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借款契約暨約定書(循環動用適用)
放款核號:
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人(包括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以下簡稱立約人)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 貴行)訂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循環動用適用)(以下簡稱本契約),並願遵守下列借款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提供經 貴行認可,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擔保。立約人依 貴行同意應提供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者,同意於抵押物上以借款總額加計百分之二十為抵押權設定金額,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種類及擔保範圍依照下列第
款之規定:
蓋章
(一)普 通 抵 押 權:為立約人對 貴行於民國 年 月 日所簽訂借據發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蓋章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立約人對 貴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金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 、及其衍生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立約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二、本契約借款額度最高上限新臺幣 元整。
本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除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願開具本票作為本契約債務之擔保(即新臺幣
元整),如立約人與 貴行多筆循環借款或單筆循環借款往來之利率有不同或有變動者, 貴行得自行在擔保本票上填載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之最高利率;如立約人與 貴行多筆循環借款或單筆循環借款往來之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 貴行得以最早之日期為該擔保本票之到期日。
立約人與 貴行循環動用借款往來有關之金額、利率、期間、還款方式及其他約定等,均依立約人填具並經 貴行核定 之「動用申請書」為憑,立約人並願提供符合 貴行要求之有關文件。
三、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 貴行應告知查詢方式。本契約之借款如屬短期借款者,採按日計息方式,並以一年 365 日(逢閏年亦同)為計息基礎;如屬中長期借款者,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採按月計息方式,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如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數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四、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逾期超過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計付違約金。
五、借款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縱尚未屆清償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 6 款以下之情形須由 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外, 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10.立約人所為xx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
11.立約人未依約辦理擔保物保險之續保或未依約償還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
12.立約人不履行或違背本契約其他條款時。
13.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
14.其他:
六、xx依本契約前條規定,主張任一借款提前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 貴行有權將立約人存放於 貴行之各
項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同時 貴行發給立約人之各項存款憑證,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其先後順序均由 貴行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借款人有任一期未依約付息(含分期清償),違反本契約第五條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者,於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 貴行不得行使本契約第五條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借款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 貴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 貴行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借款人仍應就本金部份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 貴行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八、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授信契據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 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正本、影本縮影本等之記載,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 貴行應更正外,立約人對前述簿據文件
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其規定履行債務,同意一經通知即向 貴行補立授信契據,以供 貴行收執。
九、貴行有權不經立約人之同意隨時將 貴行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 貴行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單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立約人應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得逕自將前述債務設定質權或單獨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
十、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及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1.保證債務範圍:借款人依本借款契約、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對 xx所負之一切債務不履行時,由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保證金額:以本借款本金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借款人依本契約第一條擇定並填載之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所負債務及其他從屬於本借款之負擔合計之金額。
本借款如符合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規定者,則保證債務範圍及保證金額,以本借款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本借款債務之負擔合計之金額定之。
3.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對 貴行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本借款契約、約定書、動用申請書成立生效日起至借款人依本借款契約、約定書、動用申請書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除 貴行同意更換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並辦妥換保手續外,保證人依法不得中途終止保證契約。 4.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權利義務:
□連帶保證人適用:除先訴抗辯權外,連帶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保證人適用: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十一、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蓋
連帶保證人及/或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 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章
有關第十條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特表同意: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作為嗣後本契約相關事項與 貴行往來確認之憑證;凡持有立約人前述印鑑章之人來行辦理本契約有關事務, 貴行得將其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其所為與本契約有關之行為直接對立約人發生效力。 貴行執有蓋用立約人前述印鑑之書面,經 貴行核對其與立約時所蓋用之印鑑相符,立約人應受該書面所載內容之拘束。立約人前述印鑑章倘有遺失、被盜、被偽造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事發生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在未通知 貴行前,因使用前述印鑑對 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均願負責。
十二、立約人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 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保險費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 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 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所欠金額並依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之義務。
十三、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 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上述 貴行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代墊日起六個月後抵充,但立約人之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或有惡意拖欠或其他嚴重信用貶落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四、立約人清償(償還)債務時,按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立約人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額時,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或第三二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
十五、立約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如未通知, 貴行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地址或最後通知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到達。 貴行之營業場所變更時,應即以網站公告方式告知立約人。
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收付業務、電腦之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不動產作業等),於 貴行認為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
十七、立約人同意 貴行因業務需要,得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 xx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立約人。貴行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立約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八、立約人同意依下列約定事項,允許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資料: 1.提供予(a)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x) xxxxxxxx,(x)受 貴行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c)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
2.貴行依前開(1)款(c)目提供給聯徵中心之立約人資料有錯誤時, 貴行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3.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聯徵中心得將該等資料建檔並將之提供與其會員參考使用。
4.立約人茲同意就(a) 貴行處理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交易(b) 貴行從事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事項且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 貴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十九、立約人同意 貴行對立約人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且該等信託或讓與通知事宜同意 貴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 貴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立約人於 貴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表示同意。
二十、立約人茲同意 貴行為依前條規定事項辦理或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 貴行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謢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二十一、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 貴行營業所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此涉訟時,除依法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外,立約人均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定儲利率指數或專案貸款利率有調整時, 貴行應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專案貸款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述告知方式, 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佐以 貴行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存摺登錄等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配合辦理存摺登錄;惟利率調整日期與立約人收受通知或存摺實際登錄日期可能有時間上之落差,該利率調整日期應以公告所訂之調整日期為準。
貴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或專案貸款利率時,立約人得請求 貴行提供本借款按調整後約定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動用申請書」第五條之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第 3 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二十三、房貸「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1.定儲利率指數之構成係參考下列十家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
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十家本國大型銀行。
2.為保障客戶權利,排除不理性牌告調整,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十家銀行中,利率最高兩家以及最低兩家銀行,以剩餘之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
3.貴行就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頻率供借款人選擇依下列第 點之方式辦理(請擇一勾選):
□(1)按季調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①指數(新利率)調整生效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五日❷四月十五日❸七月十五日❹十月十五日。
②指數取樣日:每年度之❶一月十四日❷四月十四日❸七月十四日❹十月十四日。
□(2)按月調整:每一個月調整一次
①指數(新利率)調整生效日為每月十五日。
②指數取樣日為每月十四日。
本次選擇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約定後,即不再申請變更,否則同意 貴行得收取手續費或變更作業費等相關費用。 4.定儲利率指數之計算係以新指數生效日前一日(十四日)十家取樣銀行當天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該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利率為樣本,排除最高及最低各二家後,以中間六家銀行之利率以一般算數平均數 為其指數(小數點後取二位,第三位起四捨五入)。如利率調整及生效日遇預訂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取樣
日皆為指數生效日前一日)。
5.本行依下列情形保留變更房貸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之標的銀行(並得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取代之)與指數調整頻率的權利:
①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修正程序:在下列情況下,立約人同意 x行得全權逕行更改房貸定儲利率指數的參考銀行,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參考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其他同等信用評等機構之等值評等)。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產品。
②於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特殊情形下,致本行定儲利率房貸指數明顯偏離一般市場利率水準時,本行得增加(或減少)採樣銀行家數,並於十天前於本行之營業場所、本行網站或大眾媒體公告後,逕將定儲利率指數更改為依新採樣銀行之利率計算後之指數。
二十四、立約人同意未來如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欲為立約人代償其債務時,經 貴行同意或依法辦理該第三人代償時,立約人茲同意 貴行得提供立約人之相關財務情況等個人資料予該第三人。
二十五、 本約定書第一條、第五條之第 10、11、12、13、 款、第十一條之個別商議條款,立約人業已充分瞭蓋解並同意其內容而願遵守該約定。
章
立約人如對本契約有疑問,可逕洽陽信銀行專線聯絡。(陽信銀行之服務專線如下:0809002088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照 | 對保日期及時間 | 對保人 | ||
借款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借款人(即為立約人): 住 址: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對保地點: | |||||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為立約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住 址: | |||||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或為強化自身信 | 對保地點: | ||||
用條件,經借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保證人。 | |||||
🞏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為立約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 |||||
住 址: | |||||
本借款如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未提供足額擔保,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或為強化自身信 | 對保地點: | ||||
用條件,經借款人主動提出者,得徵提保證人。 |
本行申訴專線如下:電話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及電子信箱(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
本契約上開條款,立約人已於合理審閱期間內審閱(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期至少五日),並已詳細審閱本契約條文及經個別商議(條款以紅色或粗黑字體或標示底線者)且充分瞭解及同意簽章於後。 此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本契約正本乙份,正本由 貴行收執,影本由 貴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交由立約人各收執乙份為憑。立約人(借款人、保證人): (簽名或蓋章) | 經辦 | 覆核 | 幹部 |
A130-4-H561-7<103.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