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04038
招標案號:LP5-10403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
「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茲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2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022020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洽辦機關採購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洽辦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採購標的:
(一)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係指:
1、訂閱期間:立約商以適用機關之名義,向出版機構持續且無間斷訂閱 1 年。
2、由國內出版機構出版,出版週期在 7 日以上、有固定之出版規則且持續出版之所有未曾使用之最新出版品,例如,週刊、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半年刊…等出版品(自訂閱期之起始日以後出版)。
惟不含下列期刊:(1)出版週期 1 年及 1 年以上之刊物。
(2)可與紙本期刊分割銷售之電子期刊。
(3)無紙本期刊搭配,單獨銷售之電子期刊。
(4)免費期刊(雜誌)。
(5)出版週期不規則之刊物。
3、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係指由政府或民間相關學術機構(例如,學會、研究單位…等)出版之期刊(雜誌),供學術研究等用途者。
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 係指非屬「學術性期刊(雜誌)」之商業性期刊(雜誌)。
(二)採購標的種類:
第 1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先付款,後交付刊物,廠商提供預供付款還款保證【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
第 2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第 3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1(含)元以上,2,000,000(含)元以下】。
第 4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第 5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付款,後交付刊物,廠商提
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第 6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第 7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1(含)元以上,2,000,000(含) 元以下】。
第 8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2,000,001(含)元以上,4,000,000(含) 元以下】。
第 9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
第 10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1(含)元以上,2,000,000(含) 元以下】。
第 11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
金額限 2,000,001(含)元以上,4,000,000(含) 元以下】。註:機關之訂購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第五、(二)條規定,以「訂閱 1 年期之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後之金額。
名稱 | 項次 | 先付款 | 先交付刊物 | 預付款還款保證 |
學術性期刊 (雜誌) | 第 1 項 | ✔ | ✔ | |
第 2/3 項 | ✔(部分) | |||
第 4 項 | ✔ | |||
一般性期刊 (雜誌) | 第 5 項 | ✔ | ✔ | |
第 6/7/8 項 | ✔(部分) | |||
第 9/10/11 項 | ✔ |
(三)立約商係以一般服務方式供應期刊(雜誌)予適用機關。一般服務(Regular Service)之內容如下:
1、立約商負責依照訂購機關訂購之期刊(雜誌)向出版機構訂購、付款及催缺等事項。期刊(雜誌)直接由出版機構按期於出版後寄送至訂購機關指定地點。
2、訂購機關收刊後,如發現與訂購刊物不符、缺頁、破損等情形時,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收到訂購機關之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補刊,否則視為逾期,計罰逾期違約金。
3、期刊(雜誌)催缺服務:
(1)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向出版機構催缺。
(2)立約商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傳真等書面型式或電子郵件,逐項告知訂購機關處理結果,否則視為逾期,計罰逾期違約金。
4、有關上述「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洽出版機構催缺或補刊」之規定,茲因各出版機構規定之通知期限不一,為免糾紛,訂購機關倘不知悉出版機構規定之通知期限,應洽立約商提供。
(四)因訂購機關之需求數量尚無法確定,俟簽約後由訂購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二、本契約「洽辦機關」為總統府、立法院、考詴院、監察院、司法院、行政
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中央研究院、國史館、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臺灣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
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市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等。
本契約「適用機關」包含以上洽辦機關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接受前述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洽辦機關以外之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時,視同同意並承受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採購部約定之委託及權責劃分事項。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統 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 累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104,000,0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四、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5 萬元。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頇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頇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
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04038 案履約保證金。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一及一~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三及一~四。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頇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頇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5 個月,至短應至 107 年 10 月 30 日。
2、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另於契約期間屆
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
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 單者,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 1%核計違約金,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該筆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為違約部分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頇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 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 址: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選商時,仍應注意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5、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雜誌為免營業稅之商品,故機關訂購時,以期刊
(雜誌)之「訂閱 1 年期之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為訂購金額,該訂購金額係不含營業稅之價格。
(三)訂購機關依自身需求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機關就單一規格項 目所需之總定價金額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之總定價金額,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單一訂單不得同時包括相同規格之 2 項(含)以上不同總定價金額項目;例如, 同規格但不同總定價金額級距之第 2 項【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0(含)元以下】與第 3 項【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1(含)元以上,2,000,000(含)元以下】,單一訂單不允許同時訂第 2 項總定價金額 1,000,000 元及第 3 項總定價金額 2,000,000 元,共計 3,000,000 元。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訂
購立約商得標項目以外之總定價金額。例如,A 立約商僅得標第 3 項
【總定價金額限 1,000,001(含)元以上,2,000,000(含)以下】,機關不得以額外項增購或減購方式向 A 立約商訂購總定價金額為 2,100,000 元或總定價為 800,000 元之期刊(雜誌)。
(四)本契約無大量(金額或數量) 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五)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 行請購及下訂。
(六)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電子訂單頇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六、交貨地點: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以 1 處為限,運送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者,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運送費用。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
嶼、綠島及小琉球)交貨,由臺灣港口/機場至訂購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立約商向出版機構訂購之規定:
1、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下訂之次工作日起,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於 10 日內出
具切結書切結保證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將依照訂購單及所附之採購清單【詳第七、(三)條之規定】向出版機構
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並於實際完成向出版機構之訂購之次日起 7 日內,將訂購之明細送交適用機關審核及確認。
2、立約商若有正當理由(例如,出版機構僅接受個人名義訂購,不接受機關之訂購等)無法完成訂購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立約商應於機關訂閱之起始日起,無間斷持續以一般服務方式【內容詳第一、(三)條之規定】直接由出版機構按期於期刊(雜誌)出刊日起 3 日內(週刊為 2 日內)寄送訂購機關指定地點。期刊(雜誌)如有附件(如筆記本、貼紙或隨刊附寄資料等)應一併寄送。上述交貨期限,可由訂購機關及立約商雙方按實際狀況另行商議,並依商議結果辦理。
(三)立約商應提供充分之訂閱資訊(價格、郵寄方式等)協助訂購機關填列訂購單及其所附之採購清單。採購清單應填列下列各項內容,訂購機關亦得與立約商按實際情況,修正或指定交貨清單應列之各項內容。
1、序號
2、刊名
3、國際標準叢刊號(ISSN)
4、出版機構
5、出版週期種類(例如,週刊、月刊、季刊…)
6、出版期數:即訂閱 1 年總出版期數,如 12 本(月刊)、24 本(半月刊)。
7、訂閱價格
(1)依據刊物上所訂 1 年期訂閱價填列清單,倘刊物上未列 1 年期訂閱價,則應洽該出版機構出具價格證明文件並附於清單。
(2)每期價格。
8、本案組別項次
9、契約規定之固定百分比。
10、訂購總額
11、郵寄方式:
(1)列明出版機構既有之郵寄方式,如週刊係以限時專送方式寄送。倘訂閱價格依不同郵寄方式分為平信或掛號等,則清單所列之郵寄方式頇與對應之訂閱價格相符。
(2)如訂購機關另指定寄送方式,立約商應另行向訂購機關報價,並依該指定寄送方式辦理。
12、送貨地址及電話【訂購機關得要求立約商分送不同地點(詳第六條之規定)】
(四)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 1 個月與立 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惟立約商不得向訂購機關收取保管費用或提出任何要求;倘訂購機關未及於前述規定之天數另行約定者,則立約商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訂購機關請求償付其所支出之必要額外費用。
(五)訂購機關應於核對點收期刊(雜誌)後 30 日內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
,如立約商未到場,訂購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則期刊(雜誌)送達之日即為履約完成日。
如期刊(雜誌)如期寄送至訂購機關指定地點,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
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契約條款附件二~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訂購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六)立約商供應之期刊(雜誌)應與本契約及訂購單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期刊(雜誌)所使用之包裝應能足夠且有效保護期刊(雜誌)在送達訂購機關指定地點前之安全。
如期刊(雜誌)及其附件有破損、倒裝、變形、缺頁、水漬、外物污染、功能損壞或誤送、缺送【非第七、(八)條之情況】期刊(雜誌)等情事,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收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無條件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逾前述規定之期限內,仍以逾期交貨計罰。
倘訂購機關訂閱期(1 年)屆滿,複驗結果仍不合格或仍未完成修改或更換,則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已領取貨款之第 1、2、3、5、6、7、8 項之立約商,應退還貨
款予訂購機關。還款之規定,比照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
如有可向運送人索賠之情事,亦由立約商自行負責,且立約商不得以其與運送人之間之索賠事項為理由,延遲或規避其對訂購機關應履行之責任。
(七)本案訂閱期間為 1 年,該期間內訂閱價格不得調漲,惟若因出版機構更改刊名、出版週期(例如,合刊、增刊)等致價格變更,立約商應即時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並檢附出版機構調價之證明文件,供訂購機關審核,訂購機關將與立約商重新議定該刊物價格,並變更訂購金額,處理原則如下:
1、重新議價後,契約價金減少:
(1)第 1、2、3、5、6、7、8 項:
立約商應於限期內返還訂購機關已領取之貨款,否則訂購機關將自還款保證(第 1、5 項)或履約保證金(第 2、3、6、 7、8 項)內扣收。
(2)第 4、9、10、11 項:核實支付。
2、重新議價後,契約價金增加:
(1)第 1、5 項:
立約商可向訂購機關補繳該增加款項之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後,請領該項貨款,亦可暫不請領該款項,俟 1 年訂閱期滿後,再行請領。
(2)第 2、3、6、7、8 項:
俟訂購機關接獲該變更後之第一次到刊,請領增加之款項。
(3)第 4、9、10、11 項:核實支付。
(八)出版機構停刊、遲延或不正常出刊:
1、若(1)有出版機構尚未出刊即停刊或不繼續出刊之停刊情形,或(2)發生出版機構遲延或不正常出刊等情事,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傳真等書面型式或電子郵件,告知訂購機關處理結果並應出具出版機構相關之證明文件,否則視同逾期交貨並按逾期交貨之規定論處【詳第九、(一)條之規定】。
上述第(1)項經核算應減少之價金後,依據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免計逾期違約金,或經訂購機關同意由
立約商以同等值期刊(雜誌)替換之。
上述第(2)項倘訂購機關之訂閱期(1 年)屆滿,仍無法完成供應時,得經核算應減少之價金後,依據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免計逾期違約金,或將該期刊(雜誌)之履約期限延後至供應完成為止,或由訂購機關及立約商雙方協議其他方式處理。
2、若立約商因出版機構倒閉等因素,無法取得出版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仍應提供可被訂購機關接受之證明文件,如:由相關公會提供證明文件,或立約商出具經公證之證明文件等。
(九)若訂購機關需調整原訂閱期刊(雜誌)之寄送單位或地址,應於交貨期限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無條件代為通知出版機構。
(十)倘訂購機關訂購之紙本期刊(雜誌)改成電子媒體等形式出版,訂購機關有權終止訂閱該期刊(雜誌),已領取貨款之第 1、2、3、5、 6、7、8 項之立約商,應退還貨款予訂購機關,還款之規定,比照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倘訂購機關同意接受該電子媒體等形式出版之資訊,則訂購金額免予調整。
(十一)倘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對於學術性期刊(雜誌)或一般性期刊(雜 誌)之認定有爭議時,以訂購機關之認定為準。
(十二)本案對於立約商依本契約應提供之調價證明、缺刊證明、停刊證明、延期出刊證明及價格證明等文件,如經查明有不實之情形者以及提供期刊(雜誌)定價不實者,依第九、(五)條之規定辦理。
(十三)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四)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十五)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 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八、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規定方式【每本期刊(雜誌)1 年之訂閱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其他情況,詳下列第(四)項】,核算訂購總價(若有缺刊情況,則自總價扣除之),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2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立約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 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頇事先申請 GCA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99 年 1 月 1 日起為交易總金額之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各項次付款方式:
1、第 1、5 項:
「立約商向訂購機關繳交預付款還款保證後,再向訂購機關請領與該保證相同金額之貨款。」
(1)預付款還款保證
1、契約規定立約商得支領預付款者,立約商支領預付款前
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2、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訂購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訂購機關尚待支付立約商之價金。
3、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方式與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相同,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4、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四)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五)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除另有約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長 6 個月。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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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約商向訂購機關繳交與請領貨款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俟訂購機關核收該筆預付款還款保證後,憑立約商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20 日內支付與該預付款還款保證之同額貨款。
( 3) 預付款還款保證將於履約標的驗收合格後一次或分次發還。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時先行商議驗收及退還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次數。
( 4) 立約商不得以預付款還款保證繳交遲延致請款不及為理由,遲延將訂購之明細送交訂購機關審核及確認,否則適用機關得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倘訂購機關因此而發生損失,則立約商應負賠償之責【詳第九、(一)條之規定】。
2、第 2、3、6、7、8 項:
「立約商免繳預付款還款保證,訂購機關於訂購期刊(雜誌)之第 1 期到刊比率達 80%並經驗收合格後,支付訂閱 1 年期之全額貨款予立約商。」
(1)立約商於接獲訂單後,以訂購機關之名義,依訂購清單向出版機構訂購,訂購機關於所訂之期刊(雜誌)第 1 期到刊比 率達 80%之次月並經驗收合格後,依立約商出具之統一發票於 20 日內支付經驗收合格刊物之 1 年期全額貨款,倘有應扣款項,則應先自貨款扣除後再行支付。
(2)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前先行商議驗收及付款次數或相關訂購之證明文件,據以辦理驗收付款。
3、第 4、9、10、11 項:
「立約商免繳預付款還款保證,訂購機關按實際接獲期刊(雜誌)之金額辦理驗收付款。」
(1)立約商於接獲訂單後,以訂購機關之名義,依訂購清單向出版機構訂購,訂購機關每月按實際接獲之期刊(雜誌)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訂購機關將憑立約商出具之統一發票於 20日內付款,倘有應扣款項,則應先行自貨款扣除後再行支付。
(2)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時先行商議驗收及付款之次數,據以辦理驗收付款。
(三)上述訂購總價包含所訂期刊(雜誌)之價格、服務費、運費等寄送至適用機關指定地點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刊物上若未列 1 年期訂閱價者,立約商頇出具出版機構之價格證明
文件並於訂閱 1 年期起始日前,先行告知訂購機關,訂購機關有權取消該刊物之訂購。
(五)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 第四、(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
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惟因出版機構價格調整、缺刊或停刊等因素致訂購總額增減未達
±5%,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免增減之調整,惟超過上述誤差範圍,則立約商應出具機關開立之驗收證明書,洽臺灣銀行採購部增減作業服務費。
(六)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
九、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1、立約商未能按第七、(一)條之規定:
(1)於接獲訂購機關下訂之次工作日起於 10 日內出具切結書切 結保證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將依照訂購單及所附之採購清單向出版機構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或雖於期限內出具切結書切結保證卻未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或雖於期限內完成訂購卻未於實際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7 日內,將訂購之明細送交訂購機關審核及確認,訂購機關將計罰逾期違約金,得終止或解除訂單並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若訂購機關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時,則上述之逾期違約金將計算至訂購機關改訂購日為止。
(2)雖有正當理由無法完成訂購,卻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仍以未於限期內完成訂購論處,訂購機關將計罰逾期違約金。
上述逾期違約金按所訂購之期刊(雜誌)契約價格從價計罰,每日按 0.1%計算,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通知後 10 日內,向訂 購機關繳交逾期違約金,其有不足者,訂購機關得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逾期違約金以該筆訂單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
2、立約商未能按第七、(二)條之規定交貨(即缺刊)或發生瑕疵、誤送、缺送等情形,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告知訂
購機關處理結果以及於接獲訂購機關之補刊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無條件修改、更換完妥【詳第一、(三)條一般服務之規定】,否則即為逾期交貨【第七、(八)條之情況除外】,逾期違約金按該期期刊(雜誌)之契約價格從價計罰,每日按 0.1%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第 1、2、3、5、6、7、8 項之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通知後 10 日內,向訂購機關繳交逾期違約金,其有不足者,訂購機關得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逾期違約金以該筆訂單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含)次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已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一、 (一)、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條規定辦理。
(五)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六)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一、(一)、9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七)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八)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一、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
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 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適用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02)0000-0000 或(02) 2349-765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 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頇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三、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四、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限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五、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訪查,如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 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項目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之契約。
契約期間,臺灣銀行採購部為確認契約產品價格合理,得自行由網路、 實體通路、機關訂購資料、機關決標資料等途徑查察,亦得請本契約之立約商提供契約產品(或類似產品)之通路地點或市售價格相關資料。若本案相關廠商拒不提供查證所需資料,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認定廠商無合理之理由拒不降價,而將其產品暫停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六、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若不利用本契約,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通知本採購部。惟各適用機關倘不利用本契約而自行採購者,應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並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分批採購)、第 19 條(公開招標原則)、第 26 條(規格訂定原則)、第 36 及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十八、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
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
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 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四)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 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
(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 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頇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 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 (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一、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二、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頇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
(02)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四、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五、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 0000-0000;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 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
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
工作站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六、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廿七、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廿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