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 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小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 130%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客户): 客户代码:
个人身份证/机构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 授权代理人(机构客户):
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95514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客户以资金和/或证券为担保物,向乙方融入资金和/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
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客户可以融入资金和/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四、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
六、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七、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分为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信用和非信用的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台账;
八、信用证券账户:乙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此账户为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九、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参照乙方制定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的方式,在乙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担保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此账户为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
十、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十一、保证金:是指客户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
证金。保证金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二、信托财产、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物系信托财产;
十三、标的证券:指客户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具体见本合同【第四章】;十五、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
入资金,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买入乙方规定标的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
十六、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卖出所借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
十七、普通买入:指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使用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十八、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申报卖出信用账户中任意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九、直接还款: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
二十一、直接还券: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返还借入证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
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
二十三、警戒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
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警戒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5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 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小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 130%与 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二十五、紧急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 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 日)下午收市后小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当日(T 日)16:00 前补充担保物,使其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紧急平仓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
(T+1 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紧急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2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二十六、《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当日
(T 日)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紧急平仓线及以上的通知;或者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解除线及以上的通知;
二十七、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
二十八、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或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
融券保证金比例,以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为准;
二十九、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
三十、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三十一、逾期负债:客户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客户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为逾期负债;
三十二、罚息:对第【三十一】项定义的逾期负债,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利息;
三十三、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三十四、绕标套现:是指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或将借入资金转出信用账户等实现非正常交易目的的行为;
三十五、公司网站:xxx.xxxx.xxx;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十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五条 客户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客户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三、客户保证其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说明或证明文件,客户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客户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客户不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客户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拒绝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五、客户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信、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客户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报送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证券业务相关信息,如乙方出于为客户证券活动服务的目的,客户同意乙方将其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作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七、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证券
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客户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八、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解除限售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大宗
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及相关持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其他关联人等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甲方承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按适用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报;
九、客户承诺: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解除限售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会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客户承诺不会利用多个账户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私募管理人时,各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账户之间、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会发生不正当套利交易;
十、客户声明:签订本合同时客户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客户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客户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一、客户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并查阅乙方发出的通知或随时浏览并查阅乙方网站的相关公告,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二、客户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客户确认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十三、客户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已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规则的讲解,并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四、客户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十五、客户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乙方向客户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以编号“【证监许可 [2010]1684 号】”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规定;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
四、乙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
八、乙方对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九、xxxx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四章 担保物
第一节 信用账户
第七条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客户普通账户不得注销,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客户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在客户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应向客户告知其信用证券账户的账号;三、乙方应负责更新客户信用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乙方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乙方负责办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注销等。第九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客户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乙方通知商业银行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在银行开立上述信用资金账户之前,应先在乙方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客户、乙方及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并建立与客户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资金台账的一一对应关系。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客户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客户信用账户在注销前,须先了结该账户所有负债。负债了结后,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有证券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证券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所有资产转出后,信用账户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后,信用账户内仍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权利人可向乙方申请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剩余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剩余证券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转出后,权利人可按规定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第二节 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二条 客户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客户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客户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
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客户自愿将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客户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客户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客户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客户、乙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客户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客户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客户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客户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强制平仓事由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等相应措施,对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客户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客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客户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三节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三条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比例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乙方确定并公布,同时根据证券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客户可通过信用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转入资金到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保证金,也可通过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证券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保证金。客户足额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 计算方法与公式
一、融资买入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提交保证金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买入的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
例
二、融券卖出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券卖出提交保证金时,融券保证金比例
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卖出的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
例
三、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乙方应通过乙方网站
或交易系统实时公告,客户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四、保证金可用余额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五、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100%
第十五条 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
第十六条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客户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客户。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客户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
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七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有权根据公司制度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解除线、平仓线或紧急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时,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和静态市盈率在 300 倍以上或为负数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权证的折算率为 0,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有权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
第二十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客户提供的担保物为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或存托凭证、被乙方调整出担保证券范围、被暂停上市、被实施特别处理、公告被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或者按照一定折算比例计算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过乙方网站公告。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调整情况,并随时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若调整后维持担保比例持续下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在融资融券合约未了结前,客户不能提取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后,客户可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但提取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涉及转板的,客户应当在符合上述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相关维
持担保比例要求的前提下,申请将该等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
账户中。客户未申请的,乙方有权在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其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如划转后可能造成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确保划转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
第二十二条 客户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业务操作环节
第一节 授信和交易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客户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二、乙方核定客户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三、如客户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发起调整额度的申请,报乙方审批。四、乙方有权根据客户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客户
重新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客户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五、授信期内,客户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六、授信期届满,客户或乙方已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在授信期届满前五个交易日内,客户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七、授信期内,客户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客户的授
信额度;客户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
x、授信期内,如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发生变动且不符合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乙方有权暂停客户的授信额度或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客户符合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后,乙方才有权决定是否恢复其授信额度或解除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限制;
授信期内,如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发生变动且不符合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乙方有权拒绝客户的授信额度调整或合约展期申请;
十、客户应当充分了解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出乙方交易系统记录经审批确定的授信额度,在合同
期内客户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一、客户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二、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还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三、当客户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四、客户应在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不符合乙方公布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或融券净空头集中度控制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乙方公布的盘中限制线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等交易指令,盘中限制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 140%,乙方有权对该值进行调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
六、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客户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乙方融券标的证券被融完后即止;客户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
执行该指令;
七、客户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 申购及赎回、ETF 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 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的交易,如客户通过信用账户提交上述指令的,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八、如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符合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适当性标准且客户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客户仍坚持申请或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客户申请或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如乙方接受客户申请或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客户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每一次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第二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不得采取市价委托申报方式,且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卖出时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将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交易所规则所产生的损失。如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客户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及乙方认可的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客户或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解除限售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且在限制期内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客户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提交为
担保物;
二、客户或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或其关联方在本合同存续期期间任何时点获得前述规定的相关股份前,甲方如有尚未偿还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负债的,应当在甲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相关股份前清偿相应融券负债;
三、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个人客户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将持有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五、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客户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客户承担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客户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客户应当予以配合。客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二节 期限及债务清偿
第三十一条 客户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合约到期经乙方同意可展期,如客户申请展期的,应在每笔合约到期日之前向乙方申请,乙方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及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展期。乙方同意办理展期的,每笔合约每次可展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
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合约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T 日)后一交易日(T+1 日)对客户该笔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三十二条 客户应在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前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也可提前还款、还券。
对于到期的融资与融券的债务未偿还的部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逾期负债、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现金直接还款、卖出证券还款等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客户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
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三十五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可以顺延。顺延期限从暂停交易证券复牌后开始计算,延期期限与停牌前该笔债务已计算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合约期限。
甲方应于顺延期限届满前足额清偿债务,上述债务到期的期限顺延不受本合同到期的影响,但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六条 客户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客户融入证券公告被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转板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客户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将进入乙方强制平仓程序。乙方应及时通知客户还券事宜。
第三节 融资融券息费及罚息
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一定比率执行,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利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客户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资利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资年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利息扣收日,如乙方于扣收日未扣收成功,利息扣收日顺延为次一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本合同约定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应收融资款 × (融资年利率/360) × 距离上次计算天数 + 已有的预计利息
第四十条 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一定比率执行,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融券费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客户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及计算日融券年费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融券费用扣收日,如乙方于扣收日未扣收成功,融券费用扣收日顺延为次一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将其转成逾期负债,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本合同约定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用=融券所占用证券金额×(融券年费率/360)×距离上次计算天数+已有的融券费用。其中,融券所占用证券的金额=∑所占用证券数量×当日收盘价
融券所占用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当日收盘价。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的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五。
客户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客户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乙方有权将逾期
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转为逾期负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罚息。
第四十二条 逾期负债产生的罚息及逾期负债本身,将在客户信用账户充抵保证金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扣收。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及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本息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
第四节 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四十四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设立警戒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50%,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30%,紧急平仓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20%,追保解除线为维持担保比例=14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或市场情况调整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和追保解除线,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当日(T 日)下午收市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须在当日(T 日)16:00 前补充担保物,使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的,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T+1 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补充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乙方有权于次二交易日(T+2 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第四十六条 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客户信用账户在当日(T 日)下午收市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当日(T 日)16:00 前补足担保物使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紧急平仓线的。
二、客户信用账户在当日(T 日)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
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补足担保物使次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
三、客户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一)在单笔融资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
(二)在单笔融券交易中,合约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券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
(三)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转板的,客户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四)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转板情形时,客户未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相关维持担保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将该等证券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乙方将客户信用账户内涉及转板的证券从客户信
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如将造成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
仓线的;
(五)本合同终止且客户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六)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四、客户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一)客户账户、资产或受益权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客户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三)乙方认定客户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出现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当客户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可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满足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及实现债权:
一、乙方有权将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客户所负乙方债务;
二、乙方有权运用客户信用账户内资金强制买入客户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三、乙方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客户担保物的比例;强制平仓金额可能超过客户对乙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四、乙方实施平仓时,融资业务的强制平仓,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
接还款,不足归还负债部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原则上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按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基金顺序)、股票、权证、其他证券资产的先后顺序执行平仓。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委托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市值大小为委托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
五、融券业务的强制平仓,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可首先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偿还所欠债务时,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以上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
六、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客户理解、认可并完全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 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客户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顺序、数量等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平仓后果及责任均由客户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实施平仓当日,有权限制客户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
八、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九、乙方有权在满足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时止,对客户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客户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 150%以上等情况;
十、如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被平仓后仍不足以归还客户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
债务的,乙方有权向客户继续追偿,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的约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客户的信用账户。
当客户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按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客户未要求行使权利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客户应关注上市公司公告,有意愿参加所持证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按如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
客户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与乙方所属营业部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客户在表达投票意见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不对客户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客户投票截止时间为上市公司公告规定时间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下午三点整,三点整之后的投票,视为弃权。乙方对客户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 “反对”或“弃权”,在投票截止日下午二点前,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客户行使投票权;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且不提供网络投票
客户需要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与乙方所属营业部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后,乙方将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乙方授权客户仅代表客户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客户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
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客户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客户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客户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第五十条 客户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若客户未提前了结,客户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补偿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客户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前),乙方在客户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客户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乙方在客户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应付融券权益补偿证券的数量;
三、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客户与乙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融券权益补偿金=权证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权证派发数量
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乙方有权在客户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部分计入客户对乙方的负债,并于每交易日扣收;
四、乙方拥有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关于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权益的选择权利。
乙方不主张上述权益的,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过乙方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进行公告,明确公示乙方不主张行使该权益,如乙方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客户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的,如客户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融券债务,应以现金方式按以下约定进行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发行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
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
偿。在权益证券上市首日,乙方有权从客户信用账户扣除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如扣
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部分计入客户对乙方的负债,并于每交易日扣收。
(二)证券发行人配股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融券数量
其中:配股除权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在除权日,乙方有权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部分计入客户对乙方的负债,并于每交易日扣收。
第五十一条 客户余券权益处理
客户买券还券或乙方实施强制买券还券时数量大于客户实际借入证券数量,产生余券,余券在当日发生权益登记的,乙方须进行余券的权益处理。上市公司派发红股的,乙方与客户约定采取证券补偿方式,补偿以客户余券实际产生权益数量为准。当产生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乙方与客户约定采用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派发方案为准。当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情况时,乙方与客户约定采用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 = 融券余券数量×(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除权日成交均价)
第五十二条 其他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融券权益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五十三条 当发生【第五十条】所称逾期负债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罚息。
第五十四条 当发生【第五十条】所称融券权益补偿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融券权益补偿价值)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融券权益补偿价值=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保证金可用余额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融券权益应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权益应补偿资金。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指因该证券实施送红股等业务时按融券卖出数量比例所补偿的证券数量。融券应补偿资金,指因该证券派发股息、权证后,客户应补偿乙方的资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七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客户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客户行为,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前述行情和信息资料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提供任何投资建议或投资不受损失的保证,客户据此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客户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乙方管理制度,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过程中乙方员工向客户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往来短信、电子邮件)视为乙方员工与客户之间的私人承诺或委托,均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所持有的证券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
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客户应审慎独立决策。
第六十一条 因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及其他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政策法规修改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二条 遭受上述免责事项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
第九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三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客户承诺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六十四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明确约定电子邮件为必须提供通知方式外,可以采用当面通知、邮寄、手机短信、电话或乙方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六十五条 客户需在本合同之签章页提供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时选择使用。
第六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各项通知义务,则视为客户已全部知悉乙方通知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以上通知方式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一、当面通知的,客户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两日后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四、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六、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司官方网站公告发布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客户承诺已如实提供。客户上
述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 更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客户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第六十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则等的规定适时修改、调整涉及本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乙方为客户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注册资料信息等情况,并受理客户提出的查询申请。
乙方向客户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客户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客户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客户可通过到乙方开户营业部柜台打印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等方式获取对账单。
第七十条 客户在融资融券合约存续期间应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相关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信用账户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情况、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乙方公 告),尤其需要随时留意信用账户负债变化,并及时查阅乙方所发出的通知及公告,如客户未能履行前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相关权益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章 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七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第七十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
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本公司(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章节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七十五条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章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
第七十七条 客户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及乙方激活信用账户后生效;客户为个人投资者的,自客户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及乙方激活信用账户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
二、客户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三、本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已解除;四、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客户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六、乙方被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七、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
八、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本条第【六】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按照原定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的相关证券收市价计算的客户可得利益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所获实际利益之间的差额为上限。
发生本条第【八】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
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客户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九条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八十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收到甲方的异议意见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八十一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客户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八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电文、电子邮件、通话等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补充承诺函、补充协议等文件,均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
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客户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客户,合同应由客户本人签署,客户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
此页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之签章页
一、客户需提供以下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时使用(乙方通过下述任意一种方式向客户送达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A、电子邮箱地址: (必填)
B、通信地址(含邮编): (必填) C、指定联络人(为客户本人或通过书面授权指定的联络人): (必填) D、移动电话号码: (必填)
E、固定电话号码: F、传真号码:
上述联络方式亦为客户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二、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客户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客户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甲方签字(章): 乙方 (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机构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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