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AS 评估协议》和《订购单》(统称“本协议”)由客户与 SAS Institute Inc.(“SAS”)签订;客户可根据本协议,免费评估《订购单》中载明的 SAS 软件(“SAS 软件”)。
SAS 评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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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SAS 评估协议》和《订购单》(统称“本协议”)由客户与 SAS Institute Inc.(“SAS”)签订;客户可根据本协议,免费评估《订购单》中载明的 SAS 软件(“SAS 软件”)。
1. 准 许 使 用
1.1 许可授予。 SAS 向客户授予一项非独家、不可让与和不可转让的许可,准许客户在评估期内使用 SAS 软件和 SAS 提供的任何相关在线文件
(“SAS 文件”)。客户仅可将SAS 软件用于评估用途。
1.2 用户。仅客户授权人士(“用户”)有权使 用 SAS 软件。客户将向用户告知本协议相关条款,并负责保证用户遵守该等条款。
1.3 限制。客户和用户不得将 SAS 软件或 SAS文件用于:(a)向SAS 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或(b)创造与 SAS 竞争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
《订购单》可订立额外的条款或许可范围限制。
2. 协 议 期 限
2.1 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见《订购单》规定
(“评估期”)。
2.2 终止。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规定的依其性质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义务,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仍应继续保持有效。
3. 软 件 安 装
客户将按照 SAS 要求提供合理信息,以便 SAS 能 够管理客户的 SAS 软件许可。SAS 软件在客户环 境中安装的,客户可将 SAS 软件安装在物理硬件、虚拟机或客户或其承包商控制的公有或私有云账 户上。SAS 将提供产品授权代码,允许 SAS 软件 在评估期内运行。SAS 软件在 SAS 托管环境中安 装的,SAS 软件和 SAS 托管环境(“SAS 系统”) 应遵守《附件 A》的规定。
4. 咨 询 服 务
x SAS 选择提供免费服务,协助客户对 SAS 软件 进行评估(“咨询服务”),SAS 将向客户授予一项 非独家、不可转让、不可让与且免使用费的许可,准许客户在评估期内使用作为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提供的任何计算机代码和/或文件(“工作产品”)。客户仅可将工作产品用于 SAS 软件评估。
5. 产 前 版 软 件
本条仅适用于 SAS 尚未发布通用版 SAS 软件的情 况。SAS 有权:(a)在发布生产版SAS 软件之前,修改 SAS 软件;或(b)选择不发布 SAS 软件。 SAS 提出要求的,客户应向 SAS 提供反馈。SAS 可以任何形式使用所有反馈,以及其中包含的任 何创意、概念、专有知识、公式、设计、改进、 发明、技巧或流程(不论是否受专利保护)。
6. 无 保 证
SAS 按“现状”提供 SAS 软件;同时,如适用,亦按“现状”提供SAS 系统、咨询服务和/或工作产品。SAS 不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默示的适销性保证、适用于特定用途的保证,以及因贸易或交易过程中的惯例或习惯而产的任何默示保证。
7. 免 责 声 明
7.1 免责声明。对于(因侵权、合同或其他原 因导致的)直接、特殊、附带、间接、后果性、 惩罚性或信赖性损害赔偿,客户、SAS 和 SAS 许 可方概不负责,即便客户、SAS 和 SAS 许可方已 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对于第三方向客 户提出的任何索赔,SAS 和 SAS 许可方概不负责。上述免责规定,由双方以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 为对价做出。
7.2 适用范围。本条不适用于客户侵犯 SAS 知 识产权的行为或《附件 A》规定的客户补偿义务。某些司法辖区不允许对责任进行限制,或不允许 排除附带或后果性损害赔偿,因此本条的某些规 定可能不适用;但是,该等规定应在适用法律许 可的最大范围内予以适用。
8. 知 识 产 权
SAS 及其许可方保留对 SAS 软件、SAS 软件源代码、SAS 文件、工作产品和 SAS 在履行本协议期
间使用或开发的任何技术、技能、概念或专有知识的所有权。本协议不转让任何所有权。SAS 软件源代码是 SAS 商业秘密。客户及其用户不得使用源代码,也不得试图对 SAS 软件或 SAS 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反编译,以便重新创建源代码。SAS 或其许可方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无法通过金钱损害赔偿获得充分救济,因此,SAS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或禁令保护该等知识产权,且在申请该等保护时,无需缴纳保证金。
9. 适 用 法 律
9.1 管辖法律。本协议受北卡罗来纳州法律管辖,但不包括该州的冲突法规定,亦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9.2 仲裁。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 纠纷,包括有关本仲裁条款有效性和可执行力的 任何纠纷,应由x(3)名仲裁员依据《国际商会 仲裁规则》(“《仲裁规则》”)通过仲裁予以 最终解决。但是,若客户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组 建的实体,双方同意不提请仲裁,而是可以通过 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任何纠纷。双方将分别指定 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2)名 仲裁员共同指定。仲裁庭作出的任何惩罚性或惩 戒性损害赔偿裁决或任何救济性裁决,不得超过 x协议允许的程度。尽管有《仲裁规则》第 38 条 的规定,双方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双方将平 摊仲裁员报酬和费用以及国际商会管理费。仲裁 地点为纽约州纽约市,仲裁语言为英文。为明确 起见,兹明确规定,本协议管辖法律条款规定的 实体法适用于本协议。本仲裁条款依据《美国联 邦仲裁法》解释并执行。本条规定不禁止双方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或初步禁令性救济;双 方申请该等救济不构成对本条规定的违反或弃权,也不减损仲裁庭的权力。
9.3 进出口限制。SAS 软件和 SAS 系统源自美国。SAS 软件、SAS 文件、SAS 系统和任何工作产品,均应适用美国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意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的进出口法律法规(“贸易法律”)。客户保证,其自身和其用户均非受限方。“受限方”指以下人士或实体:
(a)被美国贸易法律禁止,非经美国政府批准,不得使用管控材料的个人或实体;(b)位于或受
控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士或实体,前提是该等国家或地区依据美国贸易法律,受制于一般性出口或贸易禁运;或(c)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最终用途的人士或实体: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不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措施约束的核设施;可远程发射或可发射武器的,或用于在俄罗斯或属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 D:5组规国家境内提供军事训练或协助,或军事或情报最终用途的导弹、无人飞行器;涉及俄罗斯、俄罗斯公司或俄罗斯能源出口管道的深海或北极的页岩油或页岩气开发。
10. 一般条款
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或其任何权利或义务。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本协议任何部分不具强制执行力的,该部分应予以排除,但本协议剩余部分仍应保持完整效力。一方未能要求另一方遵守本协议某部分规定的,不构成对该部分的弃权。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表示 SAS 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可享受的普通法、衡平法或其他任何救济。本协议以英文签订。SAS 可为了方便客户,提供本协议的其他语言版本,但是,应以英文版为准。
11. 完整协议;修订
x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所作的完整xx。本协议条款之间存在冲突的,应遵循以下优先级进行解释:(1)《订购单》;(2)《附件
A》;和(3)《SAS 评估协议》。SAS 不接受采购订单或其他采购文件规定的任何附加条款或与本协议冲突的条款。
附件 A SAS 托管环境
x附件仅适用于客户在 SAS 提供的托管环境中使用 SAS 软件的情况。
1. 系统访问权
客户在本协议项下使用 SAS 软件的许可,包括仅 以评估 SAS 软件为目的访问并使用 SAS 系统的许 可。SAS 有权要求用户在其网站上注册配置文件,以获得访问 SAS 系统的保密凭证。
2. 系统内使用的材料
2.1 客户材料。“客户材料”指客户在 SAS 系 统中使用或指示 SAS 在 SAS 系统中使用的任何材 料。客户向 SAS 授予一项非独家、不可让与、不 可转让且免使用费的许可,准许 SAS 仅以履行本 协议为目的使用客户材料。x SAS 认为客户材料 违反相关法律或侵犯第三方权利,SAS 有权:(a)要求客户从SAS系统中删除客户材料;或(b)禁 用或删除客户材料。
2.2 无敏感信息。客户不得在 SAS 系统上存放 以下“敏感信息”:(a)已识别或可识别身份的 人士的个人信息;(b)信用卡号码、借记卡号码、个人身份号码(PIN)、密码,或其他用于支付 或访问个人信息或财务信息的类似信息;(c)患 者信息、医疗信息或其他受保护的健康信息;(d)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或个人刑事犯罪记录数 据;(e)政府签发的个人识别号码(例如:社保 号码、驾照号码或护照号码);或(f)受《美国 国际武器运输条例》管制的保密或技术数据;或
(g)要求取得美国出口许可、许可例外或其他美国政府授权的材料。若客户违反本条规定在 SAS系统中存放任何敏感信息,SAS 将删除该等敏感信息,且客户应向 SAS 补偿删除相关费用。
3. 客 户 责 任
3.1 必要的权利。客户将取得向 SAS 提供客户材料所需的所有必要权利。客户将尊重与客户材料相关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权,并遵守与客户材料相关的适用法律。
3.2 数据传输。向SAS 提供任何客户材料之前,客户将填写 SAS 要求的任何数据分类表格。客户将仅通过 SAS 批准的方式向 SAS 传输客户材料。
3.3 备份。客户应自行负责备份所有客户材料,降低通过 SAS 系统存储或传输客户材料固有的风险,包括数据遗失风险。
3.4 禁止的活动。客户和用户不得使用 SAS 系 统进行以下活动:(a)发送垃圾邮件(SPAM) 或其他未经请求的营销邮件或往来邮件;(b)侵 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或保密权利;(c)发送或 存储骚扰、侮辱性、诽谤或淫秽材料;(d)篡改 或删除传输信息,包括标头、回复邮件地址和 IP 地址;(e)通过 SAS 系统不当使用或滥用 SAS 或第三方的密码、保密信息、软件、设备、网络 或网络设备;(f)下载SAS 软件或SAS 通过SAS 系统提供的软件或数据;(g)损害SAS系统的功 能性;(h)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i) 违反客户聘用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聘用的任何其他 服务提供商的规则。若相关开源软件许可要求以 源代码形式公开或发布 SAS 系统的任何部分,或 要求免费提供或不受限制地修改 SAS 系统的任何 部分,则客户和用户不得使用任何该等开源软件。用户一旦违反本条规定,客户应当立即通知 SAS,并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若客户违反本条规定, SAS 有权暂时取消客户或任何用户的 SAS 系统访 问权。
4. 补 偿
对于针对 SAS 提出的与以下各项相关的索赔,客户将为 SAS 提供补偿:(a)客户材料;或(b)客户违反其在“客户责任”条款中规定的义务。一旦获悉任何该等索赔,SAS 将立即书面通知客户。SAS 将允许客户掌控任何该等索赔的诉讼或和解,并将配合客户进行调查、辩护与和解。客户将支付 SAS 根据客户的指示发生的费用和律师x,并履行判决 SAS 败诉的任何终局性判决,或经客户同意的和解书,并向 SAS 提供补偿。
5. 第三方产品
x SAS 系统包含由微软所有的任何产品,该等产品 应 适 用 微 软 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oftproductsenglish.pdf.上公布的条款。
LGL5496/Mar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