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I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修改临时开放日上限次数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I
应投资者要求,经本公司(北京景富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托管部门协商,决定修改《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 同》中关于临时开放日次数限制条款,修改合同后,基金临时开放日次数将不受限制,原合同中临时开放日次数为最高4 次每年,该
修订可以更好地提高基金的运行效率,详细条款请参照附件1 :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附件 1:
合同编号: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x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委托人):签 署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 同》、《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 . 基金管理人:北京景富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鉴于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已签署《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筒称“《补充协议》”),现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二, 同意变更以下事项:
1 . 《基金合同》第 【八】部 分第 【(二)】条第二自然段约定如下:
“本基金可增加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包括封闭期内的临时开放日)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增加临时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行政服务机构(如有),如果未及时通知行政服务机构造成的问题,行政服务机构不负责。本基金临时开放日每一自然年不超过4 次 ;基金成立当年及基金存续期满当年如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该年度临时放开日不得超过4 次。”
本补充协议二将前述内容自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变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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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增加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包括封闭期内的临时开放日)可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增加临时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行政服务机构(若有), 如果未及时通知行政服务机构造成的问题,行政服务机构不负责。”
《基金合同》第 【八 】部分第 【(二)】xxx在本补充协议被述及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专用术语适用于本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二中的相关术语具有《基金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含义。
三、 本补充协议二与《补充协议》共 同构成 《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补充协
议》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
四、 基金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补充协议二自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所有基金委托人全部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二后生效;基金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二自基金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所有基金委托人全部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二后生效。
五、 本补充协议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次变更内容开始执行的曰期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
之一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向托管人就前述内容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书面通知。本次变更内容自前述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开始执行。
六、 本补充协议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止于至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签署页)
基金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北京景富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