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协议文本
(2019 年 9 月版)目 录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
⚫ 合规交易承诺函
⚫ 客户须知
⚫ 买者自负承诺函
⚫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 指定交易协议书
⚫ 佣金收费协议书
⚫ 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风险揭示书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如意转”业务协议书
⚫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投资者)
⚫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协议文本》签署页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向您提供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管理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结合合法途径获知的关于您的相关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和接受的服务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 工资、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所得
C.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 无固定收入
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 没有
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 有,亲朋之间借款
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 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B. 50 万-3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C. 300 万-1000 万元(不含)人民币 D.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
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有股票、基金、保险等品种的投资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 15 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 5 个以下 B. 6 至 10 个 C.11 至 15 个 D.16 个以上
9、以下金融产品或服务,您投资经验在两年以上的有:①银行存款等、②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等、③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等、④期货、期权、融资融券、⑤复杂金融产品、其他产品或服务
A. ① B. ①② C. ①②③ D. ①②③④ X. ①②③④⑤
10、如果您曾经从事过金融市场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从未从事过金融市场投资 B. 10 万元以内 C. 10 万元-30 万元
D. 30 万元-100 万元 E. 100 万元以上
11、您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0 到 1 年 B.1 到 5 年 C.无特别要求 12、您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
①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②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③期货、期权、融资融券等、④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⑤其他产品或服务
A. ① B. ①② C. ①②③ D. ①②③④ X. ①②③④⑤
13、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 A 预期获得 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 B 预期获得 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 25%甚至更高的亏损。您将您的投资资产分配为:
A.全部投资于 A B.大部分投资于 A C.两种投资各一半 D.大部分投资于 B E.全部投资于 B
14、当您进行投资时,您的首要目标是: A.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B.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C.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D.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15、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一定的投资损失 B. 较大的投资损失
C. 损失可能超过本金 D. 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16、您打算将自己的投资回报主要用于:
A. 改善生活 B.偿付债务 C.个体生产经营或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D.履行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 E.本人养老或医疗
17、您家庭的就业状况是:
A. 您与配偶均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B. 您与配偶其中一人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C. 您与配偶均没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或者已退休
D. 未婚,但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E. 未婚,目前暂无稳定收入的工作
18、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 1-2 人 B. 3-4 人 C. 5 人以上 19、您的最高学历是:
A. 高中或以下 B.大学专科 C.大学本科 D.硕士及以上 20、您的年龄是:
A. 18-30 岁 B. 31-40 岁 X. 41-50 岁 D 51-60 岁 E. 超过 60 岁
投资者签署确认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贵公司有权核查并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人相关信息综合评定本人最终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人将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本人已知悉如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公司有权拒绝及停止向本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签名): 签署日期: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投资需要承受各类风险,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问卷所填信息将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评测结果仅供参考,我司拥有该问卷的最终解释权。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名称: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贵单位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贵单位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贵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向贵单位提供与贵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本公司特别提醒贵单位: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管理职责,并不能取代贵单位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贵单位:本公司根据贵单位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结合合法途径获知的关于贵单位的相关信息对贵单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贵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公司建议:当贵单位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贵单位所投资的产品和接受的服务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贵单位的投资决定与贵单位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贵单位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贵单位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1、贵单位的性质:
A. 国有企事业单位 B.非上市民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上市公司 2、贵单位的净资产规模为:
A. 500 万元以下 B. 500 万元-2000 万元 C. 2000 万元-1 亿元 D. 超过 1 亿元 3、贵单位年营业收入为:
A. 500 万元以下 B. 500 万元-2000 万元 C. 2000 万元-1 亿元 D. 超过 1 亿元 4、贵单位证券账户资产为:
A. 300 万元以内 B. 300 万元-1000 万元 C. 1000 万元-3000 万元 D. 超过 3000 万元 5、贵单位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主要是:
A. 银行贷款 B.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C. 通过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募集的借款 D. 民间借贷
E. 没有数额较大的债务
6、对于金融产品投资工作,贵单位打算配置怎样的人员力量:
A. 一名兼职人员(包括负责人自行决策)
B. 一名专职人员
C.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 D.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有明确分工
7、贵单位所配置的负责金融产品投资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以下情况:
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
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
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
D. 本单位所配置的人员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
8、贵单位是否建立了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
A. 没有。因为要保证操作的灵活性
B. 已建立。包括了分工和授权的要求,但未包括投资风险控制的规则
C. 已建立。包括了分工与授权、风险控制等一系列与金融产品投资有关的规则 9、贵单位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丰富:本单位具有相当投资经验,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非常丰富:本单位对于投资非常有经验,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的交易
10、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 15 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贵单位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
A. 太高了 B. 偏高 C. 正常 D. 偏低
11、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
A. 5 个以下 B.6 至 10 个 C.11 至 15 个 D.16 个以上 12、以下金融产品或服务,贵单位投资经验在两年以上的有:
A. 银行存款等
B.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C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D. 期货、融资融券等
E. 复杂金融产品、其他产品或服务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3、如果贵单位曾经从事过金融市场投资,在交易较为活跃的月份,平均月交易额大概是多少:
A. 100 万元以内 B. 100 万元-300 万元
C. 300 万元-1000 万元 D. 1000 万元以上
E. 从未投资过金融产品
14、贵单位用于证券投资的大部分资金不会用作其它用途的时间段为:
A. 0 到 1 年 B.1 到 5 年 C.无特别要求 15、贵单位进行投资时的首要目标是: A.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 B.产生一定的收益,可以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C.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D.实现资产大幅增长,愿意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
16、贵单位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
A. 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B. 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C. 期货、融资融券等
D. 复杂金融产品或服务
E. 其他产品或服务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7、贵单位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 B. 一定的投资损失
C. 较大的投资损失 D. 损失可能超过本金
18、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 A 预期获得 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 B 预期获得 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 25%甚至更高的亏损。您将您的投资资产分配为:
A.全部投资于 A B.大部分投资于 A
C.两种投资各一半 D.大部分投资于 B E.全部投资于 B
19、贵单位参与金融产品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 闲置资金保值增值 B.获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收益 C.现货套期保值、对冲主营业务风险 D.减持已持有的股票
投资者签署确认
x机构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机构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贵公司有权核查并要求本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机构相关信息综合评定本机构最终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若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机构将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本机构已知悉如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公司有权拒绝及停止向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投资需要承受各类风险,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问卷所填信息将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评测结果仅供参考,我司拥有该问卷的最终解释权。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一式两份) | |
提示:本表由证券经营机构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双方各自留存。 | |
投资者留存 | 尊敬的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 根据您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本公司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得到评估结果如下: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填写,例如:□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1(不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C2□C3□C4□C5) 本公司在此xx提醒,本公司向您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将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基础,若您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您都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建议您审慎评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自身投资行为,作出审慎的投资判断。 如您属于再次评估且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低于您原来的风险等级,请您务必审慎评估高出您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并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该等级产品和服务,如您决定继续参与该等级产品和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如您属于再次评估且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为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本公司将对已开通分级基金、退市整理、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新三板)权限的客户取消权限;对已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客户限制融资买入和限制融券卖出;对已开立股票期权账户的客户限制新开仓;对已开通股票质押权限的客户限制初始交易。本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服务和产品的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参与 R2(中低风险)及高于 R2(中低风险)的服务和产品进行限制。 如您在审慎考虑后同意本公司的评估结果,请认真阅读下列内容,并签字以示同意。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签署日期: |
证券经营机构留存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本人(机构)在贵公司的提醒下,已经审慎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此确认:本人(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划分填写,例如:□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1(不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C2□C3□C4□C5) 本人(机构)经贵公司提醒,已充分知晓贵公司向本人(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将以本人(机构)此次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基础。若本人(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人(机构)都会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如属于再次评估且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低于本人(机构)原来的风险等级,本人(机构)会审慎评估高出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并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该等级产品和服务,如本人(机构)决定继续参与该等级产品和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本人(机构)自行承担。 如属于再次评估且本次评估的风险等级为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本人(机构)知晓贵公司将取消本人已开通的分级基金买入权限、退市整理买入权限、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新三板)买入权限,限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限制股票期权新开仓,限制股票质押权限的初始交易。本人(机构)已知晓贵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服务和产品的风险评估,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参与 R2(中低风险)及高于 R2(中低风险)的服务和产品进行限制。 本确认书系本人(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特此确认。本人已知悉如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公司有权拒绝及停止向本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确认签章:签署日期: |
合规交易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在贵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贵公司己向本人/本机构全面揭示了证券交易的风险,并告知本人/本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从事属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认定的以下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否则将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交易的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者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间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的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二)交易所、监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合规守序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现本人/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机构己了解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要求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了解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规范本人/本机构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
(三)一旦本人/本机构证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本人/本机构将积极配合交易所和贵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一旦本人/本机构证券交易行为被贵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本人/本机构将积极配合贵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手续费、限制或拒绝本人/本机构进行交易和委托,或终止、变更与本人/本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产品品种,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本机构将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尊敬的客户:
客户须知
〈以下内容请认真阅读〉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进行查询。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号码:95357。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买者自负承诺函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xxxx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
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甲方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6.甲方在乙方开户前,应如实向乙方告知其与乙方及其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投诉、仲裁、诉讼等争议事项以及其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况。
7.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目的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且甲方承诺其提供给xx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开立账户,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亦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承诺不得通过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亦不得借用乙方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7.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授权委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原则上须临柜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临柜、网络或者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的方式办理。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
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等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或不符合乙方业务规则要求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4.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5. 甲方出现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等情形后,在乙方新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重新指定交易、转托管或新开立交易权限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拒绝接受其委托交易指令、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转账等限制措施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x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存在本协议第一条第 6 项的情况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甲方就第一条第 6 项的情况向乙方隐瞒的,乙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x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x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4.甲方在乙方开户或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前,应如实向乙方告知其与乙方及其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投诉、仲裁、诉讼等争议事项以及其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况。如甲方在乙方为其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期间发生前述事项时应当立即告知乙方。
5.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目的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且甲方承诺其提供给xx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xxxx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
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经乙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评估认证的外部接入方法,包括不限于甲方自
行开发或通过第三方购置、租用、共享的程序和其他自动化工具。对于采用以上方法干扰乙方网络的正常功能或对系统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经甄别及核实且警示无效的,乙方将采取技术手段,不排除对此类行为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对于在强制限制措施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交易数据获取及时性和委托及时性方面的影响和基于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采取此违规外部接入的行为人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
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
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四条 如甲方存在本协议第一条第 4 项情况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甲方就第一条第 4 项的情况向乙方隐瞒的,乙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六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第二十八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
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账户注销通过临柜、网络或者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如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违反承诺或保证,发生异常交易、或对乙方提出无理要求、干扰妨碍乙方日常工作秩序或进行恶意投诉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一并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 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 x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证券交易代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卖空”"交易。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补办遗失的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如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在《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协议文本》签署页中选择本协议并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佣金收费协议书
(基础品种篇)
甲方(投资者):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缴纳的佣金费率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在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甲方的证券交易成交金额,包括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在内,合计向甲方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默认如下:
通过沪深交易所进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佣金率为 0.25‰(万分之二点五),债券的佣金率为 0.2‰
(万分之二);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第二条款中列示的佣金费率仅表示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须经乙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以乙方系统设置为准。协议生效时间以乙方系统设置时间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注销资金账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在开户后调整佣金的,佣金收费标准以最后一次调整结果为准。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对上述佣金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内容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且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对新佣金标准在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接受新佣金标准。
第六条 x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多银行存管”)是以证券交易为目的,方便投资者归集多家银行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开通多银行存管业务。
开通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 政策风险
x国家有关证券市场、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多银行存管业务不能继续正常使用,您将不得不停止使用多银行存管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二、 技术风险
由于多银行存管模式下的资金划拨、咨询推送以及客户使用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客户网络及电脑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使用上的不便。
三、 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等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四、 不可抗力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多银行存管业务的瘫痪;证券公司或存管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多银行存管业务的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可能使您的多银行存管业务的使用受限。
五、 其他风险
因投资者密码泄露、证件遗失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开通多银行存管模式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导致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开通多银行存管模式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全部内容,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开通多银行存管业务导致难以承受的损失。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如意转”业务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为帮助甲方更高效、更方便的管理个人财富,实现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便捷调拨和使用,满足甲方多元化投资、综合性理财和账户管理服务的需求,经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开通东方财富证券“如意转”业务。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如意转”是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开发的,以证券交易为目的,方便投资者归集多家银行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新型业务。
主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且与甲方在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的资金台账。乙方根据该资金账户记录的甲方资金数据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及清算交收、分红派息等。
辅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不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但与甲方在指定的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的资金台账。
资金调拨指甲方在主资金账户与辅资金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互转操作。资金划转指甲方在资金账户和对应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互转操作。
二、声明与xx
(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执行相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之约定。
(二)甲方保证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承担因资料不实引致的全部责任。当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在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因资料不全或变更不及时导致的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所有银行账户均为其自己合法所有且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
(四)甲方承诺通过“如意转”业务进行划转或调拨的资金为自己所有、能自由支配的资金,且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
(五)甲方保证通过“如意转”业务进行的资金调拨仅适用于自身证券需求及相关理财需求,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则对甲方采取限制措施。
(六)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如意转”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并按照乙方规定规范操作,自愿承担因对业务规则、操作流程不了解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七)甲方保证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全文和风险揭示书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业务内容和各类风险。三、业务开通及手续办理
(一)甲方办理业务开通手续时须到乙方柜台办理,出示或提交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报相应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款第一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且内容经乙方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账户开立及主辅资金账户设置和变更
1、甲方享受”如意转”业务提供的服务应开立相应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其中资金账户数量根据甲方申请,经乙方同意为其开立。资金账户总数不得超过 5 个(含主资金账户)。
2、甲方应在其开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资金账户中,明确指定其中一个设为主资金账户,其余设为辅资金账户。若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唯一资金账户,并已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则该资金账户默认为主资金账户。
主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分红派息等。辅资
金账户仅用于与其对应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与其他资金账户之间进行有序的资金划转和调拨、除此之外不承担证券交易等其他任何主资金账户专有的功能。
3、经甲方申请,乙方可为甲方办理资金账户主辅关系变更手续。但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资金账户主辅关系;
(1)甲方主资金账户仍有证券交易未交收资金;
(2)甲方任何资金账户有差错资金尚未了结;
(3)甲方依与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有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4)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5)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6)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7)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8)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如意转”业务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9)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资料过期、失效且甲方未及时提供更新的有效证件的;
(10)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应办理各资金账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应依据甲乙双方与对应存管银行签订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执行。
(四)甲方应通过乙方指定的官方网站(xxx.00.xx)进行相关业务软件下载,并规范安装、设置及使用。甲方使
用其他途径获得的业务软件,及不规范的安装、设置操作等,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四、密码设置
甲方须凭交易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网上交易,通过网上交易软件进行内部资金调拨需要输入资金密码进行操作。资金划转(银证转账)也需用密码进行操作(银行转证券需输入银行密码、证券转银行需输入资金密码)。密码设置、修改、重置的方式和途径应依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约定执行。凭密码进行的一切账户操作,皆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谨防密码失密给自己造成损失。
五、资金调拨与划转
(一)本业务开通后,乙方即为甲方开通主资金账户与辅资金账户间的资金调拨功能和各资金账户与对应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功能。
(二)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软件进行主资金账户和辅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以及各资金账户与其对应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操作,并自愿接受资金调拨及资金划转的相应结果。
(三)甲方主资金账户与各辅资金账户间的调拨资金在下一交易日方能划转至其对应的银行账户。
(四)甲方只能通过网上交易软件下达资金调拨指令,除网上交易软件之外,乙方不接受甲方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调拨指令。
(五)当甲方主资金账户出现透支时,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其他辅资金账户的资金弥补透支金额,如其他辅资金账户的资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有权向甲方另行追索。
六、账户电子信息和文件资料保管
乙方应依据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内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甲方的账户电子信息及文件资料。甲方同意通过网上交易软件进行的帐户管理、资金调拨、资金划转等操作以乙方系统的电脑记录为准,并作为确认并证明甲方执行乙方指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依据。
七、信息资料查询
(一)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随时查询账户交易情况、账户资金余额等账户信息。乙方因清算或网上交易软件升级暂时关闭的情形除外。
(二)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软件获取相应证券投资及其他相关参考信息。前述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根据该信息作出投资判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业务暂停或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业务自行终止。甲方须亲临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
(二)甲乙双方暂停或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业务暂停或自行终止。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违约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业务终止,违约方同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当甲方需要将资金账户的对应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时,本人应亲自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账户第三方存管撤销手续,然后到银行办理对应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甲方未到乙方柜台办理第三方存管撤销手续而直接在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乙方可暂停或终止业务。
(五)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导致“如意转”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自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下达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业务终止。乙方将通知或公告甲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业务终止手续,乙方可采取将甲方辅助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主资金账户,并撤销辅资金账户等相关措施终止“如意转”业务。
乙方可通过营业场所、公司指定网站(xxx.00.xx)或网上交易软件附带的业务操作指南将有关事项通知或公告甲方。
九、其他
(一)本业务开通不影响甲方证券委托交易方式,甲方仍可根据与乙方鉴署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之约定以及开户申请表所选委托交易方式下达证券交易指令。
(二)辅资金账户不参与证券买卖交易,因此,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中有关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等内容不适用于辅资金账户。
(三)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和免责情形,根据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之约定执行。
(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相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若《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依据《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之约定执行。
(五)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开立相应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及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职业 |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学生 □证券从业人员 □无业 □其他 (请注明从事的职业)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学历 | □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等失信行为记录 □恶意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 |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xx |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 (地区)税收居民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接待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
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 |||||
机构名称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
住所 | |||||
经营范围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 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 ||||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 ||||
授权代表人姓名 |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 ||||
授权代表人电话 | 授权代表人手机号码 | ||||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Email 地址 |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等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 ||||
x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接待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 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 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 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 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协议文本》签署页
业务种类:
三方存管: | (主) | ||||
账户类别: | 新开股东账户: □沪市 A 股 □沪市 B 股 □其他 □深市 A 股 □深市 B 股 | 已有股东账户: □沪市 A 股 □沪市 B 股 □其他 □深市 A 股 □深市 B 股 |
甲方(本人/本机构)xxxx: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认识《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协议文本》中相关法律文件之内容,并已接受乙方营业部指派专人对此类法律文件的解释说明以及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教育,对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各种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了解,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现甲方同意签署《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合规交易承诺函》、《客户须知》、《买者自负承诺函》、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佣金收费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书(以具体签署的为准),并愿意选择签署下列法律文件
(在选项前的括号中填写“是”表示同意签署,填写“否”表示放弃签署,不得空缺)。甲方同意签署的法律文件,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时起正式生效。
请在下列协议前括号内填写“是”或“否”:
【 】 《指定交易协议书》
【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如意转”业务协议书》、《单客户多银行第三方存管风险揭示书》
甲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分公司)盖章:接待人:
经办人:复核人: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