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店鋪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承租人: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店鋪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協議後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件列明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以下簡稱租賃標的物)
編號 | 房屋編號 | 門牌號碼 | 樓層別 | 戶數 (戶) | 承租面積 (坪) |
合計 |
備註:1.各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如各戶實際登記面積與上開承租面積表所載之坪數不一致者,其租金數額,不因此而變動,仍以上開面積為租金計算依據。
2.租賃標的物於得標後簽約時填列。
第二條 租賃期間
一、自民國108年7月1日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共計 5 年(實際起始日以甲方指定日期為準,契約結束日配合順延共計5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無民法第451條規定之適用,甲方不另行通知。
二、乙方如欲續租時,須另訂新約,乙方於租賃期間若無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或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致提前終止租約之情事者,得於租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優先續租及議約,租賃期間至多以5年為限,且議約以1次為限,並以本契約最末期月租金增加5%為租金底價。若乙方逾期未申請即自動放棄優先續約權。
三、甲方提供乙方免租金裝潢期 1 個月。第三條 每月租金之計算(單位:新臺幣元)
一、本標的租金自第3年起每3年調整5%,每月租金計算如下。
編號 | 承租期間(民國) | 每月租金(含稅) | 管理費 | 合計 |
1 | 108.7.1~ 108.7.31 | 免租金裝潢期 | ||
2 | 108.8.1~ 110.6.30 | |||
3 | 110.7.1~ 113.6.30 |
二、每月租金營業稅以5%計,若未來稅率變動時,租金含稅價格亦跟隨調整。
三、管理費以外加方式收取,按承租面積以每月每坪60元計收,本中心得視需要隨時調整。
第四條 租金給付方式
一、以月份為單位(一期)乙方每期應依前條規定繳納 1 個月租金,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同時給付甲方第1期租金。爾後各期租金應於每期開始10日內一次繳清,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二、租 金 給 付 方 式為 匯 款 至 甲 方指 定 之 土 地 銀行 忠 孝 分 行
058001070001帳戶,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三、乙方租金如逾期不繳,應依下列約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絕無異議:
(一)逾本條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2。
(二)逾本條項所定繳款日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4。
第五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2 個月租金,總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甲方。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或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致提前終止租約者,已繳交之押金概不退還。
三、乙方於租賃期間,不得主張以押金抵繳租金。押金於乙方將房屋回復原狀遷出後,且無依約應履行之債務時,無息返還。
四、乙方於租賃期間如有積欠已到期之租金、使用之水電瓦斯及乙方依本契約或法令應負擔之稅捐及費用,或甲方就本契約得向乙方主張之補償金或其他任何權利時,甲方均得逕自押金中扣抵取償,乙方絕無異議。如押金不足扣抵時,就不足金額仍應由乙方負責,扣抵後,乙方應立即補足該押金至第一項約定之金額。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並給予合理期限補足而仍未補足時,甲方得主張乙方違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一、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甲方負擔,乙方設置公司、經營商業導致增加之房屋稅部分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於租賃使用期間應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險,並以甲方為受益人,保額不得低於建築物帳面價值,於租賃使用期間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予甲方備查。
三、前項投保金額不得低於「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建築物之重置成本。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本租賃標的物所屬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第五種住宅區,房屋使用執照之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或服務業□一般零售業□其他 一般零售場所(<500㎡),乙方應依法令規定之法定用途使用,不得經營非法及違禁之營業,並不得存放危險物,或其他有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使用情事。並禁止於地上進行任何建築行為。如需變更使用執照登記用途,應經甲方書面同意,並由乙方依法令向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本租賃標的乙方僅得依承租時符合附表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 目舉例表之營業項目使用,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或增設業種或經營項目,且不得經營餐廳、飲食店、小吃店等具油煙烹調食物之店鋪,乙方營業項目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倘乙方因營業所需,使其關係企業、聯屬公司或投資事業使用本租賃標的,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部或部份轉租、分租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移轉。
三、租賃期間如因乙方營業行為於標的物所發生之糾紛,概由乙方處理負責,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對租賃標的之一切裝潢、設施及改建其有關安全方面之圖說,應依法令取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執照及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破壞建物結構與其設備安全及不使用易燃建材裝潢。於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加蓋或增建任何違章建築物;如有增設之建物或施設,若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該建物、施設有危害結構或公共安全之虞者,乙方應立即拆除並恢復原狀且負擔所有費用;於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甲方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其他部分乙方均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八條 營業場所清潔維護
一、乙方於每日營業結束時,應將垃圾、廢棄物以大型垃圾袋密封,並依規定自行或雇工清運,如未及時清運,應堆置於租賃房屋內,不得隨意置於租賃房屋門口或社區公共區域,亦不可置於地下層垃圾處理室。
二、乙方如因營業產生之油污或垃圾處理不當等污漬,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清理完畢。
三、乙方如有影響環境清潔情形,經甲方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甲方得逕行代為清理,本項清理費之支付義務人為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九條 營業場所安全維護
一、乙方應遵守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凡貨物之堆放、進出及營業服務方式不得妨礙安全、衛生及觀瞻。三、營業及服務人員應熟知營業場所之逃生路線、安全設施之操作及緊
急狀況處理程序。
四、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事故時,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負責疏導群眾、防止混亂發生,並有協助甲方處理相關事故之義務。
第十條 修繕及室內裝修
一、租賃標的物或附屬設備因非人為因素所致損壞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為修繕房屋所為之必要行為,乙方不得拒絕,乙方如有修繕或室內裝修之必要,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依「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詳附件一)之相關程序辦理,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
負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三、乙方如因室內裝修或承租房屋戶數超過一戶,有拆除隔戶牆之需求時,應經結構技師鑑定並簽證無安全之虞,檢附技師簽證文件予甲方備查。經甲方書面同意拆除隔戶牆,由乙方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甲方申請用印,並由乙方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廣告招牌物設置
一、乙方之廣告招牌設置應依「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廣告招牌設置及立面變更管理規定」之規定(詳附件二),並提供設計示意圖樣供甲方審核同意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項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於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甲方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其他部分乙方均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二條乙方之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對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乙方提供第三人使用房屋者,倘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屋毀損、滅失者,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主張已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免除其責任。
二、房屋配有之附屬設備,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如乙方允許為設備使用之第三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物品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除行為人應負責外,乙方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及修繕責任。
三、前項設備之毀損、不堪使用或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前修繕完竣時,由甲方代為請廠商或專業人員進行修繕,其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由押金內抵扣,押金如有不足者,應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房屋部分滅失
一、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二、前項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第十四條提前終止租約
一、甲方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提前終止租約,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甲方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乙方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乙方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甲方阻止,仍繼續使用。
(五)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業種經營內容。
(六)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他人。
(七)乙方毀損租賃標的物或附屬設備,經甲方限期催告修繕而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乙方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九)乙方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甲方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乙方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十一) 乙方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再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
甲方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乙方: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 3 個月通知。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 30 日通知。
二、乙方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繼續營業者,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有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者。
(二)房屋有危及乙方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三、乙方非因前項規定而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本契約終止,惟乙方應給付甲方相當於押金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將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繳納至遷離之月份止,實際租用
之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第十五條禁止事項及罰則
一、乙方於經營本租賃標的物有違反下列各款情形之ㄧ,經甲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處以1個月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再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終止租約:
(一)本租賃標的物之公共區域,乙方應維持公共使用,不得為營業使用。
(二)乙方不得於本租賃標的物貯放危險易燃物品、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瓦斯、刀械等器具)或法令禁止之物品,以維公共安全,若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三)乙方不得陳列或販賣爆炸物、易燃性、危險性之物品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物品。
(四)乙方不得販賣檳榔、及其他任何氣味濃郁令人產生不適或影響空氣品質之物品。
(五)乙方使用本租賃標的物應隨時保持清潔,不得產生造成污損、腐蝕或化學性異味。
(六)乙方不得於本租賃標的物之樓梯間、外牆、公共通道及消防空間做任何佈置、加裝設備、儲存危險物品及存放貨物。
(七)乙方設置之招牌、廣告、看板、燈箱、櫥窗等,其內容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八)乙方為營業需要播放音樂或廣播時,其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九)乙方違反本中心「xxx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廣告招牌設置及立面變更管理規定」。
(十)乙方1個月內有10日以上未營業,且未有正當理由者。
(十一) 乙方違反本案店鋪規範之規定。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甲方警告或勸導未改善,甲方得按次數執行扣3分累計,並依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一)在社區內公共空間晾曬衣物、拖把等私人物品;但於甲方同意處所或頂樓晾曬者不在此限。
(二)在窗台懸掛衣物或在露台放置滴水花盆或滴水衣物致有水滴滴落屋外。
(三)未依規定使用新北市專用垃圾袋。
(四)於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甲方同意之文宣傳單。
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甲方警告或勸導未改善,甲方得按次數執
行扣5分累計,並依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一)積存污水致有蚊蠅滋生之虞者。
(二)製造噪音滋擾住戶安寧者。
(三)冷氣機滴水。
(四)在租賃標的物內積放垃圾或廢物,產生難聞氣味。
四、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通知即按次數執行扣5分累計,並依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一) 亂拋或隨地棄置垃圾者。
(二) 在社區公共空間燃燒物品(金紙)者。
(三) 在社區內公共空間吸煙者。
(四) 在租賃標的物放置未固定具掉落危險之盆栽或物品者。
(五) 任意於走廊或樓梯通道堆置私人物品者。
(六) 攀折花木或破壞環境景觀設施者。
五、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通知即按次數執行扣7分累計,並依本條第六項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一) 破壞或汙損電梯梯廂、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備)者。
(二) 隨意抽取其他住戶信箱內文宣廣告傳單私人信件等。
(三)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於租賃標的物飼養動物者。
六、依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扣分累計達30分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強制執行,乙方不得異議。扣分累計達10分時,甲方應發函告知乙方,並適用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租賃標的物之返還及遺留物之處理
一、乙方於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時應即將地上任何雜物搬清交還房屋,並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二、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時,乙方應遷出本戶戶籍、營業稅 籍、公司登記設籍證明及交還房屋,將租賃標的物騰空恢復承租時之原狀,且會同甲方點交無誤後,將租賃標的物無條件返還予甲方。若有任何雜物或遺留物等留置而不搬移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向乙方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 權,乙方同意任憑甲方處理或廢棄,該處理及清理搬運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如乙方未依前項約定完成租賃標的物之點交返還,甲方除得循法律途徑聲請強制執行外,每逾1日,乙方應按日加付5倍當時日租金金
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四、甲方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條第一項之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七條通知
一、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始發生效力。
二、若甲乙雙方地址變更,應於變更地址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始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一、本契約簽訂時由甲方及乙方會同辦理公證,公證費及契約書印製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如於租賃期滿後不遷出返還房屋,或乙方(含其連帶保證人)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金,或積欠管理費,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三、甲方如於租賃期滿或本契約終止時,已收之押金及租金經扣抵積欠之租金、管理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未將剩餘部分返還者,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四、乙方應遵守租賃契約及各項管理規定。
五、甲方或其委託之管理單位得訪視租賃標的物,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核對乙方身分。訪視日10日前應以書面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不在此限。
六、甲方應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承租資格予以查核。必要時得由乙方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七、租賃範圍內禁止吸菸。 八、建築物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噪音、氣味規範:若有住戶提出妨礙附近住家安寧或異味造
成居民困擾,乙方應立即改善。
(二)瓦斯:乙方使用瓦斯應自行設置瓦斯漏氣自動關閉設備或其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防止瓦斯外洩。
(三)管線接管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四)醫療廢棄物:乙方應依醫療廢棄物處置規範辦理,若經查無依規定辦理,將呈報該轄區之衛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九、乙方若有汽、機車停車位需求,應另行依相關規定向停車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及繳費。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及紛爭解決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致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經立契約書人簽署完成後生效。
二、本契約之各項附件及其他關於本契約之修訂、契約增補條款等書面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一之效力。
三、本契約書正本一式3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一份為憑;副本4份,甲方執3份,乙方執1份。
附件一、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
附件二、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廣告招牌設置及立面變更管理規定附表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統 一 編 號:73644633
法定代理人:花敬群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統 一 編 號:法定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附件一
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維護本社區大樓建築結構安全、建築整體外觀、設備功能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權益,特制定本辦法,以共同遵循。
第二條 管理機構
x辦法之管理機構為「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管)。物管得授權管理服務人員代為執行本辦法之各項事務。
第三條 適用範圍
x社區住戶之室內裝潢、維護、修繕工程(以下簡稱裝潢(修)工程),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規定
一、應於施工三日前至管理服務中心填寫「裝潢(修)工程施工申請書」(如附件一)辦理申請手續。
二、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申請人身份後,辦理下列手續:
(一)領取並簽收「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
(二)簽署「裝潢(修)工程承諾書」如附件二。
(三)簽署「裝潢(修)工程切結書」如附件三。
(四)簽署「變更消防系統切結書」如附件四。
(五)繳交「裝潢(修)工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及清潔費玖仟元整。
(六)提報「施工設計圖說」乙份備查。
(七)申請施工期臨時停車證、工作證、工作背心。
第五條 管制要點
一、辦妥前條申請手續後,施工前工作人員應先將樓電梯間、施工進出動線之地、壁面均應先妥善做好保護措施,並配合管理服務中心要求辦理施工前會勘。(詳如附件五)
二、施工前施工圖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審查通過後,由管理服務中心核發施工許可證(詳如附件六)後,方能開始施工。
三、工程施工期間應依下列要點辦理:
(一)人車管制:
1.進場施工人員每日憑身份證明文件換工作證及工作背心,工作證配戴於工作背心上,以資識別。
2.施工車輛進出應換發「臨時停車證」並置於駕駛座前車窗明顯處。車輛
應停放於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3.工作證、停車證、工作背心每日停工後需返還管理服務中心。
(二)材料機具:
1.進出本社區須經管理人員查驗後放行。
2.搬運材料及機具必須使用有保護措施之電梯。
3.重量及規模超出電梯可承載限制之物品,須由安全梯上下,不得搭承電梯。
四、工作時間: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
(二)夜間及星期例假日(週六、日)不得施工及進出料管制,以維住戶安寧。若有例外時段的施工需求,須取得管理服務單位書面同意,並採靜音施工。
五、廢棄物清運及傢俱搬運:
(一)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每日運離本大樓。
(二)施工之砂石、磚、垃圾等應袋裝搬運及傢俱物品搬運時,不得落地拖行,以免污損公共區域。
(三)裝修物料與廢棄物搬運完畢後,所經動線及電梯車廂應即清理清潔。六、施工與安全:
承包人施工須依照簽署之承諾書及切結書內事項及「勞工安全衛生守則」(詳如附件七)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修工程應無涉及公共景觀、房屋外牆、樑、柱、建築結構安全、水電設備(施)、消防系統、防盜監控系統之衝突及用電負荷量之超出。如不慎損壞時,應即修護並聯絡管理服務中心緊急處理。
(二)裝修工程施作,不得違反建築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
(三)裝修工作人員之安全由申請人與承包商自行負責,與所有權人無涉。又如所屬工人遇意外傷亡或因工作不慎致誤傷他人情事時,亦同。
(四)遇泥作工項時應設置沉澱箱,確保泥渣污水不任意傾倒而造成管路堵塞淤積,沉澱箱底層泥沙依一般垃圾清運,不得入排水道。未依規定設置沉澱箱而被查獲者,照章罰扣並列表紀錄移交物管備查。
(五)泥作殘餘廢料應自行帶離。
(六)機電類管線如欲更動移位,需依與原線徑相同的線材,以免產生危險。
(七)弱電類設備為較精密工程,如欲更動需請專業廠商處理。
(八)冷氣需安裝於規定位置,並將管線集中收納於線架中,以免破壞社區外觀。
(九)門止需固定於壁面貨櫃體上,如需設置地面,應小心安裝,避免地磚受損。
(十)裝修前如未消防灑水頭閥門關閉,工作中應注意勿碰撞灑水頭。如有關閉消防灑水頭閥門,當日退場時需打開至持水狀態。
(十一)施工器具及材料清洗後之廢水及廢棄物,不得倒於室內排水管或馬桶。
七、禁止事項:
(一)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有大聲播放音樂、喧嘩、賭博、酗酒、毆鬥、打赤膊等破壞公共安寧之行為以及不得隨地吐檳榔汁、塗鴉、丟棄菸蒂等污損環境與妨害衛生安全行為。
(二)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承包商之工作區域。
(三)施工人員不得使用本社區工具、材料及公共水電。
(四)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留宿。
(五)不得張貼商業廣告。
(六)裝修之材料、機具不得留置於公共區域。
第六條 保證金退還及扣抵
一、經管理服務中心竣工會勘後,如申請人無任何違規情形,保證金於 3 日內無息退還。
二、裝修工程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經查屬實者,得動用保證金處理(包括罰緩、工料費用等)。
三、保證金不足支付時,得按實追償並應立即補繳至足額之裝修保證金,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四、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其他設備等情事經通知而未依限修復者,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繕費,如不足由申請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七條 清潔費
一、裝潢戶應於申請裝潢(修)工程施工時,依預定施工日數計算繳交清潔費,並於施工結束後依實際施工日期辦理結算找補。
二、應補繳清潔費卻未補繳者,差額將自保證金內扣除。
第八條 完工處理
一、裝修完成後,應會同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竣工會勘(詳如附件八),經管理服務單位檢核無誤後,由原申請人攜申請書、印章至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餘額手續。
二、如有不合格項目,應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再辦理復勘。
三、復勘後,即依裝潢(修)工程違規事項罰扣款表規定,計算扣款金額,並以保證金扣抵。
第二章 罰則
第九條 停工之制止
施工時如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時,管理服務人得制止,住戶應即刻停工並回復原狀,否則管理人員得禁止施工人員進入本社區並沒收已繳之保證金,抵充修護費用,若不足時得追償之;如有涉及公共危險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條 罰款及清潔費轉列管理費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罰款、賠償款、清潔費,扣除應支付之公共設施修繕費用及相關工料費後全數轉為管理費之收入。
第十一條 連帶責任:
施工時如有損及第三人及本社區之安全、設施、設備時,申請人與承包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鄰戶房屋,須限期修復完成,否則管理服務單位得以招商雇工修復,費用由裝修保證金中扣抵。
【附件 1】 裝潢(修)工程施工申請書
申請人(承租人) | 電 話 | |||||||
施 | 工 | 戶 | 別 | 連絡人 | ||||
施 | 工 | 廠 | 商 | 電 話 | ||||
統 | 一 | 編 | 號 | 連絡人 | ||||
施 | 工 | 項 | 目 | |||||
預 定 施 工 期 間 | ||||||||
檢核項目 | ||||||||
申請人身份 | □租賃契約書 □證明文件 | |||||||
施工廠商身份 | □施工委任契約書 | |||||||
保證金 新台幣 100,000 元整 | □現金(收據編號 □匯款(匯款日期 □支票(票據號碼: | ) ) ) | ||||||
清潔費 新台幣 ○○元整 (依預定施工日數×200 元/日計算,且不低於新台幣 3,000 元) | □現金(收據編號 | ) | ||||||
施工圖 | □ | |||||||
住都中心 | 管理服務中心 | 申請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裝潢(修)工程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茲因辦理裝潢(修)工程,出具本承諾書承諾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承諾絕對遵守社區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如有違規情事,願依照「裝潢
(修)工程違規事項扣款規定」予以扣款議處。
二、同意施工期間,管理服務中心可派員不時進入屋內檢查,如有下列事項,經管理服務中心發現制止時,應即停工並立即改善,且管理服務中心有權拒絶施工人員進立社區繼續施工。若未依規定拆除或復原,同意由管理服務中心雇工拆除或復原,並願負擔全部費用,不得異議。
(一)陽台外推、裝設鐵窗、花架、雨棚、廣告物等影響建築外觀之情形。
(二)將鞋櫃等設置於公共走道、逃生梯等公共區域。
(三)變更大樓結構、建築外觀及由室內玻璃往外張貼廣告物。
(四)佔用各種管道間、水電、消防、空調幹管之空間。
(五)冷氣未於指定位置裝設。
四、於作業期間願意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環保法令及其他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管理,並接受其檢查機構及貴社區督導查核;如有重複發生情事,願配合管理服務中心要求停工並立即改善,對其疏忽而導致工期延誤,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五、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污染、災害事件,所造成之傷亡損失、機具設備損壞、公害賠償與各項罰鍰等情形,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及民事、刑事”行政疏失之責任。
六、若就承攬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再交付其他廠商承攬時,仍屬承議人應負之責任。
此 致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物業管理公司
立承諾書人:
承 租 人: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施 工 廠 商: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裝潢(修) 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 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預定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將於 戶(門牌號碼: )施作裝潢(修)工程(含室內裝潢、隔間、水電等)。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權益及環境維護,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立切結書人已詳閱『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並瞭解其規定,亦同意配合辦理,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相關規範事項。
二、裝潢(修)施工之前,先至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完成各項申請手續並會同管理服務中心人員辦理施工前會勘,確認施工前公共設施之保護措施,並繳交裝修保證金新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及清潔費新臺幣○○元整。施工完成後依「裝潢(修)工程工管理規定」申請退還保證金。
三、裝潢戶應於申請裝潢(修)工程施工時,依預定施工日數計算繳交清潔費,並於施工結束後依實際施工日期辦理結算找補。
四、所僱施工人員如有違反「裝潢(修)工程施工管理規定」,管理服務中心有權不經通知,動用保證金作處理,如保證金不足,可按實追償,立切結書人且需將保證金補 足,絕無異議。除依「裝潢(修)工程違規事項扣款表」動用保證金扣款外,如有下列情形没收保證金並負賠償責任:
(一)加裝鐵窗、雨遮、廣告招牌或吊掛花架等各項影響建築外觀情形。
(二)施工不慎造成公共設施之損毀,管線破裂、漏水、漏電、消防、監控系統失靈,天花板、地面、牆壁之龜裂,或電梯損壞、環境污染等,均照原材料即時修復;情節重大者,依法作責任之追訴與理賠。
(三)敲打破壞結構體,影響整棟大樓之安全及各戶自行變更隔間者(R、C 隔間墻必須水刀切割),如因此而造成結構或他戶裝潢(修)材料受損龜裂。
五、如有下列情形,按實價賠償:
(一)損壞任何公有或他人私有物品。
(二)造成公共設施之損毀,管線破裂、漏水、漏電、消防、監控系統失靈,天花板、地面、牆壁之龜裂,或電梯損壞、環境污染等,均照原材料即時修復。
(三)損壞水、電、瓦斯系統。
(四)損壞對講機、消防系統以及保全系統。
(五)搬料、運貨路線如有損壞,並依原材料原設計恢復原狀。
六、裝潢戶施工時,屋內器具自行負責保管,如材料工具失竊,本社區及管理服務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七、為全體住戶安全及權益,管理服務中心人員有權進入裝潢(修)戶檢控裝潢(修)工程施工狀況,並可制止違反規定之施工工程。
八、對施工人員之工作安全,或因施工而波及他意外傷亡者,應負完全責任。九、施工人員攜帶物品進出,應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檢查,絶無異議。
十、屬於本大樓之外觀及公設,如有裝設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空調主機:需設置於管理服務中心規定之位置。
(二)安全窗:應依管理服務中心規定使用統一材質、樣式。
(三)鋁門窗(含玻璃):須採用統一顏免,不得貼反光紙。
(四)廣告物:不得自行加設。
(五)一樓店鋪廣告招牌:應依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廣告招牌設置及立面變更管理規定施作。
十一、不得於社區之公共空間張貼廣告物。
十二、本切結書如有未盡事宜者,應視社區實際需要,由管理服務中心提案經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審議通過後或所有權人同意後增訂之。
十三、如有消防安全應報備事項,立切結書人保證完工後,即應將原有消防安全設備恢復功能。施工期間如發生火警或違反安衛事件因而造成任何損害,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此 致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物業管理公司
立切結書人:
承 租 人: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施 工 廠 商: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裝潢(修) 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裝潢(修)工程違規事項罰扣款表
項次 | 違規事項 | 照片 | 計算方式 | 扣款金額 |
01 | 社區內未按照規定穿著工作背心、佩掛證件 | V | 每次 | 300 元 |
02 | 車輛未停放於指定車位、隨意停車 | V | 每次 | 1,000 元 |
03 | 逾時施工,經勸告無效(08:00~18:00) | 每次 | 500 元 | |
04 | 假日施工(經罰款後仍須停工) | 每次 | 2,000 元 | |
05 | 垃圾或工程廢棄物未清運,推放於當層公共區 域、每日未清掃材料及垃圾運送路線 | V | 每日 | 1,000 元 |
06 | 工程廢棄物棄置於社區公共區域 | V | 每次 | 10,000 元 |
07 | 未將工程所製造之木屑、泥灰清掃,或未將大門 關閉使得該層公共區域髒亂 | V | 每日 | 500 元 |
08 | 於裝潢戶室內以外區域施工,導致其他住戶不便 或嚴重影響該棟整體之清潔 | V | 每次 | 1,500 元 |
09 | 物料堆放於非裝潢(修)戶室內 | V | 每日 | 1,000 元 |
10 | 泥作工項未設置沉澱箱、泥渣污水傾倒於管路、 馬桶 | V | 每次 | 1,000 元 |
11 | 亂丟垃圾或煙蒂、亂吐檳榔、大聲播放音樂或廣 播、喧嘩、酗酒、塗鴉、毆鬥、打赤膊等 | 每次 | 300 元 | |
12 | 私接公電或任何侵占社區資源之情事 | V | 每次 | 5,000 元 |
13 | 對違規事項經管理人員勸告時,口出穢言甚至恐 嚇言語,態度惡劣 | 每次 | 1,000 元 | |
14 | 於公共區域張貼廣告物,殘留食物或便當盒、飲 料瓶罐於工作現場 | V | 每次 | 1,000 元 |
15 | 工作證、停車證及工作背心每日未交回遺失補發 | 每張 | 500 元 | |
16 | 於裝潢施工完畢日期結束 7 天內, 未至管理服務單位辦理驗退手續者 | 每次 | 10,000 元 |
【附件 4】變更消防系統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同意裝潢(修)工程如有變更消防系統設備時必須申報管理服務中心,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不得異議:
一、變更消防系統設備須符合消防法規。拆除火警感知線路時,為避免造成短路,不可同時切斷連結之兩條迴路。
二、移位火警感知器應逐條拆除、逐條安裝,不可接錯線路或廢除不接。如未依規定造成短路及受信總機受損斷線之情形,應立即於 30 分鐘內將線路復原,以利系統正常運作,並應負賠償責任。
三、移位灑水系統時應先通知管理服務中心,協助關閉自動警報逆水閥,並將末端檢查管打開放水,本項工程需當日施作完畢,施工結束時,應通知管理服務中心打開自動警報逆水閥,以利消防系統正常運作。
四、施工期間若因施工不慎致使影響該層樓之消防系統運作而造成損壞,應負完全之責任。
五、退裝潢(修)保證金時,若發現系統不正常而須相關專業人員維修時,應負責支付查驗及維修費用。
六、更動消防之任何設備,事前皆必須通報管理服務中心以掌握設備狀況。七、如未經申請而擅自變更者,沒收裝潢(修)保證金。
八、管理服務中心可時派員不定時檢查,若經巡查人員發現違規施作,沒收裝潢(修)保證金。
此 致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物業管理公司
立切結書人:
承 租 人: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施 工 廠 商: 負責人: (簽章)電 話:
地 址:
裝潢(修) 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裝潢(修)施工前會勘單
會勘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項目 | 檢查情形 | 說明 | |
1 | 施工戶樓層室外公共設施之梯廳、消防梯間;壁磚、地磚、天花(含油漆)、照明燈具、電梯車廂、安全門、排 煙窗、藝術畫作等。 | □正常 □不良 | 不良項目: |
2 | B2F 卸貨區公共設施之梯廳、消防梯間;壁磚、地磚、天花(含油漆)照明燈具、電梯車廂、安全門、排煙窗。 | □正常 □不良 | 不良項目: |
3 | B2F 卸貨區及施工戶樓層地面、梯廳走道的轉角處鋪上保 護板(於會驗後請立即鋪設完竣,並通知服務中心)。 | □正常 □不良 | 不良項目: |
4 | 沈澱箱備妥及保護板、停車位拍照存證。 | □正常 □不良 | 不良項目: |
5 | 室內消防設施(會同機電設備長檢查):對講機;灑水頭支;消防感知器 枚;瓦斯偵測器╴只,給水、供電等妥善。 | □正常 □不良 | 不良項目: |
1.檢查不良項目,立即連絡○○工務所。
2.戶別 棟 樓,所有權人:
3.會驗人員: 施工負責人:
收據貼存
沈澱箱拍照存檔保護板拍照存檔
停車位拍照存檔
【附件 6】 施工許可證
許 可 證 編 號 | |
施 工 期 間 | |
裝潢(修)戶 | |
施工廠商名稱 | |
施工人員姓名 | |
身 份 證 字 號 | |
相 片 |
【附件 7】 勞工安全衛生守則
1. 進入工地所有人員一律配戴安全帽並應扣緊帽扣,嚴禁使用機車安全帽。
2. 電線應使用絕緣電纜線並加設絕緣防護套。
3. 總電盤應裝設小於 100 歐姆之接地線。
4. 電焊施工人員應具備電匠執照且有施工經驗。
5. 風力 16m/s、雨勢 15mm/h、地震四級以上,停止高架作業及吊掛作業。
6. 高差 1.5 公尺以上作業應設置上下設備。
7. 吊車使用應檢具合格証明文件(操作人員、吊掛人員、吊車合格証)
8. 吊掛人員應具証照且有施工經驗。
9. 鋼索損壞時立即更換(安全母索、安全帶繫固能力 2300Kg 以上)。
10.吊掛作業應採三點吊掛。
11.施工人員不得攜帶含酒精性飲料進入工區。
12.發現不安全之工作環境應立即處理,危險因子未消除前禁止所有施工人員進場施工。
13.手工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漏電。
14.請各工項負責人灌輸所屬施工人員建立全員xx之正確觀念。
15.嚴禁使用 2 公尺以上之合梯,合梯應為合格制品。
16.高架作業應設置安全母索,施工人員使用安全帶(安全母索、安全帶繫固能力 2300Kg 以上 )。
【附件 8】竣工會勘單
檢查項目 | 檢查情形 | 說明 | |
1 | 消防系統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2 | 各室偵煙器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3 | 冷氣吊掛位置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4 | 陽台加窗或外推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5 | 大樓外觀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6 | 室內結構或大樓結構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7 | 垃圾清運,公共空間清潔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8 | 電梯間、樓梯間維護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9 | 大門是否加裝鐵門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10 | 瓦斯管路是否有變動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11 | 瓦斯熱水器安裝位置是否正常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12 | 給排水之處理是否正常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13 | 樓下層樓板是否有滲水情形或破壞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 驗收人員: |
14 | 緩降梯是否正常及移位 | □ 正常 □ 不良 | 驗收單位:驗收人員: |
備註:1、有檢查不良之項目,即暫緩退保證金。
2、本表檢查無誤後且並無其他瑕疵再發生時,管理服務中心將申請退款(約需
○○個工作天),並另安排時間領回保證金。
核發施工許可證(附件6)
施工期間
1.勞工安全守則(附件7)
2.施工現場檢查
竣工會勘(附件8)
1.環境清潔檢查
2.車位檢查
3.冷氣機室外機拍照
驗退手續
改善工程後會勘
不合格限期改善
合格
退還保證金
施工前會勘(附件5)
裝潢(修)工程施工流程
否
是
施工圖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審查
申請手續
1.領取管理規定
2.繳交保證金,清潔費
3.出具承諾書、切結書類(附件2、3、4)
確認申請人身分
申請書(附件1)
保證金扣除簽認
附件二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廣告招牌設置及立面變更管理規定
一、一般事項
(一)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社區)所有店鋪廣告招牌物(以下簡稱店招)須符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以及本規定,設置前須先取得新北市政府之許可證方可施作。
(二)本社區所有店鋪之店招於檢送新北市政府前應檢附設計圖或施工圖提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
(三)本社區店招分為「現代都會商業型」及「複合生活型」兩種風格分區,其範圍之劃分詳圖 1。
(四)裝設店招及建築立面變更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安全與外牆防水,並於租約到期移交前回復建築立面及其他變更位置為原本之狀態。
圖 1 本社區店招風格分區
二、安全建議事項
(一)由於本社區一樓外牆使用乾式石材,故招牌設立時若需使用膨脹螺絲固定,需視招牌重量評估膨脹螺絲是否需要固定至混凝土層(詳圖 2)。
圖 2 乾式石材外牆剖面示意圖
(二)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十四條規定。
三、平面式招牌
(一)除轉角店鋪外,各店鋪以設置一幅平面式招牌(以下簡稱平招)為原則。
(二)設置位置及尺寸以都審核定之圖面為原則(詳圖 3、圖 4)。
圖 3 A、B 區平招立面位置示意圖
圖4 C 區平招立面位置示意圖
(三)文字設計水平向不得超過 2/3、垂直向不得超過 3/5,若因特殊設計需超出規定範圍,其面積不得大於平招範圍之 1/3;字體種類除商標外不得超過兩種;字距應小於行距。
(四)於現代都會商業區建議使用凸面、刻蝕或是縷空等創意設計,以凸顯其商業氣息;於複合生活區可使用平面式設計。
(五)材質可使用壓克力板、金屬或是木頭等材質,其背景色彩建議以低彩度為原則,其背景設計應盡量簡單並不得使用花紋、漸層或是圖案。
(六)文字加上背景顏色不得超過三種。
(七)燈光可使用 LED 背光或是投射燈,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燈及跑馬燈。
四、側懸式招牌
(一)除轉角店鋪外,各店鋪以設置一幅側懸式招牌(以下簡稱側招)為原則。
(二)設置位置須位於規定的範圍以內(詳圖 5-圖 8),若因特殊造型而需超出規定範圍,其面積不得大於規定範圍之 1/3。
圖 5 A、B 區側招立面位置示意圖
圖 6 A、B 區側招剖面位置示意圖
圖 7 C 區側招立面位置示意圖
圖 8 C 區側招剖面位置示意圖
(三)文字或圖案僅可呈現其店鋪之商標。
(四)文字加上背景顏色不得超過三種。
(五)於現代都會商業型建議使用凸面、刻蝕或是縷空等創意設計,以凸顯其商業氣息;於複合生活型可使用平面式設計。
(六)燈光可使用 LED 背光或是投射燈,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燈及跑馬燈。
(七)其底座及支撐架應以黑色烤漆做為完成面。
(八)立面石材若因裝設側招而需鑽孔,於施工完畢須以矽利康填縫防止滲水。
(九)電線須沿石材分割線鋪設並以與石材相近色之線槽包覆。
五、櫥窗貼紙
(一)內容僅能呈現其商標、營業時間、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文字或插圖,原則不得出現人物、商品或服務之照片。
(二)文字加上背景,其顏色不得超過三種。
(三)不透光面積不得大於正立面玻璃面積之 1/3。
六、建築立面變更
建築物立面若需變更,一律須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方可施作,若須使用執照變更則申請人須配合辦理
附表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表
類 組 | 使 用 項 目 舉 例 |
B-2 | 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 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
C-2 | 1.倉庫(倉儲場)、書庫、貨物輸配所、電視(電影、廣播電台)之攝影場(攝影棚、播送室)、實驗室等類似場所。 |
D-1 | 1.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 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D-2 |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 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
D-3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D-4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D-5 |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
G-1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G-2 | 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 1.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牙體技術所、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 |
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 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不包括餐廳、飲食店、小吃店等具油煙烹調食物之店鋪。 |
備註:乙方經營項目除須符合本表所列,仍應注意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