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
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关于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南通市签订:
甲方: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施乐
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甲方拟发行 40 亿元的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委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
“发行人”指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债券”指发行人 2021 年 12 月 10 日经董事会、股东决议通过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本数)(以主管机关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的公司债券,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期债券”指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采用分期发行的本次债券中的任何一期,若本次债券不涉及分期发行,“本期债券”指本次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持有人”指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或者合格证券账户上登记的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通过认购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发行人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章程》”指《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本协议”指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
人)关于如东县东泰社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登记托管机构”指受托办理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事务的机构。
“法律”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关或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工作日”指除xx、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乙方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乙方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本协议之约束。
2.4 受托管理人情况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0 x 000
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xx
2.5 双方确认,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可能影响受托管理人公正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3.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xx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就依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提交其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应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对甲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
立意见;(2)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立即并不晚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3)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5)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等;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12)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提出债务重组方
案,以及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1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2)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3)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4)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5)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6)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27)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34)发生其他按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则要求对外披露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的同时,甲方应附带甲方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对该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3.5 甲方应按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在预计发生或已知晓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以书面/邮件的方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按要求完成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3.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或乙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7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需要甲方推进落实的,甲方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会议决议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甲方单方面拒绝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甲方意见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其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
3.8 甲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如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1)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2)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3)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
项,及时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事件;
(5)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9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按照乙方要求追加偿债保障措施,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
上一款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调离;
(5)《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乙方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
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自身信用。
甲方追加担保、采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以及乙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受托管理人无承担或垫付义务。
3.10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上一款规定的后续偿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2)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3)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4)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5)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后续偿债措 施。
债券持有人有权对甲方安排的后续偿债措施提出异议,若甲方无法满足债券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甲方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11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协助乙方加入其中,并及
时向乙方告知有关信息。
3.12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在不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于半年度和/或季度结束后尽快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和/或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13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甲方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3.15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
用,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 乙方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3) 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受托管理人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上述所有费用甲方应在收到相关账单及凭证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
付。
3.16 甲方不得怠于行使或放弃权利,致使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17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3.18 甲方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其必须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3.19 甲方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除非:(1)该等担保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已经存在;或(2)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后,为了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设定担保;或(3)该等担保属于甲方正常
经营活动,且对外担保不会对甲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4)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而设定担保。
3.20 甲方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出售其资产:(1)出售资产的对价公平合理且不会对甲方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2)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同意。
3.21 甲方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2)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3)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
付息的风险事项;
(4)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
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5)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22 甲方应按照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进行信用风险监测、排查与分类管理。
3.23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的,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4.2 对于甲方作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证书、书面xx、声明或者其他文书或文件,乙方因合理信赖其为真实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乙方可以合理依赖以任何传真或电子系统传输方式等经甲方确认的方式由甲方作出的指示,且乙方应就该等合理依赖依法得到保护。
4.3 乙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关注甲方和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本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增信机构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或获取相关会议纪要;
(2)每季度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甲方、增信机构银行征信记录;
(4)对甲方和增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甲方或者增信机构进行谈话;
(6)对担保物(如有)进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物状况;
(7)查询相关网站系统或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甲方及增信机构的诉讼仲裁、处罚处分、诚信信息、媒体报道等内容;
(8)结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有),检查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执行状况。
涉及具体事由的,乙方可以不限于固定频率对甲方与增信机构进行核查。涉及增信机构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
4.4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定期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向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乙方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每次本息兑付日前 20 个工作日,了解甲方的偿
债资金准备情况与资金到位情况。
4.5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并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4.6 乙方应当每年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按规定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7 出现本协议第 3.4 条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增信机构,要求甲方或者增信机构解释说 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乙方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8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9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10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偿债保障措施,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 施,或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提供方式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乙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或垫付。
4.11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2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4.13 甲方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承诺。甲方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影响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仲裁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的,担保物因形势变化发生价值减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覆盖违约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要求再次追加担保。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或垫付。
4.14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乙方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
4.15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6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五年。
4.17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约定。募集说明书存在投资者保护条款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在本处约定相应的履约保障机
制。
4.18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9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次债券受托管理
报酬为 0。
4.20 乙方不对本期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外,不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
4.21 乙方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1)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2)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3)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4)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5)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如有)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6)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4.22 乙方应定期对发行人是否《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中的重大事项或其他未列示但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进行排查;乙方应按照《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监测与分类管理。必要时可提高排查频率。
4.22 乙方有权行使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2)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偿债能力和意愿分析;
(9)与甲方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乙方采取的应对措
施;
(10)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
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的;
(2)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4)出现第 3.4 条第(1)项至第(23)项等情形的;
(5)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配合受托管理工作的,且经提醒后仍拒绝补充、纠正,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乙方可以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说明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等。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乙方自身或通过代理人,在全球广泛涉及投资银行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和经纪等)可能会与乙方履行本协议之受托管理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2)乙方其他业务部门或关联方可以在任何时候(a)向任何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或者(b)从事与甲方或与甲方属同一集团的任何成员有关的任何交易,或者(c)为与其利益可能与甲方或与甲方属同一集团的其他成员的利益相对立的人的相关事宜行事,并可为自身利益保留任何相关的报酬或利润。
为防范相关风险,乙方已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隔离和防火墙制度,保证:
(1)乙方承担本协议职责的雇员不受冲突利益的影响;
(2)xxxx本协议职责的雇员持有的保密信息不会披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3)相关保密信息不被乙方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4)防止与本协议有关的敏感信息不适当流动,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
甲方发现与乙方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3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协议另一方或债券持有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的,应负责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4)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且甲方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承接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
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xx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xx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xx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若一方因其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或适用的法规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导致另一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该方应负责赔偿并使另一方其免受损失。
10.3 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相应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
成立,自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1)本期债券发行之日;(2)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若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的过程中,乙方不担任任何一
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则乙方不担任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该等情况下,本协议所述“本次债券”将不包含乙方不担任牵头主承销商的当期债券,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宜应由发行人与其他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届时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宜以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为准。该等另行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不影响乙方继续承担已发行的其他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责任。
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1)甲方履行完毕本期债券项下的全部本息兑付义务;
(2)债券持有人或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变更受托管理人;
(3)本期债券未能发行完成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出现本协议约定其他终止情形导致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 址。
甲方通讯地址:如xxxxxxxx 0 x甲方收件人:xxx
甲方传真:0513-84527318
乙方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
乙方收件人:xx、xxx乙方传真:021-38966500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1)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2)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3)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双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xx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xx行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贿赂、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14.2 甲方确认,除依法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已如实并将持续向乙方披露本次发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如有),且确认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甲方就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14.3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4.4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4.5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余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