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协议ABC(2022)7006-6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协议ABC(2022)7006-6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的运作规则,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签约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 “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电子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接受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委托,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客户)自主决定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代销理财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x协议所指理财产品,是乙方代理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管理和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作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担保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交易委托,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条 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每款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审慎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充分认识和了解拟认购理财产品的交易规则和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第三条 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在乙方指定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 5 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等五个风险等级。请甲方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请勿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关系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等级 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4.1 个人投资者适用:甲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4.2 机构投资者适用: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
4.3 甲方充分知晓所购买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甲方可能无法取得产品投资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4 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合法拥有,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4.5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6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有权根据甲方的业务申请对甲方的约定交易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在资金扣划时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或取得甲方同意。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投资资金不能足额划转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4.7 甲方知悉理财产品相关收费项目及费率将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载明,乙方不会向甲方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因收费导致的纠纷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同甲方沟通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
4.8 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9 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或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提前退还已扣划款项,且不得将约定交易账户销户。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产品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5.2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将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的约定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因约定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的,甲方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入账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4 乙方从事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活动,将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5.5 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情形,而导致的交易中断、交易延误、协议终止等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的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6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妥善保管本协议、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方在购买乙方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可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乙方向私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申请。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甲方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对产品销售过程以及销售记录进行客观审慎的记录。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销售专区购买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销售行为进行录音录像。甲方通过自助及电子渠道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用于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
第九条 客户信息保护
9.1 甲方知悉,基于履行本协议、遵守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的需要,乙方有权通过甲方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渠道(如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柜面、超级柜台)处理甲方的以下信息:
甲方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身份识别、办理代销理财业务签约、提供理财产品认购、申购等后续服务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姓名等信息属于一般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甲方的隐私权。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银行仅在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上述信息。
9.2 基于履行本协议、遵守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向产品发行机构提供上述甲方个人信息。产品发行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等,乙方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产品投资协议等方式向甲方告知。
9.3 基于销售结算等监管信息报送的要求,乙方有必要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甲方信息。甲方可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有关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等。
9.4 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9.5 基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农业银行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9.6 如甲方为机构客户,甲方承诺:签署本协议前,已向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人士充分告知乙方的名称、联系方式、本业务办理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信息的种类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上述相关人士的授权同意,相关人士所作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相关人士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做好后续接替人员的个人信息授权。如甲方未充分告知或告知不及时,由此产生的侵犯信息主体权益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
9.7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对公版)》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10.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对外公告。公告期内甲方不同意的,有权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解约的,视为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0.2 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1.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联系信息
甲方在本业务项下应留存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该号码是乙方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发送公告通知的重要途径。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甲方仅修改签约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掌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因甲方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变更、或将中国农业银行提示信息设置为拒收、或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接收乙方的短信或电话,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投诉,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乙方 95599 客户服务热线;乙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掌上银行在线客服。如甲方对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提出投诉,乙方将代为转达,最终投诉处理结果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回复意见为准。
甲方声明:
甲方已经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
乙方已依法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对相应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甲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知悉并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