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承包商健康、环保与安全合同守则
x指引中,“公司”指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为其工作或提供服务或如上下文所指工作项目的雪佛龙集团内部的公司;“承包商”指 为公司提供服务或工作项目的承包商或其分包商。
在为公司开展工作时,承包商应遵守如下守则。这些守则将视为最低标准。 这些守则应作为承包商安全计划的补充,而非取代后者。承包商有义务制定和实施相关计划,以确保工作场所健康、环保和安全防护适合将要从事的工作并确保其符合所有适用健康、环境及安全法律、条例、规定、以及标准。
公司提供这些守则并不能就此认为其对承包商或任何其它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明确或隐含的)承诺、支持或保证。除非根据适用法律公司责任无法免除或受限,否则公司及其雇员、官员、代表、或附属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本守则或其实施(包括、根据或关于公司和承包商之间达成协议、或按规定应达成协议的、或由公司根据本守则批准或按规定应批准的任何流程、计划、分析或文件)与承包商或任何其他人有任何责任关系。承包商全权负责以保护健康、环境以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方式从事作业。
本守则及承包商遵守该守则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承包商做为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也无损于承包商根据协议规定应负的责任与赔偿。承包商同意公司没有监督或强迫承包商遵守健康、环保或安全守则或要求的责任。
1.00 遵守本守则的义务:
1.01 承包商应向其全体雇员、分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传达本守则内的指引信息;此外,承包商还应确保所有上述雇员及分包商均于工作开始之前了解这些指引的内容以及相关要求。承包商应对其履行本项义务的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1.02 承包商应在为公司工作期间遵守所有适用健康、环保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以及公司就其为公司工作所特别提出的其它要求。
1.03 承包商还应敦促其分包商在为公司工作期间遵守所有适用的健康、环保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以及公司就其为公司工作所特别提出的其它要求。承包商应确保其分包商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
1.04 开展任何工作之前,承包商应向公司提供将在工地负责健康环保和安全保护事务的其合资格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分包商的合资格代表人的姓名。
1.05 承包商应制定全面的健康环保安全计划(简称 “承包人健康环保安全计划”HES),重点放在不断改善绩效上。公司可随时要求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健康环保安全计划副本以及此类计划的实施详情。公司应有权对承包商健康环保安全计划进行审查。 这些守则将作为承包商健康环保安全计划的补充,但不得取代后者。健康环保安全计划仍由承包商负责。
2.00 健康、环保和安全保护:
2.01 在公司所拥有或占用场所或公司从任何第三方处租赁或许可适用的场所(“公司房地产”)开始工作前、或从事涉及公司雇员或公司负责经营的合资企业有关工作前,公司应告知承包商是否要求制定健康环保安全计划(“健康环保安全计划”)、该计划的适用范围以及应向公司提交的日期。
2.02 如公司要求,承包商应向公司提交健康环保安全计划以供审查。健康环保安全计划应详细说明与工作有关的健康、环保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及相关风险,以及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为应对这些问题所制定的安全和环保计划。
2.03 承包商的健康、环保安全计划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政令、规章、相关公司政策、操作规程及业界最佳惯例等制定和实施。
2.04 开始工作前,如公司有要求,承包商的工地主管应会同公司指定的代表人参加安全、环保、及保护的上岗前培训。
2.05 开始工作之前,公司的指定代表人可以(如非符合 2.06 规定的要求,公司并无此责任)对承包商的健康环保安全计划进行审查,视乎情况决定接受或将其退回承包商,并说明计划的缺陷所在。
2.06 如公司要求承包商提供健康环保安全计划,则计划如未获公司通过,承包商不得开始工作。
2.07 在进行健康环保安全计划规定的中级及高级风险作业前,承包商必须进行或责成相关分包商进行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承包商有可能已经使用的、与工作损失分析对等的类似分析包括(但并不限于)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危险分析、或工作任务分析。工作损失分析
(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必须和工作场所相对应,必须明确与该场所及该项工作相对应的额外隐患。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xx)xxxxxx:(0)认真研究并记录工作的每个步骤;(2)指明现有及/或潜在的设备、环境、或行动引起的工作危险;及(3)明确进行作业的最佳方式,以减少或避免危险。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具体工作场所制订的完整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必须经过公司审查,一经批准通过,应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指定的代表签署姓名和日期。承包商应确保将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内容传达到即将参与作业的全体工人,并为他们所充分理解。承包商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的副本以及能够证明其已经将工作损失分析(或与其对等的类似分析)内容传达给所有工人并获其充分理解的相关文件。
2.08 承包商应制订行为安全计划以及/或参与公司在其所拥有或经营场所实施的安全行为流程(如预防损失计划)。
3.00 进场限制:
3.01 公司会就如何抵达公司场所以及如何在公司场所进行工作向承包商提供详细的保安要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遵守所有的保安规定。
3.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只允许被授权从事本协议规定业务的相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4.00 交通与车辆:
4.01 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公司所属区域行车必须遵守公示的限速规定,如未公示限速,则应按照现有条件下的安全速度行驶,并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任何其它安全行驶规定。
4.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的车辆、起重机、索具、容器和装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确保操作人员均具有适当资格、认证和/或许可。
4.03 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车辆应配备适当的座椅安全带,以供司机和乘客使用。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车辆安全带始终按规定得到使用。
4.04 承包商和分包商应确保在驾驶或操作重型设备过程中不使用手持或免提移动电话。此外,承包商和分包商一般不得进行并尽量避免从事任何形式的“多重任务”,如在操作机动车时使用双向无线电台或寻呼机、吃东西或做记录等。本规定对处于公司拥有的设施上、或使用本公司所有或公司租赁的车辆、租借的车辆,或从事本公司业务的个人车辆、或在公司所属区域内进行重型设备操作之时等情况下适用。
5.00 吸烟:
5.01 吸烟仅限在指定的可吸烟区域进行。任何原油或燃料的储存区域、燃气加工和压缩设备和分离或处理设备附近区域均严禁吸烟。
5.02 公司如发现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区域吸烟,有权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区域。
5.03 公司提供的车辆内严禁吸烟。
6.00 火柴和打火机:
危险区域内严禁携带或使用“随处擦燃”型火柴和一次性塑料打火机。最好使用安全火柴;如不同方面的规定有冲突,则应以设施或工作区域的相关规章为准进行管控。
7.00 作业许可:
7.01 若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雪佛龙所拥有或经营的工作场地从事任何非常规作业,则必须持有由公司授权可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许可(如一般工作许可、热工许可、或进入密闭空间许可等)。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制订并遵守书面工作许可流程;如在实施公司规定工作许可流程的场所工作,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则应遵守该公司工作场所的工作许可流程,内容包括进行一般工作以及/或热工及/或进入密闭空间的许可要求。
7.02 承包商及/或其分包商应决定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所需工作许可的种类或申请表格,并应提出相应申请,要求相关授权许可证发放部门出具所需工作许可。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雇员应从授权许可证发放部门获取所需工作许可申请表格,以便提出工作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发放部门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气体测试,并有权决定气体测试的种类以及是否将其记录在适当的工作许可证或许可表格上。至少,如果需要进行气体测试,授权气体测试机构必须检测并在适当的工作许可或许可证上记录氧气以及的最低爆炸点(LEL)的百分比。许可证发放部门还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测试,包括但并不限于一氧化碳、硫化氢(H2S)、苯、以及/或总烃。
7.03 如果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申请的工作设计热工或出现引火源,则在填写公司要求的其它工作许可申请表(如在公司任何工作场所如需填写“热工表格”一般也需要有“一般工作许可”)之外,还必须填写“热工表格”(许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如决定需要填写“热工表格”,则必须由经授权气体测试机构进行气体测试(至少),测试并在“热工表格”上记录氧气以及的最低爆炸点(LEL)的百分比。抽样测试点的氧气百分比必须等于或大于 16%方可确保 LEL 读数的准确无误。只有当气体测试结果为 0% LEL 的时候方可发放“热工表格”(许可)。如果测试点的氧气百分比小于 16%或 LEL 大于 0%,则任何时间都不得进行或继续热工作业。(详见
8.00 热工部分内容)
7.04 如果规定作业涉及进入公司安全工作实践(SWP)定义的任何种类的密闭空间,则必须填写“进入密闭空间申请表格”并获得许可。根据公司有关在密闭空间作业的规定,“进入密闭空间申请表格”应同一个或多个其它工作许可表格一起发放。发放“进入密闭空间申请表格”(许可)之前必须由经授权气体测试机构进行气体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记录在“进入密闭空间申请表格”上。气体测试将诶过必须在公司接受的可进入范围内(详见 10.01 有关密闭空间部分的内容)。
7.05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在发放任何种类的允许在设备或机械上进行作业的工作许可之前,该设备或机械均处于绝缘状态(上锁/挂牌)(详见 9.01 关于上锁/挂牌的要求)。
7.06 承包商的自行许可权仅限于无公司许可发放部门及/或无气体测试机构的、以及不可能有公司雇员在现场的、偏远的公司工作地点(偏远的零售/C&I 地点)。只有经过评估并经过公司许可授权、具有规定资质和经验进行自行许可的承包商方可在偏远的公司工作地点进行自行许可。
7.07 如果承包商获准可以进行自行许可,则必须提供充足的气体测试设备以便在许可适用的偏远工作地点进行气体测试。气体测试仪(如在不止一个偏远工作地点工作则需多个气体测试仪)必须由生产厂商校准。承包商应根据公司规定的频率对其气体测试仪器进行碰撞测试。承包商还应每月至少对其气体测试仪器进行一次现场校准检查。碰撞测试和现场校准结果均应记录在案并由承包商负责妥善保管。
7.08 如果承包商获准可以进行自行许可,则必须有充足数量的、经过培训的许可证发放员以及经过授权的气体检测员负责所有许可生效的公司偏僻工作地点。承包商的许可证发放员及经过授权的气体检测员在任何公司偏远工作地点进行许可证发放或气体检测工作之前必须经公司批准。
7.09 在许可证系统生效的任何公司场所(如终点站、仓库等),承包商及其分包商都必须遵守该场所的许可证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程序。承包商在这些场所不享自行许可权利。
7.10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完全遵守和高处作业(在 2 米或以上(6 英尺)高空作业)相关的所有适用安全规定,包括但并不限于个人防坠落保护。如果公司工作场所实行高处作业规定,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7.11 工作团队开始任何许可作业之前,负责的承包商代表(一般情况下为签署工作许可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参与工作的所有人进行安全简介,其内容应记录在“安全简报表格”上;待所有参与简报的人员都在该表格上签字后应将其连同相关的工作许可一起交还给许可证发放人存档。
8.00 热工作业
8.01 承包商应负责确保所有热工作业均本着安全的原则进行,并有公司批准的许可证发放员填写、出具的“热工许可表格”、以及其它公司要求必须有的工作许可表格(如除“热工表格”外一般还要求有“一般工作许可”)。
8.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必须有经过培训的、数量充足的防火检查人员;他们必须充分了解身为防火检查员的职责与责任。承包商不得为防火检查员分配任何其它额外责任。
9.00 设备绝缘(上锁/挂牌)
9.01 承包商应有关于上锁/挂牌的书面规定,明确工人在进行设备维护或作业之前应为设备断电的完整流程;应切断的设备包括电能、空气压力、水能、热能、化学能、以及所有形式的潜在储存能量。如果公司工作场所已有上锁/挂牌规定,则承包商应遵守公司的上锁/挂牌规定。
10.00 密闭空间
10.01 承包商负责保障所有需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工作均本着安全的原则进行,并有由公司批准的许可证发放人员填写并出具的、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所需的适当工作许可。除了“进入密闭空间表格”以外,还必须填写公司要求的其它工作许可表格(如除“进入密闭空间表格”以外一般还要有“一般工作许可”;如果是从事热工作业,则还必须填写“热工作业表格”)。如果美国经授权许可证发放人员出具的“进入密闭空间表格”(许可),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工人进入必须持有许可证方可进入的密闭空间。任何人进入密闭空间之前都必须有经过培训的进入检查员并在入口张贴“进入密闭表格”。密闭空间包括但并不限于储存罐、处理容器、泥浆罐、钻机地窖、以及深度超过 1.5 米(5 英尺)的顶部敞开的空间如开挖地、深坑等。密闭空间应包括外浮顶式储槽,条件是外浮顶的深度等于或大于 1.5 米(5 英尺)。
10.02 如果是储存罐或其它完全封闭的容器,除了经授权的许可证发放人员需签字以外,许可证批准人也应会签“进入密闭空间表格”(许可)。
10.03 承包商应确保所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雇员作业前均通过了有关进入密闭空间的培训。
10.04 需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必须有紧急救援计划,并确保需要进行紧急救援的时候有充足的救援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救援人员。
10.05 承包商应负责确保每次进入密闭空间都能够提供数量充足的进入检查员;这些检查员应经过培训并充分了解自己的职责。承包商不得向密闭空间的进入检查员分配任何其它工作。
11:00 压力检测:
11.01 在未获取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之前,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使用加压空气、压力气体或检修液对管道和压力容器进行检测。
12.00 爆炸物和有害材料:
12.01 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需要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爆炸物,在进行爆破操作之前,则其应向公司提交关于此类爆炸物使用、存放和操作方面的书面通知,并应确保爆破人员拥有相应爆破作业的适当资质。
12.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有害物质在存放、运输、标识、安保和操作等方面做到安全和环保。
12.03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持有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并应根据此数据表中的规格要求和其它信息进行作业。材料安全数据表始终与相应化学品和其它有害材料放置在一起,且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雇员应随时可以获取并查看。
13.00 防火保护:
13.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进行防火。
13.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将纸张、抹布、垃圾和其它可燃材料存放在安全容器中。
13.03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运输和存储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和燃油应采用专门设计用于此类液体的行业许可的金属容器,并应使此类易燃液体远离一切可能的火源。
13.04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改变或损坏防火设备或使其处于难以取用的位置。
13.05 除非事先通知公司相关代表人或在紧急情况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打开消防栓或主供水阀。
13.06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如发现管线或容器附近出现任何泄漏或漏气迹象,应立即向公司指定人员报告。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发现任何危险后,应务必立即停止相关区域的一切热工作业及/或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代表。
13.07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只可将清洁溶剂用于清洁用途,且清洁溶剂应为高闪点(高于华氏 140 度或摄氏 60 度)且无毒性。
13.08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负责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和防火知识培训。
13.09 除非与公司另有书面约定,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自行提供防火设备。
13.10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添加燃料前应关闭内燃发动机,除非加油地点距离发动机有足够距离,能够保证加油安全。
13.11 如发生火灾,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所有人员的安全并进行灭火。第一要务是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以最快方式将火情报告公司代表。
13.12 如发生火灾,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关闭所有设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移出火区,保持通道畅通。
13.13 依照公司的热工作业许可程序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油罐区存放发动机、压缩机、泵和其它设备,。
14.00 医疗救护:
14.01 除非与公司另有书面协议,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自行提供急救人员、设备和用品。上述急救人员、设备、及用品应与工作、工作环境、以及承包商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相符合。
15.00 个人防护装备(PPE)
15.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雇员进入公司工作场所必须随时遵守该工作场所有关个人防护装备的规定。
15.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工地人员应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仅限于防坠落保护装备、钢头安全鞋、安全帽、护目镜(如当地规定要求,还应配备侧面防护)以及为满足作业性质的需要并按相关的健康环保安全法规或公司的要求其他个人防护装备(如阻燃服、听力保护、呼吸保护、面部防护和手部防护等)。除非与公司另有书面协议,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负责支付此类装备的费用或自行提供此类装备。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在需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位置张贴提示标志。承包商应保证其员工受过适当培训,了解如何使用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公司有要求,承包商应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文件。
15.03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根据制造商的建议使用和维护所有的个人防护装备。
15.04 承包商均应提供防坠落保护装备,并培训人员使用此类装备。
16.00 工作场所清洁:
16.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随时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使所有的作业区域保持整洁、通畅,并确保一切可能造成绊倒事故的位置均有明显标识。
16.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保持应急通道时刻畅通。
17.00 事故报告:
17.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根据公司事故报告要求将所有工作事故/伤害/业务疾病及时准确地向适当的政府部门(如果要求应向政府部门报告)及公司代表报告。承包商应通过“险些发生事故”项目报告并记录所有隐患、不安全状况、以及不安全行为。所有“险些发生事故”报告均应提交给相应的公司代表。
17.02 如发生事故,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对事故报告进行书面确认。书面包括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火灾、有害物质释放、车辆事故和对公司的设备造成损坏等内容。
17.03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根据公司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解释或具有法律管辖权限的机构或政府机关的要求填写事故记录表并存档备案。
17.04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如在进行工作期间收到针对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来自政府的健康、环保或安全方面的传票,则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立即将此类传票的复件送交相关的公司代表。
17.05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每月向公司安全代表提交涉及安全和泄漏事故的书面情况综述。承包商应培训人员使用事故根本原因分析(“RCA”)工具。据公司的要求,承包商应在发生事故后 3 日内开始进行事故根本原因分析,并向公司提交分析报告的副本。
17.06 当公司进行事故调查的时候,承包商及/或其分包商应根据要求参加调查活动。
18.00 环境保护:
18.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防止泄漏或释放油或化学物质到地面、水中或空气中。污染预防工作应成为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日常业务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8.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采取必要的谨慎和措施保护任何工作工地的环境,包括动植物和其它自然资源或资产。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最大限度减少和补救对当地环境造成的难以避免的影响。
18.03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工作中所使用的材料和物资的环境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应尽可能使用环境危害风险更低的替代材料。
18.04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保持合理的工作秩序,并根据健康环保安全法规和公司健康环保安全政策的要求正确处置累积的垃圾和废料。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在完成工作作业之后立即开始清理工地并尽快恢复。
18.05 如非得到公司授权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禁止其员工在工地及xx地区进行捕猎、滋扰或捕捉天然鸟类、鱼类或其它动物。
18.06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超出工作作业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移动树木和植被,并应根据公司的决定或依照可适用许可证进行。在任何适当可行的情况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堆放好表土,以便今后工地恢复之用。
18.07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只应使用放置于地面且正确接地的钢制储存罐作为燃料储存罐。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燃料储存罐的添加和排放管道接口在不使用时处于关闭位置,且燃料分配出口处于自行关闭状态。
18.08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使用的所有岸上或地面的燃料、油料和化学品储存罐均应配备容量为单个最大储存罐容量的 110%的二级容纳装置。二级容纳装置可配备排放接口用以排放雨水,排放接口正常情况下应使用塞子堵住或装有正常情况下保持锁闭的阀门。在联邦、州、或当地防泄露、控制或反制措施计划适用的地区内,承包商应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
18.09 如未获政府有关负责部门颁发许可并得到公司授权,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将包括(但并不限于)燃油、溶剂、化学品等外来物质排放到水体或土壤中。
18.10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保护在工地上发现的化石和文物,保证其免遭损坏或破坏。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如发现化石或文物,应将发现位置报告公司并停止在该位置的作业等待进一步指示。
19.00 其它事项:
19.01 承包商应绝对遵守公司协议附件中或公司提交给承包商之药品和酒精的政策。
19.02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压缩气罐稳妥捆绑在手推车上或从气罐上部捆绑固定在支架上,并应确保所有不在使用中的气罐均用保护阀帽保护,并保证压缩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和易燃材料一起存放或不被存放在易燃材料附近,而是依照设施的安全程序进行存放。
19.03 除非公司处于安全原因的考虑为保证财产和雇员得到重组的保护而给予授权,否则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允许火器、弹药或杀伤性武器进入公司场地范围或工作场所。
19.04 所有的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提供的安全装备均应依照制造商的说明及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护和操作。
19.05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提供经过适当培训且合资格的雇员从事作业工作并适当使用所有适用安全及环保设备。
19.06 除非公司有不同要求,完成工作后,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工地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已根据公司的要求清除了与工地相关的一切有害因素。
19.07 承包商应实施预防性保养计划(PM),计划应界定重要安全项目/设备及其保养维护的优先顺序
(如,需要进行预防性保养的安全设备包括但并不限于液压升降机、吊车、索具、叉车、防坠落保护设备、呼吸保护设备、灭火器等)。
19.08 公司指定代表应有权随时要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让行为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操作安全的人员离开工地或不得进入工地。
20.00 中止工作:
20.01 如工作环境对人员、财产和环境构成即时的安全威胁,公司和承包商应有权停止由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进行的作业。
20.02 承包商及/或分包商为公司工作时应在任何工作场所遵守公司的“停止工作权”。承包商及/或分包商有责任在规定的岗前简介中向雇员介绍“停止工作权”。
21.00 障碍设置和地面孔洞:
21.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务必在包括(但并不限于)沟渠、孔洞、开挖处、过顶作业位置等工作区域设置适当的障碍,并在必要时安装警示标牌及/或警示灯。
21.02 承包商及/或分包商设立的所有脚手架都必须由合资格的承包商雇员进行定期检查及批准后方可使用。承包商及/或分包商应制订并实施经过批准的标牌体系,用以标明竖立的脚手架由指定人员批准使用。
21.03 承包商在从事要求安装路障或搭建/拆除脚手架等工作的时候应绝对遵守公司的所有适用规定。
22.00 临时工(SSE):
22.01 临时工指受雇于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以下个人:(1)从事特定公司不足规定时间的人;或(2)在某个雪佛龙工作场所不足规定时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规定时间应由公司和承包商协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例如(但并不限于),公司和承包商一致同意该规定时间为两个月或最高六个月。公司和承包商可以就某些更换雇主以便将其关于某些特定工作任务的经验传授给作为新雇主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个人订立额外协议。
22.02 临时工不得单独编成工组工作。2-4 人的工组只能有一名临时工,5 人及 5 人以上的工组中临时工人数不超过工组总人数的 20%。承包人应将其工作队伍中使用临时工的情况通知公司。应为每位临时工指派一位有资格的监督员,监督临时工的工作表现。若未获公司提前批准,均必须遵守关于临时工的政策。
23.00 报告:
23.01 公司如有要求,承包商应填写“CHESM 表现调查问卷”或按要求进行“HES 系统审查”。从事合同规定的作业时,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根据公司代表的要求参加“现场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协议结束时或至少每年一次,承包商应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业绩审查”。
23.02 每个日历月过后十天内,承包商应向公司提供上一个月的总工时及发生事故报告。
24.00 培训:
24.01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确保已依照对工地有管理权限的所有政府或管理机构的适用的健康环保安全培训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潜在的危险状况、安全操作惯例和程序,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保养等。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告知其员工必须经过培训才能进行工作,并应确保其员工完成特定培训之前不得从事要求此类培训的相关作业。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对所有培训做好记录。如果公司要求,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应向公司提交一份认证书,确认已培训要求已达到并维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