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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x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如有)。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股东或者受该关联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条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八条 x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三十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七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七条 x公司会计信息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1)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4)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6)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x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