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屏東市協和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 xx等 8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13317 公頃,並擬一併
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經協議價購取得xxxxxxxxxxxxx 000 x
x等 2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xxxxx(xxx 000 xx) 至太原一路(勝利國小校門口)乃考量原路段過於狹窄,且本路段為勝利國小學童上下課必經道路,現況道路僅 2-5 公尺不等寬,車輛會車困難、停車不易,不利交通動線,有礙於居民生活之交通及各項機能,為減輕核心市街交通問題、利於不等寬之道路連接、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故辦理「屏東市協和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0 xx等 8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013317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奉內政部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並已編列經費於 108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道路係屏東都市計畫劃定之計畫道路,範圍北起xxx 000 x往西南至太原一路(勝利國小校門口),可連結協和路、太原一路、勝利路等地區主要道路,因現況路寬約 2 至 5 公尺不等寬,僅供一部小型車輛通行。且本道路位於勝利國小及xxxxxx,xxxxxxxxx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又因路寬狹小,大型車輛消防車、垃圾車出入不易,對鄰近住宅區居民生活通行便利性與救護消防安全可及性不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既成道路與圍牆及少數鐵皮屋,既成道路路寬僅約 2~5 公尺,依據內政部 104 年訂定發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另加計機慢車道和道路兩旁路肩及排水設施
等,興闢 8 米寬度道路尚屬合理,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既成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工程設計規劃。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需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考慮到儘量利用xx公有土地。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屬於 107 年 7 月 12 日屏府城都字第 10724753501 號函發布實施「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內計畫道路,拓寬路線長約為 160 公尺,寬度為 8 公尺,採雙向
二車道設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道路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之路線。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係屬永久性平面交通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倘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之土地,則仍需辦理徵收,以符所需。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租賃、(2)設定地上權、(3)聯合開發、 (4)捐贈、(5)公私有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租賃:因興辦事業係作為永久性之平面道路供公眾使用,而租賃僅具一定時效之使用期限,租約屆滿勢必衍生相關爭議,故不予採用。
(2)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求,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且本府公有土地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橋樑區域排水等)並無多餘之土地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故以地易地事宜無法辦理。
(6)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之意願主動提出,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
以上 6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7 年 7 月
27 日、107 年 11 月 28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
果,共有 11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其用地協議價購比率達 44.45%,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拓寬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道路與協和路、太原一路及勝利路的聯繫,有助於xx民眾通行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現有路寬狹小會車之危險,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提升交通服務品質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以落實市政建設,挹注該地區都市整體發展。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次徵收私有土地「屏東市協和路拓寬工程」8 筆,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 6 人。年齡結構:目前 20 歲以下佔 0%、 20 歲至 40 歲佔 13%、40 歲至 65 歲佔 33%、65 歲以上佔
54%,次要影響人口為週邊村里地區,分別為勝利里 6220 人及不特定通行之公眾等直接、間接受益對象。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將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之路型開闢以強化現有道路與太原一路及勝利路的聯繫,並改善現有道路狹窄會車不易之情形,提高鄰近交通路網間之聯通性,使鄰近地區居民生活往來與進出車輛交通更便利,故本工程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路線係依計畫道路拓寬,將既有道路拓寬至 8 公尺,需拆除之多為學校及私人房屋圍牆外,餘少部分須拆除結構物多屬簡易結構或附屬構造設施,已盡可能將對原居民的影響降至最低,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活絡周遭土地之利用性,計畫周遭居民生活亦可一併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現況因既有道路寬度僅約 2~5 公尺,為避免車輛爭道及行人安全,故由本府辦理本次道路拓寬,以期道路拓寬後有助於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事故風險,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盡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係屬於道路拓寬計畫而非工業發展或特定區域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工程完成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不致於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完工後,有利降低會車不易情形,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強化道路與xx計畫道路連結功能,可有效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及通行之安全性,對於附近居民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另道路開闢後,藉由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可穩定道路附近住宅區的房價及居住意願,透過鄰近區段地價之評定將有助於政府之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沿線道路為學校用地、建築物及雜項構造物,且本工程已採最少方式徵收用地範圍,本案區域無徵收農業用地,亦非重要農業生產地帶,現況農作物主要為果樹及短期葉菜,故計畫道路開闢並未減少耕地面積或影響食物供給鏈而致xx區域糧食安全受到危害。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道路工程係屬地區性交通建設工程,位於勝利國小及xxxxxx,xxxxxxxxx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一旦拓寬後,將為當地提供更好的道路服務品質,加強路網通行之順暢,有效提供區內就業人口至其他地區之工作旅次,亦或於商業活動增加情形下,將促進該地區就業及繁榮,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2)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徵收範圍內無營運中的工廠或公司,造成就業人口減少轉業之情形甚小,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 奉內政部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總經費新台幣 19,975,000 元整,中央補
助款新台幣 5,100,000 元整;地方配合款新台幣 14,875,000 元
整,編列於本府 108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xx非以農業生產為主,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已為道路使用,並無其他農林相關產業設施,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無負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
使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勘選以既有道路拓寬並整頓原有寬窄不一的空間,且避開當地聚落,已考量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且留意高程與排水之規劃設計,並因應地形、地質與地貌變化進行工程施作,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對環境衝擊甚小。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位於都市土地,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7 月 11 日屏環綜字第 10732474100
號函,本計畫路線長僅 160 公尺,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故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十四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文。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用地範圍 8 公尺寬,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更可滿足假日往來各觀光遊憩景點之交通需求,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非屬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無影響。本計畫路線長僅 160 公尺,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故
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觀光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除落實都市計畫原意,並可健全協和路、太原一路與勝利路段之聯繫功能,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服務,同時減少迴轉或繞道之行車風險與成本,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作更有效規劃使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又透過案內車道及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徵收計畫係依照都市計畫法進行都市發展,城鄉發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道路經拓寬完成,將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並使用路人行走更加安全,可使民眾通行至xx商圈、公園、學校等建設更便利,以塑造地方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活絡地方產業,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
2. 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2016 年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道路為都市競爭力重要元素之一,改善交通安全便捷性並兼具美化市容,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並藉由重要路口之指示系統提升訪客人數,以帶動周遭經濟發展,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屏東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並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 其他因素:
本案屬屏東都市計畫劃設之 8M 道路, 原現行道路狹窄約 2~5M,兩側會車不易,道路拓寬完成後,能提升當地之交通服務品質,可與鄰近地區形成一小時內到達之生活圈,有助於活絡地方經濟,加速都市計劃開發,提升社會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 本計畫有助於提升地方聯外通行及運輸等能力,豐富都市多元活動機能。
(3) 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聯繫,重整交通問題,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4) 本計畫有助於提升交通便利性,促進地方基礎建設,提供完善道路交通服務,改善都市生活機能,提高居住生活品質。
(5)打造社區時程特色街坊,塑造良好都市環境
2. 必要性:
本案預定拓寬區段為勝利國小通學及民眾往來屏東縣政府洽公必要之道路,因現況道路最狹隘處僅有 2 公尺。因此,學生
上下學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常有壅塞情形,又因該處道路狹隘會車不易,易造成用路人行車危險。而本計畫道路之拓寬可疏導車流量,亦為地區交通網路重要交通節點,因此,考量到路交通路網完整,本道路有其優先拓寬改善之必要性,以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確保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1)降低地方事故發生,完善動線系統,並提升轉運功能。 (2)完備地區公共設施,引導土地合理發展,避免違規使用。
(3)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兼顧環境保護目標。 (4)xx區域開發機制,提升地區防災能力,穩定產業發展。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規範下進行線型調整,減少私有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為因應地區間交通需求,並提升原有道路之服務水準,進行道路之改善及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計畫目的具適當性。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對於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政府應取得其土地所有權,以保障人民私
有財產權利,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
4. 合法性:
本計畫業奉 內政部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辦理。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故本案符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本案於申請徵收前,與案內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土地,因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考量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農作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北端起於協和路(協和路 147 號前)往西南銜接至至太原一路(勝利國小校門口),兩側緊鄰勝利國小、部分鐵皮建築物及民宅。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6 年 12 月 1 日、107 年 4 月 2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市勝利國民小學、屏東縣屏東市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6 年 12 月 4 日及 107 年 4 月 30 日
等二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23 綜合資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及 107 年 5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臺灣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 月 10 日、 107 年 5 月 29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市勝利國民小學、屏東縣屏東市勝利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7 年 5 月 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2 月 14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5 月 29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70192103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 本案路權用地經都市計畫樁位重新檢測後,在用地範圍不變下,計有私有土地 14 筆(第一次公聽會面積 10 筆約為 236 平方公尺,經檢測更正面積為 239.75 平方公尺)、公有土地 16 筆(第一次公
聽會面積 14 筆約為 1,040 平方公尺,經檢測更正面積為 2,352.99平方公尺)。私有土地約佔用地總面積 9.25%,公有土地部分約佔用地總面積 90.75%,然土地所有權人無異動,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已確實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兩場公聽會,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7 年 7 月 16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725613400 號開會通知
單、107 年 11 月 19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782002300 號開會通知單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 107 年 7 月 27 日、10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而本府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評定市價(街頭段三小段等 8 筆地號
之土地單價 49,50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另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1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價(街頭段三小段等8 筆地號之
土地單價 49,000 元/平方公尺)。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
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給予xx意見期限,通知函除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所有權人xxx、xxx、xxxx、xx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 協議價購及xx意見通知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辦理送達,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已以 106 年 11 月 24 日屏府工
土字第 10680224900 號函、107 年 5 月 30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719441900 號函向戶政及稅捐查明新址,並依新址寄發通知;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達。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因送達處所不明,通知遭退回,爰依規定辦理以 108 年 1 月 10 屏府工土字第 10801120901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中所有權人朱xxx等
11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同意與本府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010658 公頃,占總徵收面積 44.45%;然部分所有權人因協議價購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及未出席會議,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無需拆除建物及附屬建物,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洽請本府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道路位於勝利國小及屏東縣政府旁,往來車輛較其他社區道路活躍,尤其是上下學時間及民眾至縣府洽公行經該路段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又因路寬狹小,大型車輛消防車、垃圾車出入不易,對鄰近住宅區居民生活通行便利性與救護消防安全可及性不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8 月開工,108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7,325,330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6,525,33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80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19,975,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奉內政部核定納入「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總經費新台幣 19,975,000 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5,100,000 元整;地方配合款
新台幣 14,875,000 元整,編列於本府 108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
(減)預算轉正-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
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預算經費足敷支應(詳如附本府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內政部核定文件影本及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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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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