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L 版)
协议编号:
V2.6
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L 版)
本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上海市xx区签订。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否则,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甲 方: (商户)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产业园 2 期 C5 栋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甲方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联 系 人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用于接收链接和账号密码,务必准确填写 | ||||
终端信息 | 装机场所类别 | □多店 □单店 | 引荐方 | □合作商 □业务员 | |
名称/姓名 | |||||
编号 | |||||
手 续 x 率 | 借记卡 | 贷记卡 | |||
条码支付(付 款扫码) | 银联 | 支付宝 | 微信 | ||
条码支付(收 款扫码) | 银联 | 支付宝 | 微信 | ||
附加功能选项 | □开放退货交易 □开放预授权交易 □其他 | ||||
终端布放地址: |
注: (1)甲方装机场所类别为多店的请另附终端布放地址清单。
(2)甲方使用非汇付产权 POS 机具,机具的保养、维护及其他事宜,均由机具提供方负责。由于 POS 机具原因导致的客户交易失败及损失,由机具提供方承担责任。若需乙方协助维修,乙方将按照实际维修费用收取维修费。
(3)甲方保证其使用的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符合乙方系统要求的 POS 机具。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者 POS 机具原因对乙方系统造成破坏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的收单业务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4)手续费率和结算方式如有调整,乙方于 POS 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如自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表示不接受调整,相关调整自生效之日起作为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
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一年,且甲方应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依此类推。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如下内容并签订本协议:
一、释义
1.调单: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经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本协议项下即乙方,下同)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认消费,或进行责任划分。调单时限期满 180天,满足退单条件的交易,发卡机构可能退单。
2.退单:是指发卡机构由于对收单机构情况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的疑问而向收单机构提出的拒绝付款,包括一次退单和二次退单。二次退单:指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提交的消费类再请款交易有异议而向收单机构再次提出的拒绝付款。
3.异常交易:持卡人或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的支付交易行为,或持卡人、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
4.智能 POS 机:是指加载xx系统,除具备普通 POS 机的收款功能外,还具备条码展示或识读,参与条码支付完成销售收款等功能的一种多功能 POS 机具。
5.移动终端:指付款人(持卡人)使用的、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用于展示或识读条码,完成支付的终端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6.条码支付:是指收单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条码支付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7.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持卡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商户)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
8.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商户)通过识读付款人(持卡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
9.乙方损失:本协议项下指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持卡人先行赔付、乙方受银联追偿性清算、监管机构处罚、发卡行退单等。
二、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刷卡交易或条码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或其他支付方式所必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 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经营实体或经营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告知客户;
2) 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或其指定第双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3) 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瑕疵、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其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如甲方属于依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小微商户的,需向乙方提供主
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乙方有权为甲方设立交易限额。
2.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有权通过 POS 机或其他交易受理终端发起消费撤销。如遇 POS 机或其他交易受理终端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甲方也可通过乙方系统发起退款。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甲方应当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如有违反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形发生,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交易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址保持一致。甲方需遵循乙方制定的交易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交易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甲方保证,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交易接口,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以下情况的,乙方有权立即关闭交易接口,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违规挪用支付接口;
2) 利用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
3)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4.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5.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6.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xxx在收到甲方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
7. 若银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银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银行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等监管部门以及银联、银行和乙方等
金融机构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收单服务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持卡人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收单服务。 9.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得
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持卡人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CVV2 等),不得代持卡人发出任何指令。因甲方
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0.若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
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11.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功能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变更等,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如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发现,乙方有权随时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各项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2. 甲方应当遵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业务过程中知
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13.甲方需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脱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
2.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原则上暂时中止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但乙方应在其网站上提前 3 天进行公示、通知甲方恢复日期。
3.如因发卡行或清算机构要求,甲方涉及违反法规政策操作而中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4.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遇以下情况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条码支付服务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条码支付单日累计交易金额:
1) 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2) 使用静态条码;
3) 不符合乙方风险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6.对于甲方发生的异常交易,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暂缓结算甲方交易资金。
7.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退款申请。
8. 若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及其他成为乙方注册用户或使用乙方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与用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 如果发现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3)若发现特约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乙方有权经核实后于 10 日内予以清退;(4)乙方可视情况对除本条约定的情形外暂停相应服务;(5)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10.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11.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其持卡人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其持卡人之间的下列纠纷不承担责任,对于下列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1)关于支付金额不准确产生的纠纷;(2)关于付款后未得到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等纠纷;(3)其他关于具体交易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
12.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
(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但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甲方使用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2.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
四、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
付,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持卡人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但国家监管机构、相关银行或持卡人同意的除外。
(三)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1)进行操作,应仔细
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乙方联系。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甲方可以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持卡人真实身份。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要求和交易安全的
需要,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
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六)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否则,乙方有权对调阅签购单涉及的交易资金暂缓结算。
(七)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交易时,甲方应证明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五、调单、拒付及索回
1.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收到调单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等。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未能按照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单损失等),且乙方有权从甲方次日或此后的交易款中冻结/扣除相应款项、先行退款、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等相应处理。
2.按照信用卡的操作惯例,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合理请求拒绝或索回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
项。相应地,乙方也会向甲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2)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3)甲方没能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与持卡人订购不符;
(4)甲方未能提供交易对应的持卡人消费记录或相关证据。
3、甲方月产生的盗卡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 20000 元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延期结算、暂停服务或终止协议。
4、若因甲方发生风险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保留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5、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甲方指定协议首页联系人为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乙双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乙双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六、禁止行为
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下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凭证、暂停结算交易款、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乙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因甲方下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规避乙方的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和商
户资质审核措施,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甲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 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三)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 甲方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致使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产生泄露风险的;
(四)套现(积分): 甲方自身或与他人共谋,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五)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 POS 机上刷卡或扫码支付,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六)恶意倒闭: 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七)恶意拒付: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八)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九)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甲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十)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十一)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十二)POS 违规移机: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 POS 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商户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地址后使用 POS 机具;同一商户在多家分支机构间自行调换 POS 机具;使用固定 POS 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将 POS 机具挪用至乙方不可展业地区。
(十三)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四)国家金融机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五)甲方已被其他卡组织、清算机构、其他商业银行、支付清算协会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十六)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十七)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十八)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反商业贿赂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 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乙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乙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若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
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乙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乙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甲方保密。对于甲方的协助,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甲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乙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乙方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举报信箱地址为:xxxxxx 000 x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甲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乙方法务内审部将在乙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费用与结算
(一)因交易产生的所有 POS 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 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手续费的商户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中。如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查询、处理结算款项。
(三)根据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乙方不退回原交易手续费。
(四)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九、保密责任
(一)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 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附表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1)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 信息的则不在此限;(2)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 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四)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 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五)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十、不可抗力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均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乙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
进行修改或补充。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x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三、终止和效力
(一)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甲乙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乙方同意的。本协议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后续监管要求的配合,例如调单。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银行卡收单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执行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如因甲方或甲方客户等的原因(如违约),致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受经济上或其他损失的,或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乙方有权视情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附件 1 :《操作指南》
一、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 POS 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1、 验卡。消费者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彩照卡,应核实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得相关内容相符。
2、 核对卡号。联网 POS 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3、 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4、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二、交易单据
1、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1)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乙方提供认可;
2)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由交易日起,至少保留 24 个月;
3) 交易单据上得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2、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三、银联卡没收处理
1、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1) 联网 POS 机具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2) 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2、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