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十章 竞争
第一条 目标
每一缔约方认识到,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实施竞争政策,就竞争问题开展合作,有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第二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反竞争商业行为是指不符合本协定的正常运行,并且可能影响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商业行为或交易,例如:
(一)在任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试图造成或者实际具有排除、限制、扭曲竞争效果的企业协议、联合决定或协同行为;
(二)在任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一家或数家具有支配地位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
(三)在任一缔约方全境或大部分地区,显著妨碍有效竞争,特别是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
二、竞争法:
(一)对中国而言,是指《反垄断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修正案;
(二)对格鲁吉亚而言,是指《格鲁吉亚竞争法》及其实施规定和修正案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竞争法和竞争机构
一、每一缔约方应制定或保留竞争法,以便通过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二、每一缔约方应保留设立一个或多个机构,负责全国竞争法的实施。
第四条 执法原则
一、每一缔约方应确保竞争执法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正义原则。
二、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在类似条件下,每一缔约方给予非本方当事人的待遇应不低于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待遇。
三、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调查过程中,确认当事人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时,或者在确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或采取救济措施时,向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提出证据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四、对违反竞争法而进行处罚或采取救济措施时,每一缔约方应为其提供依照本国法律法规申请复议的机会。
第五条 透明度
一、每一缔约方应公开其有关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指南以及与实施该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则,不包括内部操作程序。
二、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所有认定违反竞争法的最终行政决定书采取书面形式,并列明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三、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尽量公开处罚决定以及与其 执法相关的指令,商业秘密信息或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合作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双方在竞争领域的合作和协调对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二、缔约双方根据对方请求应通过通报、磋商、信息交换开展合作。
三、缔约双方同意开展合作时,应符合各自法律法规并不得超出各自正常的行政资源条件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信息保密
一、本章要求每一缔约方与对方竞争机构分享信息时,不得违反该方法律法规或重要利益。
二、缔约双方对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仅用于提出信息请求时披露的使用目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明确授权的除外;
(二)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信息提供方竞争机构授权的机构、实体或个人;以及
(三)符合信息提供方竞争机构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技术合作
为了提高双方竞争机构执行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律的能力,缔约双方可以通过经验交流、培训项目、举办研讨会、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技术合作。
第九条 竞争机构的独立性
本章不应干预每一缔约方各自执行竞争法律的独立性。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与本章有关的任何事项,任一缔约方不得诉诸本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缔约双方之间的任何分歧和争端,包括本章条款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均应通过缔约双方之间的友好磋商解决。
第十一条 磋商
为增进缔约双方相互理解,或者解决与本章相关的具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另一方请求,应就对方提出的关注与其进行磋商。提出磋商请求的一缔约方应对相关事项如何影响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