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应按照评审当天提交《项目升级改造方案》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预算编制报告》投入和负责物业装修改造,承诺签订首批物业的租赁合同后,整个国医坊 项目 2 年内投资不低于 XX(以乙方提交方案的金额为准)万元(含 万元)进行基础升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合同编号
穗租备 号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名下坐落在广州市 的房地产
(房地产权证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
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同意以此建筑面积作为租赁物的租赁面积,且按此面积计算租金和相关费用。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租赁物现场实地查勘了解,乙方已清楚知悉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装修标准及设施等),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租赁物状况详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租赁物存在缺陷为由拖延或拒绝接收租赁物、要求赔偿、要求解除合同、追究甲方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1、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共 12 年、租赁期限及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含税)元 | |
小 写 | 大 写 | |
注: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3 个月租金,剩余
租期的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15 日前按转账、支票或现
金付款方式缴付本月租金给甲方。
3、乙方缴纳租金仅为租赁物租用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通讯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承租期间,乙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按相关部门规定计征,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国医坊项目内 62 处物业(详见附件)整体租赁项目”首批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整( ¥元,按照该项目成交总价的 3 倍标准向上取整计算)的履约保
证金、 元整(¥ 元,按照该项目成交总价的 2 倍标准向上取整计算)的维稳保证金;上述保证金已包含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 元整(¥ 元)、维稳保证金 元整(¥ 元)。乙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维稳保证金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租赁物的有关费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后,凭甲方开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维稳保证金的票据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甲方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
3、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或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履约保证金未予交纳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100%的违约金。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开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维稳保证金的
票据原件,若遗失需提交甲方认可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
1、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以双方签署附件《租赁物交接及设备清单》的时间为准;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则甲方交付房屋的时间相应顺延,且租期及相关费用的计算不因此受影响。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日或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2 日内,如乙方仍未与甲方办理交付手续的或拒绝接收租赁物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2、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放弃承租的书面文件,甲方须于收到该文件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
3、如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进行租赁物的返还:
( 1) 租赁物返还时,双方办理租赁物返还手续,并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同时,乙方应将房屋清理干净、与甲方结清一切相关费用。如本合同因期满终止,乙方在返还物业时未将房屋清理干净、与甲方结清一切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房屋清洁费及欠缴的费用,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补足差额。
(2) 因乙方进行拆除而导致租赁物毁损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除修复费用,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于合同期满、终止或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将租赁物清空并返还。租赁物内属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搬离,一切镶嵌于建筑物结构的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及其它投入进行补偿。
(4) 乙方逾期未腾空租赁物的,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之所有权,并同意租赁物内所有物品由甲方处置。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入租赁物并处理租赁物内的物品,清空并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修缮
1、甲方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修缮,除乙方原因导致的主体结构损坏除外。
2、乙方负责租赁物及配套附属设备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维
修及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给排水、排污设备设施的维修及疏通,清理和清洗饮用水池、给排水管、排污管、厕所、化粪池;
(2)及时更新门窗玻璃,五金小配件、总电表后的电线、电源开关、灯头、插座、总水表的水管、水龙头;
(3)负责租赁物室内外批荡和天花板的粉饰;
(4)负责消防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泵、消防栓、灭火筒)、配电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配电变压器、电缆、配电柜)等的维护保养、投入及更新。甲方或消防部门向乙方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使租赁物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乙方拒不整改的,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因乙方原因引致租赁物设施、装备损坏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终止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非自然损坏的,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偿付。
第七条 租赁物的装饰装修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2、若乙方确实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
改造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3、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并保证在按公安、消防、规划、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需对装修作业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乙方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应当将装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效果图、工程预算书、消防工程报建图纸资料、给排水系统分布范围图、电器、电路、灯光、照明分布图、线路图、工程验收竣工图和结算资料等)提交给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5、装修改造的工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装修改造导致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人或其他人员的损伤,工程施工纠纷、工程款纠纷、装修工人或其他人员用工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因乙方装修造成毗邻租赁物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开裂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甲方人员到场。乙方擅自拆除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负责赔偿损失,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时,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及其它投入进行补偿。
第八条 转租与分租
1、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本款所列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行为,系指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与本合同乙方不相符的行为。
2、租赁期内,乙方若要对租赁物进行转租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
3、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乙方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行为而改变。如甲方书面审核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如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与转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同时终止,乙方应当负责腾空租赁物并交还给甲方;
(3)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纠纷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在乙方将租赁物返还甲方之前,乙方需处理完毕与转租户、分租户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如发生因乙方与转租户、分租户之间债权债务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状况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相关部门、街道通知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不予配合或未在 7 天内解决完毕的,甲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动用维稳保证金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向转租户、分租户支付其要求乙方返还的预收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如维稳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先行垫付转租户、分租户向乙方主张的全部费用,垫付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xxx在
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返还垫付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和其他应收的款项;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按时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租赁物,有权监督乙方的安全、防盗、防火措施,如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时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4、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物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治安等工作,甲方应行政部门或公检法要求需要进入租赁物检修、杀毒灭蚊或检查时,乙方应当配合和协助;若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在相关通知送达三日后采取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合法使用租赁物,因乙方使用租赁物不慎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照评审当天提交《项目升级改造方案》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预算编制报告》投入和负责物业装修改造,承诺签订首批物业的租赁合同后,整个国医坊项目 2 年内投资不低于 XX(以乙方提交方案的金额为准)万元(含 万元)进行基础升
级改造及硬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设备、装饰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部装修、加固升级、消防设施、水电设施、电梯安装、公共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按照《房屋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象牙xxxxxx 0 x(含与其属同一幢房屋的绒线街 19 号)、象牙一巷
11 号房屋损坏部位进行加固、维修处理。
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租赁物现场实地查勘了解,乙方已清楚知悉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设施等),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租赁物状况详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
4、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并出示户口本原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5、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按权属资料所列的规划用途出租,乙方应根据“国医坊项目运营目标及业态正负面清单”的原则要求依法依规运营使用物业,不得用作停放、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配件、仓储、批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扰民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如物业用作商业、办公、“住改非”使用,乙方须依法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卫生安全等手续),应由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由甲方协助提供。在办理证照期间须按本合同约定依时缴交租金,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经营证照为由迟 交、拒交租金或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xx任何补偿
6、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反国家
政策、法律的一切活动。乙方应依法向政府部门交纳各项税款,严格
执行甲方及管理处的有关管理和收费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对租赁物的检修工作。
7、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外签订涉及甲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租赁期内,为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负责安全生产、治安、防火、计划生育、卫生责任及设施设备维修,应做好租赁物的防火及安全措施,按章放置防火器材、设备,不得发生 “ 二合一”、“三合一”的事情。(“二合一”系指住宿与储存或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三合一”系指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在租赁物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前款规定以及高空抛物、水电燃气等使用不当等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等。
9. 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的所有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债权债务、向第三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及其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果导致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支出、其他损失等),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还应向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赔偿。
10.乙方引入进驻租赁物的经营主体,其经营业态应符合国医坊
业态相关部门(区商务局、xxx局)的审核把关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整个项目涉及的全部租赁合同、收回全部物业,相关升级改造投入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租赁物升级改造投入费用作出补偿。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与续租
(一)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并以一方收到另一方送达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当日为合同终止之日:
1、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收储等被提前收回的;
2、租赁物及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租赁物及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搬迁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如政府“退二进三”原因需要搬迁的);
4、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将租赁物收回自用的;
5、租赁物在租赁期xx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6、因企业改制、城市规划建设变更或“三旧”改造需要收回土地及租赁物的;
7、因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现上述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时,乙方应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并办理返还租赁物的相关手续。如乙方不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部门给予
有关征用拆迁租赁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政策处理。
(二)合同的解除
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乙方的租赁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物,甲方无须就乙方对租赁物所投入的资金、装修及其他费用作任何补偿:
1、将租赁物擅自转租或分租的;
2、将租赁物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的租赁物结构或改变用途进行使用的(违法将租赁物用于仓库、经营或加工、生产等除住宅之外的用途);
4、拖欠租金及水电费、通讯、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逾期超过 30 天的;
5、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被国家机关查封物业或物业内财物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6、故意损坏租赁物的;
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乙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的;
9、乙方违反甲方公开招租本房屋的相关要求,与向甲方以及第三方公开招租平台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作出的承诺存在不一致的行为的;
10、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收回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11、本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适用本条进行合同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以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准。
(三)合同终止后的续租
1、乙方需继续承租租赁物的,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的 90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同时,若甲方应按规定对租赁物进行公开招租的,乙方应按甲方或相关机构的公开招租规定申请参与竞租或投标;若合同期满租赁物无需进行公开招租且甲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以新的租赁合同为准。
2、若乙方超过期满前 9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或乙方不按公开招租规定申请参与竞租或投标的,或甲方同意续租后乙方不与甲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均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上的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对租赁物另行出租,乙方由于主张优先承租权导致甲方租赁物租金收益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如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租赁物的,按相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因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5 款第(2)项约定导致乙方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乙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维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100%收取乙方违约金,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费用,无条件收回租赁物,甲方无须就乙方对租赁物所投入的资金、装修及其他费用作任何补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3、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乙方欠交金额的 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 30 天仍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所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4、乙方未按时返还物业的,应当按本合同同期租金标准向甲方
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返还物业每逾期一个月按本合同同期月租金的 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因乙方转租、分租、转借他人导致甲方无法收回租赁物的,乙方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承担支付租金或占有使用费以及返还物业的连带责任;
6、本合同中双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条款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若本合同指向的租赁物为甲方向第三方承租的物业,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时对前述情况完全知情,并同意如因第三方调升租赁物的租金标准则调升部分的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本合同租金标准调整为在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方所调升租金部分,双
方不再就租金调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乙方对第三方调升租金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租金调升通知后的 3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2、若本合同指向的租赁物为甲方向第三方承租的物业,乙方同意若因第三方要求收回租赁物或甲方与第三方合同期满未能续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返还租赁物,并自行承担装修和投入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须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因乙方逾期返还物业,导致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3、若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租赁物如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乙方应根据项目公开招租时的约定将物业修缮至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在修缮工作完成之前不得使用,否则因此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4、若本合同指向的租赁物为拆迁安置房、拆迁回迁房或职工宿舍,且乙方为拆迁安置户、拆迁回迁户或原职工,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如下情形,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 乙方本人及同住人(本户口)迁离本市或其它原因注销户口,没有同住同户亲属,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
(2) 乙方存在公有住房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继续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除当面签收外,任何一方以邮寄、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知送达至本合同签字盖章处双方注明的地址的,即视为送达,无论上述函件由何人签收,无论上述函件是否退回,均不影响上述送达效力。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时,应 5 天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怠于通知而造成邮件无法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甲方送达给乙方的文件、通知等资料,无法直接递交或邮寄的,甲方可以按照乙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通知,电子邮件、微信和手机短信发送 24 小时之后均视为送达到乙方;亦
可在乙方承租租赁物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已送达,经录音或录像的口头告知亦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送达。甲方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最快送达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按如下第贰种方式解决: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无论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败诉方皆应承担胜诉方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财产
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免租期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
2、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依法承担。租赁合同期内,乙方须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网线和因使用物业产生的有关。
4、乙方认可并承诺按照租赁物现有质量、租赁物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修装饰状况和甲方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
5、 其他约定:
(1)乙方在参与国医坊招租项目(含本址物业)时,向甲方以及第三方公开招租平台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作出的承诺,均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2)租赁物是国医坊项目内 62 处物业(详见附件)整体租赁项
目的其中一部分,该项目采取“成熟一批(处)移交一批(处)”的方式分批次(处)移交并签订租赁合同,乙方需分别缴纳相应的租金等费用,各批次合同终止日期与首批物业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保持一
致。乙方违反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整体违约、需承担整体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其中一份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均视为全部物业租赁合同同时解除或终止,甲方有权解除全部物业的租赁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某一处物业出现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政府征用拆迁等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所导致的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影响另一处物业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继续履行;针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处理并签署补充协议。
(3)针对整个国医坊项目,乙方须利用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物业
(其中解放中路 2 号楼(即解中复建房自编 2 号楼)首、2 层,物业
648 平方米,其余物业不少于 352 平方米)改造为国药知识、中医药文创、非遗及海丝文化浸润等主题的公益性展示或活动空间,且经评审符合项目的运营目标及功能定位要求(详见附件“国医坊项目运营目标及业态正负面清单”)
(4)乙方应按照评审当天提交《项目升级改造方案》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预算编制报告》投入和负责物业装修改造,承诺签订首批物业的租赁合同后 2 年内,整个国医坊项目投资不低于 万元(含 万元)进行基础升级改造及硬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设备、装饰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部装修、加固升级、消防设施、水电设施、电梯安装、公共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按照《房屋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象牙北社区民兴里 4 号(含与其属
同一幢房屋的绒线街 19 号)、象牙一巷 11 号房屋损坏部位进行加固、维修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完成升级改造、违反参与本址物业招租项目时所作出的承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
若物业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承租或继续参与公开招租未被确认成为承租人,或本合同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乙方原因等)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将物业返还给甲方,相关升级改造投入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租赁物升级改造投入费用作出补偿。
(5)乙方注册地址非广州市越秀区的,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 60 日内将其注册地址迁入广州市越秀区或在国医坊项目地址(详见附件)注册成立以乙方为控股股东的独立法人组织运营管理。
(6)乙方须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将被纳为失信对象,不得再承租甲方和甲方主管单位管理的物业:
a.拖欠租金及水电费、通讯、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仍拖延支付的;
b.不服从出租方管理,或擅自转租、分租,或存在与转租户及分租户的债权债务纠纷,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且经甲方书面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的;
c.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引发租赁合同纠纷的。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可送壹份给街
(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附件:租赁物交接及设备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 乙方(签字或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证件号码: | 证件号码: | |
微信号:邮箱: | ||
地址:先烈中路 65 号东楼 | 楼 | 地址: |
联系电话:8730- | 联系电话: |
签约日期:
附件
租赁物交接及设备清单
租赁物交 付使用前 有关设备、物品名称 | 数量 | 质量 | 租赁物腾空移交后有关设 备、物品 名称 | 数量 | 质量 |
上述所列的租赁物内设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移交乙方使用。
乙方签名(盖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本合同租赁期已满,上述所列的租赁物内设备移交甲方。
乙方签名(盖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1.租赁当事人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