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所生之長子陳 XX(出生:民國 96 年 5 日生,身分證字號 為甲方獲得其子陳 XX 之親子監護權。
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
立協議書人(以下簡稱男方)
甲方姓名(男性):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女方)乙方姓名(女性):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茲因,雙方個性差異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同意協議離婚,簽訂協議內容如下:
一、男女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並同意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之登記。雙方並同意嗣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擾他方之行為。
二、夫妻財產處理:
(一)有關存款之部分:
雙方之銀行存款均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除雙方之動產
分配、精神損害慰撫金及其子生活教育費用之給付,另行約定於下列第二、三點。
(二)動產及精神慰撫金之部分:
(1)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曾於 年購買房車
(廠牌: 車色: 色 車號: 出廠日期: 年 月 車貸概約:20 萬餘元),雙方同意該車由男方取得,女方需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將其動產(房車)轉移至男方名下所有。
(2)男方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女方需給付男方精神損害慰撫金 萬元整,女方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支付於男方完畢,為擔保前開款項之交付,女方同意簽發 張本票,到期日別分為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金額各為 萬元整。
(3)若女方一期延遲或未給付經催告後 14 日內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女方應
一次付清所有慰撫金,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萬元。
(三)有關子女生活教育扶養費之約定: 雙方同意子女生活扶養費約定如下:
女方同意支付生活教育費做為男方其子之生活費補償,男方並同意於對女方依約覆行時,不得再有其他請求。
(1)雙方同意以下之支方式:
□一次給付全部金額共新台幣 萬元整。
□按月支付 方應於每月 號前支付新台幣 元整,並同意支付至其子成年時民國年 月為止。
(2)雙方約定匯款帳號資料如下: ( )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3)若女方一期延遲或未給付經催告後 14 日內仍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女方應一
次付清所有生活教育費,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2 萬元。子女監護權、探視及生活教育扶養費用之約定:
(1)子女監護權:
雙方同意子女監護權約定如下:
雙方所生之長子x XX(出生:民國 96 年 5 日生,身分證字號 為甲方獲得其子x XX 之親子監護權。
(2)子女探視權:
雙方同意子女探視權約定如下:
1‧女方得於每月第 2、4 週星期六上午 0900 時至男方住所攜未成年之子外出會面交往,翌日晚間 2000 時由女方送回至男方家中。
2‧女方在不影響其子生活、工作、就學等,男方同意女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等方式與子交流往來。
3‧女方探視期間之費用,應由女方自行負擔。
四、雙方債務債權之約定:
(1)於離婚生效日後,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責,與對方無關。
(2)若有借錢或互相擔保,建議由會計師認證後,送法院公證,以免日後生變。
五、如違反前述規定之一方,經催告 14 日內仍不履行者,應給付對方懲罰性違約金新
台幣 2 萬元
六、本離婚協議書所訂各條,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切實履行,如有違約情事,或非法干擾他方,願受法律之執行,雙方不得異議,本契約在自由意志下約定,恐口無憑,立此書以茲憑證。
七、本協議書共計乙式五份,除由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外,另一份送請戶政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
(立協議書人)
男 方: (私章)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女 方: (私章)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碼 :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