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34-2140XZ1Z0405)的招标,第 4 包的公开招标,并于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钬激光治疗仪、等离子电切镜及相关服务
购 销 合 同
需 方: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供 方: 乌鲁木齐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签订时间: 2021 年 9 月 30 日
合 同 内 容
一、合同来源:由新疆招标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组织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第
二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34-2140XZ1Z0405)的招标,第 4 包的公开招标,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发布中标通知书,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下述合同。二、本合同包括:
1、招标文件
2、供货方中标后的投标文件一份,招标现场由供货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字。
3、附件 1: 上述投标文件中设备配置及相关技术文件及证明文件(见投标文件副本)。
4、附件 2: 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其他文件(见投标文件副本)。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产品名称 | 型号与规格 | 制造商 | 产品产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总金额 (人民币:万 元) |
钬激光治疗仪 | SRM-H3B | 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 | 台 | 1 | 79.7 |
等离子电切镜 | PLA-600 | 成都美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成都 | 台 | 1 | 19.2 |
增配:电切环 1 条 (美创) 规格型号:(PLA-201)。激光治疗仪、等离子电切镜如出现故障报修,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使用,供方负责提供两台备用机使用。 |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捌xxxx元整 人民币小写: 98.9 万元 |
6、合同包含的上述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三、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
三、说明: 上述金额包括设备到达医院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 置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验收、培训费、保修费、与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开具发票及第一次检验、检查的费用(见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部分)。
四、质量标准、用途:
所供产品是完全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生产厂方提供的技术说明规定(含厂家提供投标机型的中文技术白皮书说明手册)的全新产品,是原产地生产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1、货物(以下简称设备,包括赠品等列表中所有设备)到达甲方制定地点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协议及投标文件的型号参数和要求,对设备(包括供方承诺的为使用该设备所提供的上述配置)的技术、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相关各方参加。对安装调试后的技术性能和功能符合要求予以确认。属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检验、检查的,供方负责完成并支付该有关部门的第一次检验、检查的相关事宜及费用。需方保留认为必要时,要求供方邀请此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投标文件及招标现场由供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字等参与验收的权利(费用由供方负责)。
2、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供方所供设备(包括供方承诺的为使用该设备所提供的上述配)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相关要求及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需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的货款。同时,有权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
3、供方在接到需方异议后,应在 24 小时内负责处理或拿出处理意见。如供方不按时提书面异议,视为供方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产品交货地为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
5、交货期为合同签定后 三十(日历日)内。逾期不能交货,供方每日按 5%(设备总金额)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6、保修期: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年)为 36 个月,(见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部分和现场承诺书)。
7、在所供设备正常使用前所发生的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调试、检验检测、培训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认证)及设备本身的设计、生产的要求(厂家提供投标机型的英文原版和中文 DATASHEET)。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此合同总价计算,零首付,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 50% ;再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全款 40% ;剩余货款 10%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并正常运行满三年且未发生用户对服务不满意情形后由需方一次性无息支付。
八、技术服务及培训等事宜:
1、见投标文件(见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部分)及招标现场由供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文字。
2、要求提供原厂维保服务。供方提供设备使用软件的备份、设备的维修测试方法及测试
程序,免费提供设备软件升级,定期每季度免费维护保养一次(以供需双方及有关部门书面签字为证)。
3、自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供方负责全保三年,包括人工、配件等所有费用。质保期内,供方每季度免费上门维护保养一次。免人工费、交通费等。
4、质保期满后,供方提供该设备终身技术支持服务及维修保养,先修后付款,零备件的购买先交货后付款,配件更换费用由需方承担,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免人工费、交通费等。
5、设备出现故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电话响应≤5 分钟,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工程师 12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零配件供应不超过 2 周。如 48 小时不能按期解决,供方应提供备用机或备用方案。否则,由此导致的延期解决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以需方此前正常使用设备的每周工作日账面平均收入为据),完全由供方承担。
九、责任及违约责任: 1、需方责任:
◎需方应遵守合同内容,保证从供方购进本合同所列设备项目。
◎需方因在接到供方书面通知后未能在供方配合下及时使场地安装等技术条件准备及时,或所做准备工作不符合安装条件以致造成乙方延迟交货,则供方不承担由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需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供方。 2、供方责任:
◎按合同内容保证需方所购买设备的达到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供货。
◎负责免费培训需方的技术人员,直至需方相关人员能完全掌握此套设备的正常操作并能排除使用中的一般性障碍,且培训结果至甲方满意为止。
◎不能按时交货、提供培训,供方应向需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所交付的设备及相关配置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数量等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之要求,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的设备或配置件的部分或全部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30%的违约金。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履行质保义务,或不能及时响应按时提供质保服务的,除按照本合同八.4 约定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维保费用后,每发生一次违约,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的违约金。
◎供方承担因其提供的设备、耗材质量问题或维护维修不及时给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的全部金额、甲方处理纠纷的费用等,还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
◎免费维保期内,供方在一年内的不良服务率(指产品发生故障,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妥善处理,产生用户有效投诉)大于 3%(以单台产品为单位),则需方有权不再支付供方 10%的合同余款。
3、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商榷延期履行协议。
4、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十、设备安装、调试、现场培训完成后,须双方填写《验收报告》,其设备保修从即日开始。
十一、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需方肆份,供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以最后形成的协议为准。
2、本合同所列地址、联系方式是双方确定的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所涉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函件、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证据、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适用于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或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至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止。
任何一方发生地址、接收人变动的,应书面向对方送达并获得对方书面确认,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接收人变动的效力;向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导致诉讼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需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供方:乌鲁木齐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 (签章)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 56五星南路 39 号 号汇丰小区 1 栋 23B 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xx
电 话:0991-2660043 电 话:17799774762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五星路支行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天山区
支行
帐 号:65001614100050000650 帐 号:0000020000110027484117行 号:105881000500 行 号:313881000027
邮政编码:830002 邮政编码:830000
医疗器械xx购销合同
甲方: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乙方:乌鲁木齐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xx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 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乙方(盖章):乌鲁木齐佰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账号信息
公司名称:xxxxxx特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000020000110027484117
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税号:0000000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X x
电话: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