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正本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一小段 7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規劃委任合約書
委託人: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一小段 71 地號等 17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受託人:康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一00 年 八 月
都市更新規劃委任合約書
立委任契約書人
委任人: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一小段71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以下簡稱甲方)
受任人: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擬辦理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一小段土地都市更新規劃(以下簡稱本案),特行委任乙方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及都市更新成果備查,執行各階段相關工作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后,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範圍
x規劃案工作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ㄧ小段 71 地號等 17 筆土地(詳附件一)。
第二條:乙方工作項目
一、申辦成立都市更新會事宜。
二、協助更新會進行整合開發工作。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 四、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 五、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申請。 六、辦理都市更新成果備查。
第三條:委任酬金
一、本委託服務酬金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各項事務費用合計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元整(未稅)。
二、本案服務費用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政府相關規費。
(二)三家鑑價機構估價費用。
(三)建築設計簽證、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相關圖說(建築師業務)。
(四)土地及建物測量簽證(測量技師業務)。 (五)土地鑑界、地質鑽探和建築線指定。
(六)代書業務費用(土地分割、產權面積計算、產權登記等)。 (七)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交通顧問業務)。
(八)其他更新作業所需之必要技師簽證費(如鄰房鑑定)。 (九)銀行信託、建築經理相關費用。
(十)都市更新會務及業務工作(更新會工作人員業務)。
三、乙方於本約委任事務之處理過程中,如有代墊費用及依本約非屬乙方應負擔之費用者,乙方應先向甲方徵詢並取得同意後始得支付,乙方應以實際之原始單據向甲方請領支付。
第四條:酬金給付辦法
雙方同意服務酬金依下列辦法給付之,各期請款由乙方於該月十日前檢附請款單及發票向甲方請款,當月廿五日領款,概以 100%現金支付。第一期: 於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當期,並取得臺北市政府事業
計畫核准函,得請領新台幣肆佰萬元整。由乙方協助甲方向臺北
市政府申領補助款,並暫收新台幣貳佰萬元整,其餘費用待甲方辦妥銀行貸款後再行支付乙方餘款。
第二期: 於辦理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申請當期,並取得臺北市政府權利變換計畫核准函,得請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整。由乙方協助甲方向臺北市政府申領補助款,並暫收新台幣壹佰参拾xxx整,其餘費用待甲方辦妥銀行貸款後再行支付乙方柒拾萬元整。
第三期: 於辦理本案都市更新成果備查完成當期,請領新台幣陸拾xxx
整。
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向臺北市政府申領補助款所需之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五條:委任期間
自合約書簽訂之日起至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止。
第六條:雙方應配合事項 一、甲方應辦理事項: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進度配合辦理。
(二)提供申請都市更新所必需之各階段同意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發起人及實施者之身份資料、申請書、委託書、切結書及其他必要之文件予乙方,格式由乙方提供並經甲方完成用印後,由乙方代向主管機關申辦相關各種手續。
(三)本契約更新單元之基地複丈成果圖、測量圖、建築設計圖、建築設計概念說明、銷售面積計算表、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鑑價報告等申請都市更新所需文件資料,甲方應於預定申請前提供乙方,以利乙方辦理都市更新申請。
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前項工作計畫辦理本約各項應辦工作。
(二)應甲方之要求提供說明本規劃案所需之書表格式。
(三)依據實際工作進度向甲方進行工作內容說明,但得經甲方同意取消或延期舉行。
第七條:履約責任
一、除本合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不得無故停止或終止本約,並不得拖延本約工作之進行。
二、乙方辦理各項工作,均不得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辦理甲方委任之應辦事項,不得有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經甲方審定之計畫書、說明、預算及規範,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變更其內容。
第八條:合約之變更與執行
一、合約自簽約之日起開始生效,任何修改應經由雙方協議並以書面方式為之。甲xxx減更新範圍或工作內容時,亦應經由雙方協議並以書面方式為之。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解除契約所衍生之損害賠償。
(一)就雙方認可之作業進度,乙方無正當理由或未經雙方協議而延遲達一月或累計達三個月者,經甲方以書面定期催告乙方,逾期乙方仍未履行者。
(二)未依相關都市更新法規、建築法規或雙方確定之規劃設計需求、預算及條件辦理,經甲方以書面定一個月累計達三個月者以上期間催告,逾期仍未修正完成者。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約,甲方需支付乙方因解除契約所損失之預期利益。
(一)本案於取得都市更新各階段核准函後,甲方無正當理由或未經雙方協議而延遲達三個月,經乙方書面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逾期甲方仍未通知乙方執行者。
(二)甲方違反本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本合約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經乙方定期書面催告,逾期甲方仍未改正者。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合約之進行者,應由雙方於該事由結束後即另行協議本約應修正之事項,如未協議或經三個月之協調,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時,本合約即視為終止,甲方應依據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進度給付乙方相同比例之款項。
第九條:變更規劃設計
一、甲方應給付額外酬金之變更規劃設計範圍如下:
(一)甲方於本案審議核定後,變更計畫目標而應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甲方於本案審議核定後,變更規劃設計之部分要求條件而造成之部分變更事項。
(三)辦理期間有關法令變更而造成之重新辦理或部分變更事項。
二、經甲方決定並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或重新規劃設計時,乙方應配合辦理,其酬金由雙方協議後另定之。
第十條:違約罰則
甲乙雙方應嚴守本合約條件,如有違約或失效時,違約或失效之一方應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並賠償對方之損失。
第十一條:爭議管轄法院
一、關於本約之解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訴訟期間除與解釋、爭議或糾紛事項有關之部分外,其他非相關部分之工作,甲、乙雙方應仍依合約繼續進行,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成果交付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階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告之計畫書圖二份。
二、計畫執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完成後,更新成果報告二份。三、若甲方需增加數量,應於三日前告知,並酌收工本費。
第十三條:本約一切規定對於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繼承人、合夥(作)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對於應負之一切義務均應無條件遵守。
第十四條:依本契約規劃、設計之文件圖樣及報告書內容等,屬乙甲雙方共有之作權,非經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書面同意,不得轉用於本契約範疇以外之基地。
第十五條:本契約附件所載各條款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或工程慣例、法令案例及一般善良習慣辦理,必要時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十七條:本契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條約以下空白 )
立 合 約 書 人
委 任 人: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一小段71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理 事 長:核准字 號:
會 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60之1號1樓
電 話:
受 任 人:xx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xx編 號:28185719
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5號10樓之2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一 0 0 年 月 日
附件一
重慶南路
福州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