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證券投資服務補充條款 :
滬港通/深港通
此條款將適用於所有經由富邦參與滬港通或深港通之北向交易服務之客戶
1. 定義
於本章則及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運作之中央結算系統,負責處理於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股票結算,及/或就北向交易而設立的任何系統;
「CSC」指中國股票連接系統,經此系統將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之交易指令接收及分流至相關市場;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
「指令」指客戶或授權人士(視情況而定)按照富邦不時規定的方法作出的任何指令 (包括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惟須受於客戶發出及富邦接收指令時適用之規則及條件限制) ;
「統一條款」指富邦的《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增補或附錄;
「北向交易」指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參與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合資格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股票;
「中國」或「中國內地」指(就本章則及條款而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國公民」指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或由官方所簽發之同等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滬股通股票」指可供香港與海外投資者經滬港通北向交易買賣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深股通股票」指可供香港與海外投資者經深港通北向交易買賣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稅項」指所有稅收、關稅、徵稅、收費、扣除額、扣繳及相關負債,包括就本章則及條款項下執行之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或任何交易所徵收之增加稅收、罰款及利息。
2.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聲明❹持續地承諾,其每次按本條款及章則就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向富邦發出交易指令或指示時,客戶為合資格的滬港通
/深港通投資者。客戶❹非於中國成立或註冊之法人;及如客戶為個人,他/她❹非中國公民。
3. 滬港通 / 深港通證券交易服務
x條款訂明客戶經富邦進行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交易時所必須遵行之條款。客戶必須於富邦先開立或已持有指定之「人民幣銀行賬戶」及「證券賬戶」,以進行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交易。所有富邦為或代表客戶經滬港通/深港通進行交易配對及執行,均須受相關交易所或司法管轄區之規則及適用法規之規定約束,亦受制於不時修訂定之香港法例。「富邦」可為「客戶」(但無責任)提供滬港通/深港通之北向交易服務,惟須受本章則及條款及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之其他適用條文限制。所有滬港通/深港通之北向交易均須受本章則及條款及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之其他不時修訂及適用之條文限制。如有任何抵觸之處,應以本章則及條款為準。
「客戶」根據本章則及條款所載之規定及統一條款之其他適用條文就滬港通/深港通向富邦發出交易指令或指示❹承諾遵守相關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文:
3.1 不設場外交易及非交易性轉讓
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深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除在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許可下,不得進行非交易性轉讓。
就有關非交易性轉讓之詳細安排,客戶請參閱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之網站或其公佈之相關資料。
3.2 回轉交易之限制及無備兌賣空
不得進行回轉交易及無備兌賣空活動。富邦亦不會就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賣空服務。
3.3 交易前檢查
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股份,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滬股通股票
/深股通股票股份轉移至富邦(作為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委任代理)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3.4 結算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結算週期及相關交易所之規定。
3.5 境外持股限額管制
透過滬港通/深港通購買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須受若干限額管制,❹設有境外持股量之限制(包括強制出售安排)。富邦有權於接獲聯交所的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富邦建議客戶應瀏覽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網頁或其刊載之其他資訊以取得最新資料。
3.6 每日額度
每日額度限制滬港通/深港通下每日的北向最高買盤淨額。額度以淨額計算,在此原則下,無論額度剩餘多少,客戶均能輸入賣盤或取消輪候中的買賣盤。
一旦每日額度降至零或已被超越,客戶可能於日內餘下時間不能再輸入買盤。
3.7 存管服務
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均為無紙化證券,客戶不能向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進行實物提取/存入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客戶就有關股票之擁有權將顯示在富邦提供的結單上。
3.8 披露責任
根據現行的中國證券相關法律,客戶持有或控制中國上市公司股份達 5%時,客戶須於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披露,客戶不得於該三日內進行買賣相關股票。
每當其持股量改變 5%,客戶亦須於三個工作天作出披露,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天內,客戶不得進行買賣相關股票。
若客戶的持股量改變少於 5%,但導致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少於 5%,客戶亦須於三個工作天內作出披露。
客戶如對披露責任存有任何疑問,請尋求專業意見。
3.9 拒絕或取消訂單
富邦有權於緊急情況下拒絕或取消客戶訂單,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在緊急情況
(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深交所的所有聯絡渠道等)下,富邦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須承擔交收責任。
聯交所或會應上交所/深交所要求,要求富邦拒絕處理客戶訂單。
3.10 遵守相關法律及規例
客戶❹須負責遵守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及規例。客戶必須完全了解❹遵守上交所/深交所規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制於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及負責或承擔違反這些法律及規例。客戶❹持續性地向富邦聲明:(i)客戶知悉❹接受其須受中國及香港有關滬港通/深港通交易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約束;(ii)客戶明白❹已評估,及接受滬港通/深港通交易的相關風險;及(iii)客戶用於投資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的資金均為中國法律和規例下許可❹合法存放於離岸賬戶。客戶承諾倘客戶已違反,或確信已違反,或將會違反有關法律及法規,客戶會即時通知富邦。
上交所/深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富邦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須自行負責遵守有關客戶持股量或相關權益的所有通知、報告或匯報要求。
倘有違反上交所/深交所規則、或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規則或上交所/深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❹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富邦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富邦概不負責提示或協助客戶遵守有關法律及規則。
3.11 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客戶承認及同意富邦有權將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資料、帳戶資訊、所有就北向交易發出之交易指令及交易紀錄及所有相關資料)轉發給聯交所,及有可能繼而將相關資料轉發予上交所/深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3.12 稅項
客戶須承擔所有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交易之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增值稅或其他中國稅項,❹將向富邦就客戶持有、買賣或處理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因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稅項作出彌償。於投資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前,富邦建議客戶應就其投資可能產生之相關稅項向其稅務及法律顧問徵詢意見。
3.13 責任
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北向交易或 CSC 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富邦及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客戶承諾償付富邦及其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任何因客戶違反其在本章則及條款之責任而引起或涉及之任何損失、費用(包括所有律師費及雜項費用)、索償、責任或開支。
4. 費用及徵費
客戶承諾向富邦支付:(i)按富邦不時通知客戶有關適用於上交所/深交所所進行證券交易的佣金;(ii)富邦按客戶授權或代表客戶執行交易因而所產生的費用及所有合理支出;(iii)上交所/深交所或聯交所(或相關交易所經執行的其他交易所)所有適用的徵稅或徵收;及(iv)所有適用的印花稅。
5. 披露及公開交易資料
客戶承認及同意富邦就聯交所要求富邦而提供有關客戶的資料,及其於北向交易之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的種類及價值的相關資料,及就富邦(或經其委任之代理)執行之交易,❹按聯交所不時要求之幅度及形式公開或發放客戶於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之交易、交易量、客戶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6. 資料保存
客戶確認❹接納富邦按適用之中國證券法律及法規就(i)所有代表客戶執行之訂單及交易;(ii)富邦收取之任何客戶指示;(iii)客戶有關北向交易之帳戶資料;及(iv)所有有關滬港通/深港通項下之北向交易的相關資料保存相關紀錄之期限不少於 20 年。
7. 其他事項
7.1 富邦可以事先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不時對本章則及條款作出修訂。
7.2 客戶將會應富邦合理要求下簽署其他文件及提供資料,以使富邦能因應不時修改之適用法規按本章則及條款行使其責任及權利。
7.3 倘若相關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或機構(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按其與港交所交換訊息安排或協議的範圍內要求富邦提供資料,客戶將會應富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除其他事項外,如客戶未能按本條款要求向富邦提供所需資料,將會導致富邦暫停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7.4 在不影響上述第 7.1 條下,如於任何時間適用之中國法律已變更,因而使富邦必須或應對本章則及條款作修改,富邦或會在未有向客戶作出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作出相關修訂。
7.5 此條款存有中英文版本。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附錄 : 風險披露聲明
就滬港通/深港通之北向交易向富邦發出指示,客戶確認已閱讀❹明白及接納相關交易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以下只概述涵蓋部分主要風險),及其所須承擔之責任❹同意受相關條款所約束。
客戶確認,明白及接納以下只概述部分主要風險,❹不涵蓋滬港通/深港通下所有潛在風險。客戶請細閱❹了解所有相關之風險披露聲明,及港交所網站發佈之更新資料以獲取更多有關資訊。如有需要,請尋求專業意見。
投資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主要風險 額度用盡
每日額度用完時,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異
由於滬港通/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上海及香港/深圳及香港)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滬港通/深港通的開放日期,❹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將 A 股存放於券商以外的客戶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 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券商帳戶中。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他/她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深港通合資格股票被調出合資格股票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聯交所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貨幣風險
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或影響其盈利。
中國市場相關風險
中國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客戶投資於中國可能涉及與自身國家不同的特別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監管及法律架構,政治與經濟的穩定性。宏觀經濟因素及價格波幅等。
中國內地法律及規例
在透過滬港通/深港通進行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交易時,投資者客戶必須注意❹遵守上交所/深交所規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制於買賣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及披露責任;投資者客戶須負責及承擔違反這些法律及規例的法律責任。如投資者客戶對內地法律及規例有任何疑 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資料來源:港交所
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