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B1各會議室、乙方實際租用範圍或項目,以經甲方簽署認可之「場地報價單合約」所載為準。
租借辦法
一、 訂立宗旨:本辦法係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為規範集思台大會議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場所及設備租賃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個別租賃合約之共通性條款;承租人(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閱本辦法及場地管理規則,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租賃條款。
二、 租賃條約
⚫ 甲方可提供乙方租用之標的包括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B1各會議室、乙方實際租用範圍或項目,以經甲方簽署認可之「場地報價單合約」所載為準。
⚫ 為增場地之合理使用,甲方得於不妨害乙方所舉辦活動前提下,適度調整租賃範圍或項目,乙方不得異議。
三、 簽約程序
⚫ 乙方依舉辦活動實際需要,事先向甲方查詢租賃標的使用情形,甲方對乙方查詢所為答覆或報價,僅供乙方承租前參考,在雙方簽署租賃合約前,不具任何效力。
⚫ 甲方依乙方提出場地需求,向乙方提出報價單合約,經乙方認定無誤簽署後,即成立生效,並同時願意遵守會議中心租借辦法及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四、 租金及其他費用
⚫ 依甲方制定「場地租用申請表」中註明各場地租金(簡稱場租)內含空調、照明費用,乙方場租需另加場租10%為場地清潔費,但不包含乙方展示攤位內清潔及活動前後佈置、清潔會場所遺留大宗廢棄物清除費用。
⚫ 乙方於活動中使用甲方提供相關會議事務用品包含餐飲代訂、視聽設備、場地佈置、其他雜項等服務,須加收該項服務內容定價之10%為服務費。
⚫ 乙方於活動中如需使用自行訂購飲料、點心等相關餐飲,會議中心將依照廳別酌收每時段每人新台幣三十元餐飲服務清潔費,收費標準依照租借會議空間每ㄧ時段最多容納量人數計算,並將餐飲管理規則簽名回傳。
⚫ 甲方保有各場地進場佈置(含綵排、設備測試)僅提供60分鐘租借使用決定權,如進場佈置時間逾60分鐘以該場地時段之半價收費,逾120分鐘依場地時段價格全額收費,夜間22:00起,以每廳每30分鐘新台幣5,000元計價收費。
⚫ 甲方提供租借時段:0800~1200、1300~1700、1800~2130。
⚫ 乙方應確實遵守使用時段,如因超過場地租用時段,影響下一場次活動進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中止活動進行,且乙方須負責場地下一時段租借單位權益損失。
⚫ 場地超時費用計算:30分鐘內依場地時段價格1/4收費,逾30分鐘未滿120分鐘依場地時段價格1/2收費,逾121分鐘依場地時段價格全額收費,惟需該場地下一時段無人使用方可租借,夜間22:00起,以每廳每30分鐘新台幣5,000元計價收費,甲方保有最後租借決定權。
⚫ 國定假日,每時段場租加收10%。
⚫ 會議提供免費桌椅相關設施,數量以場地租借申請表最高容納人數未為限,追加會議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會議桌:每xx台幣100元、會議椅:每xx台幣50元(數量需視會議中心當日供需狀況提供)。
⚫ 會議相關設施,最遲請於會議活動開始前一週確認,會議當天臨時追加,依上述設施收費標準加收費用。
五、 付款方法
⚫ 簽署「場地報價單合約」後七日內繳交場租30%做為訂金,否則甲方視為未完成預約程序,視同棄權,甲方有權將場地使用權轉租他人。
⚫ 乙方最遲須於場地使用七日前,將場地尾款付清。若不依規定付清尾款,甲方不退回訂金,且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租予願意支付全額場租者,乙方不得異議。
⚫ 乙方於場地使用期間所產生餐飲、事務等費用,應於場地使用結束時結清餘款,以匯款或付現方式付清。
六、 活動計劃取消及延期處理
⚫ 乙方之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租賃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以原租賃合約約定,履行場租給付義務。場地一經確認匯款且完成租借手續,則不接受更換縮減場地退差價事宜。
⚫ 取消及變更合約規定
✓ 活動日三十天前(不含活動日)取消,已繳交費用全額退還。
✓ 活動日三十天內~七天前取消,已付30%訂金沒收。
✓ 活動日七天內(不含活動日)取消,已付訂金及尾款概不退還。
⚫ 乙方所租借場地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經甲方認定無誤,得保有更換權利,其場租及場地使用權得以延後使用,延期期限限於半年內,以一次為限,但不接受縮減場地及退差價事宜,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
七、 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
⚫ 乙方得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負責人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
⚫ 乙方所舉辦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活動進行中,乙方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
⚫ 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列為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 未簽約前,乙方不得在甲方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由乙方負責。八、 租賃標的使用之限制
⚫ 甲方制定「會議中心租借辦法」、「會議中心管理規則」及「會議中心事務用品訂購單」均視為會議中心租賃合約一部份,乙方應詳加了解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視同違約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 乙方應遵守甲方「場地租借申請表」中註明各場地最大使用容量之限制,與會人士如超過最大容量時,甲方得加以制止,必要時,得停止活動進行,以維持公共安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亦不得擅自搬離會議室內活動傢俱及設備,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九、 損害賠償責任
⚫ 因乙方使用人(包括受雇人或承包商)或與會人士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租賃標的損壞,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責任。
⚫ 舉行活動所須裝潢、佈置、進出場規定,請依照甲方擬定「會議中心管理規則」執行。如有違反,一律依規定內容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十、 合約終止
⚫ 乙方有下列情事件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 不按期給付場租、設備租金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期繳付者。
✓ 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 乙方將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 活動內容與租賃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 其他嚴重違反租賃本旨行為。
✓ 會議中心場地內禁止抽煙、嚼食檳榔、及舉行違反善良風俗活動。
⚫ 甲方執行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場租及各項費用。十一、 合約變更及修正:租賃合約變更及修正,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十二、 合意管轄:因租賃合約所生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十三、 通知地址依租賃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台北市大安區xxx路四段85號B1乙方:會場租賃合約所載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