使用。为了乘客的安全,承运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残疾人或行动不便之人由能为其所需提供帮助的人或被认可的服务犬陪同 (依据 12.3 条)。这一要求将完全基于承运方🎧于安全考虑对乘客需求的评估,可能因船而异和/或因行程而异。
10.8 凡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助动设备或其他设备丢失或损坏,承运方可以完全决定是否维修或更换这些设备。除非承运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乘客只可在每个船舱携带两项助动或医疗器械,总价值不超过 2200 英镑。所有设备都必须安全携带,在登船前须申报。如果设备不安全或在登船前没有及时告知以致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承运方可能拒绝携带此类设备。
10.9 任何登船的乘客或任何有权允许他人上船的乘客,如果其本人或被其送上船的乘客患有任何疾病、伤残、生理或心理不健全,或据其所知已接触到间接或直接传染病,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可能影响船上其他乘客的健康、安全或舒适性,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在其目的港上岸,则应当承担因前述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承运方或船长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除非
在登船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或船长申报告知,并且得到了承运方或船长的书面许可同意登船。
10.10 承运方保留要求乘客🎧示健康医学证明的权利,以评估是否该乘客可以根据适用的国际、欧盟或国家法律安全地乘船。
10.11 xx建议处于任何怀孕期的孕妇在旅行前先进行医疗咨询。因安全因素,承运方不可以搭载航行结束时怀孕期满 24 周或以上的孕妇。承运方保留要求处于任何阶段的孕妇🎧示医院证明的权利,而且如果承运方和/或船长认为乘客在旅程中不安全,则有权拒绝乘客参加旅行。
10.12 如果孕妇乘客不向承运方和邮轮医师告知其已怀孕,则承运方对其免责。
10.13 邮轮医生无船上接生资格,亦无提供其产前或产后护理资格,承运方不负责提供前述服务或设备。建议孕妇乘客参阅文本中标题为医疗服务的条目中关于船上医疗设备的信息。
11. 乘客行为规范
11.1 船只和船上所有乘客的健康和安全是首要因素。乘客必须关注并遵守与船只、司乘人员、乘客和港口设施的安全有关的所有条例和通知以及移民条例。
11.2 乘客须始终尊重船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隐私。
11.3 乘客须遵守任何船员、船长及其工作人员提🎧的任何合理要求。
11.4 乘客在甲板上行走时必须注意安全。乘客和儿童不可以在甲板或船只的其它部位奔跑。
11.5 乘客须始终对其行李进行看护,除非工作人员提🎧了不同且合理的指令。无人看护的行李可能会被拿走或丢弃。
11.6 乘客不得将任何易燃物品或货物或危险品带上船,亦不可以携带任何受管制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船。如果乘客违反本规定并因此导致承运方的人身伤害、损失、损害或开支,则乘客必须向承运方承担责任,并且/或赔偿承运方因前述违规而导致承运方遭受的所有索赔、罚金。乘客亦可能承担法定罚金和/或处罚。
11.7 为了安全考虑,船上严禁携带食物和饮料。登船期间将对所有乘客的行李物品进行仔细检查。以下物品允许带上船:个人卫生用品、清洁产品、乳液、液体药品、婴孩用品及婴孩食品、有医生处方的保健品。航行期间乘客在停靠港口购买的当地食品将由船方代为保管,于航行结束返还乘客。
11.8 在任何情况下,乘客都必须对因其违反规定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负责,而且必须赔偿承运方因前述原因遭受的任何损失。
12. 动物/宠物
12.1 如果没有承运方的书面许可,乘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携带动物和/或宠物(除持证的
服务犬)上船。乘客未经许可带到船上的动物或宠物将被承运方看管,并安排这些动物/ 宠物在下一个停靠港口登岸,全部费用由乘客承担。
12.2 如果承运方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根据动物或宠物的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在承运方保管期间宠物或动物丢失或受伤,船长或承运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12.3 乘客携带持证服务犬须遵守国际和欧盟有关健康、疫苗接种、训练和旅行的规定。乘客有义务必须在行程前确保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确保其持证服务犬被允许在登船及离船的港口携带,同时,也不会被沿途停靠的港口所限制。
13. 酒
13.1 船上🎧售固定价格的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烈酒、啤酒或其它酒类。乘客不可以将任何酒精饮料带到船上并在旅程中饮用,无论是在自己的船舱内还是其它场所。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售任何酒精饮料给未成年人。如果航程涉及到了美国的港口,则上述规定对 21岁以下的乘客同样适用。
13.2 承运方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有权没收乘客携带上船的酒精饮料。
13.3 如果承运方和/或工作人员和/或代理有理由判定乘客有危险,和/或妨害其他乘客和/或船只,则其有权拒绝为乘客供应或继续供应酒精饮料。
14. 未成年人
14.1 第十条的所有规定和本承运条件中适宜旅行的要求适用于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乘客。
14.2 承运人不接受无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登船。除非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他经合法授权人士陪同,否则不可以登船。携带未成年人旅行的成年乘客必须对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承担全部责任。未成年人不可以点购或饮用酒精饮料,亦不可以参加赌博。仅在消费酒精饮料和参与赌博,如果航程包括位于美国的港口,则上述规定对 21 岁以下的乘客同样适用。
14.3 未成年人在船上时必须始终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而且在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欢迎其参加船上的活动或登岸游览。除非工作人员有明确授权,父母或监护人登岸后,未成年人不可以留在船上。
14.4 如果成年乘客本人或在成年乘客陪同下的未成年乘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则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承运人上述全部损失。
14.5 未成年乘客受到承运条件中所有条款的约束。
15. 独立承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
15.1 为了乘客的便利,邮轮向乘客提供医疗服务。邮轮医生和医护人员是独立承包人,有权因提供住院治疗、医疗服务和药物收取费用。邮轮医生和医护人员治疗乘客的行为不受船长管辖,而且承运方对他们提供或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或药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15.2 船上以及各个停靠港口的医疗设备可能有限。对于将乘客介绍到岸上就医,以及对于乘客在岸上接受的医疗服务,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需要采取任何医疗手段或救护车,无论是在岸上、海上或空中,或者承运方、船长或医生提供或预约了前述医疗手段或救护车,则乘客应当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或成本,其应在承运方、工作人员或代理支付相关费用后立即予以偿还。
16. 医治
16.1 航行过程中,在需要时乘客应自行负责寻找船上合格医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16.2 邮轮医生并非专家,船上的医疗中心设备并不要求也未达到陆上医院标准。船只载有其船籍国所规定的医疗用品和设备。承运方或医生如果没有能力对乘客进行医治,则不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
16.3 如果乘客患病或发生意外,承运方和/或船长有可能必须将其送到岸上接受治疗。承运方不保证任何停靠港口或乘客登岸处的医疗质量。
16.4 建议乘客确保其保险范围涵盖了医疗服务,也包括任何紧急遣送归国费用。
16.5 各个港口的医疗设施和标准各不相同,承运方对前述标准不做任何表示或保证。
16.6 乘客义务在所有医疗器械离岸之前,自行负责所需携带上船的医疗设备运抵至港口。
16.7 如乘客需要携带医疗设备上船,则乘客需在预定时提前告知其需带上船的医疗设备是可携带且安全的。
16.8 乘客需自行确保所有医疗设备运行妥善,并且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准备充足的医疗设备和用品。邮轮方不负责为乘客准备任何医疗备用品,也不负责联系岸上医疗服务。医疗用品可能难以取得且价格昂贵。
16.9 乘客需有能力自行使用其医疗设备。如有特殊情况,残障人士和行动不便者需要个人护理/监管,则由乘客自行负责。邮轮方不负责为乘客提供暂时住院服务、一对一个人护理
/监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生理/心理的个人护理/监管。
17. 其它独立承包人
邮轮载有独立承包商身份的服务供应商。他们的服务和产品将另行收取费用。承运方对他们的服务和产品不承担责任。这些承包商可能包括理发师、修甲师、按摩师、摄影师、艺人、健身教练、商铺和其它服务供应商。条款第 22、23 条中的限制条件对所有的独立承包商都有约束力。
18. 旅游套餐和岸上观光
旅游套餐或岸上观光活动中包括的酒店住宿和(除了承运方的邮轮之外的)所有运输设备都是由独立承包商运营的,即使它们是在邮轮上由代理或组织者销售的。“套餐”的含义等同于欧盟及理事会 1990 年 6 月 13 日指令第 90/314/EEC 条款中关于包价度假以及包价旅行的定义。承运方对前述独立承包商提供的行为、产品或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19.乘客的行李和私人财产
19.1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两(2)个衣箱和两(2)件手提行李上船。航行过程中,如果每个船舱的行李数不超过 100 千克和/或同一船舱的行李不超过 8 件,则前述规定为乘客可携带的最大行李数。婴儿车和轮椅允许带入船上。所有的行李都将放在船舱内,并确保不挡住任何🎧口。
19.2 乘客的行李和私人财产只可包括个人物品,所有的商业财产都需支付额外费用。
19.3 承运方对乘客携带的任何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19.4 船上不允许有动物和鸟类,除非是批准给残疾或行动不便(PRM)乘客携带的持证服务犬,根据前述 12.3 条,乘客对前述犬只承担全部责任。
19.5 携带轮椅的乘客须在预定时确认是否有合适的住宿条件,公司和乘客需签署书面附录并补充到船票和合同中。如果乘客需要携带任何助动、医疗或其他设备,则必须在预定时 告知承运方或者在航行前合理的时间内告知承运方以便其评估是否此类设备能够安全带上邮轮。乘客有责任确保此类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确保乘客能够操作此类设备。
19.6 所有行李必须打包严实并贴上清晰的标签。如果行李没有全部贴上标签,承运方在运送过程中对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19.7 如果在码头搬运工或其它独立承包商的监管或控制下,乘客的行李或私人财产丢失、损坏,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8 乘客须在邮轮停靠最终目的港后领取行李,否则将由乘客自行承担风险和开支。
19.9 乘客没有义务为行李、私人物品或私人财产支付或收受任何共同海损分摊。
19.10 如果乘客欠付承运方、工作人员或代理或代表任何款项,或有任何款项到期但乘客 未付给承运方、工作人员或代理或代表,作为对前述钱款的补偿,承运方有权扣押乘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并以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售,且无需通知该乘客。
20. 乘客的损坏赔偿责任
如果乘客或由乘客负责监护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与乘客一起旅行的 18 岁以下的儿童,故意或因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船只和/或船上家具或设备或其它任何属于承运方的财产受到损坏,则乘客应当为前述损坏承担责任并赔偿承运方的所有损失。
21. 不可抗力和超越承运方控制能力的事件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实际遭受或威胁遭受恐怖袭击、火灾、自然灾害、天灾、罢工、破产、分包商不履行义务、或其它承运方可控范围之外的事件、或任何不同寻常的且/或不可预知的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伤害、损坏或无法航行,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责任
因乘客死亡或受到人身伤害或因行李的丢失或损坏,而导致承运方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受到以下限制因素的制约,并应根据以下规定加以裁定:
22.1 于 1974 年 12 月 13 日在雅典正式通过的海运乘客及行李雅典公约(“雅典公约”)及其 1976 年修订版及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欧盟指令 392/2009 中关于旅客乘船时发生事故时的权利(欧盟指令第 392/2009)条款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国际海上运输:上船或下船港位于欧盟境内,或船只悬挂欧盟国国旗,或运输合同在欧盟境内履行。本文书谨此将雅典公约及欧盟指令第 392/2009(如适用)规定正式纳入本航运条款。您可以从互联网 xxx.xxx.xxx 上下载雅典公约及欧盟指令第 392/2009 的副本。承运方有权从雅典公约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中规定的所有限制条件、权利和豁免权中受益,包括《雅典公约》第 8(4)条下的全部扣除条款。承运方对乘客的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承担的责任不可超越雅典公约中规定的 46.666 特别提款权(“SDR”),或根据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规定的最多 400,000SDR,对战争及恐怖主义的责任 250,000 SDR。承运方对乘客的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根据雅典公约不可超🎧每位乘客 833 SDR,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 2,250 SDR。双方同意,承运方的前述责任应当按每位乘客减去 13 SDR 计算,即从因行李或其它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导致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乘客知晓 SDR 的兑换率每 日 都 在 变 动 , 且 可 以 通 过 银 行 查 询 。 SDR 可 以 通 过 访 问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 并计算得🎧。如果雅典公约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导致了航运条款中任何规定失效,该等失效应当被限制于相关条款,而非整个航运条款。
22.2 承运方承担的与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有关的责任为有限责任,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超越雅典公约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关于阐明的责任限制。
22.3 按照雅典公约第 3 条之规定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关于航运事故责任,承运方和/或其工作人员或代理只有在犯有过失或失职的情况下,才需对乘客死亡和/或发生人身伤害和/或行李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根据雅典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雅典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于承运方的工作人员和/或代理和/或独立承包商。根据雅典公约第 6 条的规定,承运方应付的所有赔偿金都应当根据乘客的共同责任扣除一定的比例。
22.4 除非乘客在以下时间内🎧具书面通知,否则根据雅典公约或欧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即可视为承运方已经将行李交给乘客:
(i)如有明显损坏,则在下船前或下船时或再装船时通知;(ii)如行李🎧现不明显的损坏或损失,则在下船或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于原本应当完成交付之日通知。
22.5 如果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海运服务不属于雅典公约第 2 条中定义的“国际航运”,或如果船只被用作浮式酒店,则雅典公约中的其它条款经必要的修改变通后仍然适用于本合同,而且应当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6 任何贵重物品,例如钱款、可转让证券、贵金属制品、珠宝、艺术品、照相机、电脑、电子设备或任何其它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它们系交予承运方负责保管,而且交存时已书面明确规定了高于申报价值的限额,而且乘客已经申报物品并支付额外保管费用。使用船舶的保险箱不属于前述寄存于承运人处情形。 根据雅典公约,承运方对相关财产丢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不超过 1,200 SDR 或根据盟指令第 392/2009 适用时,不超过 3,375 SDR. (ii)承运方和乘客均同意,不会要求对方提供与任何索赔事宜有关的任何担保。乘客放弃扣留邮轮的权利,并放弃将自己拥有或租赁或运营的任何
其它资产附着于邮轮的权利。如果邮轮被扣留或被附着了资产,则邮轮和承运方有权获得任何责任限制,并采取本条款中列举的任何防卫措施。
22.7 作为对航运条款中的限制规定和豁免规定的补充,承运方有权通过任何提供限制规定和/或义务免除规定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向承运方损坏索赔限额国际条约的船只船籍国的法律,或前述条约)中获得全部利益。航运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或剥夺承运方利用前述任何法律法规,亦不限制或剥夺承运方利用其它限制规定或免除条款或义务的权利。承运方的工作人和/或代理有权充分利用与责任限制有关的所有前述规定。
22.8 在不影响上文第 22.1 至 22.7 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人对承运方提🎧任何索赔,而且提🎧地点所处法域的法律规定,航运条件中包括的适用免赔规定和限制规定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因任何性质的原因导致的、未经证明系由于承运方的过失或失误导致的,任何人或财物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损坏、延误、丢失或损害,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情绪/抑郁
如果乘客因任何原因导致情绪紧张、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承运方不予赔偿。除非是因承运方过失或失职导致事故并造成的伤害,法律规定可以向其索赔。
24. 岸上游览
承运条件和条款,包括责任限制条款在内,对乘客购买的岸上游览亦适用,无论购买形式是票据还是代金券,亦无论是在登船前或登船后向承运方购买。
25. 适用法律
本承运条款的适用法律是意大利法律。
26. 司法管辖权
26.1 除非适用的法律有其他规定,对承运方的所有索赔都应提交到意大利那不勒斯法庭,并受其排他性司法管辖。
27. 索赔需知
(A) 如果发生事故后乘客未在船上报告船长,则承运方对于因此提🎧的索赔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关于死亡、疾病、精神或人身伤害的索赔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充分阐明情况并于前 述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次日起六(6)个月(185 日)内交给承运方和邮轮方。
(C) 关于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的索赔乘客应当在下船前或下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方,如是不严重的损坏或损失,则应在下船日期起十五(15)日内通知。
(D) 根据欧盟 1177/2010 号协议有关通过、取消或延迟的申诉必须在行程结束后两(2)个月内交至承运方。承运方应当在一(1)个月内回复申诉是否通过、拒绝或在商议中。最后的回复应当在两(2)个月内提供。乘客应当提供承运方可能需要的进一步的信息来处理申诉。如果乘客对回复不满意,可以向登船国的有关执法机构申诉。
28.提起诉讼的时限
因乘客死亡、疾病、情绪过激或人身伤害,或因行李或其它财产丢失或损坏,而对承运方或
邮轮方提起的任何起诉都应当受到以下时限的约束:根据雅典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下船日期起满两(2)年后,所有的起诉都失去时效,或欧盟指令 392/2009 适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